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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工作自查

发布时间:2020-12-24 00:55:01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答:2008年4月北京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应将上述相应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进行备案。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❷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格怎么填

的哥噢的姐 一道亮丽的景色风声噢雨声 耳边匆匆擦过

❸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回、鉴定答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❹ 如何查询建筑企业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

你好,此问题可以通过当地农民工维权中心查询。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会备案的。

❺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企业 承包的工程 可以自己找农民工干活吗

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可以招聘农民工干活,但是要与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回同或者劳务合答同。现在国家要求建筑企业农民工实名制,每个农民工都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号,建筑企业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

❻ 建筑企业农民工的主要困惑及诉求有哪些

一 工资及时发放。在2014年统计的国家人力资源部中,百分之61的农民工起诉都是跟工资没有及时发放有关
二 职业健康。农民工因为长期在工地工作,在肺结核、呼吸系统等7个常见职业病中,有不少问题。
三 意识问题。农民工有事往往比较偏激,例如堵塞门口等,或者直接起诉,要让大家知识,全国有百分之90的案件都是通过仲裁解决的。

❼ 如何管理现如今建筑业农民工

好办法是从您那里得来的!您思考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管理问题,农民工为什么会出现那样的情况。他们是因为钱和制度在为您卖命?还是因为您的人格魅力在为您拼命?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多半不强,少数有眼光的员工除外,大部分员工只会看到自己一个月有多少薪水,而看不到让企业更强可以为自己一个月带来更多的薪水,他们认为,让企业变强,是老板考虑的事,这种想法也不完全错,因为在有些企业里,主人翁意识强的员工不受重视,主人翁意识弱的员工只会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随着环境的影响,本来不懒散的员工,也会被这种环境把他们的“主人翁意识”磨掉,也会变得懒散起来,这样,企业就不会更好的发展;企业的利润就会不高;利润不高给员工的薪水就不会高;薪水不高,员工就没有积极性,就会更加“懒散”;员工懒散,就不会努力工作,企业就不会发展... ...(有点绕口)。这样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样的企业,多半会面临破产,员工们的损失不大,大不了跳槽。而老板的损失或许不可估计,公司破产,损失的不只是金钱,可能还有人脉,经营企业,人脉很重要。

说了利害关系,现在来谈谈对员工的管理,由于不了解贵企业的情况,所以我只好分情况来说:
“人管人,累死人;制度管人,管死人”。这句话不知道您有没有听过,一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离不开好的制度,好的制度在于:
(1)赏罚分明;
(2)制度大于人情;
(3)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4)制度适用于任何人,老板也不能特殊化。
第(2)条和第(3)条是不是有点矛盾啊?呵呵...其实不然,给你举个例子:以前我上初中时,班主任让我们班委干部每天早上把7:40之后来的同学姓名记录下来,实行这个制度后,仍有不少同学迟到,我就根据“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原理,向班主任提了一个建议,给同学们宽限一点时间,但不是明着宽限,具体办法是,在班主任的“默许”下,我们私自把迟到的时间改为7:45,在这之后来的同学一律记录下来,表面上看,迟到的时间仍然为7:40,这5分钟就叫“小事讲风格”,而7:45之后就叫“大事讲原则”了。之后就很少有同学迟到了,如果班主任明着说把迟到的时间改为7:45,那效果就会不同了。
用制度套住员工(不是锁住),给员工留下一点“宽容”,他们会在放松的同时,遵守制度。
除了用制度外,培养员工们的“主人翁意识”也很重要,奖赏制度要明确,适度,经常开会,一定要把“主人翁意识”灌输到每个员工,至于怎么灌输,根据贵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广开言路是一个很不错的方法,要及时了解员工们的想法,家庭情况,最好记住每个人的生日,在他们生日时,给他们一份惊喜,或许员工会把企业当成“第二个家”来看。经常听听员工们的建议,可以发掘出更多的人才,让“主人翁意识”强的员工,更有积极性,“主人翁意识”弱的员工会增强这种意识。

我能告诉您的就这些吧,希望您看过之后要根据贵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正确的方法。最后祝您生意兴隆,发财。谢谢

❽ 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要你对全市的建筑企业此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你会怎么组织

为了彻底解决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巩固清偿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反弹,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4、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5、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6、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7、国家应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抑制不合理的投资行为发生,以切实防止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❾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

关于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20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在林州市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以上单位(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总责,市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红旗渠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直接监管责任。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涉及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在接到人社局移交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后要当日立案。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信访局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接待工作,及时将案件分流到责任单位,妥善解决。
市房产中心负责违法销售及销售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年初预算及时拨付,并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及其监管。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保障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完善企业诚信系统。
司法局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负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立案,要简化审批程序,快审、快判、快执行,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红旗渠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处理本辖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信访问题。
公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本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教育、采矿、医疗、卫生、工信等部门负责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条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准入管理。加强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和评估,杜绝信誉不良企业或“皮包公司”进入林州市场。
第六条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林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动工手续时,必须无条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缓缴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批准单位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由此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
第七条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各工程项目部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监管。各用工企业必须于每月底向住建局、人社局报送用工情况。
第八条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每月月底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建局、人社局书面报告进账情况。
第九条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具备工资支付功能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并推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避免年底一窝蜂讨薪的困局。对临时或短期用工约定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要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办法,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各施工企业必须于每月月底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住建局和人社局备案,备案资料要附农民工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人社局、住建局要联合加强对工资预储账户和月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拨付工资预储金或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及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
在《红旗渠》《林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进行公示,并向农民工发放明白卡,让农民工明明白白打工。
第十一条加强售房款的监管,实行售房款与农民工工资捆绑制度。开发企业一旦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产局要对监管资金予以冻结,不经清欠办同意不得动用,促使售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直至全部解决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建设单位要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资金划拨到位,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流向。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联合执法机制。由市纪委牵头,住建、国土、房产、城管等执法部门及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联合执法,打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规范土地和建筑市场秩序。
凡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或未经城建指挥部审核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及恶意欠薪等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内部和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将拖欠工资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争议多发地方派驻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当庭裁决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增强争议处理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从信访、纪检、监察、住建、人社、房产、公检法等部门各抽调一名专业人员组成建设工程应急处置办公室,把工作职能转化为日常化、常态化工作,全年专门负责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的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乡镇、街道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建筑企业诚信平台。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将劳动用工管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引发集体上访的,一律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全市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不得在林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管局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年检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出具由住建局、人社局分别出具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第十九条畅通农民工投诉渠道。在主要媒体信息平台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及农民工对不按规定用工、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人社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不按照人社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并拨付农民工工资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工程的;
(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违法销售或引发集体上访的。
第二十一条强化督查督导。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单位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不尽职、监管责任不落实、欠薪案件处置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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