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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防火

发布时间:2020-11-25 18:57:04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措施有哪些

要保证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
,除了各级施工管理人员重视外
,还必须采取切实的防火措施。主要有:
①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将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等和消防安全要求一并结合考虑
,如临建设施搭设位置
,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等。
②做好消防宣传
,进行消防培训教育
,组织职工学习消防知识。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和消防制度牌。
③制定统一的防火管理制度
,如电焊、气焊、油漆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种
,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④施工现场消防车道
,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畅通无阻。
⑤现场应有消防水源。消防水管直径应大于100毫米或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⑥建立义务消防队伍
,对义务消防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教育。

Ⅱ 施工现场防火有哪些注意事项

施工现场防火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二、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三、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四、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五、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六、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Ⅲ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施工进程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
依据消防法条文释义修改,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施工工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工地现场工作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办公生活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为施工工地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生活、住宿等临时性活动的区域。
施工作业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具体施工作业的活动区域
仓库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集中储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区域。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工地各责任单位应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预算。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宜参保火灾公共责任险。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1)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3) 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4)施工进度计划;
5)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6)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布置平面图;
7)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8)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4.2 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施工工地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制订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将检查情况汇总并逐级上报。
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按照消防责任人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工地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在工地入口处设置消防组织架构图,明确人员及联系方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工程实施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
1)高度超过50 m的建筑工程;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工程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的商住楼建筑工程;
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
4)占地面积大于1500㎡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
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
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程;
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其他工程。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符合本工程实际的灭火预案;
3)在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组织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4.5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针对工程特点,拟定施工工程消防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重点部位,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消防资格,确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组建分包单位义务消防队;
3)组织施工工地人员和分包队伍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演练;
4)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好施工工地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5)开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
6)负责对明火作业的管理,严格落实三级动火制度,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7)负责对分包队伍的防火管理;
8)负责做好防火基础资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文档;
9)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6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对分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自觉遵守施工工地的各项消防安全规定;
2)服从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并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分包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对防火重点部位进行每日巡查;
4)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无遮挡,特殊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等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防火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能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5 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
一般规定
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
施工现场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l)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2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分别存放,做到一物一库,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3 施工工地宜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4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水源,设置高层临时供水管网和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电源应单独设置。
5 在建工程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6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必须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7 施工工地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8 施工工地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8kg灭火器每组不少于两具,并应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9 在施工工地建筑内及建筑物屋顶上制作防水层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看护。
10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1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内禁止随处吸烟。除仓库区外,每区可以设置一个吸烟区,烟蒂应当丢入有水的烟缸内。
12 在施工工地的办公生活区、施工作业区、仓库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办公生活区防火安全
1 施工工地生活区内搭建厨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间不得与办公、住宿混合,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选择安全地点独立搭建,层数不得超过2层,并落实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用气。
2 搭建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且不宜超过2层,禁止搭建木板房。
3 不得在在建工程内搭建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点。如果确有困难时,在建工程内设置的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4 高压动力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5.2.5 搭建的临时建筑与现有建筑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5.2.6 临时建筑物内宿舍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超过20人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人口;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
5.2.7 临时宿舍位于两个楼梯之间的房间,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房门至最近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12m。
5.2.8 临时宿舍内应确保规范用电,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乱拉乱接电线,应在每间宿舍采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
5.2.9 临时生活区内的办公、宿舍用房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5.3 施工作业区防火安全
5.3.1 施工工地动少作业区应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和严格落实“一点一证一监护”的动火措施。
5.3.2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5.3.3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5.3.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2)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3)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9)有压力或密闭的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10) 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5.3.5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5.3.6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在储存和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同置一车或同存一库,气瓶应有防震圈、防护帽,使用时配备完好的表具和气管,存放或使用时不准卧放。
2)两者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距明火处不应小于10m。
5.3.7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工地,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5.3.8 施工工地木操作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禁止将切割机等存放在木工间内。
5.3.9 施工工地架设临时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等作业必须由电工进行,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5.3.10 施工工地不准私接乱拉临时线,不准架设裸导线,不准直接用导电材料绑扎在金属支架上,不准用铜丝或其他金属材料替代保险丝。
5.3.11 施工工地使用的大功率镐灯(太阳灯),整流器必须加装防护罩,安放部位安全牢靠,避免与易燃物直接接触。禁止使用灯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5.3.12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电炉、煤油炉和热得快等。严格控制非生产使用电加热器。
5.3.13 施工工地应确保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对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3.14 大型公用建筑商业内装修时,应设专业安全员管理巡视,封闭管理,与装修层连同部分管道井用不燃材料封闭,并设有专用安全疏散通道。
5.3.15 施工工地必须使用阻燃安全网。
5.3.16 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2)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3)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4)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5)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6)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7)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9)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5.3.17 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2)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3)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4)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5.4 仓库区防火安全
5.4.1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5.4.2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工地,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5.4.3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过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设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应当采取分隔措施,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5.4.4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4.5 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6火灾隐患整改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工地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罚。
6.1.2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
6.1.3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6.2 整改措施
6.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消防责任人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3)违反规定在施工工地吸烟、乱扔烟头、火源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不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的;
6)占用消防安全通道的。
6.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6.3 火灾隐患预防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根据火灾隐患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交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类隐患的再发生。

7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工地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等必须持证上岗。
7.1.2 施工现场可以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宣传板报、设置消防角、消防专栏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好记录。
7.1.3 施工工地应当对防火重点岗位的工人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7.1.4 消防培训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
7.2 培训内容
7.2.1 施工工地进行的消防安全培训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工地的火灾危险性和重点防火部位及保护措施;
3)基本消防设施(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熟悉本工地的灭火预案。
7.2.2 施工工地的培训人员范围:
1)消防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
2)工地防火重点岗位人员;
3)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
4)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8 灭火和应急预案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工地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8.1.2 灭火和疏散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1.3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1.4 演练前应通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防止发生意外混乱;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的问题,修订预案内容。
8.2 具体内容
8.2.1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1)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2)灭火行动组: 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
3)通信联络组:报告火警,迎接消防车辆,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4)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工人疏散;
5)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6)其它必要的组织。
8.2.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发现火警,通知附近工人撤离,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工地各级消防安全主管报告。
8.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要点:迅速从疏散楼梯有序疏散:尽量不要利用电梯疏散。
8.2.4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要点:火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就近利用水源,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8.2.5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措施要点:按预定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救护伤员。
8.2.6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调查。

9 火灾事故处理
9.0.1 施工工地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并按照灭火和疏散预案,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抢救物资,扑救火灾。
9.0.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9.0.3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
9.0.4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9.0.5 火灾发生后,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整改对策,对有关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工人。

10 法律责任
10.0.1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行为,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改正。
10.0.2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应当在整改后,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整改情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10.0.3 违反本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Ⅳ 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要求

一、施工现场防火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
3.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人内业档案中。
5.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6.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7.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
8.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指定专人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更新,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10.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12.开工前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等。
13.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14.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15.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6.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配备灭火器材,指定防火负责人,确保施工安全。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17.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8.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9.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20.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21.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22.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时,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23.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24.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1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Ⅳ 在建筑施工中预防火灾的措施有哪些

要保证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除了各级施工管理人员重视外,还必须采取切实的防火措施。
主要有:
①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等和消防安全要求一并结合考虑,如临建设施搭设位置,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等。
②做好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培训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消防知识。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和消防制度牌。
③制定统一的防火管理制度,如电焊、气焊、油漆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种,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④施工现场消防车道,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畅通无阻。
⑤现场应有消防水源。消防水管直径应大于100毫米或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⑥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对义务消防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教育。

Ⅵ 工地防火安全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主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不断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未雨绸缪,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责任体系的建设,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有哪些吗?

一、消防:消防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总称。

A、消防燃烧的条件: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火源,以破坏燃烧的条件,最终达到防火的目的。

B、扑救:就是根据不同的燃烧的条件,采用不同的灭火方法(窒息灭火法、冷却灭火法、隔离灭火法、抑制灭火法)。有时甚至使用几种方法,掌握进攻时机,协助配合,使已经产生的燃烧条件得到破坏,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

C、注意消防通道的畅通。

二、四种基本灭火法

1. 窒息灭火法:窒息灭火法就是根据可燃物燃烧需要足够的空气(氧)这个条件,采用适当措施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者采用不燃物质或惰性气体冲淡(稀)空气中的氧含量,使燃烧物缺乏氧气的助燃而熄灭。这种灭火方法适用于扑救密闭的房间和生产装置、设备容器内的火灾。

2. 冷却灭火法:冷却灭火法就是根据可燃物发生燃烧必须达到一定温度的条件,将水或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燃烧着的物体上,使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从而终止燃烧。

3. 隔离灭火法:隔离灭火法是根据发生燃烧必须具备可燃物的这个条件,将与燃烧物体邻近的可燃物隔离开,使燃烧停止。

4. 抑制灭火法:抑制灭火法是将灭火剂喷在燃烧物体上,参与燃烧反应过程,使燃烧中产生的游离基消失,形成稳定分子或低活性的游离基,从而使燃烧终止

Ⅶ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检查内容有哪些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保卫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7)建筑施工防火扩展阅读: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主要是关于防火、禁止乱搭接电线、戴安全帽、脚手架搭设、安全带使用等相应的施工安全问题,需设立专门的安全小组日日抓,天天讲,多培训学习,防患于未然。

总而言之,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管理的各层次和施工现场的每一操作工人,再加上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外界影响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现场管理的难度较大。

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运用现代管理的思想和方法, 制定企业自己的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科学管理, 制度化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市场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Ⅷ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规范与要求

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如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 不应大于120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 不应大于150米。
给水管网及其管径及配置要求 宜成环状,管径不应小于DN100。
消火栓流量要求 消火栓用水量按10L/S,每只水枪的最小流量为5L/S.
压力要求 从地面算起不低于0.1MPa。
与建筑的间距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应远着建筑周围均匀布置,距离建筑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米。
栓口配置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采用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灭火器(可采用ABC干粉灭火器)设置要求:
场所 保护距离(米) 灭火级别
厨房 20 不低于2A
厨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应配置灭火级别不低于2A,且数量不少于2具的灭火器,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0米的要求
办公用房,宿舍 25 不低于1A
生活区每层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灭火级别不应低于4A,且数量不少于2具。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5米的要求。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
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道路尽头设置尺寸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
临时消防通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的指示标志。
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临时消防车道与临时用房(宿舍)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消防车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临时应急照明设置:
设置位置 疏散通道
技术要求 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Ix,且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设置位置 疏散照明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和顶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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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值班、巡检、维保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Ⅸ 建筑工程消防包括哪些项目

一、建筑工程主体总体上验收程序包括:
1、施工单位(一般由工程项目部)通知须参加竣工验收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指公司部分参加验收的人员)、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站及其他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告之其验收时间。
2、参会人员签到,组织验收。
3、验收实测建筑各部位标高、进行必要的混凝土回弹,确认工程实体无质量问题。
4、由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确认验收合格、通过。
二、具体的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流程,以及还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一)主体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施工全部完毕,包括所有的砌体工程必须砌筑完毕。
2、材料、试块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必须准备齐全。
3、由专业检测单位检测的混凝土回弹和钢筋扫描等非破坏性检测已经完成,并出具了《混凝土结构》和《钢筋工程》等非破坏性检测报告。
4、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
(二)验收时间的确定:
1、工程项目经过检查,所有工序全部合格后,由工程项目部告之法人施工单位,同意其进行主体验收。
2、工程项目部与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取得联系,一般由质量监督站做具体的时间安排,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三)验收流程:除了上述已经介绍过的总体程序外,还包括:
1、相关主体验收资料签字。
2、土建施工单位及安装施工单位将主体资料报送质检站审查。
3、签署《主体工程验收报告》等等。
(四)验收记录中的内容还应包括:
1、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2、验收人员签到表;
3、监理评估报告;
4、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钢筋检测报告、砌体结构原材料检测报告、砂浆强度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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