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一个现成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抄建设工程施工袭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都有哪些
一. 文明复施工
1.现场围档
(1)有的工程制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围档。
(2)有的工地围档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符合当地的美观要求。
2.封闭管理
(1)有的工地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
(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佩戴工作卡不全。
3.施工场地
(1)大部分施工现场地面未做硬化处理。
(2)无排水措施或排水不通畅。
(3)大部分工地施工的泥浆未做沉淀处理。
(4)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
(5)温暖季节无绿化布置。
4.材料堆放
(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图堆放。
(2)料堆的标准牌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标注不全。
(3)材料堆放不整齐。
(4)未做到工完料清。
3.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都有哪些
总体有4个
1、火灾、来用电:源现场临时用电,生活区宿舍用电(后者危险系数最高也是最难管理的)
2、临边洞口、高空作业,防坠、防砸工作
3、大型机械:塔吊 人货电梯
4、施工技术安全:模板系统 脚手架系统 基坑系统等
4. 建筑工地中的安全隐患有哪些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
2、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挂安全带的;
3、安全网内杂物过多的;
4、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洞口防护不严,未涂刷红白相间警戒色的;
5、基坑、屋面、楼板、阳台、卸料平台等临边防护不严,防护栏未涂刷红白相间警戒色的。
6、塔吊司机证件未存放施工现场的;
7、未设塔吊指挥或指挥联络信号不明确的;
8、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各层卸料平台安全门未按规定关闭的;
9、塔吊、电梯、井架、吊篮、物料提升机等注册登记牌未按规定固定在设备上的。
(4)建筑施工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扩展阅读
安全消防措施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4.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验。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5.在高空、钢筋、结构上作业时,一定要穿防滑鞋。
通过检查,发现生产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不卫生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生产安全。通过检查,预知危险、清除危险,把伤亡事故频率和经济损失率降低到社会容许的范围内。安全检查对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防。
5. 不戴安全帽和不系安全带是安全隐患吗在建筑施工中,所有不安全因素全是安全隐患吗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组织管理、整改等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的概念与构成要素。事故隐患与危险源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如检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危险源存在于确定的系统中,不同的系统范围,危险源的区域也不同。例如,从全国范围来说,对于危险行业(如石油、化工等)具体的一个企业(如炼油厂)就是一个危险源。而从一个企业系统来说,可能是某个车间、仓库就是危险源,一个车间系统可能是某台设备是危险源;因此,分析危险源应按系统的不同层次来进行。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
实际中,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因为没有危险的隐患也就谈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实际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所以,在实际中有时不加区别也使用这两个概念。
根据上述对危险源的定义,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例如,物质的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盛装压力容器的坚固性,周围环境障碍物等情况。触发因素虽然不属于危险源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型的危险源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质,热能是其敏感的触发因素,又如压力容器,压力升高是其敏感触发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险源总是与相应的触发因素相关联。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6. 无资质从事建筑施工是否能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是合同二是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建设单位)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不良行为内容1、无开发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3、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资质手续;4、不按规定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5、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变更手续;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7、不依法确定中标人;8、索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10、未《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11、未按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项目性质;12、不依法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13、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以及物业管理房屋等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14、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15、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程质量;16、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或被认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关规定引发居民集体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7、在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危险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伤亡事故或经认定由于管理不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19、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0、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凡实施行政处罚1次的,建设局即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列入“黑名单”,取消该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具体期限另行确定)。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开发企业自行整改到位,未被行政处罚,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2次以上(含2次)的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二、其它建设单位(一)不良行为内容1、不依法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2、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3、不依法确定中标人;4、索贿、受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5、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6、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8、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9、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10、不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11、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12、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14、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15、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规指定发包;1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17、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18、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的;19、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0、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21、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22、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2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24、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26、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27、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有上述不良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必要时媒体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1.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质;1.2、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1.3、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1.4、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1.5、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单位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1.6、因严重违反国家和江苏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和标准,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审图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1.8、工程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1.9、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1.10、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2.1、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2.2、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2.3、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2.4、恶性竞争;2.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3.2、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3.3、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3.5、市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接业务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资质核验手续的。(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1、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该单位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作为其年检初审重要依据之一。2、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其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连续两年记分均达100分者,取消其一年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作出相关处罚决定。3、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执业人员(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1.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格;1.2、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1.3、无证或超越资格执业;1.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1.5、因严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1.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1.7、工程勘察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1.8、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1.9、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收取费用;1.10、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2.1、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2.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3.2、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3.3、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1、年度记分累计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限期整改,限制直至取消该人员本年度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工作,并作为年度资格年检重要依据。2、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建筑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一、建筑业施工企业(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1、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100分。1.1、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1.2、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或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或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1.3、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或与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中标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或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1.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的,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合同履行纠纷的,或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1.5、应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相关手续而擅自开工的;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的,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规定范围施工的;1.6、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的;1.7、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1.8、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1.9、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1.10、阻碍对投诉调查处理的;1.11、市外企业未备案登记手续在本本承接业务的;1.12、故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造成影响的;1.13、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2、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50分。2.1、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不影响中标结果情况下,自行纠正的;2.2、投标入围后,不参加投标一年内有三次的;2.3、非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相关手续而擅自施工的;2.4、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二次或投诉不实有二次的;2.5、无故不参加评标询标的;2.6、经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2.7、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2.8、竣工验收一次不合格的;2.9、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2.10、没有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引起投诉并经查实的;2.11、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2.12、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不分包备案手续的;2.12、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2.13、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2.1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3、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20分。3.1、工程在市区施工未按规定相关占用挖掘手续的;3.2、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一次或投诉不实有一次的;3.3、按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或施工人员未按规定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擅自上岗作业的;3.4、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擅自变更的;3.5、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3.6、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3.7、名称、地址、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未手续的;3.8、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3.9、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用的;3.10、不按规定对工程各类原材料等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3.11、不按规定留置砂浆、砼试块和进行养护的;3.12、不能在施工现场提供质安相关资料的;3.13、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的,或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3.14、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3.15、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材料的,造成损坏或损失的;3.16、无故不履行合同条款,拖延工期的;3.17、未按要求安全评价和竣工验收的;3.18、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3.19、未按期报送报表或内容不真实;3.20、未按规定合同备案的;3.21、其他违反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1、年度累计记分满100分(含100分),投标时扣0.1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2、年度累计记分满150分(含150分),投标时扣0.2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3、年度累计记分满200分(含200分),投标时扣0.3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6个月。发生安全事故的,投标记分按原有规定执行。累计记分100分(含100分)以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最低级,取消参与行业各种评先资格。累计记分满150-200分(含150分和200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资质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建议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证书等处理(处罚)。二、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0分。1.1、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1.2、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1.4、涂改、出卖或转让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1.5、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施工规范或技术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有严重隐患,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1.6、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1.7、未按照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1.8、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施工的;1.9、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0分。2.1、经有关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或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2.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检查累计三次不到岗的;2.3、应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就进行工程施工的;2.4、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2.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2.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后果的;2.7、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2.8、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2.9、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2.10、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2.11、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
7. 建筑工地中的安全隐患有哪些
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1)施工现场要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划分区域,明确管理负责人,实行挂牌制,做到现场清洁整齐。
(2)施工现场场地平整,道路坚实畅通,有排水措施,基础、地下管道施工完后要及时回填平整,清除积土。
(3)现场施工不得有长流水、长明灯。
(4)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平面图布置、搭设或埋设整齐。
(5)工人操作地点和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做到活完脚下清,工完场地清,丢洒的杂物和垃圾要及时清除。
(6)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污染成品,堵塞管道。
(7)建筑物内清除的垃圾渣土,要通过临时搭设的竖井或利用电梯井或采取其他措施稳妥下卸,严禁从门窗口向外抛掷。
(7)建筑施工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扩展阅读:
安全消防措施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4.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验。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5.在高空、钢筋、结构上作业时,一定要穿防滑鞋。
6.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同时设专用配电箱,严禁乱接乱拉,采取用电挂牌制度,尤其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7.电钻、电锤、电焊机等电动机具用电、配电箱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良好的接地保护地线,所有电动机具和线缆必须定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使用电动机具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8.工地施工照明用电,必须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所有电器机具在不使用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防止烧坏设备。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隐患,以便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1、通过检查,发现生产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不卫生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生产安全。
2、通过检查,预知危险、清除危险,把伤亡事故频率和经济损失率降低到社会容许的范围内。
3、通过安全检查对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防。
4、发现不安全、不卫生问题及时采取消除措施。
5、利用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增强领导和群众的安全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7、通过互相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好转。
8、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为研究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信息依据。
8.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有那些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内容:
一、管理方面
(1)现场布置合理,有项目管理标牌、安全警示标志和项目责任人。
(2)有专职的安全员,有班前会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
(3)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人。
(4)定期开展安全活动,且必须做好记录。
(5)对事故隐患登记并限期整改。
二、对施工人员的要求
(1)穿戴好劳保用品,正确使用防护工具。
(2)工作期间,不准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不准任意拆卸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标志。
(5)不准酒后上班,不准爬车、跳车、强行搭车及拦车。
(6)在禁止烟火的区域不准吸烟、动用明火等。
(7)在工作区域若需动火作业,必须开具动火工作标。
(8)非施工人员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9)在指定区域内工作,不得进入无关区域。
(10)做指定的工作,不得误碰设备或动无关设备。
三、施工现场
(1)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工具器摆放有序,垃圾分类堆放并及时处理。
(2)工停时应对场地进行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彻底清理场地。
(3)保持有允足的照明。
(4)夏季应有防暑措施,冬季应有防冻措施。
四、危险作业区域
(1)边坡、临空面、临水面等边缘必须设有栏杆或明显的警告标志。
(2)对孔口等应设放护围栏或加盖板,并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3)对多层作业应有隔离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 、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六、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经常性检查:安全职能人员和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标准施工正常进行。
八、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处理:
各种类型的检查,必须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台帐,重大事故隐患要填写事故隐患指令书,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9.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怎么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登记表有哪些
填写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后填写整改情况(包括整改负责人、时间、整改验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