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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怎么发放

发布时间:2020-12-16 06:33:06

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二、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三、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具体交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这四种。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1)建筑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怎么发放扩展阅读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 网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Ⅱ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

关于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20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在林州市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以上单位(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总责,市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红旗渠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直接监管责任。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涉及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在接到人社局移交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后要当日立案。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信访局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接待工作,及时将案件分流到责任单位,妥善解决。
市房产中心负责违法销售及销售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年初预算及时拨付,并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及其监管。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保障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完善企业诚信系统。
司法局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负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立案,要简化审批程序,快审、快判、快执行,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红旗渠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处理本辖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信访问题。
公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本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教育、采矿、医疗、卫生、工信等部门负责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条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准入管理。加强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和评估,杜绝信誉不良企业或“皮包公司”进入林州市场。
第六条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林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动工手续时,必须无条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缓缴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批准单位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由此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
第七条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各工程项目部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监管。各用工企业必须于每月底向住建局、人社局报送用工情况。
第八条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每月月底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建局、人社局书面报告进账情况。
第九条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具备工资支付功能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并推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避免年底一窝蜂讨薪的困局。对临时或短期用工约定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要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办法,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各施工企业必须于每月月底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住建局和人社局备案,备案资料要附农民工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人社局、住建局要联合加强对工资预储账户和月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拨付工资预储金或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及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
在《红旗渠》《林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进行公示,并向农民工发放明白卡,让农民工明明白白打工。
第十一条加强售房款的监管,实行售房款与农民工工资捆绑制度。开发企业一旦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产局要对监管资金予以冻结,不经清欠办同意不得动用,促使售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直至全部解决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建设单位要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资金划拨到位,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流向。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联合执法机制。由市纪委牵头,住建、国土、房产、城管等执法部门及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联合执法,打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规范土地和建筑市场秩序。
凡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或未经城建指挥部审核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及恶意欠薪等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内部和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将拖欠工资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争议多发地方派驻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当庭裁决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增强争议处理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从信访、纪检、监察、住建、人社、房产、公检法等部门各抽调一名专业人员组成建设工程应急处置办公室,把工作职能转化为日常化、常态化工作,全年专门负责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的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乡镇、街道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建筑企业诚信平台。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将劳动用工管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引发集体上访的,一律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全市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不得在林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管局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年检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出具由住建局、人社局分别出具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第十九条畅通农民工投诉渠道。在主要媒体信息平台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及农民工对不按规定用工、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人社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不按照人社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并拨付农民工工资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工程的;
(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违法销售或引发集体上访的。
第二十一条强化督查督导。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单位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不尽职、监管责任不落实、欠薪案件处置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Ⅲ 建筑工程结束后农民工工资怎样公式

建筑工程结束后农民工结算工资还须公式?

Ⅳ 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经与职工协商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依法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工资并付清,第二年1月10日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部工资余额,不能按期结算并付清的按照拖欠职工工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时,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清职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结算并付清工资。推广由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职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筑施工企业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如实载明职工出勤和工资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逐月向职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分包企业发生职工工资拖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资款为限。

Ⅳ 急求建筑企业或者建筑劳务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或方法

一、施工队伍的选择
施工队的技术水平、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本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及现场各方面管理形象。一般项目部将根据以下几点进行选择:
1、项目部首先选择现阶段在公司施工的、表现较好的、技术能力强的施工队伍、施工专业班组。
2、其次项目部也将从社会上优先选用。同时凡是在社会上选择的施工队伍,必须先行对其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及其他一些实质因数考察,并向公司工程管理部上报该队伍的有关情况,经审批后方能使用,该施工队如果是从其他项目部辞退的,一般不得使用。
二、项目部的劳动力使用、管理
1、项目部根据进度计划和实际需要,选用施工队,尽力让职工能多劳多得,激发工人的劳动情绪。
2、项目部对劳动力的管理一般遵循项目部管好施工队,施工队管好班组职工,同时项目部享有和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自主决定用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决定用工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务人员等。
3、项目部使用的劳务施工队都必须签订劳务合同,职工签订责任书。
4、项目部依据劳务合同,国家的施工规范等对劳务施工队进行考核(详见各班组奖罚措施及考核有关制度)。
5、所有职工身体必须健康,必须持有身份证,不得使用童工,不得招零散人员,职工家属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劳动分配
1、项目部根据劳动承包合同及完成情况按月进度支付施工队工资或生活费。同时,项目部支付施工队工资及奖金,建立在进度、质量、安全、节约、文明施工的基础上支付。
2、施工队向工人进行分配实现工资制,并根据其个人表现对考核结果进行浮动。
3、所有支付的工资或生活费都应有职工亲笔签名的工资表作依据,不得由班组长一人支取。以保证工资能发放到每一位职工手中。
四、劳动承包合同和责任书
a)劳动承包合同由项目部根据工程需要及实际情况牵头,并上报公司审批,统一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
b)职工责任书的签订必须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一经查实,马上清退。

Ⅵ 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不算帐,农民工要不到工钱怎么办

协商不成,到 建筑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Ⅶ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程序是怎样的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如下:

1、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60%的工资保证金;

2、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剩余40%的工资保证金;

3、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办理决算后,经确认无拖欠行为,全部退还建设单位所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4、带资料,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的)经办人身份证原已交保证金的票据或存折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工程决算单;

5、银行电脑打印的往来账目清单,自开工到竣工的往来账目清单。

(7)建筑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怎么发放扩展阅读:

“工资保证金”的作用

发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如企业逾期还未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程序和范围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本市施工企业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撤销许可类经营范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退出本市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向企业退还保函:

(一)自企业提出退还保函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解决的。

(二)拟退出企业以法人单位的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以下内容:

1.在本市范围内没有在施工程项目

2.自出具承诺书之日起前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未承接新工程

3.自出具承诺书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已竣工的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间已超过两年

Ⅷ 建筑工程工期延期 怎么支付民工工资款

首先要看你是按计时和计件发放人工工资的,合同工期延误导致工人工资亏本专,要想解决工资的问题,你属必须做好几方面的工作
1、工人实际发生的工资记录或考勤及工资发放情况
2、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在甲方还是你自己方面,工期延误的具体原因及实际情况的依据,比如因材料耽误了进度引起的工人窝工,你方必须支付给工人的基本费用是多少,延误如是甲方造成可根据情况索赔。
3、如果是施工中因工人技术水平,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而造成的返工所延误的工期和花费的人工就是你们自己的责任了。你也要相应的扣除该不合格项目施工人员的工资。
4、其他如图纸变更、致使施工内容发生变化也要计算变更多增加的费用。
5、增项增加了工程量,项目部指派的临时用工也要同项目部计算。
6、延期付款导致工人误工

Ⅸ 建筑施工单位发民工工资需要走劳服公司吗

如果民工是劳务公司招聘的,最好经过劳务公司再发给民工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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