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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管理手册

发布时间:2020-12-19 10:06:31

❶ 税务总局创新推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是真的吗

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各地税务机关出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业务量随之剧增。

针对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创新推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全面实行网上报验。“企业跨区域外出经营,不必再去办税厅开具《外出经营证明》,仅在网上办税平台填报报告表、反馈表即可。”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孙玉山介绍,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共享跨区域报验信息,避免了企业办税“两地跑”。

针对跨省经营企业就近办税的需求,税务总局在《意见》中还推出了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服务,申报纳税等4类15项业务于2017年底前实现跨省异地就近办理,为市场主体扩大经营拓展更大空间。

❷ 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适用简易方法征收

分析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方法是: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2)建筑业营改增管理手册扩展阅读

清包工:

1、清包也叫清包工或者包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找装饰公司或装修队伍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由于材料和种类繁多,价格相差很大,有些人担心别人代买材料可能会从中渔利,于是部分装修户采用自己买材料、只包清工的装修形式。

2、简单的说就是:清包工是指人工费就是纯的人工费,不含任何材料的费用。工是工,料是料,工料分离。

3、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价款不作为营业额。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营改增账务处理的流程,及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营改增账务处理的流程,及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案例
承包方(建筑企业A):
某建筑企业A,为了广大经营范围,提升经营业绩,在企业日常业务承接的过程中,不仅承接自营自建的工程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与工程量的大小,还承接分包与挂靠业务。
通过对企业以前年度业务结构的分析,挂靠业务几乎占到了企业施工业务的五分之一。然而,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挂靠业务的纳税主体、核算流程都将带来极大的改变。目前公司正好有一挂靠项目,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现有一拦河坝工程,建筑企业B因施工资质不够,以建筑企业A名义投标承揽,该工程为甲供材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建筑企业A收取管理费30万元,具体施工全部由B企业组织实施,以A建筑企业名义向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开票税金由B建筑企业承担,A企业代扣代缴。
挂靠方(建筑企业B):
建筑企业B在拦河坝工程投标成功后,组织项目实施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前的筹划与分析,通过对项目施工现场的考察,结合建筑企业B自身经营模式,考察得出如下情况:
1、要完成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施工劳务只能使用企业自建的劳工班组及现场招聘临时工劳务;
2、施工所需的辅助材料,因金额不大,考虑到运输成本问题,只能就近采购;
3、部分零星材料,如砂石、工具等,只能从附近小镇采购,而附近供应商几乎为小规纳税人,税率低或无发票。
二、营改增后的困惑
1、临时工劳务没有发票抵扣,辅助材料发票金额较小,进项税额少,在不同的形式下,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该如何做增值税帐务处理?
2、如果全部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等问题如何处理?
3、挂靠的经营模式与合同签订是否可以改变?
4、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发票如何列支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如何有效控制税负?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5、现在进入了纳税申报期。这个月所有的业务都要做账务处理,新旧项目如何有效的进行过度?如何合理的降低税负与规避纳税风险?
6、是否可以从合同形式上改变核算模式?是否可以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
7、在不同的承包模式下,如何才能实现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合作共赢?如何选择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与核算模式?
8、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开票、何时开票、合同如何签订,才能发挥资金流的最大效用?
三、错误账务处理
挂靠虽然不合法,但是建筑行业的工程承接确实离不开挂靠现象,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为了平衡流程上、核算上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被挂靠方就会把挂靠项目做成自己施工项目。
被挂靠方按自营的施工项目核算,然后将工程转包给挂靠方,被挂靠方按合同总金额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挂靠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采用报账方式,给被挂靠方作为成本扣除。
四、各方观点
A:其实营改增也不用怕,拿到足够的进项发票把销项覆盖掉就行了。只要关心哪些材料的税率可以抵扣就行了。
B:人工费千万不能使用材料款抵扣,内容不符涉及到虚开,是高压线,不要触碰,会被判刑的。
C:可是老板看的是利润呀,有时候会计也是无可奈何,材料进了太多,用不完,库存多会不会有风险?最后也只能用材料抵扣了。
D:营业税发票我开一个亿也不害怕,专用发票我开100万都不敢,虚开100万铁定坐牢还有罚金,虽然开1个亿的营业税发票也是坐牢,可能判刑还没100万的严重。
E:那我入不了帐怎么办?
F:做工资单吧,全员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票、货、款一致。
五、正确的账务处理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如果以承包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承包方(建筑企业A):
1、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0万,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27.03
2、按工程管理费比率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建筑企业B预付款29.1万元,同时要求建筑企业B开具发票。
借:预付账款26.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8
贷:银行存款29.1
挂靠方(建筑企业B):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15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79.49=12820.51*17%
贷:银行存款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12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9.51=11650.49*3%
贷:银行存款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67.57=32432.43*11%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32432.43=36000/(1+11%)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3567.57-(2179.49+349.5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38.57
六、后期的调整策略
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主要的问题就是“核算”与“发票”的处理流程。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核定征收的路一直在那儿。
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有可能会下降。
第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❹ 建筑业营改增后以前的发票怎么开

1、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3、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❺ 营改增实施细则营改增后建筑业什么情况下可按简易办法征收

根据《财政部来国家税务总局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❻ 什么叫营改增,营改增对建筑业有那些影响。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 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和税分开内核算;容

2. 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 增值税纳税人和税率较为复杂;

4. 增值税发票三流(票、钱、货或服务)合一:票是谁开的,就要从谁接受服务或者,还要把钱打给谁;票开给谁,就要给谁提供服务或者购买货物,还要从对方收钱。

“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

1. “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

2. “营改增”能促进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3. “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

4. 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5. 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

❼ 关于营改增在建筑行业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在建工程2016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营改增执行,就是说无论2016年5月1日以后内开工的还是5月1日以后施容工的均执行营改增。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7)建筑业营改增管理手册扩展阅读: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

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❽ 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是如何计算的

一、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方法是: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❾ 营改增以后建筑业成本核算方法有哪些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成本核算的方法有:

一、有关科目设置

  1. 工程结算此科目可以掌握工程总体结算额,并将资金流和成本流分开,以业主签字确认的月结算单作为应收账款入账依据,可以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同时也不会因应收账款的变动,反复调整收入和成本。

  2. 工程施工下设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二级科目,及时掌握工程的大致毛利情况。

  3. 管理费用、存货跌价准备管理费用下设合同预计损失,存货跌价准备下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等科目,用以核算合同预计损失。

二、收入与成本确认的账务处理

  1.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相关科目,不以此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2. 业主批复价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而是作为结算价款直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

  3. 工程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因为会计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每月按统计工作量确认收入和成本后,但业主在审定付款时一般会审减一部分,而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审减的结算额基本上无法知道的,因此会计会预留一定的工程成本以与当期收入配比,预留金额取决于会计人员的经验,这就有了利润操纵的空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这种利润操纵就会大大减少,使会计人员能准确地计算出当期的收入和成本。收入及成本的确认分为两种情形:

    1)当合同成本能够可靠估计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2)当合同成本不能够可靠估计时,又细分为:

    ①合同成本如果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即确认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费用。

    ②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当全部合同完工确认合同总收入和费用时,应转销预计损失准备。

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即确认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费用。“主营业务成本”为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后的余额,“主营业务收入”为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后的余额。

四、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 企业于每期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工程计价结算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企业应纳税营业额是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款,而不是企业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由此必然造成企业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不配比,所得税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它们均属于时间性差异,在整个施工期间来讲,缴纳的总额是不变的。因此,笔者建议,税金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具体做法是:月末按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计提相应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然后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确认应上交的各种税金,记入“应交税金”科目贷方。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与“应交税金”科目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税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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