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建筑工地防台防汛安全教育记录及交底记录[email protected]
各类安全教育记录
安3-2-3
教育类别:防汛、防台教育 教育课时:1小时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回
主讲单位
项目答部(安全、综合办)
主讲人
工程名称
徐汇区办公大楼
受教育单位
项目部(分包单位)
人数
10
教育内容:
1、加强施工现场塔吊、施工电梯、井架、脚手架、模板支撑的检查。
2、做好施工用电、各部位配电箱、现场高空照明灯架及架空线路的检查与加固。
3、保持楼层四周的防护栏杆及支护的坚固,加强对基坑四周的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4、及时清理基坑沉淀池、排水沟,保持施工现场四周的排水畅通。
5、在防汛、防台救险时,应积极参加并听从救险小组人员的指挥。
6、对救险物资不随意挪用。
7、请各班长及时向班组全体人员进行传达教育。
记录人:陆磊
参加对象签名:
注:教育类别分:新进场工人的进场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操作规程和技能、经常性、季节性、节假日等类。
⑵ 防洪堤的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为提高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的1、2级堤防工程和3、4级重点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堤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确保工程安全。
第七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章 建设管理机构的组建于职责编辑
第八条要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应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保证按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的组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职能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50%,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40%。
(三)项目法人应由懂业务、善管理、踏实肯干、团结协作的人员组成,成员中要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常住施工现场指挥工程建设。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的组成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财、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40%,其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总数的30%;1、2级堤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适当增加。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四)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2级堤防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建原则:
(一)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流域内干堤和省际河道堤防工程由流域机构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二)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用好、管好国家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开工令后,充分依靠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三)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四)负责组织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负责审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
(五)负责与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合同有关权责和义务。
(六)负责在工程开工前与水利部或工程所在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研究确定对该项目进行政府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办法,并签署有关协议。
(七)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八)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负责组织工程预验收。
(九)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离职前要接受审计,人事部门将其业绩记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干部的依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不管在职或已离任都必须对其在任期间管理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章 设计审批编辑
第十九条堤防工程设计审批权限:
(一)由中央参与投资的堤防工程:
1.1、2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负责审查,由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3、4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
(二)地方投资的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凡由部直属委(院)承担的堤防工程设计,由水规总院负责审查,报部审批。原水建管(1998)479号文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第四章 资质管理编辑
第二十条承担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具备的资质条件要符合本章中有关资质标准规定,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划分,各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按照有关建筑物标准划分。
第二十二条水利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资质标准按《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水利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的资质标准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的资质条件: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各级堤防工程的监理。
(二)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2级(含2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
(三)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4级(含4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编辑
第二十五条 1、2级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堤防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应在全国水利系统报刊和工程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工程在当地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根据规模大小,邀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应当允许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第二十六条在招标投标中,要严格限制采用邀请议标。采用邀请议标的,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所在流域机构批准,流域机构所属工程需报经水利部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邀请不得少于3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资质的施工单位公开议标。议标选定的施工单位要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按第二十六条管理权限)。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对议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财务状况、堤防施工经验以及投入项目的实际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合格后,报经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允许参加投标。上级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一周内给予书面批复。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能力、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家中标单位和1--2家候补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反对,应选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单位,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的审批权限:
(一)中央投资的1、2级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三)流域机构所属施工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按照堤防工程的有关定额、市场材料价格、费用标准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项目标价。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中标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格式和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三十五条各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对堤防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分包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招标单位的权责、招标程序、投标单位的条件和投标文件等,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政资[1998]51号)执行。
第六章建设监理管理编辑
第三十七条堤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全面监理。要积极推行设计阶段监理。
第三十八条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权限,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和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不得不经过招标使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同一个直接主管部门下自成一体封闭运行。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将评标后选择的监理单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1、2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级和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三)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要的现场办公、生活、交通、通讯以及工地检测试验室等条件的提供方式,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受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力量及对堤防工程的检测试验力量,提高质量控制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监理人员不得一人同时从事2个(含2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
工程现场监理必须到位,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式”监理。1、2级堤防工程保证每2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1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3、4级重点堤防工程保证每4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2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穿堤、跨堤建筑物和堤防基础处理工程要配备满足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要强化施工工序过程控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监理取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工程项目中逐月支付。
第七章 建设程序管理编辑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报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的规定执行。
(一)水利部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或部属重点堤防工程或国际河流的1级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
(二)流域机构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或国际河流的2级以下或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水利部备案。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项目已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第四十九条堤防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对工程的重要指标、施工方案,如有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严禁搞计划外和概(预)算外的工程建设。
第八章 施工管理编辑
第五十条勘测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按时提供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一般应派有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五十一条施工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派出与所承担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
第五十三条堤防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做到专款专用,降低造价,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第五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工程进度、质量及投资到位、完成情况等信息,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十六条堤防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程验收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验收规定。堤防工程必须进行竣工审计。
第五十七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和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三)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验收,一般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按事权划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各级堤防工程验收都必须具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十八条建设各方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做好堤防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质量管理编辑
第五十九条堤防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
第六十条堤防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检查体系。应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政府监督。质量监督总站、分站、中心站和有关项目站应互相配合与协作。
第六十三条所有堤防工程都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一)2级以上(含2级)堤防工程,一般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设立质量监督员,按照本条二至五款规定组织实施落实。
(二)列为国家或部属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由其委托的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
(三)国际河流和省界边际河流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
(四)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由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和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联合组织实施。
(五)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第六十五条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在每3公里范围内至少应配备一名施工质量检查人员。主要检查土料质量、摊铺厚度和碾压密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隐患的工程停工,限期改正、处理后方可复工。
第六十七条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按初检、复检、终检程序进行。单元工程初检由承担施工的行政乡(镇)负责,复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初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复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项目法人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
第六十八条对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以及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六十九条堤防工程完工后按本规定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进行验收。堤防工程建设中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返工或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否则,监理单位不予计量和签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离场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七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备与材料供应单位对工程或设备、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由监理单位负责裁决,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评价意见和评定报告,否则不得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章 附则编辑
第七十二条各级水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和监察部门严格监察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十三条堤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⑶ 工地如何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1、认清形势,提高警惕,把防汛度汛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应与当地政府防汛指挥部取得有效的联系和沟通。
2、各检查组要针对工程进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基础工程台帐。各检查组分别组织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召开防汛工作专项部署会,并要求各在施工程的参建单位认真组织防汛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和危险源识别工作。
3、加强对工地的日常检查,检查重点是:防汛机构的建立和责任制的制定、落实情况;防汛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的编制情况;应急抢险物资、设备和人员的准备到位情况;深基础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日常观测情况;主要领导值班情况;应急抢险的培训和演练情况等。
4、在防汛期间,所有轨道交通工程、深基础、沟槽工作等施工时要将防坍塌、防雨水倒灌作为防汛工作重点,要求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制定具有针对性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对施工难度大、又不易保证安全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应力争错开汛期。对基坑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特别对深基础周边民用住宅要加强监测观察,并确保有安全措施。要求各施工单位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启动工地应急预案。
5、各项目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建立防汛工作的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层层落实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个人。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完善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台账,把物资存放在有利于随时调用的场所。认真做好应急抢险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切实做到“五落实”(责任制落实、预案落实、队伍落实、物资落实、避险措施落实)。
6、加强气象资料的收集,了解气候变化趋势,收集信息作好记录,并及时把信息传达到项目部及分包单位相关负责人,时时掌握天气动态,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7、遇有大雨天气时,各检查组及时通知各项目加强防汛工作,同时,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领导要在岗值守,要加强巡视检查,保证各类物资和人员到位。雨后要立即对边坡进行一次监测,数据要及时报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8、建立雨后情况汇报制度。防汛期间,每次雨后施工单位将边坡稳定情况及时上报各检查组,检查组上报防汛领导小组。
9、各单位、各项目要建立24小时的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保持通讯畅通。遇突发应急事件要及时上报,各级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领导、组织处理事故。汛期期间各单位、各项目部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出京必须向上级公司请假,并明确一名副职负责汛期工作,同时上报区建委防汛指挥部备案,严禁擅离职守。
10、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给预案,指挥防汛抢险队,迅速奔赴现场抢险,并立即上报政府。
⑷ 在建建筑工地减灾和防洪应急预案
建筑工地防洪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市建筑工地防洪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洪指挥部)受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领导.防洪指挥部由市建设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副局长担任副指挥,副局长担任后勤保障组组长,副局长担任思想工作组组长,驻局纪检组长担任综合统计组组长,总工程师担任技术指导组组长,建筑业处长担任抢险救灾组组长.下设办公室,市建管处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XXXX传真:XXXX
二,汛情等级和应对措施
根据《市防洪预案》关于汛情分级(汛情分级见附表一)规定,汛情分为一般汛情,较大汛情,重大汛情,防洪指挥部和有关单位须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开展防台防洪工作.
(一)分级响应
建筑工地防洪应急按等级实行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汛情(Ⅲ级),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市管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启动应急响应.
(1)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向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汇报台风,洪涝灾害情况;
(2)防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
(3)防洪指挥部将市防汛办的台风,洪灾通报及时传达到各成员单位;
(4)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防洪应急预案,做好防御台风,洪灾的宣传工作,检查工作,准备工作;
(5)各成员单位将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防洪指挥部.
2,发生较大汛情(Ⅱ级),事发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管工程总承包单位上报温州市建设局,温州市建设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市建设局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和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事发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本级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1)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向副指挥汇报台风,洪灾情况,副指挥向指挥报告;
(2)指挥,副指挥,各组组长,办公室主任进岗到位,召开防台防洪分析会,部署防御工作;
(3)防洪指挥部将市防汛指挥部发出的防御通知及时传达到各成员单位,并根据城市防台防洪工作实际,发出建筑工地防台防洪通知;
(4)各成员单位根据防洪指挥部发出的防台防洪通知要求,做好人员,物资的安全工作;
(5)防洪指挥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6)各成员单位及时将防御落实情况,抢险救灾情况报防洪指挥部.
3,发生重大汛情(Ⅰ级),由市建设局上报市人民政府,省建设厅.在市领导小组和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市建筑工地防洪应急预案.
(1)在做好较大汛情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防洪指挥部迅速将市防汛指挥部发出的防御重大汛情的紧急通知和市委,市政府防台防洪部署的指示精神及时传达到各成员单位,并根据城市防台防洪工作实际,发出防御台风,洪灾紧急通知.
(2)防洪指挥部根据指示精神,结合实际防台防洪工作进行再落实.
(3)在市委,市政府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和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防洪指挥部履行职责,按照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既协同作战,又分别履行自己职责的原则及时有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二)先期处置
建筑工程台风,洪涝灾害发生后,事发企业和事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灾害发生后或接报2小时内将灾害信息向同级政府应急机构报告,并报市建设局.同时,事发地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灾害等级实施相应的先期处置,组织灾害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预案启动
事发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管工程总承包单位接到灾害报告后,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通报防洪指挥部各成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立处置现场指挥部,召集相关专家对灾害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的决策建议,协调部署应急队伍和物资设备支援现场处置行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四)后期处置
当温州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解除后,防洪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防台防洪工作通知精神,下达台风解除令;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统计上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及时上报抢险救灾中出现的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应急响应终止后,防洪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和群众生活工作秩序.同时,相应应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滞留人员的安抚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防御重点
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方面要突出现场临时搭建的办公室,食堂,民工宿舍,仓库及脚手架,防护棚,大型起重机械和未达到标准强度的工程部位,基坑,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安全防范工作.
2,施工现场消防方面要突出现场各类材料,物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民工宿舍,食堂,脚手架,木模板,施工用电防火和动用明火的管理等.
3,做好受灾人员的思想工作,防止情绪激化.
四,防洪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地防台防洪和抢险救灾工作,落实市防汛指挥部防汛工作的部署及下达的任务,制定修编防洪指挥部防洪预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台工作.
2,防洪指挥部根据市防汛指挥部每年防台防洪工作的部署及有关文件精神,向各成员单位传达贯彻落实,部署本年度防台防洪工作.
3,防洪指挥部成员及职责(见附表二).
五,各成员单位联络名单及电话(见附表三).
六,应急专家组人员名单(见附表四).
七,应急救援队伍分布情况(见附表五).
⑸ 建筑工地防汛物资安全规范要求
防洪防汛措施为切实做好雨季防汛工作,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避免人员财产损失,现将防洪防版汛工作安排权如下:一、防汛总目标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树立“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理念,贯彻“全员防洪
⑹ 建筑公司防汛应急预案
雨季应急施工方案
一、 施工部署
1、 雨季施工原则
本工程雨季施工阶段要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施工任务繁重,为确保工程质量,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各项计划指标任务的完成,必须从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物资上尽早做好充分准备,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物资落实、汛期施工做到有备无患,雨季施工总的原则是“做好排水、挡水、防水工作”,总的要求事,室内工程雨季不影响施工,室外工程小雨不间断施工,大雨期间暂停施工,大雨过后即可施工,暴雨过后不影响施工。
2、 雨期防汛领导机构
为确保今年的于今施工顺利进行,认真组织落实雨季施工措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生产任务,项目部给予足够重视,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防汛抗洪领导小组及抢险大队。
落实雨季施工方案中的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施工安全。
3、 总平面与临时管线、管沟布置
雨期施工前,认真查看现场布置情况、临水临电布置情况,做好现场临时排水沟,保证现场雨水的顺利排除。
雨期施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雨期施工准备情况、现场场地条件等条件进行检查。各种场地的排水状况,雨期施工要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电焊机、电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二、 施工准备工作
1、 技术准备
1) 施工前认真查阅施工图纸、方案、相关安全质量规范,找出雨季施工中要进行的分项工程及所用的人、机、料、施工工艺、安全质量施工注意点等,做到雨季施工中重点突出、心中有数。
2) 雨季施工应做好各种安全和技术交底,做好施工记录,整理号各种资料,并对重点防护部位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
3) 雨季施工应预防为主,制定好必要的应急措施,组织落实雨季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落实劳动里、材料、机具计划。
4) 对全体职工及外包队人员进行雨季施工安全教育,提高每个参施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防止发生电击、高空坠落及淹亡等安全事故。
2、 现场准备
雨季施工前,整理施工现场,由于现场施工、运输破坏的现场排水坡度重新整理好,清理施工现场的排水沟,保证排水畅通。检查场内外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设备完好,以保证暴雨后能在较短的时间排出积水。
3、 材料资源准备
1) 现场材料按指定位置码放整齐,钢筋下垫枕木或砖。
2) 提前准备号塑料薄膜、雨衣、雨鞋、绝缘手套、水泵、水管等雨季施工必备物资。
雨季施工用具配置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三、 安全工作
1) 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针对雨季施工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并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项目部人员小组名单
名称 姓名 联系方式
组员
组员
2) 建立安全值班及通报制度,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通报各级领导。
值班人员名单
日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人员
3) 室外配电箱、电闸箱及用电机具等要采取防雨、防潮、防淹、防雷等措施,外壳要做接地保护,对塔吊的防雷接地重新检查,有问题要及时排除并做好相应记录。
4) 现场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在雨季施工前应对现场所有动力及照明线路,供配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线路老化、安装不良及漏电现象及时修理和更换,严禁带隐患使用。
四、 雨期施工主要技术措施
1、 混凝土工程
1)雨季施工季节浇筑墙、柱砼前,必须检查脚手架和脚手板是否牢固,防滑措施是否可靠。
2)在砼浇筑前应及时准确地掌握天气情况。小雨天气可浇筑墙柱砼,梁板只能在晴天和阴天进行浇筑,尽量避开雨天施工。
3)梁、板浇筑时准备足够的塑料布、木板等,若施工时突遇降雨,应立即将浇筑完的砼盖起来,防止雨水直接冲刷,同时将施工缝留在跨中1/3范围内,并停止施工。
4)小雨浇筑混凝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塌落度,浇筑后及时覆盖防雨。进行浇筑前要将模板内的积水清理干净。
2、钢筋工程
1)钢筋按不同种类、登记、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放,钢筋下垫高30mm以上垫木或砖,不得混杂,并设定标志牌,以利检查和使用,并在其上面用苦布或塑料布覆盖,以防钢筋锈蚀。
2)钢筋场地应平整,排水通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现象,雨季来临前应对场地进行平整。下雨前钢筋用塑料布或苦布覆盖,雨后及时晾晒通风,减少钢筋锈蚀。
3)对于施工作业面上的钢筋,一旦又锈蚀的现象,按要求除锈。钢筋加工及钢筋成型机的上方设防雨棚,遇大雨时应停止加工。
4)雨天不得在无任何防雨措施的场地进行焊接施工。焊接接头焊后不能立即接触雨水。焊接设备注意防潮、防雨和防高温。
4、脚手架工程
1)在距脚手架外立杆外设一排水沟,及时将雨水排走,以免脚手架基础被雨水浸泡早场地基沉陷。
2)大雨期间,不得进行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大雨、大风后应及时对脚手架进行检查维修,有安全隐患的、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临建设施
1)检查办公室、宿舍及料库屋面有无漏雨现象对漏雨的部位及时修理。
2)及时检查疏通食堂、厕所等的排水沟、集水井、污水管道,保证排水畅通有效。
3)雨季来临前,对现场的库房等做好地面加高处理,对于受潮易损物品制定专项保护措施(架空或覆盖保护)。
6、临时用电
1)室外的配电箱、电焊机和机械设备搭设防雨棚。电工要经常检查现场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装置是否灵敏有效。雨季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双重保护措施(漏电保护和绝缘保护)及时检查电线绝缘是否良好,接头是否包好,禁止电线浸泡在水中。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手持灯的电源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五、质量保证管理及技术措施
1、雨季施工用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说明书等资料,特殊材料必须具备市建委颁发的材料准用证,并根据要求有见证送检。
2、经常教育职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职工的质量意识,做好质量目标交底工作,让人人知道质量目标,形成懂标准。知规范的工作环境。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认真落实实施工组织设计和雨期施工技术措施。
4、强化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优标准。
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技术措施
1、防汛抢险工作必须及时、有效,防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守纪律不得擅自离岗,发现汛情及时向总指挥汇报,以便尽快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及时调动抢险人员到位。
2、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劳保工作,大雨天气不得露天作业,小雨天气穿雨衣、雨靴、雨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
3、雨天或5级以上大风的天气,停止外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等高空作业。
4、加强现场巡视管理,发现险情及时组织人员救护、抢险。必要时有危险隐患房间的人员要进行疏散,到安全处休息。
5、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大型施工机械应由专职司机操作,现场作业及移位时必须确保场地平整坚实,并设专人指挥,机械施工时作业半径内严禁站人。
6、雨季施工前对动力、照明线路及供配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杜绝漏电现象。各种电气设备经常进行绝缘,接地,接零保护的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在雨后对设备电缆线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合闸施工。
7、电气焊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操作,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定期检查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检修情况,确保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