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成立建筑业协会需要什么程序或者条件
一、新成立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7、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 8、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9、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10、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11、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 12、市(州、地)建设局或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对必须具备的实物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的考察意见。 13、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一项资质,须增加二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一份相应的附件资料。 三、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C101表)〉及近三年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情况(C103表)〉; 4、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四、资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年检申报程序: 1、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 3、申请施工总承包系列、专业承包系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向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核验原件、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其中,申请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五、办理期限: 1、申请施工总承包系列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系列一级资质的初审期限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建设部; 2、施工总承包系列和专业承包系列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和劳务分包系列资质的办理期限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的分管厅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按有关规定收取
② 建筑业协会是什么性质,它的的职能是做什么
建筑业协会是非营利性质协会。主要职能如下:
1、按照国家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文《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开展建造师的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执业管理等专业管理工作。
2、开展调研工作,根据建造师执业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专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的建议和措施。
3、制定执业建造师的行规行约、行业自律,组织行规行约、行业自律的实施,维护会员的整体利益。
4、组织会员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交流应用,促进会员之间交流管理经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管理水平。
5、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国内的技术交流,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为注册建造师执业与国际接轨奠定基础,向国际、国内建筑市场提供优秀技术人才,促进执业水平、社会知名度、社会信誉的提高。
(2)建筑业商会成立方案扩展阅读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③ 建筑协会这种组织有哪些就是很多建筑行业在交流的
这种组织在各大城市都有,一般牵头的多是行业领军企业、知名设计院、一些行业大咖、一些专家学者或建筑相关行业群体等
④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介绍
中国建筑业协会于1986年10月成立,当时名为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自1993年第二届理事会改为现在的专名称。协属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⑤ 中国建筑行业商会属于那种
是同一个单位,正规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于1986年10月成立,当时名专为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自属1993年第二届理事会改为现在的名称。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科研等企事业
⑥ 申请成立建筑协会(民间组织)的条件
1、行业协会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2、行业协会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约束,建筑行业协会的成立应满足《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注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⑦ 成立商会需要哪些程序
成立商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住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7)建筑业商会成立方案扩展阅读:
商会是中国近代最早建立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影响力最大的社团之一。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中国商会制度建立的过程,也是近代意义上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与当时西方的民间商会相比较,它更具官方色彩,更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制度催化。这种制度的催化作用的成效十分显著,它相当迅速地改造 、吸纳了各种形式的传统商人组织,成为具有主体性的利益集团。中国 早期的商人组织的结构 、形式与功能都比较单一,几为纯商人间的封闭型组织。
扩展链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政府官网
⑧ 成立商会需要哪些条件
商会组建的基本条件如下:1、有5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吸收个人会员;2、有版三权家以上一定规模(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的发起单位;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6、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登记管理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 组建商会的大致流程如下:商会发起单位首先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筹备商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在核准并听取发起单位筹备工作报告后,下达同意筹备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