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么加入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请到江苏建筑业网上点出安全与设备协会联系,一般是建筑企业或相关单位,有入会申请,交纳会费即可入会
⑵ 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
英文名:JiangSu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JSAE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由全省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及成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依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繁荣建设监理事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全面提高全省建设管理水平,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化建设的有关活动,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热情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起草有关建设监理法规、规章和办法,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理行业管理;
(三)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监理知识的普及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会员收集、调查、研制、交流切实可行的建设监理工作软件和硬件,加强监理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五)开展建设监理的调研和咨询,了解社会各界对建设监理的评价、看法和要求;
(六)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监理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
(七)负责出版“江苏建设监理”刊物;
(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会员单位对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并提出问题处理的可行性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本省辖区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社会团体、监理单位、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支持建设监理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对建设监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名,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长会、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置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组织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⑶ 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全称: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全省建筑钢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科研、设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团。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坚持走市场服务型的发展道路,通过推广企业生产经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进一步发展建设领域的钢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拌混凝土,促进建筑钢结构和混凝土行业的信息化、工业化、现代化。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引导企业依法治企和经营。
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负赢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挂靠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建立信息协作网络,编辑出版协会会刊,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分析市场信息,研究经营对策和产品发展方向。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
(三)为会员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开展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产品质量等的观摩、评优、交流等活动;为会员推介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支持会员间开展经营或技术的协作;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客户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五)积极履行政府赋予的有关职能,接受政府委托,做好有关工作,搞好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制订等有关活动;
(六)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述求;根据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并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已取得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钢结构、预制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设备制造等生产、科研、设计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申请入会。
在江苏省内从事建筑钢结构、混凝土行业及相关产品经营并取得江苏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国内外在江苏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按上述规定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单位指定的会员代表履历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正式批准入会;
(三)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权,对协会的重大决定事项有表决权;
(三)可优先得到协会出版和交流的技术、经营信息资料和其它技术资料(包括国家的政策、标准、规范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评选、交流等;
(四)会员提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方面的申请,协会将优先安排;
(五)掌握某些先进技术或设备的本协会的会员单位,根据需要可优先输出技术设备和优先承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任务;
(六)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单位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工作,经常向协会会刊推荐和提供有关技术、经营信息的稿件;
(四)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并报告工作执行情况;
(五)每年一季度向协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各市会员中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需要协会可增设个人理事,由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本行业人员经理事会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任协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议案;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应以企业负责人为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协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一名。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办公室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钢结构分会。钢结构分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钢结构分会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钢结构分会会员即为本协会会员,享有本协会会员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咨询培训的服务收入;
(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服务费;
(四)企业的捐赠;
(五)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收入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按照理事会批准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⑷ 江苏省的相关协会及联系电话在哪里查
相关的协会都有官网的,你到上面去查询一下电话服务网点网点。
⑸ 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建立信息协作网络,编版辑出版协会会权刊,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
(2)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分析市场信息,研究经营对策和产品发展方向。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
(3)为会员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开展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产品质量等的观摩、评优、交流等活动;为会员推介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支持会员间开展经营或技术的协作;
(4)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客户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5)积极履行政府赋予的有关职能,接受政府委托,做好有关工作,搞好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制订等有关活动;
(6)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述求;根据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⑹ 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网站是什么
叫博爱抄建筑安全网,网址:http://www.cinsafe.com.cn/JSSJZAQWEB/
⑺ 中国建设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和江苏省建筑委员会有什么不同
这是两个不同的来组织。协会属自于行业非盈利组织,行使的是专业管理。省建委属于政府建管部门,行使了监管方面的职权。现在的情况是,各省市都有这两个委员会颁发的从业证书,谁来检查就出示谁颁发的证书。两证出了本省以外是否承认,各省的情况不尽一致。
简单的说,应该持有两证。
⑻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本会设有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四部一室,即行业发展部、质量安全部、编辑部、培训部、办公室等部门。经江苏省民政部门同意并备案,协会还设有建造师暨项目经理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交通企业分会、“建筑之乡”发展研究会、安装专业分会等分支机构。
⑼ 江苏由住建厅颁发的土建施工员证书怎么办 不要教育协会的
土建施工员的证书通常是有当地的建委颁发,建筑协会的证书在进行资质审核时不能使用
⑽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介绍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SCIA。)成立于1986年12月,版是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权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筑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现有1500多家会员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何权现担任本会名誉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