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和 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是什么关系
这是两个相去甚远的组织,前者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下属的一个委员会,后者是属于建筑业协会的下属分会,分别是两个协会的组织,没关系。
Ⅱ 安全员证书几大分类及颁发部门
建筑工程安全员分三类,称为安全“三类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般为企业法人或负责安全事务的副总。(A本)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B本)
安全生产看管人员:专职安全培训员。有安全证件的安全看管员。(C本)
安全员证书为:省(市)级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人员合格证书”。
考试报名条件
(北京地区)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及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需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
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
(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2)建筑施工企业安委会职责扩展阅读
安全员岗位职责:
1、熟悉生产环境和施工工艺,防火防盗防伤害防中毒等、设备维修保养管理等。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安全生产、安全防护、机械安全保证体系。
2、排查动态隐患,有义务提醒纠正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和不安全动态。
3、肩负看管和宣传培训两个职能,宣传和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和规定,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排查工作。
4、做好安全生产中的相关排查记录、交接收集、整理和保管。
5、按职权范围和公示文件提醒或辞退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指挥不合格人员。
那么你所关心的安全员执业资格证,又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联系到一起的,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建委会要求对企业里的三类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这三类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
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企业总经理级别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指的是负责具体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员指的是在某一项目专门负责防火防盗负责安全的班组干部或安全看管员。
有获得了相应证书,才能够在其相应岗位从事相关看管工作。
Ⅲ 建筑施工工地是违建发生安全事故,安监、建委、城管三个部门应如何区分责任要有法规文件说明。
不知道跟城管复有什么关制系,莫非打小贩打出了违建项目?
不知道跟安监有什么关系,莫非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安监No.1拍胸脯打了保票?
安监跟建委?貌是建委是领导,领导出了问题下属不背黑锅不想混了是不是?
违建项目有没有施工许可证?要有,个人以为全是建委的责任,拉几个垫背地可能都没有法律依据。
Ⅳ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4)建筑施工企业安委会职责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Ⅳ 建筑施工单位召开第一次安委会的通知怎么写
XX工程各参建单位
我公司拟定于X月X日上午9时在我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望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届时参加。
XX建筑公司
年月日
Ⅵ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我在巴基复斯坦一个大型水电项制目搞安全管理,我本人也是学安全工程出身,我很多同学也在企业搞安全这块。我个人觉得这个行业的确有很多限制,很多时候晋升空间也小,特别是生产制造型的企业,只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出来了,谁去管都不会出什么大问题,出了问题一般情况也可以“解决”。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安全工作,尤其是一次次重大、特别重大生产事故发生后,我们这个行业的前景就会更亮。不管怎么说我个人还是比较看好这个行业的,要学习的东西也特别多,能真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绝对是全才,不仅要通专业知识,还要很会处事。目前在金川集团-中港金邦就职,这是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Ⅶ 工地上出了安全事故和建委有关系吗
肯定有关呀,建委下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不就是用来监管各工地的安全措施和处理相关生产安全问题的么。
Ⅷ 建筑工地的安全员主要做什么工作
作为一名建筑抄安全员,自然袭要负责建筑工地的安全工作。那么,其具体的岗位职责是什么呢?请参考以下这则建筑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番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治理,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负主要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主管部分关于安全的方针政策、规范、制度的规定,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认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及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
四、参加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条款拟定工作,检查督促条款的实施,负责安全措施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及时记录好安全台帐。
五、负责本工程的常规安全检查活动,并做好检查记录,协助落实赏罚措施,对违章现象进行制止,对一般事故做出处理和记录。
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日常生产的安全教育工作。
七、参加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安全员分析处理总结、上报等工作。
八、自觉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加强自身廉正建设,杜尽本工程的一切不正之风和***现象。
Ⅸ 建委的 建筑施工资质 和建筑安装资质 有什么不一样
资质是一样的。看一下以下几个文件就知道了。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Ⅹ 安全生产法规定职工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委会职责扩展阅读:
从业人员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