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对工地施工的噪音要求是多长距离才算扰民
不是按距离计算,而是按噪声分贝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贰』 夜间施工噪音标准
夜间施工噪音标准为:我国把安静住宅区夜间的噪声标准订为35dB。《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为: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夜间40dB;以居住、文教机关 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 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区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若超过这个标准,便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第5条4款规定,在室内进行噪声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dB。
(2)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标准扩展阅读:
夜间进行施工控制噪音的方式有:
1、控制噪声源。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声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2、阻断噪声传播。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3、在人耳处减弱噪声。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叁』 小区旁有一建筑工地,如果晚上几点之后还在施工,噪音很大就算扰民能打110报警吗还是有什么举报电话
一、工地噪音属环保局管,生活噪音归公安管。向当地的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会测夜间噪音的分贝,如果噪音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环保部门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2369即“12369”环保举报热线,是中国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电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所谓的晚上22点至次日6点钟,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夜间”的定义。“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是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1、先到物业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找辖区派出所投诉。
2、噪音主管是环境保护部门,噪音工程是建设部门,可以拨打110。
(3)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标准扩展阅读: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肆』 建筑施工噪声的噪声标准
许多国家为了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制定了建筑施工机械的噪声标准(是对工厂生产的机械规定的噪声指标)和施工现场的噪声标准(对施工现场边界上的噪声最大值规定的标准)。此外,为了降低建筑施工噪声,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①改进高噪声设备,研制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如液压打桩机,在距离15米处实测噪声级仅为50分贝。空气动力机械在安装消声器和弹性支座后,也能有效地降低噪声。②改进或改变高噪声的施工方法。如采用噪声比较小的振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桩法等。另外,可以采用柔爆法,以焊接代替铆接,用螺栓代替铆钉等。③限制高噪声机械的使用和调整高噪声施工的时间,把噪声大的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④采取临时的隔声围护结构或吸声的隔声屏障、隔声罩等。
『伍』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噪声的规定
“X时”指22时
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如果拒报或者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即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所谓“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如果确实因为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证明,而且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存在原因
在建筑施工现场,是随着工程的进度和施工工序的更替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的。例如在基础工程中,有土方爆破,挖掘沟道,平整和清理场地,打夯,打桩等作业;在主体工程中,有立钢骨架或钢筋混凝土骨架,吊装构件,搅拌和浇捣混凝土等作业;在施工现场,有自始至终频繁进行的材料和构件的运输活动;此外还有各种敲打、撞击、旧建筑的倒坍、人的呼喊等。因此噪声源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经常变换。
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的噪声平均 A声级见表。表中所列这些噪声级都是在距离噪声源大约15米处测得的。现场操作人员所承受的噪声还要大10~20分贝。他们受的噪声危害,并不亚于在强烈噪声的车间中操作的工人。由于施工机械多是露天作业,四周无遮挡,部分机械需要经常移动,起吊和安装工作需要高空作业,所以建筑施工中的某些噪声具有突发性、冲击性、不连续性等特点,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烦恼。图示某些施工机械的噪声随时间变动的起伏波形。
噪声标准
许多国家为了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制定了建筑施工机械的噪声标准(是对工厂生产的机械规定的噪声指标)和施工现场的噪声标准(对施工现场边界上的噪声最大值规定的标准)。此外,为了降低建筑施工噪声,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①改进高噪声设备,研制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如液压打桩机,在距离15米处实测噪声级仅为50分贝。空气动力机械在安装消声器和弹性支座后,也能有效地降低噪声。
②改进或改变高噪声的施工方法。如采用噪声比较小的振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桩法等。另外,可以采用柔爆法,以焊接代替铆接,用螺栓代替铆钉等。
③限制高噪声机械的使用和调整高噪声施工的时间,把噪声大的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
④采取临时的隔声围护结构或吸声的隔声屏障、隔声罩等。
『陆』 施工扰民费的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3、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限制作业时间,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6)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标准扩展阅读:
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柒』 工地施工时间有限制吗24小时不停施工可以投诉吗是不是要噪音达到几分贝才可以投诉
工地施工时间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扰民了就可以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标准扩展阅读
噪声户外标准:
夜间频繁出现的噪声,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尔出现的噪声,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1类(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捌』 夜间工地施工允许噪声多少分贝
没有规定具体的分贝的,法律上规定夜间是不允许施工的,如果有特殊情况要施工的,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报备,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夜间违规生产的处罚及夜间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玖』 国家规定施工场所(建筑工地)噪音超过多少分贝算扰民
其标准在白天是60分贝、夜间是50分贝。而《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测量方法》规定,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音标准要比所在区域低10分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