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主要城市建設用地價格 (年)
中國國土資源統計年鑒.2012
主要城市建設用地價格 (2011年) 續表1
主要城市建設用地價格 (2011年) 續表2
主要城市建設用地價格 (2011年) 續表3
❷ 為什麼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我國土地要素市場發展還不完善,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不統一,特別是集體建內設用地基本被排斥容在土地市場之外。現行法律嚴格限制了集體土地非農建設的使用范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改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推動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進入市場,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平等權益,有利於逐步形成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土地價格形成機制,建立與城鎮地價體系相銜接的集體建設用地地價體系,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的基礎性作用。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資產價值已充分顯現出來。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可以防止以權力扭曲集體土地的流轉價格,有利於充分挖掘集體建設用地的巨大潛力,有利於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體系。
❸ 土地估價師考試題:根-據-我國現行的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標准為
根據建設部1991年頒發的5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6規定,城市規版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權標分為四級,最低為60平方米/人,最高為120平方米/人;
基於現狀用地統計資料的分析,依據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本標准將位於Ⅰ、Ⅱ、Ⅵ、Ⅶ氣候區的城市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上下限幅度定為65.0
~
115.0m2/人,將位於Ⅲ、Ⅳ、Ⅴ氣候區的城市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上下限幅度定為65.0
~
110.0m2/人。(2011年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不管是哪一年的標准好像都沒有D選項吧,而且,我認為即使老標準是D,只要新標准已經執行,在以後的選擇題中都應該選新標準的答案,不需去糾結老題的答案(因為已經過時)
❹ 我國城市建設用地供地模式是什麼存在什麼弊端
國有下的長期租賃制。
❺ 【城鄉規劃】表為國家頒布的城市主要建設用地構成比例標准,圖1為我國南方某區域村鎮分布示意圖,圖2為該
(1)圖1中居來民地主要分布在源200米海拔以下,且等高線稀疏的地區.圖中注釋部分表明農田位置在50米以下為基本農田,50米到100米為一般農田,故居民地靠近農田,地形平坦易於建設,且河流和公路穿過,交通便利,水源充足.
(2)A線穿越等高線,施工量大,距離較遠;C先距離較遠,且連接兩較小居民地,交通需求小,而B,線路最短;佔用的基本農田最少;位於主要居民地的中間位置.
(3)我國南方夏季吹東南風,冬季吹西北風,故污染企業布局在與盛行風向垂直的郊外,即在城市西南或者東北方向;再考慮河流大致自東北流向西南,故布局在河流下游,即西南方向.
(4)直接讀出數字,一一驗證即確定為方案一;方案二與方案三相比工業用地比重大,綠地比重大,居住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少,故住房緊張;交通擁擠;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擁擠.
故答案為(1)平原;地形平坦;靠近農田;交通便利.
(2)B;線路最短;佔用的基本農田最少;位於主要居民地的中間位置.
(3)西南.
(4)一;住房緊張;交通擁擠;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擁擠.
❻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政策效應
隨著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踐的不斷深入,從國家到地方,從國土部門到各級政府,從管理人員到廣大群眾,無不對此項新政策的認識更加深化。其多重效應主要體現在:
第一,增減掛鉤是推進城鄉統籌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機制。
要實現城鄉協調發展,必須向農村地區增加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城鎮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為我們找到了一條很好的途徑,它蘊含著重大的戰略理念。實踐證明,實施增減掛鉤,與土地整治、農業產業化發展相結合,有助於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同時,實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節約的土地,依據級差地租原理調劑使用,按照以城帶鄉、以工補農的要求,將獲得的土地級差收益,用於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等建設,既可增加農民收入,提高當地農民生活水平,又改變了農村落後面貌,推動了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山東、天津、寧夏、四川、江蘇等試點縣區將增減掛鉤與新村建設、農村危房改造相結合,整合各類涉農資金,有效解決了農村飲水、通信服務、清潔能源、衛生改廁、環境保護等難題。
第二,增減掛鉤是促進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途徑。
我國耕地保護的基本動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政府主導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重在以建設促保護,實現耕地數量增加、質量提高;二是建設項目佔用耕地需要履行「占補平衡」義務,立足於耕地本身不能少。筆者認為,「增減掛鉤」是「占補平衡」思路的合理延伸,是將建設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面積等量核定為建設佔用耕地指標,最終實現項目區內耕地面積有增加、質量不降低。江蘇結合增減掛鉤,開展「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總建設規模達83萬畝,實施完成後可新增耕地12萬畝。江西、四川、湖北將增減掛鉤作為推進「造地增糧富民工程」、「金土地工程」、「高產農田示範工程」等的重要內容,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積。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可以表現為少用地,也可以是同樣的土地承載了更多的人口、經濟實體以及更多的建築。「增減掛鉤」的節地效果是雙重的,通過城鄉用地布局的調整,原有的粗放利用被消滅,新的土地以更集約的方式加以利用。據調研統計,實施增減掛鉤平均可節約用地50%左右。
第三,增減掛鉤是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空間布局的重要舉措。
在我國的土地政策體系中,土地開發整理的主要功能是解決土地利用形態破碎和零亂問題、增加耕地面積,主要方式是對零散地塊實行歸並、對廢棄地塊實行復墾;耕地佔補平衡政策的主要功能是保護耕地面積,主要方式是要求各地通過農村土地整治、開發未利用土地等途徑,補充相同面積和質量的耕地;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政策的主要功能是盤活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主要方式是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公開規范地轉讓土地使用權。但這三項政策均無法根本解決農村房屋和村莊建設用地「散、亂、空」問題,更解決不了城鄉建設用地布局調整優化問題。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農村建設用地在規劃的引導下,有計劃地拆建,促進土地在空間上的調整和互換,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我國農村大部分地區耕地細碎分耕、集體建設用地粗放浪費等問題。
第四,增減掛鉤是深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
「增減掛鉤」涉及土地確權、建設用地布局調整、農民土地權益維護等問題,各地增減掛鉤試點實踐中,圍繞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構建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建設城鄉統一土地市場、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機制等,進行了積極探索。如成都市將實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掛鉤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區域使用,為合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次流轉收益大部分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縣鄉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從流轉收益中提取為城鄉統籌配套建設的資金,用於農業農村發展」。
由於城市缺地,農村缺錢,各地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熱情很高,正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樣,增減掛鉤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有的地方在國土資源部批准試點之外擅自開展「掛鉤」,擴大了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現行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管理,影響了宏觀調控效果。二是在批準的增減掛鉤試點范圍內,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土地級差收益,違反規定跨縣域調劑使用周轉指標,將節余的指標集中用於中心城市,不利於城鄉統籌發展。三是有的地方村鎮建設規劃滯後,鄉土地規劃修編尚未完成,造成項目區設置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能充分銜接,增減掛鉤與農業發展、村鎮建設等統籌不夠,降低了增減掛鉤的綜合效益。
這些問題的產生,主要是部分地區對增減掛鉤政策相關規定認識有偏差、做法不規范、管理上存在缺陷。為切實發揮增減掛鉤政策的綜合作用,要在「兩統一、兩堅持、兩完善、兩探索」的基礎上總結經驗,規范推進。 「兩探索」,一是探索形成保障農民權益的制度體系。試點開展初期,國家對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涉及的權屬調整、補償安置、收益返還等,沒有統一規定,各地自行其是。農民權益的保障、土地財產權利的保護停留在尊重農民意願,取決於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下一階段,需要著力於完善制度和建立機制,研究制定土地權屬管理、收益返還使用等具體辦法,探索引入市場評估體系,完善價格形成機制。二是探索完善農村土地整治制度環境。增減掛鉤在很多地方已逐步與土地流轉、土地整治緊密結合,成為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項綜合性改革。亟需探索整合增減掛鉤、土地整治、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三種形式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和措施,充分發揮項目整合、資金融合、掛鉤調節的整裝優勢,促進土地資源、資產、資本「三位一體」管理,提高政策的綜合效益。
❼ 我國農村建設用地制度改革的幾個問題
中國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主任李鐵
回顧中國農村改革的歷史,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大大釋放了農業的生產力。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興起的鄉鎮企業大發展,活躍了縣以下經濟,促進了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如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環渤海經濟區。鄉鎮企業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了廉價的建設用地。90年代以後,城鎮化的進程加快,也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有著直接的關系。從90年代中期開始推進的「以地生財」,在各類城市和小城鎮發展中,作為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促進了城鎮面貌和城鎮居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到目前還在發揮著作用。可以說,中國近些年農村的改革、城市的發展和改革,都與土地制度變革有密切的關系。
一、用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從制度變革的內容上看,未來的用地制度改革幾乎直接涉及宏觀經濟政策的大部分內容。比如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直接涉及財政體制改革,特別是城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預算外資金已經成為了城市財政的主要來源,但是缺乏監管,還造成了政府管理短期行為的發生。現在大量城市規劃突破建設用地審批指標的約束,主要原因是由於財政的壓力。
(一)用地制度變革關繫到金融體制改革
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大量依賴於土地出讓金的投入,使得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和管理很難市場化。在發達國家,一些重要的基礎設施是由企業來經營的,因為有長期收益,所以可以通過中長期貸款來解決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但是在我國,土地出讓金成為城鎮政府最重要的利益,他們不願意放棄,市場化的金融機制則很難介入城鎮的基礎設施建設。對於農村而言,土地的抵押問題不能解決,金融機構也很難下決心向農村廣泛的經濟領域進軍。
(二)用地制度改革涉及戶籍管理體制的改革
很多人知道,城鎮化的進程遲遲不能推動下去,我們也一直在關注農民進城的問題,但是我們還要注意到城鄉雙向和農村之間的流動。農村人進入城市難,城市人也難進入農村,農村人之間的戶籍遷徙也難。例如全國有40%的農民工在鄉鎮一級流動,但是同樣很難解決戶籍的問題。傳統的集體土地所有制衍生的集體經濟中,公共利益是被固化的。外來人口想進入這個集體,必然要分走公共利益的一塊蛋糕,不管這塊蛋糕是一塊農地、宅基地還是股份,在集體所有制下,很難有人接受讓外來人口通過取得戶籍來分享集體經濟利益的現實。
(三)用地制度改革關系著規劃制度的變革
建設規劃的空間拓展和土地規劃指標的嚴格限制,在城鎮發展有著強烈空間擴張的需求下,則產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此外,在規劃中,如何考慮土地的價值,如何對土地資源進行評估,如何界定土地資源中政府和市場的利益分割,也是未來在規劃制度變革探索中的重點。
所以,我個人認為,在未來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中,我們要了解土地制度的變革可能發揮的重大作用。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制度變革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
能夠推進城鎮化進程的變革,主要在於集體建設用地制度的變革。城鎮要發展,非農產業要發展,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只有集體建設用地還有非常大的可調整空間,但是,如果在集體建設制度上,沒有對集體土地的產權進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繼續沿用強迫徵收、大拆大建或者只是在皮毛上做文章的做法,可能影響到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也影響到正在緩慢進行的城鎮化進程的變革。
(一)如何認識農村的集體土地的產權
所有權的概念已經很清楚,但是把所有制和當前城鎮化發展進程中農民的身份和地位的變化聯系在一起,可能就是我們要重點討論的問題。例如,珠三角、長三角地區,還有一些大城市近郊區的大部分農村,已經不是農村,大部分農民已經不是農民。他們原來具有農民的身份,享有集體土地的產權,也就是說有宅基地和承包地,但是實際上已經發生變化。他們是一個特殊的土地所有者的群體,同時與城裡人有著根本的不同,因為城裡人沒有自己的土地。從就業上看,從享有的公共設施上看,從外在的建設形態上看,從收入上看,他們基本上已經不是農民了。
(二)農民是否可以通過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加物獲得財產性收益
這也是我們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方向上可以探索的一個重要問題。實際上,各地都已經在進行實踐和探索。例如,我們如何來認識廣東的出租屋,我們如何來認識在珠三角、長三角地區及大城市郊區,各類仍然是集體建設用地的鄉鎮企業用地。企業已經發展了很多年,集體建設用地的產權關系還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因為涉及征地問題,涉及我們對財產性收益認識的不足,這種現象已經影響到集體建設用地的流通,也直接影響到在這些地區產業結構的調整。它還涉及的一個方面就是:農民的宅基地到底是保障性用地還是農民自己的財產。當然這對於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還是有很大的差別的。在發達地區,如果實際的用地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我們是不是還要按照不發達地區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來認定農村宅基地的產權性質呢?
(三)我們如何看待城鄉要素的雙向流動
我們近年一直在研究中國的城鎮化問題,面臨的困惑之一是提農民進城的多,而提城裡人如何到農村的少。我們強調了兩個「反哺」,城市支持農村,工業支持農業,但是這都在說明政府的作用。而如何發揮市場的作用,發揮城市企業和個人,發揮大資本和小投入的城市市場要素向農村投入這個方面,可能還有很大的文章可做。而這方面最大的制約因素也是城市的要素如何到達農村和土地范圍內,介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我們可能不僅僅是採取徵用的方式,而是或許可以有更大的探索空間,但是前提是要明確集體建設用地產權的基本性質。
(四)在空間上進一步加深對城鎮化進程的認識
過去我們認定城鎮化發展進程只是解決農民進入城鎮的問題,那麼,當城市的基礎設施向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延伸,算不算做城市化進程呢?也就是說,雖然土地的產權性質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空間范疇里的「農民」已經享受到了城市的基礎設施,我們是不是還是把他叫做農民?我們在江蘇、浙江進行調查時發現,許多城鎮規劃的基礎設施或市政設施,到了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就停止,只有把這些地征為國有,市政設施才可以進入。所以我們看到了兩類新農村。一類是大城市的城中村,包括一些城市的近郊區和邊緣地帶,甚至縣城和小城鎮,也包含著大量集中連片村莊建設用地。它們很大一部分自成體系,和城市的社區不同。還有一類像華西村一樣,很難界定是城市還是農村。我們曾經把這些集中連片的城鄉結合體叫做「城市群」,在這種地方,城市的空間被各種不同類型經濟組織體分割。這個現象使我認識到,城鎮化的定義可能要重新解釋,但是重點還是在於空間上對於土地所有制要有一個重新的認識。
(五)集體建設用地是未來產業結構調整非常重要的基礎
我們在江蘇沿海發達地區和大城市郊區進行調查的時候發現,土地粗放使用的現象非常普遍。大量傳統的粗放型工業經濟的存在已經造成了土地利用的嚴重不集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地方在強調經濟發展中,仍然把工業投資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一方面發展工業需要增加建設用地的供給,另一方面,傳統工業企業用地不能盤活,也在推動著工業用地需求的剛性增長。而這就涉及產權的問題,當傳統的企業所佔有的用地資源,不能作為有效的資產來盤活,就像我們在城市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時採用的「退二進三」的政策,使得城市一大批企業重新出現了生機。種種問題說明,我們必須要對集體建設用地的產權進行變革,或者政策上採取變通,讓這些傳統的工業用地在結構調整發揮巨大的作用。
總的來說,未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制度的變革,還有非常大的政策空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變革要根據我國國情因地制宜地穩步探索。重點應該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大城市郊區,因為這里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這里土地資產可以在城鄉要素的流動中發揮著作用,這里土地的保障性作用在逐步減弱,財產性功能已經給我們增加了更多實踐的空間。
三、關於濱海新區華明鎮試點的一些看法
來到天津,不能不提到濱海新區華明鎮的改革試點,畢竟我們從一開始就參與了這個試點的全部試驗內容。我簡單地就我個人對華明鎮試點所總結的經驗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城市建設用地的擴張只能考慮如何在集體建設用地的集約使用上做文章
在中央已經確定18億畝耕地保護的紅線約束下,繼續征地的難度加大了。如果要通過集體建設用地的置換來解決城市建設用地,就必須要提高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准。原來城市徵收農地的時候只是給了青苗補償費,雖然累計年數提高到30年以上,但是由於以糧食的畝產平均價格作為基數,標准仍然很低,特別是城市建設的土地出讓和開發的利益太高而言,農民的不滿程度日益加深。華明鎮的試點是以房換房,通過宅基地的住房換取商品房。這相當於把原來城市建設擴張時期的舊村改造政策,延伸到近郊區的整體農村的改造。如果按照舊村改造的方式來置換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無疑是等於對農民的補償標准大大提高,與佔用農田相比,成本大大增加。
(二)突破原來城市規劃中開發商零碎佔地的現象
以往的舊村改造,是結合佔用農地後折衷的補償辦法,以佔用農地為主,涉及的村莊不得不進行舊村改造,所以舊村的改造范圍在開發商的利益驅動下,越少越好,越小越好,在空間分布上也比較分散。現在城市開發沒有別的選擇,只有通過村莊整體改造,集中搬遷來解決城市發展用地問題,需要投入的基礎設施規模和補償用的安置規模必須通過規劃來進行,而且是十幾個村同時搬遷,並使農民搬遷後仍能集中居住,享受到配套的公共設施服務。這相對於以往分散談判、零敲碎打的舊村改造在規劃上是一個進步,也避免了「城中村」現象的出現。
(三)華明鎮的試驗是多部門合作通過宅基地換房這個形式進行的一次綜合配套改革
華明鎮宅基地換房並不是以往的一次單純的城市開發和改造項目,也不是一個簡單的規劃和征地項目。它不是一個部門能夠獨立完成的改革,但是目前許多改革的試驗仍然停留在部門自身,由於利益的制約、思維的局限,很難在改革上有較大的突破。特別是部門之間工作的協調和在改革過程中的相互支持,以及認知的共識,都成為試驗的難點。因此,許多改革試驗夭折,往往是失敗於調動資源的力量不足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的相互制約上。華明鎮的改革涉及的范圍很廣,從公共基礎設施的配套到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變革,從城鄉的統籌規劃到新農村和新城鎮的建設,從社會保障和就業的安置到土地徵收制度的變革,甚至還包括了十分具體的社區組織再造和集體經濟利益的分割等,許多方面不僅僅需要新思路,還需要多部門的參與、協調和配合。在這一方面,天津市政府帶了一個好頭,國土資源部門也給予了大力支持。
(四)華明鎮的試驗是一次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探索性改革
這次探索對於大城市郊區如何在不繼續佔用耕地進行城市擴張的前提下,怎樣合理地置換郊區集體建設用地,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侵犯,使農民在城市發展中獲得更多的好處,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這次實踐不可能在所有的地方可以參照實施,但是取得的經驗可以先行試驗,尋找問題的解決辦法,再逐步穩妥地推進。我們在改革過程中一定要確保以下的前提:一是要和農民平等地協商,確保農民的利益;二是要制定好規劃,特別是在規劃中要對未來的經濟社會和發展統籌考慮;三是要先在小范圍試驗,取得成功經驗後再逐步推廣,不要急於求成;四是要加強部門的合作,不是把集體建設用地的改革簡單地當做一個城市拆遷項目來實施,而是要注意到,這種涉及產權制度的變革需要綜合配套的改革措施;五是要強化試點的領導機制,天津市的試驗是在市級領導親自支持下開始探索和實施操作的,需要較高層次的政策力度和協調能力。
我們總結天津市的經驗,結合全國各地已經在集體建設用地上進行使用權改革的探索和實踐的現實,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一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就是繼續探索掛鉤用地,怎樣用不同形式、在不同地點來進行城鄉建設用地的置換;第二是推廣廣東省的出租屋的經驗,允許農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主建房、自主經營,並通過規劃和安全措施的監管來進行引導和管理。廣東農民自建出租屋,既解決了農民的財產性收益問題,又解決了一定的外來務工農民的居住問題。在其他城市的農民工住房條件為什麼和廣東有特別大的差別?這與不允許農民自行處置宅基地住房,有很大關系。在廣東省,盡管出租屋一直沒有合法化,但是作為既定事實,當地政府在認可的前提下,通過引導、監督和管理,要求出租屋達到一定的標准,包括網線、電話線、電視,以及安全設施的完備的改造。第三是探索城鄉要素市場化流動在集體建設用地方面的嘗試。在北京市通州區的宋庄鎮,搞了文化產業園,大概2000多名畫家從農民手中買了宅基地。有些畫家不僅僅買了宅基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還僱傭當地十幾個農民幫助他搞創作。這樣的要素流動形式改變了北京市宋庄鎮的產業結構,使它成為北京郊區小城鎮發展中的一個特色和亮點,但是2007年開始發生了經濟糾紛,原因在於,這種交易並不是在合法的條件下進行的,所以初始的交易價格並不是十分有利於農民,這導致農民在後來行情看漲的時候開始反悔,最後付諸於法律解決。如果我們及早在這個方面進行改革的試驗,使農民有宅基地處置的長期合法權利,農民在談判交易的時候,可能就會得到更為平等的利益。最後一點,我們希望推動規劃變革,希望通過城鎮設施向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延伸,來打破兩種土地所有制之間的界限,從根本上推進城鎮化進程,來確保城鄉土地有效集約的使用。
(本文根據論壇的發言稿進行整理,並作了必要改動)
❽ 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是什麼意思
8月1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年)》。圍繞到2010年和2020年全國耕地保有量分別保持在18.18億畝和18.05億畝的目標,綱要強調重點加強對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的控制,抓住了我國當前土地利用問題的一個症結。
由於建設用地缺乏明確的邊界控制,我國城市建設蠶食耕地現象日趨嚴重。目前,我國城鎮人均建設用地規模已經高於國際平均水平,動輒數十平方公里甚至上百平方公里的征地,導致大量耕地被侵佔和閑置浪費。與此同時,我國農村人均建設用地更是大大高於世界平均水平。南方地區農村居住點分散,北方地區「空心村」多,土地浪費現象十分突出。
一旦城鄉建設用地邊界失控,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的目標將會落空。目前,我國人均擁有耕地面積排在世界19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10位以後。最近10年,全國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3418.9萬畝。按現有人口增長和佔用耕地速度計算,10年或20年以後,我國人均耕地會減少3/4。在我國人口不斷增加、糧食供需處於緊平衡狀態的情況下,控制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應當看到,控制城鄉建設用地擴展的邊界,不僅不會影響城鄉建設發展,反而會使城鄉建設真正走上集約節約發展之路。目前,我國城市土地40%以上屬於低效利用,5%處於閑置狀態,城鎮化建設用地潛力巨大;各種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土地利用效率低,再利用開發潛力很大;我國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總量數倍於城鎮建設用地,通過遷村並點、治理「空心村」、退宅還田,節地潛力大。此外,我國公路、鐵路、水利建設工業用地也有很大的潛力可挖。
只要我們堅持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按照統籌城鄉、布局合理、節約用地、功能完善、以大帶小的原則,主動迎接集約節約用地的深刻變革,不僅能實現城鄉協調發展,而且能確保我國耕地保有量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
❾ 我國城市用地分為哪10大類
我國城來市用地分為10大類自:
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見《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137-90)
按照不同的劃分標准,城鎮土地有多種分類方法,如按土地使用程度,可分為過度使用的土地;適度使用的土地;低度使用的土地;未使用的土地;使用不當的土地等。按開發程度和趨勢,又可分為己開發的城鎮土地;未開發的城鎮土地;可能城鎮化范圍內的土地;城鎮化范圍外的土地等。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按用地的性質和用途將城鎮土地分為10個一級類型和24個二級類型。
中國城市規劃部門在「七五」期間也對城市用地分類標准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編制了《城市用地分類與標准》規范。該項分類的基本原則亦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分類和命名,將城市用地分為10大類,46中類,73小類,供國家批准設市的城市編制城鎮規劃使用。
❿ 土地估價師考試題:根-據-我國現行的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標准為
根據建設部1991年頒發的5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6規定,城市規劃人均建設回用地指標分答為四級,最低為60平方米/人,最高為120平方米/人;
基於現狀用地統計資料的分析,依據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本標准將位於Ⅰ、Ⅱ、Ⅵ、Ⅶ氣候區的城市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上下限幅度定為65.0 ~ 115.0m2/人,將位於Ⅲ、Ⅳ、Ⅴ氣候區的城市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上下限幅度定為65.0 ~ 110.0m2/人。(2011年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不管是哪一年的標准好像都沒有D選項吧,而且,我認為即使老標準是D,只要新標准已經執行,在以後的選擇題中都應該選新標準的答案,不需去糾結老題的答案(因為已經過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