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怎么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按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分为4个等级:事故等级死亡重伤经济损失(万元)一般事故1-21-9100以上-1000以下较大事故3-910-491000以上-5000以下重大事故10-2950-995000以上-1亿以下特别重大事故30以上100以上1亿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级别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建筑工程事故通报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 关于对近期几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通报的内容主体
2010年1月3日,云南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7人死亡、8人重伤。该工程建设单位是云南新机场建设集团,施工单位是云南建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云南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是吉林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有限公司。
2010年1月9日,江苏扬州邗江区彩弘苑二期7#楼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卸料平台上转运钢管时,卸料平台发生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3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扬州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南通华硕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江苏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日,安徽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8人死亡、3人受伤。该工程建设单位是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是芜湖市芜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2月8日,江苏南京市汉中门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是南侧主桥人行道39根栏杆和北侧主桥人行道5根栏杆立柱根部开裂,北侧引道桥11根栏杆立柱根部开裂,施工单位擅自采用建筑胶对裂缝进行处理。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南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南京第一建设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2月28日,上海市苏州河河南路桥改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是外挂GRC饰板有明显变形裂缝,饰板外挂构件背面与结构空隙违规使用编织袋等杂物填充作为空腔内膜。该工程建设单位是上海市黄浦江大桥建设有限公司,总体设计单位是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是上海市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桥梁结构施工单位是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设计和施工单位是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部领导对近期发生的几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查明原因,并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地方要及时上报事故原因和处罚情况。
目前正处于冬季施工期,春节和“两会”也将临近,为吸取上述事故、问题的教训,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担负起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预防和控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加大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督查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加强对高支模、深基坑、起重吊装、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确保建筑生产安全。特别是对于高支模工程,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要求,加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核论证,并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切实加强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施工作业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切实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技能,减少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各地要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约束机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一是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二是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问责制。三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项目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无论其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严肃查处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二是无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三是抗拒质量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的。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暂扣或吊销证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严肃惩处。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实际,积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4. 建筑工程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1)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①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②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③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2)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①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
③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1)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④由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⑤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⑥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最后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处理方法: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处理:
⑴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⑵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⑶法定检测机构合格的。
⑷出现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事故处理原则:是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排除的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教育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罚的不放过。
事故处理程序:保护现场-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出具事故处理报告(结案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赶到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进行事故现场处理,完成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最后,在调查结果出来后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
正确答案:A,B,D,E
解析: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内
(2)事故的简要容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本解析由安宝蓝提供)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由谁报告
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在一小时内同时报告给安监回部门和建设主管答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类别,主管部门也不同。比如水利工程报告给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工程报告给交通主管部门等)。
同时,事故单位还要报告给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也要在一小时内同时报告给安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7. 近年建筑施工事故统计数据
2012年
截至2月28日,御斗全国已累计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共造成148人死租高亡和下落不明,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起、44人。其中,煤矿事故2起,危险化学品事故1起,冶金事故1起,道路交弊拆尺通事故4起,水上交通事故2起,渔业船舶事故1起。
8.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如何写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