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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

发布时间:2020-12-27 13:38:52

⑴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伤亡,该由谁来负责

我国的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分担和赔偿是两回事。如丙的工人伤亡,赔内偿第一责任人为建筑公司,容因为后面的人都是由建筑公司所用。其次,相关建筑施工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建筑施工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特殊(指需特别许可或特种行业)作业可分包。你所说的问题表明,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转包后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理应由违法违规单位(建筑公司)来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建筑公司和乙、乙和丙另有约定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属私下解决方案,无法律效力。如乙或丙主动承担,法律也未强制性禁止。

⑵ 建筑工地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下施工,造成工人受伤,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事由决定处来罚。
施工单位有源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⑶ 建设单位交给施工单位一项工程外的任务,工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与建设单位没有关系。双方事先已谈妥,乙方同意干活,甲方支付费用,各负其责。

⑷ 求建筑工程施工方与工人签定的合同一份

总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分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

四、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附预算书)

五、分包工程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六、分包工程人工费用________元。

七、乙方投入工种及人数________人。

第二条 工程结算

按分包工程项目,第一个月预支生活费,按合同人数每人____计算,下月结算时扣回,在工程施工进行中按当月完成的验收合格工程量预结(幅度不得超过已完成量的80%)工程竣工后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予以结算。

第三条 工程质量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

第四条 安全生产

一、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具如绝缘手套、胶靴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乙方确有困难,可提出需用计划,甲方协助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进场后,食宿问题由甲方提供住宿条件及主要炊事用具(大锅、笼屉、吹风机、大面板)由乙方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小型零星用具乙方自备,生活用煤由甲方按定量提供。

二、生活需用之粮食、油类,由乙方自理,甲方应在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方便,乙方工人如有疾病,经其负责人签字同意,可在甲方就医,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按月付清。

第六条 分包工程人工费单价

一、单位工程分包,每预算工日为________元。实行单方平方米人工费包干,每平方米____ 元。

二、内檐抹灰分包,达到优质的每预算工日为________元。达到合格的每预算工日为________元。实行分项人工费包干每平米________元。

三、单项分包石、土方工程的每预算工日为________元。

四、清工每工日为________元。

五、全日停工、待料、停水、停电、清工工日为________元。

六、水、电、暖、卫工程,每预算工日(按幢号分包为)________元。

七、冬季施工期间(12月1日到2月底)降低工效10%的工日。其工日单价为________元。

八、分包工程费用明细表(一~七项均可列表)

第七条 材料供应管理

乙方设专人向甲方办理水泥、钢材、商品构件、五金、油毡、沥青及水、电、暖、卫等专项用料的限额领料手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合以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施工中按垛(堆)使用材料,做到日用日清,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整洁。

第八条 施工机具

一、大型工具由甲方负责,保证使用需要。

二、手工操作工具,由乙方负责。

三、对甲方负责供应的机具,乙方应认真保管爱护,如有丢失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四、施工需用的中、小型机械,由甲方按施工方案配备,一台机械应配备一名司机,保证乙方正常施工,乙方不准擅自操作设备(自带机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现场管理

一、甲、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禁偷拿现场用料,如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分包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工作标志,不准合同外人员出入现场和住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二、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费____%的逾期违约金。

四、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解决不了的,可按以下第( )项解决:(1)向建筑物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报送____ 备案。

三、要求鉴证(公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或公证处公证。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1.

2.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及有效期

一、合同附件:

1.工程预算书;

2.

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总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⑸ 甲方把建筑工程承包给乙方,乙方在施工工程中,乙方的工人发生安全事故,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

请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扩展阅读:

中新网武汉9月13日电(记者 张芹)9月13日下午13时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在升至100米处时发生坠落,造成梯笼内的作业人员随笼高坠。截止下午16时55分,已发现19人死亡。目前,事故现场抢险工作正在进行中。

接报后,湖北省和武汉市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正在中央党校学习的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阮成发第一时间对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举一反三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事故现场会上,省、市领导对事故救援、善后、调查和整改等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一是全力救援,迅速清理现场和清点人数,全面做好伤员救治、事故善后和稳定工作;

二是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全市在建工地立即停工,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四是全市举一反三,召开安全会议,通报事故情况,部署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

⑹ 施工中发生损害的赔偿主体应如何认定

罗某、王某等五人(以下简称“联建房业主”)共同出资在赤水市长沙镇街道修建联建房(五层,面积1200.00㎡)。
2010年5月25日,联建房业主与张某、黄某组织的施工队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后,张某、黄某负责组织工人施工,施工所用机械设备均由张某、黄某提供。工程款由联建房业主与张某、黄某结算并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张某、黄某按工人工种支付给工人工资。
2010年5月27日,联建房业主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向建筑公司交纳了资料费4,300.00元以及联建房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费用3,000.00元,联建房业主还以建筑公司名义向某保险公司投了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0年7月,包工头雇请张某某到该工程从事砌砖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张某某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并造成四级伤残。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黄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被告联建房业主与被告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黄某不服提起上诉。遵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判决认为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某、黄某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联建房业主与被告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
评析
1、包工头与工人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本案业主与包工头签订《工程承建合同》后,包工头再组织工人成立施工队进行施工,且施工所用机械设备均由包工头提供,工程款也是业主与包工头结算后,再由包工头按工人工种支付给工人工资。其中,包工头与工人收入不对等,工人仅获得的是包工头支付的劳动报酬,包工头则获得了除工人劳动报酬以外的工程款。同时,施工过程中,包工头对工人进行了组织管理,工人按照包工头的安排进行施工。因此,包工头与工人构成雇佣关系。若包工头联系工程后,组织工人共同劳动,并按照各自的技术工种进行分配工程款,则包工头、工人等所有施工人员之间构成合作关系。
2、包工头与业主是承揽关系还是建筑工程承包关系
本案业主在街道修建楼层为五层的联建房,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联建房工程属于建筑法规范的建筑活动,其应发包给具备建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承建,并按照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该工程实施监督。同时建设行政部门即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个人在乡镇街道建房超过两层(不含两层)建筑的,必须要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建,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合同法第十六章关于建设工程的规定中规范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的主体是发包人与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承包人,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承包人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其指的是建设单位,而不是个人。因此,包工头与业主不是建设工程承包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实际承建,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系无效合同。
3、业主、包工头、建筑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首先,包工头与工人系雇佣关系,包工头应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本案业主出资修建联建房工程,其与包工头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施工中,包工头实际负责管理并负责雇请工人进行施工,工程款也由被包工头与业主进行结算,再由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而业主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其仅向建筑公司交纳了资料费以及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费用,建筑公司也仅为业主办理了建房相应的手续。故该联建房工程实际履行的是包工头与业主所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包工头才是实际承建人。而虽包工头与业主系承揽关系,但其不应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承揽人、定作人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业主违法将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发包给其明知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双方均违反了建筑法对于建筑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产生,故应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包工头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业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建筑公司作为具备建筑相应资质的企业,其是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市场主体,其应按照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实际承建所承包的工程,并做好安全生产,而建筑公司为收取业主一点管理费,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规定对自己未实际承建的工程办理相关手续,帮助业主规避对工程安全生产以及工程验收的相关检查,放任工程在具备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施工,最终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但建筑公司既然收取了业主交纳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等费用,就应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指导义务,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工程的安全生产,履行一个建筑企业的社会责任。故本案建筑公司应对自己的规避行为、放任行为承担最严厉的责任,即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方能彰显立法价值,震慑侥幸之徒。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案情,本案采用第三种意见:判决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在乡镇街道个人建房,基本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业主采取同时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与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而实际履行的非法合同,另一个是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的为通过工程相应检验以及办理产权等需要而建筑公司未实际承建的名义合同;第二种是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俗称挂靠),以该企业名义进行承包工程,而向建筑企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
究其原因:当前乡镇街道个人建房工程数量大量增加,但一般工程量不大,有资质的企业因利润小,不愿意承建,而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乡镇街道个人建房超过两层(不含两层)建筑的,必须要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建,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因此,本案业主采取了第一种方式,向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交纳资料费等费用而给工程一个合法承建人,从而规避对工程施工审批以及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检查,顺利通过工程检验,其实质是业主借建筑企业的资质给工程一个合法“外衣”,而实际却另请他人实际施工。这与实际施工人借(俗称挂靠)建筑单位资质承建工程的第二种情形有所区别。因此,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大乡镇居民建房的管理,防止该类案件的发生。

⑺ 一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开发商、承包商哪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应当由工人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开发商将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质资的承包人的,开发商也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⑻ 建筑工程中工人坠楼死亡,责任应由谁承担有何法律依据

在施工过程中劳动者受伤,原则上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均属工伤;此外,在出差、单位组织活动等期间受伤亦属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者不负主要责任的,也属工伤。

工伤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8)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配偶每月40%应当由工程的承包方B承担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赔偿,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⑼ 家里盖房子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发生意外死亡该施工队有资质

对于农村宅基地建设住房,全国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有相对应的管理规定,你的问题没有告知那个地区,无法判断具体建设管理办法。
不过从合同角度来看:

情况一,要看这个业主(自己家里)有没有与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如果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队伍应该给所请的建筑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劳动保护设备,施工工人的安全由施工队伍负责,与业主无关。

情况二,业主(自己家里)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直接请工人施工的情况,施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收到人身伤害,有权向业主(自己家里)索赔损失。

以下的节选内容是四川省的规定,《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如果不是同一地区,建议自己搜索各地相关管理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⑽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的责任如何分担/唐湘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专因工作原因受属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的,在认定工伤后,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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