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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砌砖用什么操作架

发布时间:2020-12-15 03:01:27

建筑施工瓦工部分应注意之砌筑作业脚手架上堆料、站人有何规定

脚手架上堆料量(均布荷载每m2不得超过200kg,集中荷载不超过150kg),码砖高度不得超过3皮侧砖。同一块脚手板上不得超过二人,严禁用不稳固的工具或物体在架子上垫高操作。

⑵ 建筑施工中什么叫做组砌方法

建筑施工中什么叫做组砌方法
答:组砌方法是从砌体结构整体性和有专利于结构承载提出的要属求。具体如一顺一丁、三顺一丁,十字纱包砌,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不得采用包心砌筑法,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同时砌筑,不能同时砌筑留踏步槎(斜槎)及留直槎并按规定加拉结钢筋等,都是组砌方法。

⑶ 基础墙砌筑施工方法有哪些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版在抗震设防区,除岩权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一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1/20。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足抗滑要求。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置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基础.

建筑工程中算过满堂脚手架还要不要再算砌筑或内墙抹灰脚手架

楼上的答案都来错了,这自个问题和使用的定额有关
在定额中,脚手架的计算方法有2种,1是综合脚手架,1是单项脚手架。这里又分别有2种计算模式
一、综合脚手架
1、如果楼板的净高达到3.6米及以上时,只能计算1次满堂脚手架,是给抹灰的
2、墙 梁 柱等都不在计算
二、单项脚手架
1、如果楼板的净高达到3.6米及以上时,只能计算1次满堂脚手架,是给抹灰的
2、其他的应按相应的计算规则,按单项计算,注意,砖墙只计算到板下的墙(梁下墙不计算),外边梁不计算,柱子不分内外,都计算

⑸ 主体砌筑工程施工方

1 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JGJ130-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本工程施工图纸和投标文件;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广州市新市镇岗贝路,框剪结构。长约120m、宽25m。地上13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27930㎡;首层高4m,标准层高3m,屋面女儿墙高1.1m,建筑物总高为46m。
3 施工部署
3.1 组织机构
外架搭设由外架工长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人员配合。
外架所需材料、劳动力计划均由外架工长负责编制,架子工组织进场及技术交底工作由外架工长负责,其他人员配合。
安全员负责监督架子工搭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3.2 设计总体思路
按总进度计划,主体工程上±0.00后约在4个月后封顶,封顶后2个半月完成外墙施工并拆架。
根据我公司的技术条件,本工程外架采用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方案。此架一架多用,主体阶段主要用于安全防护,装修阶段既用于装修施工,也兼作安全防护。装修施工按2层作业考虑,外架验算应满足此项要求。
3.3 劳动力准备
搭设阶段共需架子工45名,维护阶段共需架子工8名,拆除阶段共需外架工20名。所有架子工均需持证上岗。
搭设阶段安排2名施工员配合测量放线工。
3.4 材料准备
本工程外架、卸料平台所用的钢管、扣件、型钢基础垫板均由租赁公司提供。脚手板和其它材料由项目部自行采购。
主要材料计划(见附件一计算书)。
材料视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进场。
3.5 机具准备
搭、拆架子所需机具主要有架子扳手、吊线,由架子工自备。
项目部应配备如下检查工具:
名称 数量 用途
扭力扳手 1把 检查扣件拧紧力度
游标卡尺 1把 检查焊接钢管外径和壁厚、外表面锈蚀深度
塞尺 1把 检查钢管两端面切斜偏差
钢卷尺 1把 检查钢管弯曲程度和搭设中的距离或长度
水平尺 1把 检查水平杆高差
角尺 1把 检查剪刀撑与地面的倾角
3.6 技术准备
施工前应按要求向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工作技术交底。人员变动后应重新交底。
4 脚手架构造要求
4.1 总的设计尺寸
立杆纵距1.5m,横距0.8m(可平铺三块竹串脚手板),排架步距1.8m,脚手架限高取48m(总高46m,取6m杆长的倍数)。外排架设全封闭密目安全网(每10cm×10cm2300孔)。(平面布置如下)

4.2 纵向水平杆
纵向水平杆要求设置在立杆内侧,长度不宜小于三跨。
接长宜使用对接。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接长如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
本工程使用竹串脚手板,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4.3 横向水平杆
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横向水平杆两端均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横向水平杆靠墙一端外伸长度不小于300mm,以满足铺一块脚手板的要求。靠墙一端离外墙装饰面距离不大于100mm(符合JGJ130-2001中6.2.3和7.3.6要求)。
4.4 脚手板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外墙装饰面150mm。
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
脚手板的铺设可对接平铺,也可搭接铺设,搭接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下图)。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取150mm,板长两端应与支承杆可靠固定。
4.5 立杆
内立杆距外墙边200mm。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
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下端第一根立杆交错用6m杆和3m杆相互错开。
4.6 连墙件
为了便于施工,本工程采用刚性连墙件,连墙件水平方向沿每根框架柱设置,高度方向隔步设置。
本工程连墙件拉结在框架柱上。立杆安装时,宜尽量选择靠近框架柱的位置,以满足JGJ130-2001中6.4.2连墙件“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不属于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连墙杆内外两个受力方向均应采用不少于两个直角扣件固定。
4.7 门洞
脚手架应在安全通道出入口处设置门洞。
门洞处挑空一根立杆。门洞处的空间桁架,除下弦平面外,应在其余5个平面内设置斜腹杆。斜腹杆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安全通道处的门洞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口1至2步(外排架2步,内排架1步)。
安全通道、卸料平台、井架通道不得与脚手架杆件连接。
门洞做法如下图:

门洞做法
4.8 剪刀撑
剪刀撑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连续设置,斜杆与地面的倾角按45°控制。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
4.9 扣件
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 ,且不应大于 。
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10 基础
脚手架脚使用300×300mm砼作脚垫。
4.11 上人斜道
当室内楼梯受施工影响不能正常使用时,可在架体内搭设临时简易上人斜道。斜道宽度0.8米,斜道坡度不宜大于1:3。沿架体内排设单侧扶手栏杆。扶手栏杆高1.2m。
上人斜道采用之字型斜道,斜道附着外脚手架设置,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在 和 南侧各设置一条人行斜道。
5 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施工工艺
5.1 落地脚手架搭设施工工艺
落地脚手架搭设的工艺流程:场地平整、夯实→砼基础浇筑→定位设置通长立杆垫板→排放纵向扫地杆→竖立杆→将纵向扫地杆与立杆扣接→安装横向扫地杆→安装纵向水平杆→安装横向水平杆→安装剪刀撑→安装连墙件→扎安全网→作业层铺脚手板和挡脚板。
根据构造要求在建筑物四角用尺量出内、外立杆离墙距离,并做好标记。用钢卷尺拉直,分出立杆位置,并用小竹片点出立杆标记。垫板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垫板必须铺放平稳,不得悬空。
在搭设首层脚手架的过程中,沿四周每框架格内设一道斜支撑,拐角处双向增设,待该部位与脚手架与主体结构的连墙件可靠拉结后方可拆除。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两步时,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连墙件搭设完毕后方可拆除。
双排架宜先立内排立杆,后立外排立杆。每排立杆宜先立两头的,再立中间的一根,互相看齐后,立中间部分各立杆。双排架内、外排两立杆的连线要与墙面垂直。立杆接长时,宜先立外排,后立内排。
5.2 脚手架的拆除施工工艺
拆架程序应遵守由上而下,先搭后拆的原则,一般的拆除顺序为:安全网→拦杆→脚手板→剪刀撑→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立杆。
不准分立面拆架或在上下两步同时进行拆架。做到一步一清、一杆一清。拆立杆时,要先抱住立杆再拆开最后两个扣。拆除纵向水平杆、斜撑、剪刀撑时,应先拆中间扣件,然后托住中间,再解端头扣。所有连墙杆等必须随脚手架拆除同步下降,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应保证拆除后架体的稳定性不被破坏,连墙杆被拆除前,应加设临时支撑防止变形、失稳。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钢管的高度(约6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连墙件。
6 目标和验收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表3.0.4-1总分10分,要求全部符合要求,达到10分。
检查和验收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JGJ130-2001,2002年版)8.1、8.2要求。
7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7.1 材质及其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
扣件的紧固程度不应小于 ,且不应大于 。对接扣件的抗拉承载力为3kN。扣件上螺栓应保持适当的拧紧程度。
对接扣件安装时其开口应向内,以防进雨水,直角扣件安装时开口不得向下,以保证安全。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钢管有严重锈蚀、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禁止使用有脆裂、变形、滑丝等现象的扣件。
外脚手架严禁钢竹、钢木混搭,禁止扣件、绳索、铁丝、竹篾、塑料混用。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2 脚手架搭设的安全技术措施
脚手架的基础必须经过夯实处理满足承载力要求,做到不积水、不沉陷。
搭设过程中应划出工作标志区,禁止行人进入,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严禁在无人指挥下作业。当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扣件时必先告诉对方,并得到允许,以防坠落伤人。
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脚手架及时与结构拉结或采用临时支顶,以保证搭设过程安全,未完成脚手架在每日收工前,一定要确保架子稳定。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得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在搭设过程中应由安全员、架子班长等进行检查、验收。每两步验收一次。
7.3 脚手架上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结构施工阶段外脚手架每支搭一层完毕后,经项目部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班组长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拆除脚手架部件。
严格控制施工荷载,脚手板不得集中堆料,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确保较大安全储备。
施工时不允许多层同时作业,同时作业层数不得超过一层。
当作业层高出其下连墙件3.6m以上,且其上尚无连墙件时,应采取适当的临时撑拉措施。
定期检查脚手架,发现问题和隐患,在施工作业前及时维修加固,以达到坚固稳定,确保施工安全。
7.4 脚手架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
拆架前,全面检查待拆脚手架,根据检查结果,拟订出作业计划,报请批准,进行技术交底后才准工作。
架体拆除前,必须察看施工现场环境,包括架空线路、外脚手架、地面的设施等各类障碍物、地锚、缆风绳、连墙杆及被拆架体各吊点、附件、电气装置情况,凡能提前拆除的尽量拆除掉。
拆架时应划分作业区,周围设绳绑围栏或竖立警戒标志,地面应设专人指挥,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拆除时要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需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扣件时,应先通知对方采取防范措施,以防坠落。
在拆架时,不得中途换人,如必须换人时,应将拆除情况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开。
每天拆架下班时,不应留下隐患部位。
拆架时严禁碰撞脚手架附近电源线,以防触电。
所有杆件和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准在杆件上附着扣件或两杆连着送到地面。
所有的脚手板,应自外向里竖立搬运,以防脚手板和垃圾物从高处坠落伤人。
拆下的零配件要装入容器内,用吊篮吊下;拆下的钢管要绑扎牢固,双点起吊,严禁从高空抛掷。
7.5 文明施工要求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等,现场严禁吸烟。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爱护场内的各种绿化设施和标示牌,不得践踏草坪、损坏花草树木、随意拆除和移动标示牌。
严禁酗酒人员上架作业,施工操作时要求精力集中、禁止开玩笑和打闹。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定期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发上岗证,凡患有高血压、贫血病、心脏病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者,一律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上架子作业人员上下均应走人行梯道,不准攀爬架子。
护身栏、脚手板、挡脚板、密目安全网等影响作业班组支模时,如需拆改时,应由架子工来完成,任何人不得任意拆改。
脚手架验收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改,如需做局部拆改时,须经主管工程师同意后由架子工操作。
不准利用脚手架吊运重物;作业人员不准攀登架子上下作业面,不准推车在架子上跑动,塔吊起吊物体时不能碰撞和拖动脚手架。
不得将模板支撑、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及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任意悬挂起重设备。
在架子上的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拆动脚手架的所有拉接点和脚手板,以及扣件绑扎扣等所有架子部件。
拆除架子而使用电焊气割时,派专职人员做好防火工作,配备料斗,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溅落。
脚手架使用时间较长,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检查,发现基础下沉、杆件变形严重、防护不全、拉结松动等问题要及时解决。
要保证脚手架体的整体性,不得与井架一并拉结,不得截断架体。
施工人员严禁凌空投掷杆件、物料、扣件及其他物品,材料、工具用滑轮和绳索运输,不得乱仍。
不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袋内,防止掉落伤人,登高要穿防滑鞋,袖口及裤口要扎紧。
脚手架堆放场应做到整洁、摆放合理、专人保管,并建立严格领退料手续。
施工人员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确保脚手架施工材料不浪费。
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地点随拆随运,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拆下的扣件和铁丝要集中回收处理。应随时整理、检查,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妥善保管。
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大雾、大雨天气停止脚手架作业。在冬季、雨季要经常检查脚手板上有无积水等物。若有则应随时清扫,并要采取防滑措施。
8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本外架施工和使用期间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如下,应重点检查:
钢管上严禁打孔。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⑹ 建筑工程什么时候能砌砖,砌砖前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人工砌砖平均每日的工作量是多少求施工员回答

架子拆了就可以砌筑了,看你什么砌砖,如果是红砖的话,就要洒水的,有的砌砖不用洒水的,红砖一个熟练瓦工,一天大概可以砌筑1800左右,标砖哦!

⑺ 建筑工程砌筑工程定额需要注意什么

(1)本项目中标准砖尺寸为240mm×115mm×53mm。

(2)本项目中多孔砖、空心砖、砌块按常用规格编制

⑻ 建筑工程上基础砌砖的作用

砖墙是基础防护措施。它起的作用一个方面是保护基础边坡稳定,防止边坡塌方和雨水冲涮边坡及水泡基坑;另一方面的作用就是作为基础的一部分,既是防水、隔离层,又起着永久模板的作用。

⑼ 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工程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 堆放、清除废弃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种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产生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合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 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级、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当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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