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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施工车辆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24 00:41:44

Ⅰ 扰民的噪音归哪个部门管理

目前管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环保与公安两个部门负责。
环保局:
工地夜间施工、专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属务行业噪音
遇噪音可拨12369
环保部门只负责“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的监管。
“比如说建筑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确实是由环保部门监管的。”

公安局:
机动车辆、社会生活类、装修噪音
遇到噪音可拨110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辆、社会生活噪声、室内装修等扰民行为。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以下这些“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又比如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的行为。

其他:
城管局:
可取缔占道,从源头消除噪音
“比如说小贩占道经营,旁边还摆放着高分贝的喇叭,这到底是由谁来处理呢?按照规定这类噪音由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占道经营进行处理,取缔这种行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头。”
港航监督机构:
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

Ⅱ 如何做好建筑废弃物运输管控,解决运输车辆违规问题

建筑废弃物运输管控办法:
(一)加大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违法违规成本。对于违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他们的违法违规成本,保证执法成果的可持续性;
(二)利用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GPS管理系统的电子围栏功能,限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避开居民区,减少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加速造成的噪音扰民问题;
(三)谈工地及渣土承运公司负责人,要求双方加强协作,严格管理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要求不抖铲、不按喇叭、不加大油、不敲箱板等;
(四)借助扬尘监测平台和移动执法APP实时监控工地扬尘和噪音,一旦超标平台和APP自动接收报警信息,路面执法人员根据APP上的报警信息前往工地处理;
(五)加强夜间道路巡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执法车辆外部顶盖上安装移动扬尘噪音监测设备,实时监测路面扬尘和噪音;
(六)开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夜间运输集中整治,在车辆必经之路上设卡,严查违规行为。发现违规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企业一律内部整改、暂停运输;涉及工地违规的倒查工地源头,移交建设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七)运用“智慧工地”、“智慧渣土”等科技化监管手段,围绕重要卡点、热点建设地区、重点管控区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尤其重点突出下半夜的联合执法检查。
(八)加大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重点结合案例视频,从超速、不按规定悬挂号牌、闯红灯、滴漏飘洒、闯禁行、逆行等方面阐述常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并介绍安全驾驶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一些交通常识,为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敲响安全警钟。
(九)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开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违规行为随手拍活动,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十)加强媒体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及时曝光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违规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Ⅲ 天然气管道施工规范哪有

天燃气管道施工技术要求

1 本技术要求是对所采用规范的补充说明。除本技术要求外,均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本技术要求必须下发到每个参与施工的施工单位。

2 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

2)《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2年版);

4)《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穿越工程》SY/T0015.1-98;

5)《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4079-95;

6)《埋地用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31:2002;

7)《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15558.1-2003;

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定》CJJ63-95;

9)《燃气用埋地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CJ/T 182-2003;

10)《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 126-2000;

1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12)《钢制法兰尺寸》GB/T9113;

13)《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燃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化管道字452号)。

3 施工队伍应具备的条件

3.1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3.2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

4 施工作业带

为了避免或减少对原有地物、地貌的破坏及对交通的干扰,施工作业带以少占地为原则。特殊地段,其占地宽度可根据管沟深度、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法适当加宽,但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繁华街区段,由于施工作业面较窄,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电杆、树木等,应在施工前,由业主、施工方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必须时,可减少施工作业带宽度。

4.1 地下隐蔽物清查

施工方在开工前应对施工作业带内所有与管线有关的地下管线及构筑物进行核查。为确保万无一失,必要时开挖探坑核实,并得到主管部门的确认。

4.2 施工作业带清理

施工方应清除作业带内需拆除的障碍物,如庄稼、树木、混凝土路面、临建围墙及花坛等,在保证正常施工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拆除工作量。施工方应向业主提交一份对各种情况提供保护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管 线、电(光)缆、架空线路、公路、水渠以及其它地上或地下建构筑物,经业主和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4.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在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四周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对无路灯的路段沿线,应设置照明灯,对不可断路面,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施工工地应有昼夜巡视的安全员,施工中使用吊车起吊时,应注意沟槽上方高压线等设施。

5 管道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聚乙烯和聚乙烯钢骨架复合管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的规定。管道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确定连接方法、连接条件、焊接设备及工具、操作规范、焊接参数、操作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控制方法。

5.1.2管道连接前应对连接设备按说明书进行较核,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 5.1.3管道连接前,应核对预连接的管材、管件规格、压力等级,检查管材表面,不宜有磕、碰、划伤。伤痕深度不应超过管材壁厚的10%。

5.1.4连接完后的接头应自然冷却,冷却过程中不得移动接头、拆卸加紧工具或对接头施加外力。

5.1.5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下沟。

5.1.6管道安装时,管沟内积水应抽净,每次收工时,敞口管端应临时封堵。 5.1.7不得使用金属材料直接捆扎和吊运管道,管道下沟时应防止划伤、扭曲和强力拉伸。

5.1.8对穿越公路、河流及城市主要道路,应减少接口,且穿越前对连接好的管段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5.1.9管材、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前的存放时间,黄色管道不得超过1年。若超过存放时间,必须重新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10钢塑过渡接头金属端与钢管焊接时,过渡接头金属端应采取降温措施,但不得影响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该部分防腐严禁采用明火加热的防腐材料。

5.1.11法兰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完成后,其金属部分除锈达Sa2.5或St3级,涂刷硼钡酚醛防锈漆2道,调和漆2道。

5.1.12管道阀门安装口径大于DN100的阀门等管路附件时,应设置支撑。

5.1.13聚乙烯燃气管道用户引入管应在距建筑物外墙0.7m以外设钢塑过渡接头;调压箱接管应在距箱体0.7m以外设钢塑过渡接头。支线钢塑过渡接头应安装在距干线2m以外。

5.1.14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6m;

3)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5.2 钢骨架聚乙烯管道敷设

5.2.1施工现场断管时,其截面积应与管道轴线垂直,截口应进行塑封(与母材相同材料)热风焊。严禁使用未封口的管材。

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

而人们长期以来通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出发的狭义定义,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组成以烃类为主,并含有非烃气体。

拓展资料:

管道特点:

1)输气管道系统是个连续密闭输送系统。

2)从输送、储存到用户使用,天然气均处于带压状态。

3)由于输送的天然气比重小,静压头影响远小于液体,设计时高差小于200米时,静压头可忽略不计,线路几乎不受纵向地形限制。

4)不存在液体管道水击危害。

5)发生事故时危害性大,波及范围广。管道一旦破裂,释放能量大,撕裂长度较长,排出的天然气遇有明火,还易酿成火灾。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全面修订原规范;

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OMPa;

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Ⅳ 在建筑工地里施工车辆发生剐蹭事故该找哪个部门来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Ⅳ 工地渣土运输及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

急什么啊?是不是搞投标写施工组织设计啊

Ⅵ 安全工地安全教育

工地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下内颚带,严禁酒后上岗。

在没容有防护措施的二米高处,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范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各种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Ⅶ 哪位有建筑施工单位的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和办法呀拜求一份

给你几个管理制度和方法你自己选择: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减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车 辆 使 用

一、车辆公司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总经理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各部门公务用车需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并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派车。
二、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非专业驾驶员驾车。本单位和外单位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驾驶。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三、非公司人员用车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四、车辆原则实施专人专车驾驶,专人专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货物运送和人员接待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动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出省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五、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驾 驶 员 职 责

六、驾驶员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政治理论、交通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学习;
(二)自觉遵守派车制度,强化安全意识,不得违反乘车范围私自出车;
(三)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
(四)驾驶员要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五)办公室必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坚持并督促执行派车制度,切实掌握好出车去向。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要每半年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要切实做好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工作,掌握车况,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切实履行车辆管理职责。

车 辆 维 修

七、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洗车实行定点。
八、凡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等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车辆修理一般在定点的几家修理厂进行。修车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将应修理的事项和所需经费分项载明,由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按相关负责人签署的审批意见到有关厂家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如有需要超出报告及审批范围的维修,必须再次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并按程序得到审批后方可连续维修。
(二)修理过程中要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办公室及分管负责人要加强对维修情况的检查和督办,最大限度缩短修理时间,降低修理成本。
(三)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涉及上述能在本地维修的各类事项,一律在本地进行。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四)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
维修金额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审批。
(五)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车 辆 油 耗

九、车辆油耗按以下标准执行:
油耗 年平均 L/100km

十、车辆用油统一购买,凭卡加油。用油发票由各驾驶员及办公室分管人员共同签字。车辆加油必须是油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
十一、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室分管人员必须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卡、油、里程对应。

有 关 奖 惩

十二、违反本管理制度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交警部门仲裁认定:负全部责任的,按理赔责任比例赔偿损失的5%;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3%;负次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1%。
(二)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修。
(三)酒后出车造成的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赔偿损失总额的50%,并作待岗处理。
(五)驾驶员擅自出车造成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无论驾驶员有无过错均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六)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违规驾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赔偿后,余下部分由驾驶员负责。
(七)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 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 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
(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 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惟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 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 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新车,但公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车购价(原价标准)×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须一次缴还公司的金额
第十三条 凡在分期扣还期间款项未缴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时,均照各该规定办理。
(一)使用人员如遇调职(未能适用本办法者)、离职、停职、撤职等情事时:
1.使用人的分期扣还权利取消,应将该车辆的残价一次缴还公司,其已扣缴的分期扣还额不予退还。该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变更为变更为使用人所有,其残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残价=原车购价(原价标准)×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
2.倘使用人未依前项规定承购时,公司得将该车收回来予抛售,抛售车款优先清偿其残价,如不足清偿该车残价时,其不足额应由使用人赔偿。
3.原使用人如因高价购置较优车辆,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办法所订原价标准的款项,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偿。
(二)分期扣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完全损坏或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1.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惟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十四条 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 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车辆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公司的客、货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的车辆由管理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 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维修。
第六条 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附表)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调派。无“派车单”者,守卫得禁止出车。
第七条 “派车单”应详填用途及装载品名、数量,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守卫人员应就单载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若有不符,应即报请管理部处理。
第八条 车辆进出厂应将“派车单”第一联交守卫签注时间,并得接受守卫查点车上装载物品,合于第十一条的非公用派车,并需加注里程数。守卫于翌日将所有派车单转交管理部查核。
第九条 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守卫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第十条 各单位派车交货、洽公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三)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四)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五)车辆抵达厂商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出货清单”交厂商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第十一条 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主管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第十二条 “行车纪录表”(附表3.5.4)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三条 例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管理部经理核准后始准调派。
第十四条 经呈准的非公用派车,应负担使用里程@3/公里的油资,由申请人于派车翌日连同行车执照、车钥匙一并缴交管理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行车记录表
日期 起讫地点 用途 码表数 行驶里程 派车单位 驾驶人

司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 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四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五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七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九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条 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一条 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十二条 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第十三条 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
第十五条 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总办主任反映。
第十六条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不论什么时间,司机身上必须带传呼机。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传呼,应尽快复机。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复机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十九条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二十条 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 总办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将考核等级作为每月发放浮动工资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除名处理。

Ⅷ 建设工地管理渣土运输车辆的办法有哪些

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监管力度,制定渣土车规范管理标准,严把渣土运输公司、车辆准入条件。运输车辆必须满足手续完备、车况良好、年检审核合格、加装渣土运输管理监控设备等要求。

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和驾驶人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交警、城管两部门要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三方进行惩处。对使用报废、拼装车辆参与渣土运输、违反交通信号灯、违反限行规定、无牌无证、故意污损遮挡号牌、抛洒遗漏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交警大队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严惩;对发生亡人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调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由交警大队依法追究驾驶人、运输企业和施工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渣土车未按要求加装渣土运输管理监控设备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追究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两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广泛开展渣土车整治动态,加强警示教育,曝光渣土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驾驶人被降级、驾驶人或企业管理人被追责的案例,争取广大群众对渣土车治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全社会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要建立举报制度,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渣土车违法犯罪线索,鼓励社会监督。

两部门合理利用鼎洲科技渣土运输管理系统,发现系统违章报警应立即行动,采取相应警告、限速、语音提醒、处罚手段。

Ⅸ 为什么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不依照特设法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内工程工地用起容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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