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名國企職工,各種原因,沒上班,勞動關系存在,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叫個人承擔,做法對嗎
問:一名國企職工,各種原因,沒上班,勞動關系存在,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叫個人承擔,做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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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的養老保險繳納分為企業和個人兩個部分來分別按照不同的比例繳納。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㈡ 我在家沒有工作,社區強制讓我交養老保險,這種做法對嗎
根據你的問題描述,首先養老保險是自願購買的,如果說他們強制你交,那麼你可以進行投訴相關部門。
㈢ 國家目前有視同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做法嗎
社會養老保險中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回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答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㈣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將公司應當繳納的部分發給個人的做法是否合法
這種情況是違法勞動法的規定的,公司應當給予自己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回,這是勞動答法的規定,不論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應當繳納的社保部分以什麼樣的形式發放給個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在這種情況發生時,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交納社保。
㈤ 我是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同時交社會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
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只能選擇交納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必須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以個體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繳費基數是:基本養老按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按上一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時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兩項社保費後,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就業登記證明及社保繳費憑證,殘疾人員還需持《殘疾人證》,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請,具實申報繳費月數和補貼月數。
已經領取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停止社保補貼:
(一)已領取個體工商經營執照;
(二)被用人單位招用;
(三)中止就業;
(四)未繳納社保費;
(五)未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
(六)享受社保補貼期限滿3年。
(七)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八)本人自願申請終止補貼的;
(九)其它不符合支付條件的。
㈥ 社會保險包括哪些內容
社保一般包含五個險種。其中包含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是企業和個人承擔,其他兩項是不用個人承擔,企業繳納的。
㈦ 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合算么
不合算的,我們盡量不要這樣做。其實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途徑只有一種,就是自己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不具備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那麼這部分人群是可以選擇,將自己的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成為居民養老保險的。
但為什麼要轉移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能很多人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就盲目的選擇了,但是在選擇過後,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後悔的。原因很簡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群體,那麼最終只能夠獲得更低的養老金收入。大概只有幾百塊錢,大多數人都是在500塊錢以下。
但是我們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最少都能夠獲得1000塊錢左右的養老金待遇,所以說很明顯,職工養老保險要要比起我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高很多,所以是不建議這樣做的。那麼我們如果說不轉移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怎麼樣辦理退休呢?其實我們選擇延遲退休就可以了,因為延遲退休的目的就是能夠進行,每年繳費,當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周年以上,那麼就可以正常的去辦理退休,享受職工養老金的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再延遲5年以後,如果說累計繳費年限依然不足15年這種情況下,是允許可以一次性補繳完成15年所需的費用,是可以直接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所以你最多隻需要延遲5年退休就足以了。
而且職工養老金的待遇,每一年增長的水平大概是能夠達到100元以上,甚至有的人接近200元,但如果說你參加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即便每一年他也在增長,但是正常的水平相對來說都是比較低的,只有二三十塊錢,所以說它們二者之間的差距只會越來越大,那麼很明顯,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非常不劃算的。
㈧ 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 經濟補償金 上海法院的做法
首先明確一個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兩年不同的概念,並非樓上所說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請求涵蓋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適用於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賠償金適用於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就不可能存在賠償金,只存在補償金,是違法解除就不可能存在補償金,只存在賠償金,只是賠償金的標準是補償金的兩倍,且計算年限也與補償金計算年限有差別,不能因賠償金的標準是補償金的兩倍就認為賠償金里包括了一個補償金。仲裁申請人或仲裁申請人不服仲裁裁決而提起訴訟的原告(當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時,原仲裁申請人為被告,以下統稱申請人)主張賠償金,沒有主張補償金(事實上也不可能既主張賠償金又主張補償金,道理很簡單,一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可能既主張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又主張屬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查明屬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且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時,應認定申請人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直接裁決或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應當在申請人沒有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裁決或判決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裁決書或判決書中可以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進行認定,如果原申請人要主張經濟補償金,則可在法定時效期限內另行提起仲裁及訴訟。所提問題中法院的做法是錯誤的,如果審理過程中審呀審的還審出申請人還有幾個月工資沒拿,或者還有加班費沒支付,申請人又沒主張工資和加班費,你說法院做出支付工資和加班費的判決,是不是很荒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