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在工地出现意外事故第一时间该怎么处理
应当首先向采取救助措施,抢救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同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回理部门报告,向本单位领答导报告,向119求救。在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和抢救知识、人力资源时,不要轻易开展营救伤员的工作,应当保护好现场,切断一切可能引发二次伤害的来源,比如切断电源,关停水闸等。
⑵ 怎样判断建筑工地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
首先要确认事故起因,根据起因确定。
⑶ 建筑工地出现意外事故算是违法犯罪么
建筑工地如果资质和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到位,出现意外事故不算违法犯罪,回只算普通工伤事故。答
犯罪意味着以违法为前提,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是有资质的,报建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到位,就不存在违法。在这种情况下所出现的意外事故就不能算犯罪。
⑷ 建筑工地意外伤害赔偿
在建抄筑工地受伤要求赔偿,可以选择两个途径。
一是走民事诉讼,也就是以雇佣关系进行,这个需要有伤残等级鉴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赔偿。
二是走劳动关系,要求认定工伤,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出来级别以后,要求工伤待遇。
这两个途径应当视情况进行确定,如果说用工主体比较明确,走劳动关系比较好一些;如果是包工头性质的就走民事起诉。
民事赔偿数额相比走工伤待遇的程序所得到的待遇要少一些,具体数额要以受伤程度做为参考,伤残级别越高待遇就越高,一般包含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伤残、医疗、就业补助等。
⑸ 关于工地意外事故。
1、民事案件与刑事抄案件不一样,刑袭事案件伪证是涉嫌犯罪的行为。而民事案件的伪证与犯罪无关。
2、 所以你说不认识,没见过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民事诉讼中证人本身作伪证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构成一般违法行为。法院只能对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证人进行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不能定罪。
3、记者来问你,你只要说一句话:不知道就可以了。这种情况派出所不回来问你的,因为这是一个交通事故,是民事案件。撑死了交警会问当事人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绝对不会来问你的。所以你完全不用担心。
4、综上,针对这个事情,你不用担心。民事诉讼的时候,你不要出庭作证,别人来问你,你就说不知道。对你不会有任何损害
⑹ 建筑工程意外事故如何赔偿
不是说一切事故,都由老板负全责,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工人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工亡,老板负责。事故自负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还有给你找的资料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 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 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 的范围。
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 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 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 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 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二、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分析,主要有以下区别:
赔偿起因不同。建筑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是施工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而获赔偿。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由于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 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是由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 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由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 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
主体不同。建筑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业人员。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为与受害作业人 员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即建筑施工作业这一客体的经营管理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受益者;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受害人为施工作业人 员之外的不特定主体。致害人为地面工作物的现实占有人,针对不同具体情况,包括地面工作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承包者、施工人等,赔偿义务主体相应 地与具体致害人一致;建筑物致害的受害人为一般的民事主体。赔偿义务主体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及其他占有人。致害的是土地上的建筑物、地 上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等物件,从致害主体上看,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单位,因而使其它能够概括进去国有公共设施 瑕疵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受害人,为高度危险作业占有人、所有人或经营者之外的不特定主体,因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指对周围环境致害,即对他人 致害,而不是对自己致害。赔偿义务主体是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是指实际控制高度危险作业客体,并利用该客体谋取利益的人,可能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占有人、 所有人或经营者。受害人不能向高度危险作业的具体操作人员请求赔偿。
适用法律不同。由于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有明 确、严格的要求,建筑施工事故的赔偿主体一般是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业,而受害方往往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对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争议的 处理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同时,因存在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也经常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建筑物 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都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形态,自然适用《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
如果你是老板
我劝你该赔多少赔多少
工人都不容易~~~
⑺ 建筑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如果死亡抄放要求赔偿法院会尽量袭满足的。
建设方应该负全责因没有管理好施工现场。
就算有警示牌死了要会算你们的责任的。。。因为是在你们的地方死的,这事你们的过失。孩子是没有行为能力的。
现在的法律就是这样,保护弱势群众。
最好找个律师分析下,尽量少陪点,再就是打消过分赔偿。
赔钱是肯定的,只是多少而已。
法律没有严格的赔偿说明,只是因情况而定。
找个好律师,关事难免。
对了如果你们和对方能协商好,可以私了~~~~经有关部门鉴定.
⑻ 施工工地造成意外事故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哪些
施工环境的影响来,建自筑施工场所一般多发生于露天环境,环境复杂、高空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高危险因素多。
自然环境的影响也是安全事故发生产生极为不利的因素,高温、大风、严寒、降雨等恶劣自然气候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工程现场环境如光线不明,视线不畅,通风效果差,物料及器材工具摆放杂乱,道路不通畅等都会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⑼ 怎样判断建筑工地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
关键看事故当事人在干什么。
主要靠调查询问,掌握证据。比如晚内上上厕所黑灯瞎火的迷迷糊容糊的看不清路,摔了。就是个意外。没有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自己私自干活出事故了,就是生产安全事故。
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情况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