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十八章 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
第一百四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净空、建筑间距、消防、城市设计导则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不影响公园景观。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面宽,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2.0︰1。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3︰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五)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容积率为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阳台、阁楼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设施,应当计入建筑总面积。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
(一)住宅建筑、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办公建筑、写字楼、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四)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利用地下部分屋顶作为绿地或者室外场地的,覆土或者场地上皮一般不应当高出室外地坪1米。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0.5米或者等于0.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于0.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前款第(五)、(六)项涉及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加0.2米作为室外地坪。
第一百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Ⅱ 建筑工程测量一般规定有哪些
1 平面控制的建立来,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自﹑导线测量﹑三角形网测量等方法。
2 平面控制网精度等级的划分,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依次为 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导线及导线网依次为三﹑四等和一﹑二﹑三级,三角形网依次为二﹑三﹑四等和一﹑二级。
3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首级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自宜,且适当考虑发展;当与国家坐标系统联测时,应同时考虑联测方案。
首级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确定。
加密控制网,可越级布设或同等级扩展。
4 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在满足测区内投影长度变形不大于2.5cm/km的要求下,作下列选择:
采用统一的高斯投影3°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采用统高斯投影3°带,投影面为测区抵偿高程面或测区平均高程面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或任意带,投影面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小测区或有特殊精度要求的控制网,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
在已有平面控制网的地区,可沿用原有的坐标系统。
厂区内可采用建筑坐标系统。
Ⅲ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来结构加固工程进行施源工质量控制的规定如下:
1、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送样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封;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自行抽样、送检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
3、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本规范及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尚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相关各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Ⅳ 对于多层和小高层建筑的沉降观测控制标准是怎么定的
对于多层和小高层建筑的沉降观测控制标准是怎么定的
答:你的题应补专充完善。属
为什么?任何一本标准、规程、规范不会有“小高层”之称(可以说没有人,能回答你的问)。因它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3.1.2条只有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是以建筑高度划分:单层、多层、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分类划分中没有“小高层”。
Ⅳ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的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计划管理规定有: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在工程施工前由施工项目专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属关人员编制,并应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
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制订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按检测试验项目分别编制,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检测试验项目名称;
检测试验参数;
试验规格;
代表批量;
施工部位;
计划检测试验时间。
4.施工检测试验计划编制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应依据预算量、进场计划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抽检率确定抽检频次;
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应依据施工流水段划分、工程量、施工环境及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抽检频次;
3、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检测频次;
4、计划检测试验时间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确定。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影响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检测试验计划:
设计变更;
施工工艺改变;
施工进度调整;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或数量变化。6.调整后的检测试验计划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Ⅵ 基坑变形控制设计应符合哪些规定,基坑工程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安全,在进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从稳定、强度和变形等三个方面满足设计要求: 1 稳定:指基坑周围土体的稳定性,即不发生土体的滑动破坏,因渗流造成流砂、流土、管涌以及支护结构、支撑体系的失稳。 2 强度:支护结构,包括支撑体系或锚杆结构的强度应满足构件强度和稳定设计的要求。 3 变形:因基坑开挖造成的地层移动及地下水位变化引起的地面变形,不得超过基坑周围建筑物、地下设施的变形允许值,不得影响基坑工程基桩的安全或地下结构的施工。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应包括对支护结构和对周边环境的监测,并提出各项监测要求的报值。随基坑开挖,通过对支护结构桩、墙及其支撑系统的内力、变形的测试,掌握其工作性能和状态。通过对影响区域内的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变形监测,了解基坑降水和开挖过程中对其影响的程度,做出在施工过程中基坑安全性的评价。本条文为基坑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应严格执行。
Ⅶ 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有哪些规定
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3.0.2 建筑变形测量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宜与国家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或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相一致。
Ⅷ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那一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沉降观测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中没有这一条,但是沉降观测不属于常规检测,也不是施工单位质内保体系中容的内容。不管是建设单位委托还是施工单位委托,有2点是必须的,第一、观测到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二、观测的费用有建设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