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便开始施工,结果产生了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原因很简单,未持施工许可证施工。也就是没有经过有资质的安全部门勘察施工现场作出安全性鉴定
Ⅱ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八、违法处罚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违反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九、许可单位责任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Ⅲ 1、施工图审查后未领合格证,能否进行试桩 2、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可以整个工程的各项图纸分开报验、
1、可以的。
2、应该可以,还是要找找关系的。
3、试桩是可以的,打小工程的工程桩严格来说,不可以,因没有施工许可证啊。也可以走走关系的。问题不大。
Ⅳ 购房两年后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是违法吗具体到哪条法律,谢谢!
是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协商:带着合同去找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赔付!一般在合同中都会规定双方在违约后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赔付金额等,只要双方没有什么异议,正常赔付违约费即可!
二、委托律师所:如果开发商死猪不怕开水烫,购房者单纯靠协商维权很难,则在这种情况,则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比如律师会向开发商派发律师函,说白了就是警示一下开发商,督促开发商履行合同规定,行驶自己的义务并赔付违约金!
三、诉讼:如果以上方法开发商都拒不接受,则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合同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或者要求退房!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的时候是以签订的合同为具体执行依据,所以这就要求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要对违约行为以及违约后的处理方法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在后期出现纠纷的时候才能更有效更高效解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行为的界定以及违约处罚方式进行体现,那么维权会比较困难!
一般程序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Ⅳ 我项目建设工程开工前未获取施工许可证,在上级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取证的同时,我公司通过积极努力,在
你公抄司建设项目虽补办了施工许可证,但是还是造成了未经审批就先行施工的事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你司进行处理及处罚是基于法律和事实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具体条款为《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另外,法律条款中的规定是 “可以” 处以罚款。所以,你公司积极衔接处理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是可以从轻处理的。具体在于如何和当地主管部门沟通。
Ⅵ 违章建筑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认定
违章建筑的认定部门是规划部门。违章建筑审查的两个考量标准:是否依法申办了申办建筑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以及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均是规划部门的职权,也是规划部门的专业,而且规划部门在拆迁安置补偿中身份超然,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合法的、专业的、具备可信度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6)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扩展阅读:
可以实施房屋强拆的部门: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Ⅶ 设计院转型做总包,没有施工队伍,土建与安装都分包出去了!自己只做总包管理,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建设工程质量来管理条例里第四自章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可见连勘察、设计都可以一起承包,难道也要总包单位自己完成勘察、设计吗?主要的是落实责任,必须有总包单位的管理。主体结构施工不都是劳务公司的工人吗?
责任落实,管理到位,一切手续合法就是符合法规规定。
Ⅷ 建设资金未落实能否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监理合同)。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脯》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布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Ⅸ 建设单位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要求监理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机构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这样做是不符合要求的,你们可以拒绝,要他们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提供报审表。
Ⅹ 施工企业 未办理许可证施工擅自开工 怎样处罚
执法主体
市城乡建设局
处罚类型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6、《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未经核定质量等级和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执法主体
市城乡建设局
处罚类型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