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几个月内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1)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关于拖延施工及中止施工
1、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 您好,我在网上查到您关于“河北省建筑行业施工许可证号”编排规则的回答,您能给我举例说明吗
不能透露此规则
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原则是什么
1、建筑分类:一类建筑、二类、三类等等
2、申请时间
3、地域(如省会城市有市级建委、同时有各区建委,各级有分工,主要是以建设规模划分职权)
④ 河北省如何办理开工许可证寻流程!
申报条件 :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2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3 、已经依法确定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4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5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和安全监督委托手续,安监站已检查工地安全设施并签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
6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7 、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上述资料在办理交易备案手续时已报送的,可不再报送),并按法定程序选定了合格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签署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8 、属下列工程的,还应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① 体育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礼(会)堂、教学楼等重要公共建筑;
② 机关、学校、宾馆、医院、仓库等建筑物;
③ 10 层以上(含 10 层)的高层建筑(含商品房);
④ 单层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 以上(含 5000 平方米 )或多层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 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 )的厂房(不含钢结构厂房)。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
1 、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 、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
3 、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发给《施工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
1 、已盖齐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区属建设项目,只须报送一份,但应有区建设局签署 “ 同意开工 ” 的意见, );
2 、已盖齐印鉴的《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一份;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副本各一份;
5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含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及《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登记手册》;
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凭证;
8 、安监站签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
9 、环保部门出具的噪声许可证件;
10 、属应招标工程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11 、属外来企业的,还应提交向汕头市建设局办理的进汕备案文件;
12 、属 “ 申报条件 ” 第 9 项所列工程的,还应出示白蚁防治合同。
上述资料除第 1 项外,其他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还。
不同地区有不同要求,您可以到建设主管部门去咨询。
⑤ 河北省建筑法律法规
建筑行业一直在关注着《建筑法》的修改。朱宏亮清华大学教授在近日举行的报告会上,详细介绍了《建筑法》的修改情况。与现行《建筑法》相比,修改后的《建筑法》三个方面有较大的调整。
首先是淡化单位资质,强化个人资格。现行《建筑法》非常注重施工企业资质,而忽视了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格。在当前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不少违规违法行为纯属个人行为,而这些“个人”往往又有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在将来要淡化甚至取消单位资质,而成立不设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同时大大强化个人资格,个人违规就狠狠惩罚个人,甚至剥夺其终身从业资格。
二是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制度。现行《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这样笼统的规定很难发挥企业优势,也不尽合理。修改后的《建筑法》将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制度,标准是,只要不同的企业能满足各自承担的施工任务的能力就可以参加投标。所谓“大猫走大洞,小猫走小洞”。
同时规定建筑施工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对备案合同有抽查的权力;建立合同当事人的信用制度;确立强制担保制度;对于施工合同的履行确立有操作性的相关规则。如,规定垫资施工的法律效力以及发包人自有资金的最低比例,垫资施工的保证责任等;规定工程交付与工程价款支付的法定时间关系;加强个人从业资格及责任,弱化企业资质管理,为从根本上取消“挂靠施工”奠定基础;明确转包概念及法律责任。
三是实行监理制度改革。我国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学来的,但我们学偏了,事实上,国际通用监理是全方位的,从工程立项、设计、施工,再到验收都包括了,同时还包括成本、资金、进度的控制等,而我们的监理只管施工一个阶段,甚至只管施工质量一项。并且国外监理只是一个岗位,是没有资质的,只要你具备相应的能力就可做监理。今后,将考虑改变现行的监理考试制度,取消监理资格制,实行分段监理,如设置设计监理、施工监理等。
⑥ 河北省建设厅93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冀建法〔2010〕93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观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用具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包括第(八)项、第(十)项有关施工现场的内容。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九)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合格记录、培训考试卷(样卷)等;
(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二)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首次申请的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中,可不提供施工现场的相关内容。
第(二)至第(十四)项材料应当装订成册。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第五条所列材料。也可委托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转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委托转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于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证件、凭证原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时限为3年。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
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一)项以及本细则第五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材料,并交验原件。
第九条对申请延期审查合格和不需审查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予以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持补办申请书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正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逐级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综合监督检查,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外省进冀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建议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从事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应将其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抄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被抄告部门应当及时逐级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每年向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及时报告和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报告、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的报告,其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抄告的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日至15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工程建设一般以上等级事故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同类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施工活动,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l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河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冀建法〔2004〕427号)同时废止。
⑦ 河北建筑工程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申报资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附件材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以上申请材料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外,还应按照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资质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核对人签字确认退回原件即可。
⑧ 有人知道河北省建筑分类是怎么分类的一类工程和二类\三类之间如何鉴定
工程分类具体如下:
一、一类工程
1、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二、二类工程
1、高度10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60米以内或容积10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2、单炉蒸发量6.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三、三类工程
1、跨度24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4T/H以上或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8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8)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开工必须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有完整的具备开工的项目班子,包括:建造师、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证书齐全的管理人员。
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开工的必要条件。
施工单位填报开工申请表,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即可开工。
建造一项工程设施一般要经过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需要运用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土力学、工程力学、工程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工程机械、建筑经济等学科和施工技术、施工组织等领域的知识以及电子计算机和力学测试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