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劳务是“派遣”还是“外包”,增值税纳税你得弄清楚
一、业务性质的差异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
因此,“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你用人,我管人”, 挣得是“人”的钱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整体业务的外包,其经济性质和劳务派遣截然不同,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对外承包,被称为劳务外包,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例如:网络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后勤服务外包、为银行提供现金押运、奥运会的保安服务等,都是劳务外包。
因此,劳务外包,挣的是“干活”的钱。
(三)人力资源外包
在一个大的人力资源外包概念下,分了三个模块:人力资源及人的外包、人事事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广义的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劳务外包的一种。
例如: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
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
因此,人力资源外包,挣的是“服务”的钱。
(四)建筑业劳务
建筑业劳务是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一种名词,建筑业务劳务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是建筑施工的一种劳务。
因此,建筑业劳务,挣的也是“干活”的钱。
二、增值税纳税的差异
(一)劳务派遣
1、销售额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全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全额征税,适用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差额征税,适用征收率5%
(二)劳务外包
1、销售额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三)人力资源外包
1、销售额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2、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四)建筑劳务
1、销售额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② 如何规范建筑业,建筑劳务企业的从业人员统计
建筑规范(Building Codes):由政府授权机构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内求,这些要求以容文件的方式存在就形成了建筑规范,如防火规范、建筑空间规范、建筑模数标准等。
一般规定
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③ 企业用的劳务派遣工人,其劳资情况该由谁来统计
由用工单位,今天在做南京市劳动情况统计年报的时候,上面明确内的有一栏劳务派遣情况容,其中分为在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你年末人数、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全年平均人数以及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报酬。
如果企业用了劳务派遣工,那么应向其发放报酬,做劳资的情况的统计。谁发工资谁统计。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此条可以看出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所以应由用工单位统计。
看了你的补充,按照统计局的要求一般来说都是企业承担统计的,因为这个派遣员工的实际用工是你们做的而且工资也是按照你们的标准发的。统计局是不管你们这个劳动关系的,他只看你们的实际发生数
④ 请问在建筑业中劳务分包可以分包给个人吗
1、劳务合抄同的相对方袭即分包人要有相应的资质,法律规定了13种的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与个人或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2、要区分劳务合同与专业分包合同的区别。
3、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重要的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其施工队的生产安全,即将劳务管理的内容加到合同中。
承包人集企业经营管理权于一身,权力大,承包经营风险的压力也大,权、责、利比较能够真正落实,有利于避免在承担责任与风险上的相互推诿。
然而,即使是优秀的经营者,毕竟个人的能力和精力有限。因此,个人承包一般只适合于小型企业,而不适应大中型企业。
⑤ 建筑劳务公司需要哪些主要人员
像比较大的建筑劳务公司
基本上也就是一些简单的公司内部人员
大部分的专都是现场管理人员都在项目上属
公司内部公司领导然后就是财务资料这一块
包括商务现场的管理人员就是项目经理
各个专业的工长及现场的预算资料安全物资
⑥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队伍禁止使用哪些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七)节指出:“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要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工人,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以上内容大致涉及三个方面:施工企业用工制度;关于劳务派遣;鼓励企业拥有劳务分包企业。笔者认为,上述三个方面有探讨、商榷的空间。
探讨一
建筑企业的用工改革同企业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的,且是极其重要艰难的部分。当年“减员增效、人员分流、工龄买断”等等都是重大事件。以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版)的施行为分水岭,已经形成了所谓的“两层分离,三个关系”的组织形式。“两层分离”是指企业管理层与作业层的分开;“三个关系”是指企业管理层与项目管理层的关系;项目管理层分包管理层的关系;分包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劳动者)的关系。2011年版的《资质管理规定》及众多专家、学者、领导的系列讲话也肯定了此项改革。多年来已经形成了施工总包企业主要是拥有企业管理层和项目管理层(个别企业有自己的作业队伍);专业分包企业主要拥用项目管理层和作业层(较大专业分包有完备的企业管理层,规模较小的专业分包企业管理层并不完备);而劳务分包企业则多只有作业层,且队伍无论是建制、组织、还是人员的相对固定,与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相比都相差甚远。尽管名称变了,但大体上还是“包工头”体制。
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层(或称操作层)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也就是通称的“技工”和“壮工”。现《意见》要求要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工人来充当关键岗位,问题是:“一定数量”是多少?有何比例?充实的“关键岗位”是哪些,是充实企业管理层,还是项目管理层,抑或作业层?如是作业层岂不与现行模式产生矛盾?其次,“关键岗位自有骨干工人”的来源问题。多年来建筑技能教育偏失,多追求“本科”白领,提倡走“工程师,建造师”之路。在户籍制度、“城乡两元”体制未改变前,“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的来源就成了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推敲,明确。
探讨二
劳务派遣用工。是近年来新兴出现的一种用工方式。起源于日本、美国,后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所采用。是指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派遣机构为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的依法享有的待遇且承担无派遣时的最低标准工资。其特征是:派遣机构招人不用人;实际用人单位用人不招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那么作为“建筑产业工人长效机制必要补充的劳务派遣工人”,从事施工现场哪些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我们知道,建筑施工有些专业(工种)是有“阶段性”但是是持续的;有些是“辅助”的但是是长期的。而且这些都在分包范围之内,总包企业似不应再为分包企业做工作。
另外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在此条的立法说明中说:“劳务派遣不得以永久取得与受派企业正常的、持续性的经营活动相联系的工作为目的,法律上也不会承认这种效力”,进行如此严格的限制,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通过使用劳动力外包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从而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作用。由此看来施工企业以“劳务派遣为补充”是不可行的。勉强为之,可能会产生两大弊端:一是冲击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干扰现有用工模式,这种“文件”的变更,会加剧建筑用工的乱象;二是对于劳动者而言“无恒业则无恒心,无“梦想”即无努力”。政策原因造成身份和工作现状的不可改变,务工者还有“业精于勤”的努力吗!因此企业用工使用“劳务派遣”一一哪怕是“补充”,也不宜提倡。
至于施工现场临时属于“三性”的工作以及企业经营和其他临时用工并非企业用工主流,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即可。
探讨三
施工总包与分包存在问题及原因。
当前施工总包与分包特别是与劳务分包存在的问题不在于“一定数量技术骨干工人”,而在于总、分包在施工管理中各自应管理的范围与内容没有明确的“分工”,“分包”就成了糊涂帐!长期以来为大家所垢病的“以包代管,一包了之,挂靠施工,出卖(借)证照”等等,以及由此引发的质量低劣,事故频发,市场混乱,久治不愈”等莫不与此有关,《意见》也许基于此才有此项要求。笔者手中资料不多,关于在施工现场总、分包各应当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详细要求没有找到。只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一2006)查到:3·1·1项目范围管理应以确定并完成项目目标为根本目的,通过明确项目有关各方的职责界线,以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3·1·2项目管理的对象应包括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专业工作和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再没有查到更为详细的有关规定或要求。据笔者所知一个普通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至少要建立三大体系:一是项目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配置;二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各项岗位责任制度;三是实施项目的技术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或称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称标后施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文件以及工艺、工法和有关作业指导文件等书面管理文件。作为总包单位除做好文件交底外,作业面的“三维”测量控制,样板间、段的具体指导以及作业过程中的检查、纠正和工后评价(检测)都是总包企业应当且必须作的管理工作。简单说凡是动笔、动口、测量、检测都是总包企业应负之责。而劳务企业的务工者仅是“动手”而已。这些,除大型项目的大型总包企业做的比较好外,其余皆不同程度存在以包代管甚至一包了之的现象。一些专家学者所期待的“职业化的企业管理层,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层和技能化的作业层”的模式,因实践经验丰富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和“学历”从业者的实践不足以及现实中身份等政策原因面临全面断档。一些项目的管理者因缺乏实践经验,其编制技术文件大多靠“复制与粘贴”,以应付“检查”为主要目的,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些也是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
探讨四
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与劳务派遣问题,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修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或者颁布新规定,对总包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实施管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加以详细规定,明确各自职责。按工程类别和规模对总、分包现场管理者配置加以规定,避免出现“里里外外一把手”。
——修改《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提高分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门坎”,由现规定的单一专业向复合专业(相关)及企业常态总人数要求转变。在《意见》要求的:“鼓励施工总包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也要鼓励和支持地方(省、市层面)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劳务调配中心(劳务分包企业),以实现劳务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取代实际仍在的“包工头”体制。
——在劳务工人中恢复“八级晋级制”,重新制定八级工的“应知应会”考核。使务工工人有一个“一而二,二而三……”晋级途径和希望。“八级晋级”的规则由政府部门统一制定,评级或称技能鉴定则应由企业来做。企业与务工者是经济利益的相关方,不宜另设什么“技能鉴定”组织,避免出现别人请客企业买单。当务工者有序流动时,前一企业所定技能等级为下一用工企业的参考,在一定时间内重新定级。用工和务工双方按市场规则双向选择。行业组织应做好务工者有序流动的登记,为下一步全面实行“信用评价”做好铺垫工作。
——放宽个人职称和从业资格的前提条件,具备一定级别(技能)和具有一定学历同等重要,而且个人认为在建筑施工行业实践经验比一定学历更贴近实际。毕竟现代务工者绝少有“文盲”,初中、高中毕业者大有人在。专、本科生也不鲜见。古训“猛士必出于行伍”,仍固守唯学历,唯出身论,是难于形成“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的。改革正向纵深发展,户籍改革、打破城乡两元体制指日可待,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专业毕业学生和高级别技术工人充实企业或项目管理工作,构建现代用工机制应是《公司法》赋予企业的权益之一。《意见》的指导、引导不可或缺。(李福江)
⑦ 建筑工程劳务外包合法吗
如果分包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签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和应注意的地方有以下:1、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即分包人要有相应的资质,法律规定了13种的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与个人或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2、要区分劳务合同与专业分包合同的区别。3、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重要的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其施工队的生产安全,即将劳务管理的内容加到合同中。4、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同时发票的抬头人也要具名总承包人的名称,付款最好是从银行转账,票据存档,再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费中抵扣。5、在履行合同中,对劳务分包人的施工队的农民工的工资要直接发送到农民工手中,具体做法:劳务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工人的花名册,并附上身份证明。每月工资由总承包人直接发放,由工人签收后,由劳务分包人确认。
⑧ 建筑工程劳务外包合法吗
根据建筑管理法的规定,凡是工程实行劳务分包的,肯定是需要具备劳务资质的,签约成功,一般合同都要去建设局备案,如果是通过必选的方式进入者,有劳务资质才有资格去招投标才算合法。
⑨ 建筑业劳务分包中,农民工的工资谁来发,劳动关系归属于总承包公司还是分包公司
你好!
1.农民工的工资有劳务公司发;
2.劳动关系归属于建筑劳务公司;
3.农民工的工资是人工费;
4.工程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其他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⑩ 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为何方职工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一般与劳务公司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回人员是劳务公司的员工。但同时答,被派遣单位又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用人单位。因此,一般操作为两个单位根据不同口径进行统计,如劳务公司统计其劳务派遣人数,而实际用人单位除统计其正式员工数外,也会另外统计劳务人员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