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筑行业的税收问题
建筑业主要涉及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建安营业税税率为3%,附加随营业税附征。另外还有价格调节基金等不同种类基金,具体看各地地税机关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的资源税等要具体咨询税务管理机关。
❷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几个税务方面问题的请教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税务方面没有任何变化。
营改增的企业有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还是有形动产租赁业,但是没有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参入营改增,还是按原来的继续缴纳营业税
❸ 建筑工程工程款及税务的问题
私下签的?还是投标的时候签的?
如果是私下签的分包工程....直接支票现取的..税收这些你们回私下讲好答就好,然后形式上还是你们公司做的工程,只是私下给别人做,钱都不用过账户的,甲方给你们公司,你再直接给他就对了..
如果是投标的时候就是联合投标,那么在投标的时候就有提供一个账户,由账户所在地的地方扣的,我记得是
❹ 请教建筑企业税收问题
1、《建筑法》不允许挂靠。税务局不会按照挂靠的方式来处理,而看成是自营。挂靠双方之间税金的承担是双方协议处理,与税务局无关。
2、按照综合税率缴纳的所得税,目前没有规定明确是不是预缴。有的税务局认可,有的不认。看企业自己和税务局的沟通。但是由于各地税务局均有任务,且所得税在两地缴纳,沟通很难。没有开具外经证的是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具了外经证后,还被项目所在地征收所得税的,属于“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税法要求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但也很难。
3、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差异极大。建安企业预缴所得税不是正常现象。
4、内部往来科目本身就是可以抵消的。你的处理是对的。
5、项目部的核算汇总在哪一级,是看贵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会计核算和税务管辖是有差异的。在税法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应该是均可。
6、可以开具外经证明。根据上述文件,开具后,所得税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到总机构。
个人浅见,希望能帮到你。
❺ 工程企业的税务问题
1、所得税法中讲工程企业的收入要按相关方法及时确认,所得税是这样的。
但营业税不是这样,一般都按工程形象进度缴税的,那只有自己掏腰包缴税了。
2、是这样的。无论是包清工、还是包工包料,在计算营业税税额时都是按工程的全部造价(包含料、工、费),征收营业税的。
3、工会经费应在注册地缴纳。
4\\、补充回答: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建筑业有以下规定: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施工单位与发包 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 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结算的违约得分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❻ 施工企业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回2008年第52号)规定: 答“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属于上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❼ 建筑工程中税务问题(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回36号附件2规定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❽ 建筑行业分包工程的纳税问题
按照新的营业抄税暂行条例,已取消建筑施工企业总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规定,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纳税。总包单位营业额按减去分包单位营业额的差额计算,分包单位营业额就是分包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总包单位取得分包单位建筑业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计算营业税减项计算营业税。
❾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税务方面的问题
应该分别核算。按规定增值税和缴纳营业税。即:3000万缴纳营业税,6000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