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对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全国各地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各地也有进一步细化后出台的规章,如《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上层的法律法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建筑工程垃圾处置费扩展阅读:
为保障居民和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将住宅业主、使用人对住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除外)装饰装修产生的居民非生活垃圾,从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居住区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运至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并完成处置所收取的清运、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清运费”)。
二、清运费的定价形式。本市清运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本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所在区域运输、处置成本等因素,在不超过全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调整本区域清运费的最高收费标准。
Ⅱ 垃圾处置劳务的收入要征什么税税率多少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内等形式,对垃圾进容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7%,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2015-7-1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2015-7-1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退还比例70%)
Ⅲ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2017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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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筑垃圾处置费怎么核算要注意哪些事项
办理程序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Ⅳ 新建工程中的建筑垃圾应由谁来负责处理如何计算费用
一般情况下建筑垃圾由承包单位负责清运。因为建筑垃圾是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楼主手里应该有全国通用定额,套用垃圾外运子目
Ⅵ 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处置应符合什么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Ⅶ 建筑垃圾处理在哪个费用里---安全文明施工费还是别的费用
这笔费用不属于安全文明的,是办施工许可证的时候交的,因为施工回许可是甲方要办的答,所以这笔费用根本就不存在施工单位那,不在预算文件里面体现的,如果你为了后面跟甲方好沟通,建议还是别向甲方要这笔钱了,关系搞僵了不好!
Ⅷ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方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谁负责,是业主还是施工方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建筑工程垃圾处置费扩展阅读
处理方法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
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7)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8)废玻璃、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
再生技术
我国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经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无论是实验室的研究还是市场应用都有了一定成果。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由于建筑垃圾堆放比较集中,场地比较有限,而且交通不是很方便,建议选用建筑垃圾破碎机。该设备对各种大型大块物料进行多级破碎。设备占地面积小,可节省大量基建及迁址费用;能够对物料进行现场破碎而不必将物料运离现场再破碎,从而大量降低了物料的运输费用。建筑垃圾破碎机还可以根据实际现场设计改型,非常适合建筑垃圾破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筑垃圾
Ⅸ 关于施工垃圾处理费用的问题
现场甚至密闭式垃圾站(处),主要是文明施工方面的要求。正常工地上采版用的都是权垃圾池(有活动盖板),大型工程或闹市区主管部门要求严格的地方可能采用更好的垃圾处理措施。但具体地市的定额站均有具体的计费规定。对于垃圾外运,现场都采用签证处理方式。个别地方定额站对垃圾外运都有单独规定,一般在15-17元/m³之间,垃圾场的平整处理等费用按4元/m³计取。但是现在也有很多地方的市政环卫部门采用征收垃圾进出场费的方式进行处罚(大约2元/m³)。采用的均为自然堆积体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