❶ 全民醫保的公民醫保
據悉,一份醫保擴面的具體方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方案》已由勞動保障部、衛生部等部門擬就,隨著試點的成熟與進展,各地醫保試點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經覆蓋了1.3億名城鎮職工;在農村,農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對農民醫保有了制度安排,但是游離於上述群體之外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無業人員、職工家屬、農民工、在校學生等成了醫保制度的「真空地帶」。為消除這種「真空地帶」,建立無縫隙對接的全民醫保體系,國家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重新進行框架設計,並選擇一批地區從2007年下半年先行試點。根據現有規劃,2008年將總結試點經驗繼續推廣,2009將務實推進全國性的全民醫保方案。屆時,醫保制度將覆蓋全國13億人口,真正實現全民醫保。
《試點方案》界定的「城鎮職工制度沒有覆蓋」的人群,包括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和學生兒童;靈活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等。這些「城鎮居民」一旦患病沒有任何醫療保障,所有醫療費用都要自己負擔。醫療保險制度的缺憾導致未覆蓋群體無法享受醫療保險的益處,形成事實上的醫保制度的不公平。為保障上述群體的醫保權益,《試點方案》提出,城鎮居民醫保和職工醫保統籌層次一致,即以縣(市)為統籌單位,設區的市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
推行全民醫保,資金來源是最大的問題。對全民醫保持反對意見的一方曾認為,國家財力還不足以使醫保制度覆蓋全民,而沒有職業的城鎮居民恰好又是支付能力最弱的群體,拿不出多少錢來參保。而《試點方案》給出的原則是:「國家補助一點、地方安排一點、個人掏一點。」方案提出,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將按一定的比例,補助欠發達地區城鎮居民和經濟困難城鎮居民參保。補助范圍可能包括低保人員、一定年齡以上的老人、傷殘人員、失業人員等,還包括在校大中專學生。 事實上,在國家醞釀全民醫保制度前,部分省份已經先行試點。從2005年開始,吉林、安徽、湖北、江蘇、廣東等省就選擇不同下屬市縣范圍,嘗試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並進行了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設計。
與《試點方案》不同,各地試點中,有許多地方仍然保留「個人賬戶」。「這是過渡辦法,因為政策制定得考慮居民心理。」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處長宮晶瑛認為這一規定乃無奈之舉,因為居民常常會擔心「我不得病,那保費豈不是白交了?」「留個家庭賬戶,是為了增強制度的吸引力。」各地試點中發現,由於參保門檻過高,使部分人群無法參保,影響了制度的吸引力。吉林省長春市在2006年試行該政策時,繳費標準是每人每年240元,試行時困難人群表示無力支付。為此,吉林將繳費標準定為200元、150元、120元三個標准。
為推行新型的全民醫療保險方案,石獅市在全省范圍內率先啟動醫保改革。據悉,該市財政擬拿出400萬元對此進行補貼,包括外來人口在內的34萬居民將因此受惠。
根據石獅市新型全民合作醫療保險方案,該市每人每年參保金為40元,其中市財政出15元,鎮、街道(企業)出5元,個人只要出20元。對於低保對象,市財政出20元,鎮(街道)出20元。該方案將先從農村試點開始登記投保,再向城區全面鋪開;先向本地參保居民進行補助,再向外來參保人員進行補助。石獅市新型全民醫保由石獅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成立由財政、衛生、稅務、工商、教育、農辦、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主要領導組成的全民醫保管委會,負責全民醫保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設立市醫保辦作為全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同時設立醫保管理中心,由管委會委託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負責保險金的支付業務,實現對全民醫保的專業化管理與高效運作。
石獅市該項新型全民醫保的投保范圍包括:凡居住於石獅市區域內所有該市常住人口(農業人口及非農業人口)、居住該市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在本市就學的大、中、小學在校學生均可投保。據測算,全市將有34萬人因參加全民醫保而受惠。
參保人員參保後就醫,如費用超過400元,可按相關規定的比例進行報銷,每個參保人員最高可報銷金額2萬元。按規定,參保人可在該市華僑醫院、婦幼保健院和各鎮(街道)所屬衛生院等一、二級醫療機構診治。
按照規定,所有的保險基金集中至該市醫保管理中心,並在醫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全民醫保基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經辦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從醫保基金中提取。
「三駕馬車」對接難題
由於制度設計中的疏漏,試點地區出現醫保「三駕馬車」相互掣肘的城鎮居民醫保、職工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間管理制度對接的問題。三項醫保職能分別由勞動、衛生、民政等三部門分管,同時,發改委、財政、農業、葯監等其他部門也參與管理,「多龍戲水」卻沒有一個部門能承擔全面協調的社會保障職責。據悉,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分別就這三個制度的管理體制進行專題研究,最終會形成一個社會化一體化管理體系。
在眾多參與醫改的政府部門中,衛生部、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是三個主要發出聲音的部門,其中一個管醫療服務體系,一個管撥錢,一個管醫保。2006年,這些部門紛紛通過各種途徑表達他們對醫改方案的不同看法。
「衛生部的方案,主要關注基本醫療的提供,希望政府的投入用於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和治療。勞動保障部認為應該從大病著手,建立全民的醫療保障體系,通過解決大病來解決看病貴問題。兩者在此存在很大分歧。」參與醫改課題研究的一位研究人員分析。
衛生部和財政部同樣存在分歧。據中國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室主任楊團介紹,就醫改的投入問題,衛生部認為,財政部多給錢,就什麼事都解決了。但財政部則認為,如果套用現行體制,投多少錢也沒用。「醫改很復雜,涉及多個部門、各方利益,要制定出一個各方都普遍認可的方案,確實比較難。最終可能要依靠最高層來協調。」業內一位權威人士如是說。
《試點方案》另一引人注目之處是明確規定了首診制和轉診制度。即城鎮居民看病首診必須在限定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經過社區醫療機構診斷後,才能轉診到大醫院。這是和城鎮職工醫保制度不同的地方。另一個不同是,現有職工醫保制度中備受爭議的「個人賬戶」制度在城鎮居民醫保方案中不再提及。由於個人賬戶的存在,個人有權隨意處置個人賬戶里的醫保資金,醫保就難做到「強制繳費」。考慮到原有制度的這一弊端,在未來國家城鎮居民醫保試點方案中,將不再提及設置個人賬戶。
一位熟悉《試點方案》的業內人士分析,按照《試點方案》中的制度設計,未來覆蓋全民的醫保制度仍然屬於「廣覆蓋,低水平」的階段。而且,「相比於現有的職工醫保制度,非職工的城鎮居民醫保在保障水平、繳費標准上仍可能存在差異」。「在有些地方,特別是經濟支付力弱的不發達地區,非職工醫保的保障水平有可能會低於職工醫保。」 ——2008年5月份,全民醫保已經開始在全國推廣開了。這個老百姓最關心的話題。
如何買全民醫保:
1.必須持全家人每個成員身份證,戶口本,以每人的彩色照片各一張。
2.必須全家都保,不可單獨保一個人或部分成員。
3.直接找受保人當地的社區辦事處(屬於農村戶口的,請詢問當地村辦公室)。
4.已經擁有社保的或新農保的人,可能不能辦理(同樣請咨詢當地最後一級管轄你們的機關-即社區辦事處或者村委會)
5.2008年全民醫保是從5月中下旬開始,截止6月30日的。並且2008年7月1日開始生效。
6.全民醫保在7月1日會給受保人發醫保卡,此卡是與工商銀行掛鉤的一種消費卡。這種卡僅在進行醫療消費的時候可直接刷卡,進行報銷。其他任何非醫療渠道無法從獲得款項。
7.全民醫保的報銷額度分諸多等級。按照醫院等級分類:從高到底依次是3級醫院,2級醫院,1級醫院。每個級里還分甲,乙等。具體報銷百分比是有區別的(請向當地辦事處咨詢)
8.大病重病者,如癌症,尿毒症透析患者等...可以在全民醫保卡分發下來的時候,直接向你正在進行治療的醫院申請特殊病種。
9.全民醫保保險金是按年交納的,每年每人300元人民幣,但是國家為公民承擔一半,每年每人實際費用是150人民幣。據國家規定,最高可以獲得5萬人民幣左右的保險金。但2008年是以半年計算的。即:2008年7月1日—2008年年底。交納的保險金也折半:每人75人民幣。
10:未能在2008年6月30日前申請辦理的,需要到2009年方可辦理。
注意:申請限期是6月30日,但是實際操作按照地方實際情況而定,可能在此時間之前就結束辦理。最好在20日前完成辦理手續。(本文是按照中國.福建省.泉州市.XX街道.XX社區 辦理為例寫的,請務必向當地咨詢詳細狀況,因為各地操作可能有稍微區別。)
❷ 濰坊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政策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濰坊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濰政發〔2008〕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企業,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濰坊軍分區:
《濰坊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ΟΟ八年五月三十日
濰坊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非從業城鎮居民: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托幼機構的在冊兒童以及其他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以下簡稱未成年城鎮居民);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城鎮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城鎮居民);
(三)其他符合條件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一般城鎮居民)。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能同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以下原則:
(一)醫療保障水平和籌資標准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低費率、廣覆蓋、保大病;
(三)政府引導、自願參保,實行屬地管理;
(四)個人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等統籌兼顧、相互銜接、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政策。初始階段,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濱海開發區、峽山發展區(以下統稱城區)范圍內實行市級統籌,各縣(市)分別運作,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五條 市、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其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實施。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等相關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基金監管等工作;衛生部門負責社區醫療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城鎮中小學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城鎮低保對象的認定,組織引導低保對象參保,配套開展好醫療救助工作;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身份確認;公安部門負責參保居民的戶籍認定及相關信息的提供。
食品葯品監管、物價、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建設,確保開展工作必要的人員、設備和經費,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工作激勵約束和監督考核機制。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標准籌集:
(一)未成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60元;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70元。
(二)一般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個人繳納200元,政府補助80元;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260元。
(三)老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個人繳納140元,政府補助140元;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260元。
各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未成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不低於80元、一般和老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不低於240元的標准籌集。其中政府分別按每人每年不低於40元、60元、10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的,分別按每人每年不低於60元、180元、18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准和政府補助標准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同級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條 政府補助資金,除省級以上財政補助部分外,市級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對部分縣市區給予補助。其中,對城區補助50%,對安丘市、昌樂縣、臨朐縣補助15%,對青州市、高密市、昌邑市補助10%,其餘由各縣市區財政承擔。政府補助資金按年度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庭中城鎮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執行國家規定的稅收鼓勵政策。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醫療年度繳費期。凡未在繳費期內繳費的,年度內不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醫療年度。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下列單位負責收繳: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由教育部門負責組織代收代繳;
(二)其他人員以家庭為單位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代收代繳。
第十四條 各收繳單位應當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費收繳、參保信息登記和變更工作,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參保信息確認等其他相關工作,及時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移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截留、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的城鎮居民建立繳費和支付記錄,並負責為參保人員提供信息查詢。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重點保障參保人員因病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對中小學階段的學生適當兼顧意外傷害醫療。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兒童用葯需增加的目錄范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實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制度。城區參保人員每個醫療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未成年城鎮居民為48000元,其他城鎮居民為30000元。各縣(市)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30000元。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根據醫院的不同等級確定相應的起付標准和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級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城區起付標准分別為300元、500元、700元;起付標准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支付比例分別為60%、55%、50%。各縣(市)可自行確定起付標准和支付比例。
第十九條 建立門診大病醫療制度。城區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症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治療,以及未成年參保人員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活動性肺結核、癲癇、風濕熱及支氣管哮喘需門診治療的,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在指定的門診大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城區門診大病醫療費用起付標准為600元;起付標准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支付比例為50%。各縣(市)可自行確定門診大病病種、起付標准和支付比例。
第二十條 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的無責任人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第二十一條 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醫療費用合並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門診大病病種、支付比例,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 一般和老年城鎮居民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未發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且下一醫療年度繼續參保繳費的,可享受上一醫療年度個人繳費額10%的普通門診醫療補助。條件成熟後,逐步實行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由我市三級醫院或者市級專科醫院出具轉院手續,並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經批准轉院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先負擔10%,剩餘部分再按照本辦法在三級醫院就醫的待遇標准執行;未經批准轉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探親、旅遊等原因在異地發生急診住院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負擔20%,剩餘部分再按照本辦法在三級醫院就醫的待遇標准執行。
第二十六條 建立繳費年限與享受醫療待遇掛鉤機制。城鎮居民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每滿5年,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個百分點。
第二十七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一般城鎮居民,從業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在本市范圍內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每滿3年折抵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1年(折算不滿1年的,按實際折算時間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的,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城鎮居民符合條件未及時參保繳費的,在以後年度參保,自醫療年度開始起6個月後再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況不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因工(公)負傷、患職業病及女性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參保人員出國或者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及醫療事故、葯事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國家、省規定不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各級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參保人員應就近選擇一家定點醫院作為自己的住院和門診大病定點醫療機構,服務期1年,服務期滿,參保人員可以根據服務情況變更定點醫療機構。
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應當首先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需要市內轉院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患者的病情,及時辦理轉院手續,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未經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院手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應持相關證件辦理住院手續,醫療終結後,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參保人員與醫院只結算應由個人自負部分,其餘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定期結算。
不按規定辦理住院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發生急、危重病時,可以就近住院治療。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憑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到定點醫療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先負擔5%,再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內部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並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報告同級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獎 懲
第四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為參保人員辦理參保信息登記或變更的;
(二)不按規定收取醫療保險費的;
(三)不按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相關醫療管理服務的;
(四)不認真審核有關證件或弄虛作假,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保或享受政府補助的;
(五)截留、挪用醫療保險費的;
(六)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醫療機構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參保人員醫療服務不到位或未及時辦理轉診的;
(二)偽造醫療文書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或不認真確認參保人員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
(三)將不符合轉診條件的參保患者轉診的;
(四)違反因病施治原則或有關規定,出現濫檢查、濫用葯、亂收費等行為的;
(五)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退還,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者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各界對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舉報。對涉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舉報案件,一經查實,按依法追回違規金額的10%的標准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0元;對不涉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按不超過500元的標准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零售葯店待條件成熟後,按規定逐步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
第四十七條 已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城合」)的縣(市、區),按本辦法規定並軌。
第四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各縣(市)政府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❸ 都市報道所說的天津的全民醫保
從說到做,要很長的時間,共產黨向來都是這么做的,等吧,哈哈
❹ 昆明居民醫療保險怎麼樣
《昆明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有望6月出台
昆明市市城鄉醫療保險經辦管理工作會透露,加快推進城鄉醫療保險一體化進程是今年醫保工作的重點。繼續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三項醫保覆蓋面,到今年底,要使全市城鄉醫療保險參保覆蓋率達到93%,三項醫療保險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分別達到80%、70%以上和70%。
整合:推進城鄉醫保一體化
「目前,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整合方案已草擬,《昆明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有望在6月份出台。」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范光華介紹,去年昆明市在全省率先實現了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管理職能的整合,邁出了醫保城鄉統籌的關鍵一步。加快推進城鄉醫療保險一體化進程將是今年醫保工作的重點,居民醫保與新農合制度整合將與提高農民增收緊密結合,探索建立新農合大病補充保險制度。
為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信息系統建設,昆明市將研究開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系統軟體,推進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網合並,統一結算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異地持卡就醫聯網結算體系,實施參保(合)人員全省范圍內就醫「一卡通」。
擴面:城鄉醫保覆蓋面達93%
今年將繼續努力擴大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三項醫保覆蓋面。到今年底,要使全市城鄉醫療保險參保覆蓋率達到93%。
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三項醫保在政策范圍內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要分別達到80%、70%以上和70%,最高支付限額要分別達到昆明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居民可支配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
同時,要不斷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探索商業健康保險與醫療保險制度功能銜接、協同作用的具體方式和途徑,進一步減輕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
報銷:全面取消現金支付方式
為了加強對醫保基金的管理,昆明市還提出,今年要積極推進醫療費用報銷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取消使用現金收入和支出;此外,要完善財務遠程式控制制系統,推廣「電子社保」,實現基金財務計算機管理。
為處理好提高待遇與基金收支平衡的關系,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昆明市還提出:2012年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調整到9個月平均支付水平以下;城鎮居民醫保統籌基金當年結余率控制在15%以內,累計結余逐步控制在當年統籌基金收入的30%以內。
探索:個人賬戶有望購買商業醫療險
在深入推進醫療保險付費方式改革方面,將對住院和門診大病探索實行按病種付費為主的付費方式;開展居民門診醫療費用實行按人頭付費為主的付費方式;並積極探索利用個人賬戶資金為家庭成員購買商業補充醫療保險。
醫保關系的轉移接續也是一個備受關注的熱點,因此,2012年要繼續做好醫療保險跨地區、跨制度轉移接續,做好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和新農合三項保險繳費年限互認和累計計算工作,確保參保(合)人員在流動過程中順暢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和享受待遇。
按照省醫保中心的要求,今年要落實好昆明市城鎮居民在全省范圍內異地就醫結算,擴大職工和居民省內異地就醫聯網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范圍,探索與外省、市建立省際異地就醫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
❺ 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報銷規定
經過多輪修改的新醫改方案「兩會」後將對外公布,其中大學生被納入醫保是一大亮點。多數高校里計劃內招收的大學生享受公費醫療,擴招生則參加商業醫療保險。方案最終版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醫保,這意味著今後大學生得自己繳費,不再享受公費醫療的「好處」。
大學生醫保報銷報銷范圍:
1、住院報銷沒有病種限制;
2、生育費用實行限額補貼的辦法,限額標准為:正常分娩800元,剖宮產1600元。生育費用低於限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補貼;高於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准補貼;
3、慢性病病種范圍包括: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含隱匿型)、慢性肺源性心臟病、原發性高血壓(Ⅱ期以上)、腦血管病恢復期、肝硬化失代償期、糖尿病合並慢性並發症、慢性腎小球腎炎及腎病綜合症、惡性腫瘤晚期、精神疾病、紅斑狼瘡、帕金森綜合症11種疾病;
費用支付標准:門診治療慢性病費用按照年度結算。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350元的,超出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一個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支付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2000元;
4、門診意外傷害病種范圍包括:骨折、關節脫位、呼吸道異物三種疾病;
5、門診緊急搶救病種范圍包括:昏迷、嚴重休克、大出血、中毒、嚴重脫水、高熱驚厥、嚴重創傷所致嚴重呼吸困難、自發性或損傷性氣胸、血氣胸、喉梗塞及氣管支氣管堵塞、嚴重心律失常,各種原因造成內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腎功能衰竭等生命體征有重大改變者;
6、學生在假期、實習、休學期間因急危重症需異地住院治療的,可就近到當地定點醫療機構或公立醫院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全額墊付。就讀高校收集匯總票據,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對於自殺、自殘(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責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情況發生的上述疾病,統籌基金不予報銷。
大學生醫保報銷流程:
由參保大學生將門診病歷、門診處方、相關票據、《大學生醫保證》及有關檢查檢驗報告單等材料,報送所在高校醫保經辦部門,高校醫保經辦部門整理匯總,並填寫《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意外傷害費用匯總表》後,於每月的第一周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審核結算後,將報銷的醫療費用通過高校醫保經辦部門發放給參保大學生本人,並將報銷費用記錄在《大學生醫保證》上。
大學生醫保報銷費用支付標准:
1、參保大學生門診緊急搶救病種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一次住院費用的結算辦法進行結算。
2、因意外傷害在門診治療時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一個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1000元。
❻ 大連社保和醫保中心的電話分別是多少
大連市社會保險商務服務中心辦公室電話:83790010
大連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直屬大連市人內民社會保障局,負容責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新農保,城鎮居民保險費的收付。
大連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社會保險票據和票據的管理; 負責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和政府保險基金的收支准備,運作,分析和預警; 負責財務統計和會計工作; 負責上下級資金的上限,下限和調整。
大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能:
1、負責審計和擴大企業保險,政府保險,新農保和城鎮居民保險; 負責社會保險清算; 負責質量管理體系的運作管理; 組織實施內部控制監督檢查; 其他特殊審計工作。
2、負責編制社會保險相關業務管理辦法,辦理手續,指導業務運作; 負責推進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 負責處理與社會保險相關業務有關的信件和訪問投訴工作; 協調相關業務培訓的組織。
3、負責社會保險階段計劃發展的跟蹤,組織測試和發布審查; 負責業務應用系統許可權管理; 負責數據管理和網路數據報告; 負責設施和設備的標准化; 負責計算機軟體和硬體的管理和維護。
❼ 農村戶口的人可以買醫保嗎/
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統籌解決住院費及預防保健合同等幾種形式。
1.合作醫療是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醫療保險的初級形式。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支持、農民群眾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具有醫療保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障制度。即農民每年交一定數額的合作醫療資金,集體與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專項基金,農民就醫時可按一定比例報銷醫葯費。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蓋了90%以上的農村。實踐證明,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是農民群眾通過互助共濟、共同抵禦疾病風險的好方法,也是促進我國農村衛生事業發展的關鍵。
由於農村具有一種互助的傳統,而且合作醫療在農村廣泛實踐過,再加上農村經濟有了較大發展,可以為社會保障的實施提供必要的經濟資助,因此合作醫療具有很大的根據《中國統計年鑒》(1996)整理。可行性,但是農村合作醫療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從理論上來講,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實質上只是一種社區保障,而非社會保障。它只是在一定社區范圍內,以本社區居民為保障對象的一種福利制度,與社區經濟發展水平緊密聯系。它不是一種由國家強制實行的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保障制度,也沒有國家財政的支持,更不屬於國家收入分配與再分配的一種形式。這種保障形態是不穩定的,它是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一種過渡型保障供給形式,在缺乏社會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社區保障是最適宜的替代品,但它替代性強,而不可替代的獨特性弱,因此最終將被其它的保障供給所替代。而且社區保障有可能會加劇社會不平等和市場的割裂狀況:社區保障是向社區內成員提供的保障制度,各地區的社區保障差異程度越大,則越不利於全社會的保障橫向平等的實現;同時社區保障很可能加劇「城鄉壁壘」的隔離及農村社區之間的分割,從而對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其次從目前實施情況看,近些年農村合作醫療雖有一度程度的恢復和發展,但進展緩慢。1996年實行合作醫療的村數只佔全國總村數的17.6%,農村人口覆蓋面僅為10.1%,而且有些地區僅僅開展了一兩年就停辦了。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領導重視不夠。1997年全國范圍內提倡實行農村合作醫療,掀起了一陣高潮,但一段時期後熱情就逐漸冷淡下來,有些地區沒有專人負責,未能很好地堅持。二是存在著籌資額太少、集體與政府補助不足的問題,從而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因病致貧、返貧的問題。三是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有些地區甚至把醫療基金全部留在鄉鎮衛生院或政府任意支配,被擠占挪用情況嚴重,沒有做到專款專用,專人管理,農民醫葯費報銷得不到保障,從而拒絕繳費,等等。
2.醫療保險可以發揮重要的經濟保障作用。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雙重性質,其中前者是作為基本保障,後者是作為一種補充。目前已提供的險種有企業醫療保險、家庭醫療保險、住院保險、門診保險等,國家為了促進醫療保險的發展,特對其中的農民醫療保險、農民住院保險、疾病醫療統籌住院保險、居民附加住院保險等險種免徵營業稅。
醫療保險實行的條件較高,其中社會醫療保險既要以較高的工業化程度和農業人口較高的收入水平即高收入水平的大規模參保人群為前提,又需要國家或地方法律強制、法定保險公司具有較高的基本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譽等條件;而商業健康保險則排斥健康狀況不良的人群參保。這些條件在我國絕大多數鄉村地區尚不具備,因此不適合普遍推廣。
3.統籌解決醫療費用是有效的補充形式。
有些地區實行的一種農民醫療保障體制是,農民每人每年交納一元錢,鄉鎮財政和村公益金分別配1元,社會統籌與家庭賬戶相結合,也能有效減輕農民醫療負擔。但這種自我儲蓄式的社會保障,受益者首先必須是繳納者。農民個人不繳納,集體也就不給相應補貼;農民繳得越多,集體也就補貼得越多,客觀上形成了富者既富又有保障,窮者越窮越沒有保障,這種「富者更富,窮者更窮」的結果,顯然與社會保障濟貧防貧的目的相悖
❽ 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貴陽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及省有關規定,結合貴陽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且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鎮中小學學籍的學生(包括職高、中專、技校學生)。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實行統一的籌資標准和保障待遇。
建立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市發展改革、勞動保障、教育、民政、財政、衛生、葯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當地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監督管理。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協調、指導管理、《社會保障卡》製作和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結算工作。
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當地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申報繳費、費用徵收、《社會保障卡》發放、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和因各種原因在定點醫療機構未刷卡醫療費用的結算。
第五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對數據集中管理,經辦服務向區、縣、市勞動保障所和社區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衛生、財政、勞動保障、民政、人事等部門應落實相關職責,加強社區服務平台建設,提高社區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醫療資源優勢,積極創造條件,將醫療服務功能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延伸。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或個人)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七條 區、縣、市財政補助按照城鎮居民戶籍屬地進行補助。非本市戶籍學生的財政補助部分由市財政予以補助。
第二章 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
(二)具有本市城鎮中小學學籍的學生(包括職高、技校、中專學生)。
第九條 參保登記
城鎮居民持相關證件到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報登記。
(一)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6周歲以上需提供照片),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
(二)在校中小學生,由學校提供其學籍證明、花名冊、照片並統一在學校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應當同時提供由貴陽市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件。
(四)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簡稱「低收入老年人」)辦理參保登記,應當同時提供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
(五)重度殘疾學生兒童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應當提供由貴陽市殘疾人聯合會或貴陽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和無贍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辦理申報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供由貴陽市民政局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自然年度繳納。由家庭、學校每年一次性足額繳納全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後,參保人員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其終止前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還。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家庭根據應參保人數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在校中小學生以學校為單位,每年9月—12月由學校向所在地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代收代繳次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低收入老年人、「三無人員」在繳費時應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一條 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參保居民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止繳費手續後,由轉入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並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參保職工個人到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然後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報登記,並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十三條 本市依法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一管理,主要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待遇支付。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的費用;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籌資標准
(一)6周歲以下的兒童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81元,其中: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41元;
(二)6周歲至18周歲以下的城鎮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鎮中小學學籍的學生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個人繳納110元,政府補助41元;
(三)18周歲及以上的城鎮居民(含不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原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納159元,政府補助41元;
(四)18周歲以下的低保對象、「三無人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41元;
(五)18周歲及以上的低保對象、「三無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90元;
(六)低收入老年人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納99元,政府補助101元。
第十六條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三無人員」,個人繳納部分由民政部門代為繳納。
第十七條 政府補助資金實行預決算制度。啟動初期由財政按居民參保計劃數,預撥財政補助資金。運行正常後,年末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次年的參保擴面工作計劃擬定全年預算,由市財政於次年一月、七月分兩次撥付,年底根據全年實際參保情況據實決算。
第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自付(以下簡稱全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支付范圍內的乙類葯或特殊診療服務項目涉及的醫葯費用,先由參保人員個人自付15%,剩餘的85%由參保人員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共同支付。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按時足額交納醫療保險費後,按下列規定享受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2008年6月30日前參保繳費的新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2008年7月1日後新參保繳費人員,實行6個月的「待遇等待期」,從待遇等待期滿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2008年7月1日後新出生嬰兒,在取得我市城鎮戶籍三個月內參保繳費的,從繳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參保繳費的,實行6個月的「待遇等待期」,從待遇等待期滿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後未按時繳費的,視為中斷繳費,從中斷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中斷繳費不滿6個月的,可以續保,續保人員應補交中斷期間的欠費,自補清欠費的次日起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超過6個月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後重新參保的,按新參保人員重新計算繳費年限,並實行6個月的待遇等待期。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醫院級別分別設置住院(含門診大病)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
(一)一級醫院(含社區醫院)50張床位以下的為150元,50張床位以上的為200元;
(二)二級醫院為500元;
(三)其他三級醫院為800元;
(四)貴州省人民醫院和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為1400元。
門診大病治療全年只設一次起付標准。
第二十四條 低保對象、「三無人員」、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老年人,住院(含門診大病)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以下標准收取:
(一)一級醫院(含社區醫院)50張床位以下的為75元,50張床位以上的為100元;
(二)二級醫院為250元;
(三)其他三級醫院為400元;
(四)貴州省人民醫院和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為700元。
門診大病治療全年只設一次起付標准。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大病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全自費、乙類葯品或特殊診療服務項目由個人自付的15%部分和起付標准以後,剩餘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按照分擔比例共同支付。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分擔比例,按照醫院級別確定:
(一)一級醫院(含社區醫院)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
(二)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支付40%;
(三)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支付60%。
連續繳費年限每增加12個月,其統籌基金支付標准增加1%,統籌基金最高支付比例為80%。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指一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最多支付的醫療費),參保第一年為4萬元,以後隨連續繳費年限的增加逐年遞增。連續繳費年限每增加12個月,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增加0?15萬元,達到6萬元以後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條 患門診大病范圍疾病的參保人員可以比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管理有關規定,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醫療證》(以下簡稱《門診大病醫療證》)。《門診大病醫療證》實行年審制。
第二十九條 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確定,參保居民按規定在門診治療門診大病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門診大病范圍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制度辦公室具體制定。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門診大病醫療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二)《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醫療證申請表》;
(三)出院小結;
(四)疾病證明書;
(五)定點醫療機構(二級甲等以上或專科醫院)的檢查、化驗結果復印件;
(六)本人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將申請辦理《門診大病醫療證》的所有資料備齊後,報送參保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資料集中報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辦理。《門診大病醫療證》由參保人員到參保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確需轉到省外醫院住院治療的,參照《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暫行辦法》規定,由貴州省人民醫院、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貴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和貴陽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中任一家醫院,出具轉診轉院證明書並填寫《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申請表》;其中,貴陽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只能轉往衛生部所屬中醫醫院。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第三十三條 因病情需要轉到統籌地區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應報參保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發生下列情況,其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急救搶救除外);
(二)未按《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暫行規定》辦理轉院手續,擅自到其他及異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就醫的;
(四)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精神病除外)就醫的;
(五)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醫的;
(六)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七)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
第五章 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障卡》是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記帳結算憑據,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製作,並由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遺失、損壞的,由參保人員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卡和換卡手續。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憑《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或門診大病治療手續後,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屬個人負擔的,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統籌基金負擔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因急救、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先墊付。醫療終結,憑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有效報銷單據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四十條 經批准轉到統籌地區外住院治療的,只能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先墊付。醫療終結,憑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有效報銷單據、轉診轉院審批手續,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國內探親或在外地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只能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治療。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憑當地醫院的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有效報銷單據,以及戶籍登記地勞動保障所或者學校出具的外出證明,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經門診緊急治療後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診費用由個人負擔;經門診緊急治療後住院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可並入住院費用;經門診緊急搶救無效死亡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從統籌基金中按規定支付。
第六章 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
第四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
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支出分戶,不設立財政專戶。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安全。
第四十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保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追回違規收取的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弄虛作假,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按規定追回騙取的資金,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籌資標准、待遇支付等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際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