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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0-12-17 02:54:46

❶ 建筑企业的合理化建议该怎么写

1.列出目前企业存在的不合理点;
2.针对不合理点逐一分析其原因在;
3.对照企业制度、内国家行容业规范标准、科学管理方法等找出原因中的不足之处;
4.写出改进不足之处的措施、方法,严格执行制度及管理办法,或创新方法(遇红灯绕走)

❷ 如何落实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一,强化企业抄责任,是促进社会袭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
第二,强化企业责任,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强化企业责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准确把握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房地产问题不仅仅是经济运行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住房既是商品,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殊属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住房类产品,是事关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取得利润对房地产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追求利润的同时,绝不能漠视老百姓的需求与期望,切实履行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❸ 建筑企业如何实现转型升级发展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建筑业面临着两种力量的综合作用:一是压力。面对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劳动力等资源要素成本上升、推行绿色建筑所形成的多重压力和困境,加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少建筑企业感到生存空间日益缩小。二是动力。市场日益规范、增长动力转换和制度环境的改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建筑业转型升级带来生产方式改变、业态创新。技术变革等多方面的机遇和空间。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适应变化,从旧思路、旧方法、旧手段转向新理念、新模式、新路径,在新环境中坚持稳中求变的原则,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转型升级路径,以寻求新生机,谋求新发展。
一、 念好管理经,提高竞争能力。
经营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有待于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企业通过经营管理创新,形成新的动力源,以激发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筑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路径之一。
当前,很多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尤其是民营企业更是如此。很多民营建筑企业,资质升上去了,管理水平并没有相应跟上,不少企业还是粗放型管理、家族式管理、一言堂管理,有的甚至是拍脑袋式管理。这些企业靠市场机会取得了一些业绩,但是它是不可持续的,他们离科学的管理体系还有差距。差距就是潜力,挖掘好这方面的潜力,或者说补齐这个短板,就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加强企业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关键是要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在学习别人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符合本企业发展新形势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职责分清,赏罚分明,营造以制度管人、以规章管事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的竞争莫过于科学的管理,成功更有赖于科学管理,转型升级也有赖于科学管理,。科学管理决定成败,企业可持续发展呼唤科学管理。在新的形势下,建筑企业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做好企业管理选篇大文章,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 拥抱新技术,加快转型发展。
新技术是建筑业发展的不竭动力。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很多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如雨后春笋,迅速成长并逐步推广,热情拥抱新技术,并不断创新,必将收获转型发展的丰硕成果。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 ,我国建筑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有很多技术已跻身世界先进行列。但从建筑业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建筑技术的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民营建筑业企业,传统的劳务密集型产业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在建筑工程领域如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全面推进施工技术进步,促进建筑技术整体水平提高的唯一途径就是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将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应用到工程建设中去。
建筑新技术有很多,这里仅用装配式建筑为例。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装配式建筑技术是一项很成熟的技术。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年1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上海召开了全国装配式建筑工作现物会,陈政高部长在会上对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了总结部署,要求各地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装配式建筑,国务院发了文,高层发了声,建筑业企业在思考转型升级的时候,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是唯一正确选择。如果对上级的号召充耳不闻,无动于衷,对新技术不感冒,只能错失发展良机。
三、 船大抗风浪,着力做大做强。
建筑业企业目前主要是两种所有制形式,一是国有企业,二是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除中建三局这样的大型国企外,其它的国企一般都有中等以上规模。民营企业就不一样了,可谓是参差不齐,规模悬殊,相差很大。
在这里,重点说一下民营企业。在一定的阶段,小型建筑企业也能发展。如在特定时期内,市场不太规范,制度有待完善,小型建筑企业靠不太正规的竞争手段等,也能生存发展。但是随着市场日益规范,增长动力转换和制度环境的改善,尤其是新技术逐步推广,信息化普遍应用的新形势下,小型企业的生存空间日益缩小,这些企业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紧迫感油然而生。
建筑业市场的竞争从来都是激烈的,如果说以前的竞争既靠实力,又靠关系的话,那么现在的竞争主要就是凭实力。大企业实力雄厚,更胜一筹。中建三局凭借雄厚的实力,发挥规划设计、投资开发、基础设施、房建总包四位一体优势,建造、投资、运营三商合一,布局华夏,扬帆海外,在全国200多个城市,每天近千个工程忙碌不停。仅就武汉市来说,绿地606、雄楚大道高架、东湖隧道等等这些大型工程,只有中建三局这样的企业才能承担,小企业望尘莫及,大型企业在承建工程方面的优势不言而喻。
再以新洲区为例,新洲区是“中国建筑之乡”,拥有建筑企业400余家,其中,特级企业2家,一级以上企业64家,居全省之首。全区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1150亿,而新八、新七、新十等6家企业就占了一半,其余的400家的产值只有500多亿,平均每一个企业的产值只有一个多亿。中建三局2015年产值1290亿,一个中建三局就超过了新洲区400多家企业的产值。
新洲区64家一级建筑企业,产值多的一年过百亿,产值少的只有一个亿。这60多家企业,经营状况不一,但有一个特点,就是企业规模越大,经营状况就越好,规模小的,生存压力更大,发展空间就越小。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规模小的建筑企业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走重组之路、走联合之路,正如人们所说,船大抗风险,帆正航更远。在当前的形势下,已经有一些小型建筑企业难以为继了,更有的关门歇业了。建筑业中小企业到了重新洗牌的时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如何求得生存发展,是联合重组,转型升级,还是坐以待毙,淘汰出局,是摆在这些企业面前的一道必选题。答好了这道题,就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光明前景。
四、 重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个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就建筑业企业来说,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中,一些企业并不大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认为企业文化产生不了效益,可有可无;企业文化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企业文化是虚的,想起来才去抓一下,没有系统性等等。这些认知都是错误的,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说过:“国家富强在于经济,经济繁荣在于企业,企业兴旺在于管理,管理关键在于文化”。言而无文,行之不远。同样的道理,企业缺少文化内涵,也走不远。不重视文化建设的企业,就像是没有防腐剂的食物,容易变质过期,被时间所抛弃。走进那些有着百年历史的老企业,扑面而来的厚重文化底蕴总让人如饮美酒,沉醉不已。
企业文化建设能够为企业提供精神支柱。一个人活在世上应该有一点精神,要有理想和追求。因为有了积极向上的精神,他才能实现人生价值。一个企业要在市场中取胜,保持可持续发展,同样需要具备顽强拼搏,不懈奋斗的精神,而这种精神不是天生的,是在企业文化建设中逐步形成的。从员工来说,企业制度是约束员工的底线,而企业文化则能引领员工追求更高境界。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企业文化,能够为企业提供精神支柱。
企业文化建设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具有生机和活力,而企业活力的来源在于创新。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企业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依靠智慧和知识创造财富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业企业只有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生机和活力。而建筑业企业要增强创新能力,就有赖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创新的活水源头。创新需要企业精神来激励,需要企业文化作支撑。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把员工的工作激情,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凝聚到企业的发展目标上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企业发展的合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每个企业发展的路径不一样,企业文化显然不能个千篇一律,这就考验企业家的水平和智慧,而水平和智慧又来源于自身的内涵,内涵又跟学养有很大的关系。企业的发展,无非就是把握好“道”和“术”。这里的“道”指的就是企业的价值观,“术”则涵盖了诸多企业发展的方法。这些都与企业文化建设有密切关系。一个企业,有了先进的企业文化作支撑,“道”正“术”高,纵使雾霭茫茫,也必将拨开迷雾,直挂云帆济沧海。

❹ 建筑企业发展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石家庄建筑劳务分包中,因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所签订合同条件不完备,内容不详细,表达文字不准确的失衡公平条款和履行不规范等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有哪些?

建筑企业因违法分包工程出现了不少问题,有些企业受到了经济处罚,有些企业被降低了资质等级,有些企业被驱除某一领域建筑市场,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和经济效益。同时由于违法分包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也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目前,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工程主要集中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两方面,尤其是所签合同存在条款不完备、内容不详细、使用文字不准确、存在显失公平条款和履行合同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加大了企业支出。

合法的工程分包存在着众多风险(如,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以及政策法律、不可抗力、业主方面等等)已不可小视,那么,违法分包、转包中蕴含的风险就更为巨大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此类现象却带有相当的普遍性。一些施工总包单位或其项目经理由于忽视法律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规定,只重经济指标,不重分包合同管理及其合法性,或者明知违法分包却抱着“他人可为,我亦可为”的侥幸心理为之,致使总包单位承担巨大的风险,甚至有时是无可挽回的颠覆性灾难。对此,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和足够研究。

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所签合同无效包括如下情形:一种是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包括无营业执照的组织或个人);另一种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总包单位忽视对分包单位主体资格审查的情况,有意或无意地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单位甚至是无法人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的个人承包,即为分包合同的履行预埋了巨大的潜在危机。由于分包方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伤责任。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作为工程分包发包方的总包单位还将承担该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

3、民事责任。A.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应向业主承担违约及赔偿的连带责任。而在实践中,总包单位因多种因素往往在承担上述责任后很难从分包人得到实质性的赔偿。B.业主依法有权单方面解除总包合同,并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赔偿责任。C.增加讼累。根据《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D.收缴管理费。根据《司法解释》4、总包单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费则属于非法所得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5、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建筑法》第29条第1款及《合同法》第270条均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从民法原理看,业主将一项工程交于总包单位施工,是基于对总包单位的综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审查后的信任。因此,不仅总包单位拟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许可,而且对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必须由自己施工。否则,从合同本身而言就构成重大违约,从法律角度而言确属合同行为、内容违法。

6、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亦属违法分包。尽管在不少工程项目中,业主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分包,但总包单位却仍置之不理,有的甚至将工程主体结构也分包出去。目前,鉴于我国建设领域内监管等执法尚不到位且其他社会复杂因素,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或虽被发现却未受任何查处的现象确实屡见不鲜,致使不少施工企业铤而走险,给施工质量带来重大隐患,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我国法律权威,导致总包单位付出惨重代价,其负面影响不可勿视。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与分包合同主体违法情形基本相同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7、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第3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及《招投标法》对此均有相同禁止性规定。实际操作中,少数施工企业,包括项目经理部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只为赚取几个点的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就是所谓的“一脚踢”。有的表面上成立项目经理部,实际上仅派一两个人到工地参与管理,甚至有的根本不派人管理,完全由接受转包的一方施工,埋下并开启了“杀伤力”难以预料的“定时炸弹”。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费。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的承担与违法分包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基本相同。

8、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当前竞争激烈且尚待完善、健全的建筑市场中,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面临的风险有:一是行政处罚。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是民事责任。除应承担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相同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外,还应对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外部发生的借款、设备租赁欠款、材料欠款及招用人员的工伤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的重大风险。

9、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的风险。依法成立的合法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分包合同签订的如何,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大问题。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如遇分包方违约发生纠纷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特别应当指出,还有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变更调整、结算条款等严重不当,没有将总包合同中的有关变更调整及结算条件、时间、标准、方法等相联系,忽视了应当在分包中化解、分解总包合同的相应风险,极易使总包单位造成以下几种严重情况:一种是支付分包人的款项远远大于从业主结算的相应的款项,出现总包单位重大亏损;另一种是当出现业主有意拖延工程验收、结算或虽结算但迟迟不支付工程款风险时,总包单位却要支付分包款项,其额外承担的巨大资金压力及风险可想而知,即无端背上总结算款未到位前却要支付巨额的分包工程款债务的沉重包袱。上述情况,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而言,对总包单位都是极不公平的。如遇业主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债务缠身无力支付总包工程款时,将使总包单位雪上加霜,承担难以化解的巨大风险。

10、以包代管的风险。在分包管理中,往往总包单位特别是其下属二级单位的少数领导,误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总包单位无关。故有的派一两个人去且由其发工资;有的干脆不派人,任其自流,在发生重大问题后,才匆忙组织力量前往“救火”,以图尽快“摆平”。在此情况下,分包工程不发生问题实属侥幸和偶然,而发生问题则是必然的。就目前实际而言,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确实隐患巨大,给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重大影响及挑战。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还将严重损害总包单位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解决的具体对策及思路

虽然工程施工分包较为普遍,且其中存在着巨大、复杂法律风险,但应正确的认识到:此类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施工企业只要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重视和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全面加强合同管理,就一定能够有效地防范、化解施工分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加强法律学习,强化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风险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施工企业应全面推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等依法治企战略,并将法治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为此,施工企业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项目经理及经营、财务等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通过实际案例、分层次地扎实推进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教育的反复轮训,使他们在夯实学法、知法、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筑起防范施工经营法律风险的有效屏障。

完善企业规制,依法规范工程分包中的各项环节。为了有效降低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风险,减少或杜绝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随意性,施工企业必须坚持依法分包原则,并将其纳入企业法治及重要的经营管理轨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预审、合同谈判、评审、签约、履行、变更或解除、验收结算、违约的处理、分包合同的终止等统一、严密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措施,严格执行法律审核把关制度,明确界定和落实企业分包合同资格预审人、谈判人、评审签字人、合同签约经办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包括责任追究、奖惩措施,使风险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应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的流程及系统,并注意适时修改、调整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行为、夯实基础、消除隐患,进一步完善企业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

在完善风险防范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积极发挥企业法律顾问懂经济、懂法律、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的特长及作用,自上而下(包括职能部门、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组建合同管理部门,选配责任性强、人品好、懂经营、懂法律的人员充实到各层次的合同管理岗位,在企业内部形成动作有效、完整的合同管理组织网络,为防范法律风险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

严格依法经营,切实加强施工分包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应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特别要严格分包合同的资格预审、合同谈判、合同评审、签约等管理程序,确保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有效,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除单价外,分包合同有关工程量变更及单价调整;不可抗力事件的损失承担;相应工期;竣工验收条件、方法、标准;结算的条件、标准;质保金比例、支付;违约责任等必须与总包合同约定的相应内容一致,特别要坚持大多数分包合同的结算必须在总包合同结算之后进行,降低资金支付风险,防止因分包合同的不一致造成总包单位额外损失的发生。要清醒地看到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自始至终树立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务必熟读、熟记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在管理的每个环节上均应克服任何麻痹或侥幸思想,认真履行对分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的法定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完善签证程序及规定,确定专人负责签证、专人收集保管资料,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减少损失的扩大。并注意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一旦发生纠纷做好基础性的应对工作,保证分包工程按约履行,获得预期的效益。

鉴于《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故作为施工企业应顺时而为,及时调整管理思维与理念,在分包管理中加大相关内容的研究力度,重视和积极推行这种合法的劳务分包契约形式,依法规避分包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制原则,在施工企业分包管理、风险防范中应建立完善的企业奖罚的规章制度,及时与项目经理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内部承包合同,严格依据上述相关制度及合同约定,待该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经竣工结算后对其组织统一、全面的综合性考核,做到“奖罚分明、奖罚有据、奖罚公开”,该奖多少就奖多少,该罚多少就罚多少,并切实做到及时兑现。通过实行严格、科学的奖惩制度及合同的严格执行,强化企业项目经理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如自己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违规、违法或其他不慎等过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同时自己也将承担相应的重大行政及赔偿责任,甚至丧失前程。施工企业应运用合法可行的内部奖惩措施,使分包工程合同管理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全力打造一个完整、良好、严密、运转高效的现代施工企业经营法制、合同管理系统,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有效地进一步发挥降低施工企业法律及经营风险防范体系的应有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❺ 建筑企业的合理化建议该怎么写

1.列出目前企业存在的不合理点;
2.针对不合理点逐一分析其原因在;
3.对照企业制度内、国家行业规范标容准、科学管理方法等找出原因中的不足之处;
4.写出改进不足之处的措施、方法,严格执行制度及管理办法,或创新方法(遇红灯绕走)

❻ 谈谈对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有何具体建议,意见

为深入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进一步增专强服务意识,属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审批大提速,确保在近期内取得工作成效,按照区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执行区委、

❼ 国有建筑企业深化企业改革有何意见和建议

开放的理念,是企业产生核心竞争力的先导。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单元的企业,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才能取得成功。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诚信,所以企业必须以诚信面向社会,员工努力以诚信服务企业。而企业的本质在于利润,追求阳光下的利润是经营企业永恒的主旋律。二十余年来,正是在“诚信”、“利润”这些鲜明的理念驱使下,我们从改革产权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完善治理机制、强化企业管理及建设员工队伍等各个方面来努力工作,才使企业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造就社会效益。

要全方位强调“商业化”,核心是要解决理念问题。所谓商业化也就是市场化,即使是国有企业,无论是在境内和境外经营,经营企业的主旋律也是单元的,那就是效益,首先是经济效益。如果我们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经济效益,那么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就失去了基础,为社会、为国家、为员工提供优良的服务和作出突出的贡献将是一句空话、一句大话。

市场经济的核心观念是法治精神和合约精神,而“诚信”正是这两种精神的精髓之所在。对一个企业来讲,其经营宗旨和管理法则必须遵循“诚信”两个字,如果失去了商业道德基础上的责任感和美誉度,这家企业一定是短命的。有些企业即使取得了不义之财,也毫无社会价值可言。所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作为中建总公司的各级领导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诚信”这一正确理念的引领下,坚决破除由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形成的片面追求经营规模的假性繁荣,不搞弄虚作假的假政绩,不搞沽名钓誉的知名度;正确处理好规模与效益、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等关系,切实解决重规模轻效益、重投入轻产出、重开拓轻管理等问题。我们还要坚决破除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通过一抓思想教育,二靠法制建设,使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不想、不敢亦不能利用手中权力把国企作为个人的“提款机”。在强调领导干部必须要对企业负起政治、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的同时,也要注意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进取心和广大员工的责任心,以形成企业强大合力,来防止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中的“跑、冒、滴、漏”现象,使国有资产不被侵吞和损蚀。

正是根据“商业化”的思路,我们以总部改革为发端,努力加快中建总公司的公司化进程。我们通过坚决破除“官本位”意识,突出“危机永存、激励常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原则,变相马机制为赛马机制,使组织机构设置扁平,管理人员精干高效,以努力突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经过一年的实践,系统内外普遍反映,总部的工作作风明显改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为下属单位作出了榜样。

先进的体制,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基矗我们中建总公司强调推进“集团化”,其核心是要解决体制问题。要坚持以资本作为链接,来充分发挥中建总公司的集团优势,在运筹货币、人力和品牌资本的工作上见成效。虽然体制不能决定一切,如西方发达国家及香港的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产权十分清晰的,同样有生有死;内地的民营企业产权亦十分清晰,他们之中为数不少的照样以破产而告终。但是从统计规律看,体制改革不彻底,机制建设就难有作为,经营效益亦无法获得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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