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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用地分類2012

發布時間:2020-12-29 19:45:07

Ⅰ 規劃中各種用地性質的具體顏色是什麼,有相關規范規定嗎

只是有默認的色系而已,具體的顏色沒有規定,圖紙旁邊有圖例說明就好,詳細一點的話可以在色塊上插上用地代碼。

用地性質: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種具體用地所規定的用途。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1)城鄉建設用地分類2012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城鄉用地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而常用的用地性質實際上是指其中一小類——R11。

城鄉用地分類和代碼可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的相關規定。

本標准適用於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用地統計和用地管理工作。

城鄉用地:指市(縣)域范圍內所有土地,包括建設用地與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包括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區域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礦用地等,非建設用地包括水域、農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設用地等。

參考資料:網路-用地性質網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Ⅱ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90與11的區別

2008年1月頒布實施的《城鄉規劃法》,明確了城鄉規劃工作中「城鄉統籌」的新要求專和「依據屬標准規范進行規劃」的原則,提出覆蓋城鄉的規劃體系。
《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屬於「城鄉規劃技術標准體系」的基礎標准,作為其他標準的基礎,是普遍使用、具有廣泛指導意義的強制性標准。
新標准具體的調整思路主要體現在以下7個方面:
1、落實城鄉統籌要求
2、堅持土地節約利用
3、適應政府職能轉變
4、滿足城市新功能需求
5、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6、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7、銜接國家分類標准

新版較舊版適用范圍有所擴大:老版主要是適用於城市中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以及城市用地統計;而新版本適用於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其他具備條件的鎮的總體規劃和控規以及用地統計和用地管理工作。

用地分類進行了調整:
原C公共設施用地調整成為涵蓋更為豐富的A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原商業用地和服務業用地現在歸為B商業服務設施用地
原S22遊憩廣場歸到了G3廣場用地

主要大並且常用的主要有以上這些。其他尚有許多不同,暫且歸納以上這些。待有時間再為補充。
希望可以幫到你!

Ⅲ 新國標土地分類與城鄉規劃用地分類如何銜接

新國標土地分類與城鄉規劃用地分類的銜接主要是從新舊分類體系的對比得出。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與原《土地分類(試行)》部頒標準的分類體系比較,最大的區別在於國家標准採用一級、二級2個層次,其中的一級相當於《土地分類(試行)》
標準的二級,二級相當於《土地分類(試行)》標準的三級,即取消了《土地分類(試行)》標准中的3個一級分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類型),使得12個一級類不受三大地類框架的限制而自成體系。
1.1農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對農用地各類型作了進一步歸納,但是,與《土地分類(試行)》相比,現行的土地分類仍有些不妥之處。
(1)在「耕地」部分中,首先,把原來的「灌溉水田」和「望天田」合並為「水田」,從水田的含義來看,這實際上是取消了「望天田」這一分類。事實上,盡管隨著各地的退耕還林還草措施的實行,望天田的面積有所減少,但目前我國的「望天田」面積依然還是比較大的,2007年仍達3 000多萬公頃。也就是說,望天田在我國堅守1.2億公頃耕地紅線戰略目標中仍佔有重要地位,不應被取締。其次,取消了菜地,即把菜地歸並到水澆地之下。從杜能的《孤立國》農業區位論中可知,距城市最近的一圈,離市場最近,多是種植蔬菜、園藝作物等農作物,而水澆地則主要分布在更外圈的農村地區,顯然二者分布明顯有別,尤其在城市周圍,籠統地把菜地和水澆地混為一談,就混淆了不同土地的集約經營程度,不利於城市規劃,也不利於「菜籃子」工程建設,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
(2)在「園地」中,把「桑園、橡膠園」歸並到了「其他園地」之中。在我國的南方一些省份,存在著大面積的桑園、橡膠園,有的還屬於支柱產業,如海南和雲南西雙版納等地的
橡膠產業。因此,這樣歸並分類,既不利於分門別類地對各類園地進行研究、規劃和管理,也不利於對各類園地的生產進行分類指導。
(3)「林地」部分,從原來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苗圃」6類歸納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3類,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苗圃合並為「其他林地」。然而,上述4類林地在管理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就跡地和苗圃來說,跡地是指森林採伐、火燒後5年內未更新的土地;而苗圃是指固定的樹木育林地,不僅在概念上有著很大區別,其管理措施亦明顯不同,一旦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圖上採用相同的地類符號,無法分清到底哪個圖斑是綠樹成蔭的苗圃,而哪個圖斑又是「寸木不生」的跡地。
為了恢復森林植被,有些省份還特意開展了「跡地更新年」活動,明確提出跡地更新是依法治林的重要內容,是培育森林資源的迫切需求,是推進生態省建設的必然要求。這些林地類型的取消,不僅不利於林業部門的管理,更不利於取得可靠的科學數據。
(4)「草地」部分的調整比較大,在新的土地分類中,原來的「牧草地」變成了現在的「草地」,並且把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合並為「人工牧草地」,同時又新增了一個地類「其他
草地」———指樹木郁閉度<0.1表層為土質,生長草本植物為主,不用於畜牧業的草地。而「其他草地」實際上就是《土地分類(試行)》中「未利用地」內的荒草地。這顯然是不妥當的,因為荒草地一直被視為「未利用地」中的可利用土地,是最基本、最寶貴的後備土地資源,是當今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的主要對象。如果將「荒草地」歸入到「草地」中,勢必造成土地開發整理上的極大混亂,正常的荒草地開發很有可能被視為毀草開墾、破壞生態之舉。這樣一來,極不利於耕地「占補平衡」政策的實行,將對我國堅守1.2億公頃耕地
紅線戰略構成嚴峻的威脅和挑戰。
1.2建設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對「建設用地」部分作了進一步細分:商服用地部分由原來的「商業用地、金融保險用地、餐飲旅館業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調整為「批發零售
用地、住宅餐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名稱上的表述更加准確實用;工礦倉儲用地部分未做變動;住宅用地部分由原來的4類歸為「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2類,這一調整顯然避免了原來對單一住宅與混合住宅之間以及是否空閑等在實際調查中不宜操作的問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部分調整為8類;特殊用地部分把「墓葬地」改為「殯葬用地」,名稱更加准確;交通運輸用地部分增加了原來屬於「其他農用地」的「農村道路」,體現了城鄉一體化原則,實現了土地分類的「全覆蓋」;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部分調整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沿海灘塗、內陸灘塗、溝渠、水工建築用地、冰川及永久積雪」等9個二級類型。「灘塗」細分為「沿海灘塗、內陸灘塗」,原來的「農田水利用地」改為「溝渠」;取消了「葦地」[3]。在這一分類中,有些地類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如下。
(1)原分類系統中的「公用設施用地」內的「瞻仰景觀休閑用地」包括名勝古跡、革命遺址、景點、公園、廣場、公用綠地等,在新的分類系統中,改稱為「風景名勝設施用地」,具體含義是指風景名勝(包括名勝古跡、旅遊景點、革命遺址等)景點及管理機構的建築用地。景區內的其他用地按現狀歸入相應地類。這樣的規定過於籠統,應該對景區內的其他
用地做出具體的規定,避免把景區內的池塘、湖泊之類的水面歸類到「坑塘水面」的情況發生。
(2)在新的土地分類中,提出了一種全新的地類———空閑地。空閑地的提出不能不說是一個亮點,反映出了政府加大力度節約集約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決心。但是從「空閑
地」的含義不難發現,空閑地是指城鎮、村莊、工礦內部尚未利用的土地。因此,「空閑地」的劃分過分籠統。我們認為,應當對「空閑地」作進一步的細分,把所包含的3個類型(城鎮空閑地、村莊空閑地、工礦內空閑地)逐一列出,這樣才能更好地預測出現有各類建設用地的利用潛力,可以更好地規劃、開發和利用,而不至於出現把宅基地批到工礦內空閑地
上的古怪情況。
(3)從裸地的概念可見,新分類的「裸地」實際是原分類中二級類「未利用土地」下的裸土地和裸岩石礫地的合並。裸土地是指表層為土質、基本無植被覆蓋的土地,屬於可利
用土地;裸岩石礫地是指表層為岩石或石礫、其覆蓋面積≥70%的土地,屬於難利用土地。從二者的定義可以容易地看出它們的區別,這也決定了它們的開發利用方向不同,而在這里卻將兩者混為一談,不利於分析可利用土地與難利用土地的范圍、規模及結構。因此,建議應將此二者分開來進行調查,以便制定相應的開發利用方向和措施,充分、合理地加以利用。
2討論與建議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出台,意味著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從過去的行業標准上升到國家標准,為解決土地調查統計重復、數出多門、口徑不一的問題提供了可靠的方法,對國土資源科學化管理乃至國民經濟宏觀管理決策具有重要的意義[4]。標志著我國土地利用研究的深入和土地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是我國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具體體現。但是,這一土地利用分類難免存在不足之處,這就要求在今後的土地資源調查實踐和土地利用研究中,不斷地加以改進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務於我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與管理事業中。上述對比分析表明,《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需要改進的地類主要如下。
(1)在「耕地」內不宜取消「望天田」和「菜地」2個二級類。
(2)「桑園」和「橡膠園」不宜並入「其他園地」中,依然作為「園地」之下的2個二級類為宜。
(3)「其他林地」內,最好進一步續分出疏林地、幼林地、跡地和苗圃4個二級類,以便於分門別類地管護各類林地。
(4)將「荒草地」從原來的「未利用地」內劃分到現今的「草地」中,很不利於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的實施和耕地「占補平衡」政策的實行,因而仍保留「荒草地」這一後備土地資源
類型為宜。
(5)新的分類體系取消了「其他農用地」,盡管有著積極的一面,但將自然水域與人工建設的水利設施用地合為一類,顯然欠妥,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6)在新分類體系中的「風景名勝設施用地」中,應對景區內的其他用地做出具體的規定,避免這種籠統分類導致地類劃分上的混亂。
(7)新土地分類中的「空閑地」,因未將城鎮空閑地、村莊空閑地、工礦內空閑地等逐一列出,因而不能准確地分析各類建設用地的利用潛力,使調查成果的應用價值驟減。建議在調查中進一步續分出城鎮空閑地、村莊空閑地和工礦內空閑地3個三級地類。

Ⅳ 新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匯編)

簡表城鄉用地分類中英文對照表城市建設用地分類中英文對照表。用地分類包括城鄉用回地分類、城市建設用答地分類兩部分,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3級分類體系。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統稱。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當於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綠地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4)城鄉建設用地分類2012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land use permit)是政府部門為完善城鄉交通基礎建設、用地規劃和城鄉消防逃生進出安全,結合公民的生產生活生存、商業居住生活等長期需要。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應合理的設置建設用地,指導公民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個人生產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轄區居委會。

申請填寫《擬建項目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後,經過消防、規劃等部門受理審結同意,並在規劃區內或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建設,依法核發的法律憑證、准建手續。

Ⅳ 遵義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五條 城市建設用地依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137-90)分類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設施用地(C);
(三)工業用地(M);
(四)倉儲用地(W);
(五)對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廣場用地(S);
(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
(八)綠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農林等用地(E);
第六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性質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其相容性應符合本規定附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的規定。

Ⅵ 關於縣級土地總規中的建設用地分類:城鎮工礦用地包括哪些

工礦用地指工業、采礦、倉儲業用地。
工礦用地在三級地類中,主要包專括以下三種:
1、工業用屬地。工業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2、采礦地。采礦、採石、采砂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
3、倉儲用地。用於物資儲備、中轉的場所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Ⅶ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土地復墾。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土地復墾,就是建設用地(需要佔用耕地)指標需要通過舊村莊、廢棄廠礦等復墾來完成,以達到耕地的占補平衡。

Ⅷ 2012年征地補償標准

2012年征地補償標准:

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補償標准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 。

補償糾紛

1、補償標准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特殊情況

以下情形,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1、被拆遷人除被拆除的集體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達到人均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

2、拆遷非本村籍的外來人員的居住房屋。

(8)城鄉建設用地分類2012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構成。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准

1、土地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准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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