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解决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管理中的问题和措施
建筑工程对劳务分包不做要求,选不选择劳务分包完全取决于企业自回身。但是建筑企业能不能答劳务分包则与企业的资质有关。1.建筑企业要把工程劳务分包出去,首先企业自身要具备总承包或则专业分承包资质,才可以进行劳务分包。2.劳务分包企业本身也要有劳务资质的,才能接劳务工程。3.很多总承包企业都有自己招聘的工人,也就是有自己公司所属的架子队,那么施工的时候就不属于劳务分包了,而是属于自行组织施工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Ⅱ 一个建筑施工公司和一个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哪些税务,又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身没有施工技术劳务员队伍,在市埸上招用施工队伍有两回种选择。第一种答是直招与招用的每一个劳务工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缴纳社保基金自己的哪一部分,员工缴纳员工的哪一部分,企业在应付员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扣除後剩馀部分按月发给员工,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结转管理费用支出科目在工程期末在企业所得税前作成本扣除。第二种选择,就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派出劳务人员,企业只按合同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劳务人员工资社保个税都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建筑企业可以取得劳务费的进项抵扣。
Ⅲ 如何提高建筑劳务管理水平
但是,这种理想的组织结构型式并没有起到预期的理想效果。除少部分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分包企业完成外,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组织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自供材料来完成。劳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素质参差不齐;总承包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来管理劳务队,管理精力被牵制,管理水平无法提高。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提高,国外建筑投资商和承包商进入,政策法律、法规逐渐国际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专业分包体系,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1、建筑市场发达的分包体系是国外建筑业的特点之一 国外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同国内的工程公司相比管理人员比例高,素质高,在承担项目时,将所有的具体施工任务分包出去,专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最终会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中小型的专业分包公司人员专业素质高,专业设备齐全,公司规模小,易于管理,专业划分详细而全面。专业分包商在激烈竞争中求生存、提高自身的同时,也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为了防止过多的分包层次,国外也要求承包商在项目管理中,采取自己负责施工和分包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2、我国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2.1 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分工更趋专业化,提高竞争力将集中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社会发展总是向更高效的生产方式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正体现了这一要求。激烈的竞争和市场的多变,要求企业更专注于核心竞争力,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 2.2 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需要,促进了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分包企业的发展。产品的价值由基本值和附加值构成,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基本值已相近,产品价值的提高便更多体现在附加值上,专业化生产是提高附加值的途径之一,必然引发企业走专业化的道路。 2.3 国家政策法规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业资质划分,充分说明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企业发展,低层次的向各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 3、建筑企业的专业化趋势 3.1 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型建筑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对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伍来说,提高管理能力,培育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机械设备,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劳务队将发生分化,其中的优秀管理和技术人员将逐渐稳定下来,成为固定的职业人员;劳务队将由自身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异,分化为大大小小的专业承包企业,既走劳务承包,又走专项工程承包的道路。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2 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生产率的需求。大型建筑企业一旦抛弃低端资源,必然更多地依赖于分包商来完成任务,分包管理能力要增强;而专业的分包队伍和劳务队必须提高管理能力、技术水平,使用新型机械设备,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从而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和利润率。 3.3 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的需求。为了适应变化,总承包商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为提高效率从而对分包的管理将越来越重要。专业的项目管理,最终使项目变得更有效率。小型专业施工队伍和劳务队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加强自身竞争力,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这样其企业人力、设备资源能得到更多的利用,生产效率提高,利润增加,从而增加其抗风险的能力。对社会来说,专业化分工,使资源的利用更有效率,多余的消耗减少,基础的施工能力提高,减少了直接的生产物质消耗,这些变成利润储存起来。社会生产发展总是向资源的更高效利用发展的。 4、现阶段我国分包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4.1 分包商施工质量不佳。分包商材料方面质量问题,以次充好,鱼目混珠;施工质量不符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 1、彻底处理软弱路基,确保路基整体稳定。路基不均匀沉降会导致路面开裂、路基失稳,危及行车安全。主要原因是路基未充分压实。为此,现场质量控制要抓好地表清淤和路基分层填筑及压实;在路基填挖方交界处、施工分段接头等非连续地段要作为质量控制的关键点加强控制。 2、认真处理路基与桥涵接头,防止桥头涵顶跳车。桥涵与路基施工往往不能同步进行,在路基与桥涵之间形成接头,若施工质量控制不好就会造成跳车,一般设置桥头搭板,铺设土工隔栅或土工布,改换填料等,这些措施如果没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合理的施工工艺保证仍然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因此,现场管理的重点是确保碾压到位,压实度符合质量标准。 3、严格控制路线的线型与标高。随着公路修建等级的不断提高,施工中对路线线型与标高的要求也越来越严。纵横坡不适、平整度差等直接影响公路的外观质量和使用品质,影响服务对象的舒适度,影响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故这些问题要从路基开始层层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及时返工,谨防积重难返。 4、确保结构物的内在和外观质量。公路是暴露在野外的线形构造物,既要满足行车要求,又要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满足行人的视觉要求,为此,要达到内在质量与外观质量的统一。满足结构物的内在质量,必须控制关键材料、关键工序、关键工艺;满足结构物的外观质量,必须做到工艺精细、线条分明、线型顺适、层次清晰。 加强进度控制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 施工组织中的月、旬作业计划以及材料、机械使用计划都要服从进度计划的要求。进度计划反映工程从准备到竣工的全过程,反映施工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之间的衔接关系,是现场管理者统筹全局,合理调配施工资源,正确指导生产活动的基础。能否按照计划实施,既体现施工单位的合同意识,也体现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当工程进度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与计划偏差较大时,现场管理者要结合实际,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做到: 1、根据网络计划或进度管理曲线,查找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 2、调整滞后项目的施工方案,适当增加资源投入,科学安排施工顺序,采用多作业面的平行流水作业或立体交叉平等流水作业,加快施工进度。 3、合理压缩关键线路上的作业时间,尽量保证总工期实现,必要时倒排工期。 搞好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就是通过成本核算来计划和控制经济活动。施工现场管理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工程进度、质量的控制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不计成本,不搞核算的粗放型管理只能导致工程干的越多亏得越大。为此,要根据施工定额对各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控制,力求使人工、材料、机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公路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的工程项目,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应有所不同,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者要与时俱进,大胆探索新的管理思路,通过加强施工的现场管理,使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不断得到提高。
Ⅳ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劳务成本和工程施工有什么不同,分别怎么核算
程施工是建抄筑安装企袭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专用科目。工程施工下设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等四个明细。
劳务成本 ” 科目核算的劳务一般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一项独立的劳务,它并不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不依附于某一生产产品或生产过程。如,企业对外提供的装修、装饰劳务,与销售产品 ( 或商品 ) 无关的运输劳动,为某个生产线提供的劳务等等。
Ⅳ 建筑施工企业代付垫付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基本上不缴纳个税。再说了,劳务公司给建筑总包开具发版票,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权税了。 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劳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超过定额部分也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就越来越大。
Ⅵ 本人有数十人的建筑施工队伍,如何挂靠劳务公司,需要
现在的项目一般要求架子队,就是说施工单位固定的工作队伍。具体没有什么资金啊条件要求,首先你找到劳务公司或者施工单位,能力大就干大活,能力小就干小活,慢慢来吧。
Ⅶ 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劳务发票如何交税
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即劳务外包。
由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解决了,发票可以抵扣3%。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更加负担不起。
施工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发票开具技巧劳务派遣企业向施工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应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中分别注明,而且在劳务派遣企业向施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中也必须分别注明: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稳定劳务队伍扩展阅读:
《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业发票至少应该在劳务发生地所在县以内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能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县或市以上税务机关开具。
Ⅷ 工地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劳务公司如何处理
1.首先要到当抄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Ⅸ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队伍禁止使用哪些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七)节指出:“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要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工人,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以上内容大致涉及三个方面:施工企业用工制度;关于劳务派遣;鼓励企业拥有劳务分包企业。笔者认为,上述三个方面有探讨、商榷的空间。
探讨一
建筑企业的用工改革同企业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的,且是极其重要艰难的部分。当年“减员增效、人员分流、工龄买断”等等都是重大事件。以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版)的施行为分水岭,已经形成了所谓的“两层分离,三个关系”的组织形式。“两层分离”是指企业管理层与作业层的分开;“三个关系”是指企业管理层与项目管理层的关系;项目管理层分包管理层的关系;分包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劳动者)的关系。2011年版的《资质管理规定》及众多专家、学者、领导的系列讲话也肯定了此项改革。多年来已经形成了施工总包企业主要是拥有企业管理层和项目管理层(个别企业有自己的作业队伍);专业分包企业主要拥用项目管理层和作业层(较大专业分包有完备的企业管理层,规模较小的专业分包企业管理层并不完备);而劳务分包企业则多只有作业层,且队伍无论是建制、组织、还是人员的相对固定,与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相比都相差甚远。尽管名称变了,但大体上还是“包工头”体制。
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层(或称操作层)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也就是通称的“技工”和“壮工”。现《意见》要求要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工人来充当关键岗位,问题是:“一定数量”是多少?有何比例?充实的“关键岗位”是哪些,是充实企业管理层,还是项目管理层,抑或作业层?如是作业层岂不与现行模式产生矛盾?其次,“关键岗位自有骨干工人”的来源问题。多年来建筑技能教育偏失,多追求“本科”白领,提倡走“工程师,建造师”之路。在户籍制度、“城乡两元”体制未改变前,“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的来源就成了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推敲,明确。
探讨二
劳务派遣用工。是近年来新兴出现的一种用工方式。起源于日本、美国,后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所采用。是指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派遣机构为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的依法享有的待遇且承担无派遣时的最低标准工资。其特征是:派遣机构招人不用人;实际用人单位用人不招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那么作为“建筑产业工人长效机制必要补充的劳务派遣工人”,从事施工现场哪些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我们知道,建筑施工有些专业(工种)是有“阶段性”但是是持续的;有些是“辅助”的但是是长期的。而且这些都在分包范围之内,总包企业似不应再为分包企业做工作。
另外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在此条的立法说明中说:“劳务派遣不得以永久取得与受派企业正常的、持续性的经营活动相联系的工作为目的,法律上也不会承认这种效力”,进行如此严格的限制,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通过使用劳动力外包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从而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作用。由此看来施工企业以“劳务派遣为补充”是不可行的。勉强为之,可能会产生两大弊端:一是冲击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干扰现有用工模式,这种“文件”的变更,会加剧建筑用工的乱象;二是对于劳动者而言“无恒业则无恒心,无“梦想”即无努力”。政策原因造成身份和工作现状的不可改变,务工者还有“业精于勤”的努力吗!因此企业用工使用“劳务派遣”一一哪怕是“补充”,也不宜提倡。
至于施工现场临时属于“三性”的工作以及企业经营和其他临时用工并非企业用工主流,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即可。
探讨三
施工总包与分包存在问题及原因。
当前施工总包与分包特别是与劳务分包存在的问题不在于“一定数量技术骨干工人”,而在于总、分包在施工管理中各自应管理的范围与内容没有明确的“分工”,“分包”就成了糊涂帐!长期以来为大家所垢病的“以包代管,一包了之,挂靠施工,出卖(借)证照”等等,以及由此引发的质量低劣,事故频发,市场混乱,久治不愈”等莫不与此有关,《意见》也许基于此才有此项要求。笔者手中资料不多,关于在施工现场总、分包各应当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详细要求没有找到。只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一2006)查到:3·1·1项目范围管理应以确定并完成项目目标为根本目的,通过明确项目有关各方的职责界线,以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3·1·2项目管理的对象应包括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专业工作和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再没有查到更为详细的有关规定或要求。据笔者所知一个普通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至少要建立三大体系:一是项目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配置;二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各项岗位责任制度;三是实施项目的技术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或称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称标后施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文件以及工艺、工法和有关作业指导文件等书面管理文件。作为总包单位除做好文件交底外,作业面的“三维”测量控制,样板间、段的具体指导以及作业过程中的检查、纠正和工后评价(检测)都是总包企业应当且必须作的管理工作。简单说凡是动笔、动口、测量、检测都是总包企业应负之责。而劳务企业的务工者仅是“动手”而已。这些,除大型项目的大型总包企业做的比较好外,其余皆不同程度存在以包代管甚至一包了之的现象。一些专家学者所期待的“职业化的企业管理层,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层和技能化的作业层”的模式,因实践经验丰富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和“学历”从业者的实践不足以及现实中身份等政策原因面临全面断档。一些项目的管理者因缺乏实践经验,其编制技术文件大多靠“复制与粘贴”,以应付“检查”为主要目的,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些也是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
探讨四
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与劳务派遣问题,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修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或者颁布新规定,对总包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实施管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加以详细规定,明确各自职责。按工程类别和规模对总、分包现场管理者配置加以规定,避免出现“里里外外一把手”。
——修改《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提高分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门坎”,由现规定的单一专业向复合专业(相关)及企业常态总人数要求转变。在《意见》要求的:“鼓励施工总包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也要鼓励和支持地方(省、市层面)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劳务调配中心(劳务分包企业),以实现劳务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取代实际仍在的“包工头”体制。
——在劳务工人中恢复“八级晋级制”,重新制定八级工的“应知应会”考核。使务工工人有一个“一而二,二而三……”晋级途径和希望。“八级晋级”的规则由政府部门统一制定,评级或称技能鉴定则应由企业来做。企业与务工者是经济利益的相关方,不宜另设什么“技能鉴定”组织,避免出现别人请客企业买单。当务工者有序流动时,前一企业所定技能等级为下一用工企业的参考,在一定时间内重新定级。用工和务工双方按市场规则双向选择。行业组织应做好务工者有序流动的登记,为下一步全面实行“信用评价”做好铺垫工作。
——放宽个人职称和从业资格的前提条件,具备一定级别(技能)和具有一定学历同等重要,而且个人认为在建筑施工行业实践经验比一定学历更贴近实际。毕竟现代务工者绝少有“文盲”,初中、高中毕业者大有人在。专、本科生也不鲜见。古训“猛士必出于行伍”,仍固守唯学历,唯出身论,是难于形成“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的。改革正向纵深发展,户籍改革、打破城乡两元体制指日可待,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专业毕业学生和高级别技术工人充实企业或项目管理工作,构建现代用工机制应是《公司法》赋予企业的权益之一。《意见》的指导、引导不可或缺。(李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