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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建筑的强制性条文

发布时间:2020-12-29 00:25:25

建筑施工中 非强制性条文是否可以违反,或者说可以不用理会

建筑工程施来工过程中,都应按设计自图施工、按各种规范程序实施作业。包括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
但施工单位在考虑施工成本和进度、质量、安全等关系时,会选择重此轻彼,这很普遍和常见。当不执行非强制性条文可能会获得很大利益,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关系不大时,很多项目会选择不执行。
不是说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而非强制性条文就可以违反,或者说可以不用理会。
一般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部门等相关人员,对工程中必须执行的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会要求得严格点,对非强制性条文相对松些。
犹如机动车为了方便驶入了非机动车道,但不会逆向行驶。呵呵。

❷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1、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6、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是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具有重复特性的或需要共同遵守的事项。

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工程类别上,其对象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电力、石油、化工、水利、轻工、机械、纺织、林业、矿业、冶金、通讯、人防等各类建筑工程。二是从建设程序上,其对象包括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鉴定、使用、维护、加固、拆除以及管理等多个环节。三是从需要统一的内容上包括以下六点: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技术要求;

(2)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3)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的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的方法;

(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6)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等。
7、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1)综合性强

(2)政策性强

(3)受自然环境影响大
8、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这三项任务多数是分工完成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除了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外,重点还在于制定标准,依据标准,通过宣传、培训、合格评定、检查等途径,监督标准的实施。
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10、企业标准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区别(1)标准化的对象不同

(2)标准的权威性不同

(3)标准实施的范围和要求不同
11、什么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编号《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 50XXX-- XXXX

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T 50XXX-- XXXX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

XX XXXX-- XXXX

XX: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

XX/T XXXX-- XXXX

XX/T: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❸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综述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补充了2002版强制性条文实施以来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几上几下、数易其稿、适当调整,最终修订而成。其主要内容是现行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
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共分10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226本,编录强制性条文2020条。篇目划分及引用标准如下表所示:
2009版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篇目一览表 项次 篇目 名 称 引用标准数 编录强制性条文数 1 第一篇 建筑设计 38 208 2 第二篇 建筑设备 33 265 3 第三篇 建筑防火 33 446 4 第四篇 建筑节能 10 84 5 第五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 10 90 6 第六篇 结构设计 21 176 7 第七篇 抗震设计 12 89 8 第八篇 鉴定加固和维护 7 100 9 第九篇 施工质量 49 314 10 第十篇 施工安全 13 248 11 合 计 共十篇 226本 2020条 2013年 08月,新一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发行,《强制性条文》在2009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房屋建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全书共十一篇,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十一篇《住宅建筑规范》。

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

建筑工程质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于建筑活动的过程中,即按照建筑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的活动;另一方面表现于建筑产品上,即建筑活动成果。

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既要使建筑活动的整个过程,又要使建筑的产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安全、使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必须执行。


一、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遵循这一流程: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定,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2020年4月起施行的国家标准

1.编号GB/T50561-2019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编号GB/T50541-2019钢铁企业原料场工程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3.编号GB/T51359-2019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4.编号GB51401-2019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0.3、3.0.6(1)、3.0.8、3.0.10、3.0.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编号GB51392-2019发光二极管生产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6.编号GB/T51360-2019金属露天矿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7.编号GB/T50507-2019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8.编号GB51395-2019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❺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3.0.3 施工质量验收 A B C D 技术标准 施工技术标准储备、执行、降低、验收 A B C D 勘察、设计 按图施工、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组织设计 A B C D 人员资格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工程师 A B C D 验收过程 施工自检、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A B C D 见证取样检测 措施、制度、人员、报告、结果分析 A B C D 检验批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填写制度及落实 A B C D 抽样检测 制度、检测结果 A B C D 检测单位 单位资格、人员、结果的规范性 A B C D 观感单位 监理计划 A B C D 5.0.4 单位子单位 分部子分部、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测、抽查结果、观感验收 A B C D 5.0.7 严禁验收 加固、论证、判定 A B C D 6.0.3 验收报告 自检报告、检查程序 A B C D 6.0.4 工程验收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程序、报告内容 A B C D 6.0.7 工程备案 备案准备、时间 A B C D

❻ 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有GB。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版号。
第九条权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发布机构等要素、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钢结构设计规范
(对象) (用途)(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分类符号、标准编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JBJ版本、标准名称、英文译名。GB/T、JGJ/T后面不带“T”的标准、规范都不含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

❼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关系是什么

一、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回法规等手段强制执答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2、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4、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5、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二、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即: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第二种即为楼主所说的“强制性条文”。由此可见,强制性条文不过是强制性标准的一种强制方式。通常会在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

❽ 智能建筑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判定结果怎么填写

项目来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自《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表3.0.2),土建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要据此《执行计划表》来做,具体要做哪些关键在于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来确定《执行计划表》中的内容,它相当于一本书的“目录”部分,首先确定了它下面的“执行记录表”就好做多了。具体的一两句话也说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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