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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圖建設局單位小區

發布時間:2020-12-29 07:55:57

⑴ 深圳市建設局資質認證權威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單位有哪6家

廣州的就知,我是廣州市智科房屋安全鑒定公司的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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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供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供熱管理,規范行業秩序,減少污染和浪費,保證供熱質量,維護熱生產、經營單位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確保城鎮供熱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縣城鎮內從事供熱規劃、設計、建設、經營及用熱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安圖縣建設局是城鎮供熱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燃氣供熱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燃熱辦)負責城鎮供熱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供熱的政策和法規;
(二)根據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供熱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城鎮供熱工程的審查驗收與管理;
(四)負責對從事城鎮供熱單位的經營條件和資質進行審查和年檢;
(五)負責對城鎮供熱經營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用戶合理用熱;
(六)調解供用熱糾紛,處理供熱事故;
(七)負責查處城鎮供熱設施設計、建設、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違章違法行為。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四條 凡現有和即將投入運營的供熱經營單位都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縣建設局燃熱辦提出供熱經營申請,經資質審查合格並領取《供熱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供熱經營。
供熱經營實行年度審查制度,發證後每年復檢一次。未經審批領取《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單位,一律不準從事供熱經營,未經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單位,應停止供熱經營。
第五條 供熱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供熱組織機構和名稱;
(二)有確定的供熱對象、場所和相應的機械設備;
(三)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經專業培訓合格的司爐、維修人員;
(四)有滿足供熱需要的流動資金;
(五)有健全的服務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能對供熱經營成本進行核算。
第六條 經審查不具備供熱資質的,由縣建設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為一年),整改後仍不具備資格條件的,其業務由縣建設局協調移交給有資格的單位經營。
第七條 對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得經營許可證或雖已獲得經營許可,卻不按規程和有關規定正常運營致使供熱質量低劣、反響較大的,由縣建設局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銷許可證,取消供熱資格。
第八條 供熱經營單位的名稱、性質、法定代表人和隸屬關系發生改變以及發生分割、合並、遷移或關閉時,應提前30天到縣建設局燃熱辦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九條 城鎮供熱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支持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和逐步取消污染大、耗能高的分散鍋爐供熱。
第十條 城鎮供熱規劃要符合城鎮建設總體規劃要求。編制規劃要堅持遠近結合、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分期實施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鎮供熱規劃每三年修改一次;年度供熱聯網歸並計劃和老樓舊管網改造計劃每年編制一次,由縣建設局會同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或修改,報經縣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城鎮供熱專業規劃及小區詳細供熱規劃的設計應由具有乙級(含乙級)資質以上的專業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供熱設施建設應在縣建設局的統一指導下,依照城鎮建設規劃和城鎮供熱規劃進行。違背城鎮供熱規劃的建設項目不予批准。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供熱設施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持施工隊伍資質證書、鍋爐隨爐文件、工程設計圖紙、規劃審批手續等相關文件到縣建設局辦理開工許可手續。施工單位須按設計要求和設計規范進行施工,必須接受縣建設局的監督和檢查指導。
第十五條 城鎮規劃區內,原則上停建分散鍋爐房,對暫無條件聯並集中供熱的用熱設施,經縣建設局審批後,可以建造臨時鍋爐房。在具備集中供熱聯並條件時,應及時安排歸並集中供熱,同時無條件拆除臨時鍋爐房。
第十六條 在城鎮供熱規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熱設施和系統,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用熱工程,應當符合城鎮供熱規劃要求,室內採暖系統一律採取按戶分環、控制閥出戶(並予留熱計量儀表位置)的形式設計和施工。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縣建設局燃熱辦提交相關的技術資料申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用熱樓,需要聯網供熱時,應及時向縣建設局燃熱辦提出申請,燃熱辦要根據供熱規劃安排聯網歸並集中供熱。建設單位須按規定向縣建設局燃熱辦交納「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
「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系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專用基金,由縣建設局燃熱辦統一管理,均衡使用。
第十九條 新增用熱建築或設施,在縣建設局燃熱辦對其採暖系統進行審查、驗收的同時,熱經營單位也應參與相關的查驗工作,並及時與建設單位(或用熱單位)辦理聯熱交接手續。

第四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熱生產、經營單位管理的鍋爐、供熱管網以及附屬設施,應定期檢查、維修、吹掃和保養,確保供熱生產經營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向供熱地溝、閥門井內亂扔雜物、排放污水;閥門井、地溝附近不得砌築、挖土、植樹、堆放雜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拆、移動供熱管網、井蓋、閥門等設施,確需改拆、移動時,須經供熱單位同意。
第二十二條 熱生產、經營單位管理的鍋爐房、主管線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改造;樓內戶外管網的更新改造由熱經營單位負責施工,熱用戶負責材料等費用;局部一般性維修(換閥、換件等)和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由熱用戶負責,也可有償委託供熱(熱經營)單位維修。
第二十三條 老樓供熱系統出現嚴重老化等供熱障礙,致使供熱質量下降,滿足不了用熱需要時,應及時組織維修或改造。
第二十四條 老樓舊管網改造應立足於更新、改造供熱管道系統,不得將原掛壁式供暖改為地熱式供暖。
室內舊管網的改造,必須經過建築設計部門根據「分戶控制、閥門出戶」的要求和樓房結構等具體情況設計出改造技術方案後,嚴格按照圖紙和設計要求進行。
第二十五條 用熱戶不得有下列違規行為:
(一)擅自增加熱負荷、增減散熱設施的;
(二)擅自增加水循環設施的;
(三)擅自排水放水,破壞供熱平衡的;
(四)擅自改變熱用途的;
(五)阻礙熱經營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管理的;
(六)在供熱用暖樓內,擅自設置使用小型供暖鍋爐和取暖火爐的。
第二十六條 其他建設工程與供熱管道交叉或並行時,須事先徵得熱經營單位同意,施工計劃報縣建設局燃熱辦審核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條 熱生產、經營單位在供熱期內需搶修供熱設備、設施故障時,必須及時報縣建設局燃熱辦批准,並向熱用戶通告。一般故障應在8小時內排除,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到12小時。不得借故延長停熱時間。

第五章 設備折舊管理

第二十八條 凡在城鎮內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或業主)均需提留供熱設備折舊費, 作為未來設備更新改造儲備金專項存儲和使用。供熱設備折舊范圍主要包括鍋爐本體和主管網管線等。
第二十九條 折舊費的提留標准以10年至20年為設備使用有效期計算,每年按比例提留存儲。
第三十條 供熱設備折舊費從熱經營單位收繳的熱費(取暖費)中提取,不得向熱用戶另行收取和攤派。
第三十一條 熱經營單位在申辦《供熱經營許可證》時,必須向縣建設局燃熱辦遞交書面承諾書,履行折舊費提留和使用承諾計劃。
第三十二條 供熱設備自運營之日起達到使用年限或到報廢期需要更新時,熱經營單位應及時向縣建設局燃熱辦遞交設備更新改造說明,經審核後方可動用設備折舊提留基金進行設備更新和改造。熱經營單位不得提前支取或挪做他用。
第三十三條 供熱管理、審計等部門,有權對折舊費提留、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六章 供熱與用熱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經營單位應按照《吉林省供熱行業服務規范》要求,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搞好供熱經營。對無限期拖欠和拒交熱費的用戶,經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熱經營單位有權停止供熱。
第三十五條 經營單位應及時做好供熱燃料的儲備工作,確保供熱燃料質優量足。在供熱期到來前,要切實做好供熱設施的全面檢查和維修,保證供熱設施按時、正常運轉。
第三十六條 供熱期的起止時間為:每年10月20日至翌年的4月25日。熱經營單位可提前溫爐供熱,但不得隨意推遲供熱時間或縮短供熱期限。
第三十七條 熱經營單位和用熱戶之間應當在每年供熱期開始前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內容包括供熱期限、室內溫度、繳費時限、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八條 熱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承諾的服務標准和供熱質量、設置並公開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 供熱期間在用戶房屋正常保溫情況下,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用戶的主要房間(卧室、起居室)溫度不低於18℃;辦公用房、公企、門市房室內溫度不得低於規定標准溫度。
測量居民室內溫度以室內中心位置,以距離室內地面1.5米處的測量溫度為准;非居民室內溫度以室內中心位置距地面2米處的測量溫度為准。
第四十條 熱用戶室溫達不到規定標准溫度時,應向熱經營單位及時反映情況。熱經營單位要做好接待工作,認真了解情況,做好測溫認證和記錄。對低溫問題要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時組織整改,整改後要進行跟蹤測試。
在一個供熱期內對低溫反映戶測試不少於三次,測試應分期間隔或隨機進行。
第四十一條 在熱經營單位對低溫戶測溫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向縣建設局燃熱辦反映,由縣建設局燃熱辦負責確認和調解相關爭議。
第四十二條 在供熱期間,確因熱經營單位責任導致熱用戶室溫低於規定標准溫度,經熱經營單位確認(或經縣建設局燃熱辦確認)後,熱經營單位須按照州建設局、物價局制定的有關「退費規定」退還熱用戶相應的熱費。
第四十三條 熱經營單位應根據供熱區熱用戶的密集情況設定測溫檢測點,定期測查室內溫度。測溫檢測點的設定應綜合考慮熱用戶的各種因素,如與鍋爐房的遠近距離比例,樓層和冷山戶的比例,地熱管和暖氣片用戶的比例等。
第四十四條 熱生產、經營單位的司爐和運行、檢修等崗位要有責任制度;相關人員須持證上崗。

第七章 收費管理

第四十五條 採暖用熱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熱費的收費標准由縣物價主管部門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調整和確定。熱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和收費標准,不得擅自提價。
第四十六條 縣物價主管部門在確定和調整價格時,應在開展價格、成本調整調查測算後,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和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四十七條 熱費原則上按供熱面積計算。供熱面積的計算方法,按照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新建和管網改造用熱房屋,提倡採用熱表計量方式計算熱價,計價辦法按照州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用熱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熱經營單位交納熱費。新建房屋未售出期間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已售出尚未入住房戶的熱費,由房屋產權(或使用)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熱用戶暫不需要供熱而要求報停供熱時,必須先向熱經營單位提出申請,在徵得同意後辦理相關停熱手續,同時交納相應的熱費。
控制閥出戶的房屋,報停期間須交納20%的固定熱費;沒有設置戶外控制閥的房屋,全額交納熱費。
第五十條 熱費繳納日期為每年9月1日—10月1日。熱費款應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低保戶和貧困戶,可在熱經營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延期或分期結算,但最晚結算日期不應超過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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