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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36号

发布时间:2020-12-23 19:58:30

❶ 财税36号文件对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的税率规定是多少

财税36号文件对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的税率规定是11%。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增值税:内
1、建筑容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老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2、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4、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❷ 建筑企业未在异地预缴税款,还可以开票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产生纳税义务的时效为,一是收到销售款项的当日,二是开具发票的当日。即收到工程款或开具发票的当月十五日前办理缴纳税款。

❸ 什么是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概念定义: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不动产是财产划分的一种形态。因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故许多国家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

(3)建筑业36号扩展阅读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就是从法律上正式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而以登记对抗作为例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来说,以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都是从登记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只有从办理登记时起才发生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是权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登记没有更正也没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物权人。我国《物权法》第16条确认了此种登记的效力。

三是善意保护的效力。它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便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❹ 建设部《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范围意见的函》(建市资函[2006]36号)

不能哦!

❺ 营改增后机械租赁费的税率是6%还是17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5)建筑业36号扩展阅读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发布,新一轮“营改增”试点将在8月1日由部分省市扩大至全国范围。

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营改增”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几档税率中是最高的。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出租有形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含价外费用)全额。

❻ 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文件

湖南省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2004-10-02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劳动法》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50号)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建筑行业的实际,现就建立我省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一)建筑业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并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应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开设专用存款帐户时,除了向开户银行提供专用存款帐户必须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企业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为农民工在工程所在地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及时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二)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凡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应按工程造价15%作为首付保障金存入中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凡工期超过6个月的工程,其首付保障金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首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帐号、付款金额、时间和支付凭证等相关凭证。
建筑业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将三方协议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应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支付一次后续保障金,存入施工企业的专用存款帐户。
(四)建筑业企业应将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的情况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支付保障金的工程要予以停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保障金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对入账的款项来源、金额等情况作详细注明,并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承担协议约定的监督责任,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应凭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直接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任何开支或提现。
(六)当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农民工工资总额时,开户银行要及时告知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应自行安排资金及时足额予以补足,不得拖延或拒补。
二、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审查力度,停止欠薪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凡不按规定兑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不签订和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及2004年后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到位,并在其专用存款帐户上存入所拖欠工资总额两倍金额的保证金,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凭证后,方能参与工程投标。
(二)欠薪企业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所存的保证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欠薪企业一年内无发生新的拖欠工资行为且按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退还其所存入的保证金;一年内若发生了新的拖欠的,则应按前述规定再次存入保障金。
三、切实加强对保障(证)金的监督管理。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监督建筑业企业保障(证)金的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保障(证)金挪为他用的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取消其专用存款帐户。当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挪用基金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关调查时,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保障(证)金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将情况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暂停其招投标资格。并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按协议约定从其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在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明确通过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同时,建筑业企业应向所招用的农民工发放《职工劳动保障手册》,将录用情况按规定登记在册。
(二)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体系,建立按月支付工资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予以保存。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总承包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也应按本通知办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清单,通知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❼ 财税2016 36号建筑业简易征收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❽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的税金怎么计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990.99-X=300

得出:X=690.99万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

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

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

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

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❾ 财税36号文件对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的税率规定是多少

财税36号文件对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的税率规定是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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