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出处在哪里
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扩展阅读
要充分认识和落实好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的分工要再明确
“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各级领导对所管辖的范围,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不能认为安全管理只是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领导班子分工对所分管单位或部门同样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谁主管谁负责”责任要再分清
安全管理部门是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他们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示、各项决议,并监督各单位贯彻执行和落实,检查、指导、帮助、督促各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协助企业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谁主管谁负责”的意识要再加强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的提高是势在必行。因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各项安全工作的执行者,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责任心的好坏,工作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该企业的安全管理。
4、“谁主管谁负责”的能力要再提高
企业员工是企业的生产者,设备的操作者,能够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首先发现并能在第一时间排除安全隐患,及时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培养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1)要通过开展对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老员工的日常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强化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使其在生产过程中时时刻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放松,牢记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
2)通过岗前安全教育,让员工充分了解自己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及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从而使员工从心底里真真切切感受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3)员工要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自觉地规范行为,提高安全识别和处置能力,在遇到险情时,能够不慌乱,沉着冷静地应对,在第一时间把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防止事态的扩大,充分体现安全工作从我做起,以我为主的责任意识,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中得到进一步深化,为企业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B. 用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保证安全生产,要做到哪三严
要以结果为导向,采取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确保安全生产。他强调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答实两个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责任具体到各个环节、岗位和员工;镇街要切实发挥安全网格员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的作用;所有执法部门要立即展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按照“四个一律”进一步严格执法处罚;常态化督导组要强化安全督查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组织专家“会诊把脉”,确保隐患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一律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制度。
C. 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区别,具体一点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角色义务,即职责;第二,指由于行政人员在没有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受到否定性的批评、惩罚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责任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或总和。
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执法实践看,主要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过责法定原则。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过错和对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应受哪些行政处分,都应有一定形式的规范文件或条文加以明确规定。
(2)过惩相适应原则,也称过惩相当原则。就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惩处的轻重,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罚不当过的现象。
(3)责无旁贷原则,或称责任自负原则。对违法失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集体违法失职的共同行为,也不能搞法不责众,也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更不允许出了问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
(4)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通过惩处违法失职行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引以为戒,达到警戒、防范的效果。
D.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答案对吗
领导问责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责。
E.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F. 安全生产年的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坚持关口前移。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管理的职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
(四)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行业、地区和企业,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发生的事故都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安全素(一)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安全培训体系,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继续抓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强化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劳动监察,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对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办好职业学校,提升各类人才的安全素质和水平。
(二)加强安全宣传工作。着力抓好“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各项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知识。要将安全宣传工作日常化,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举办“安康杯”竞赛等安全宣教活动,推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
(三)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交流制度,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加强对政府负责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金安”工程信息化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提高执法能力,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激发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就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
六、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一)加大安全投入。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继续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和小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各项安全费用的审计监督,保证投入到位、专款专用。
(二)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大力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集成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支持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把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内容,做到安全技术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加快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高危行业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烟花爆竹企业提升改造等制度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整合各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探索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试点,加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研究推广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及技术。加快推进矿山救援、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快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
(五)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以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等法规的制定工作。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
七、加强组织协作,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一)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配合,充分发挥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作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尾矿库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追究等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制度。要落实和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安全指导、安全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事故查处以及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制订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具体措施,以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以及春节、全国“两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汛期等为重点,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和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G. 问责制的安全生产
在安全生产中引入问责制,其本质在于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强化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自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地方规章,对一些事故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对有因工作失职造成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2009年11月,浙江省委、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除规定对党委、政府相关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外,还明确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实施,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改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安全事故,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形成了一些误区。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组织中的特殊群体,必须理性地看待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研究当前问责环境中的应对策略,并做好相关工作。
H.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职责有和区别
职责:职务上应尽的责任;职务和责任
责任制:是具体规定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工作范围、应负责任及相应权力的制度。
企业中的责任制度又可分为两种:
1、部门责任制。它是针对企业中某个管理部门的责任制。例如企业中的生产、计划、质量、供应等职能科室的责任制度,它要规定各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工作范围、拥有权限、协作关系等内容。
2、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因对象的不同,又可再分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
1)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是为了各个管理工作岗位规定的责任制,它是将上述管理部门的责任制,分别落实到每个管理人员和岗位。
2)工人岗位责任制是针对各个工人岗位的生产和工作的责任制度,规定每个岗位都应干什么和怎么干等内容。
3)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是为了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规定的责任制度,如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守则、车间主任职责条例、班组长工作条例等。除了规定各级干部应共同遵守的责任制度外,还要为各个专门领导岗位规定各自的专责制。
“责任制”既贯穿制度本身,又着重体现在总结评审环节。它是一种以原定或修正的计划为考评依据,通过对个人或部门工作事项的评估、考核,实施问责制的行政行为。优胜劣汰、奖优罚懒、弘扬先进、审批落后等内容,是实施责任制的目的所在。
I. 用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保证安全生产,要做到哪三严
要以结果为导向,采取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确保安全生产。他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责任具体到各个环节、岗位和员工;镇街要切实发挥安全网格员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的作用;所有执法部门要立即展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按照“四个一律”进一步严格执法处罚;常态化督导组要强化安全督查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组织专家“会诊把脉”,确保隐患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一律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制度。
J. 问责制的推行
(一)明确岗位责任。要通过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工作分工和工作责任,对各岗位作出尽可能完备、细致的规定,要明确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以便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能够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也让员工真正领悟自己岗位所负责任的内涵,认识到履行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明确工作事项。对年度工作,要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如产值、任务开发、综合效益、安全质量等。对日常工作,要求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部根据年度目标,每月底上报次月工作计划,由办公室汇总后用电子邮件下发,月底对照月初工作计划进行总结和分析,再制定下月工作计划。为什么我们常遇到更换一个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都会暴露出许多问题,其原因就是我们许多事情未能跟踪落实,一些问题一直捂着,换人之后才暴露出来,有时等发觉之时已非常严重。
(三)制定问责文件。在问责文件中,一是要确定问责事项,明确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或事情启动问责程序;二是要规范问责程序,就是要规定在问责事项发生后,谁来启动问责程序,如何确定问责对象、如何核查、如何追究等;三是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申诉的权利。
(四)实施问责。就是在平(日)常工作、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当发现问责事项后,相关部门依照问责文件启动问责程序,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安排确定问责对象,并做到问人与问制同时进行,在事情发生后不仅对人进行问责,还要进行制度层面的问责,进而进行制度的改进,不能白交学费,要研究产生事故的根源,看问题究竟发生在哪个环节?是制度存在缺陷,是执行不力,还是监督未能到位。
(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问责制的真正实行,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支持。要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对现有的规定、制度认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整合的要整合,以增强其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本着开拓创新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既要着力解决有关问责的实体性规范的空当问题,又要着力解决现有制度有关问责规定的细化和配套问题,还要着力解决确保问责制度都能得到有效的运用和执行的程序和机制问题。一般应建立或修订员工处罚条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党委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六)营造问责文化。在问责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之后,单位领导要带头大力倡导并实施问责制,从而变成为大多数员工共同遵守的制度,必须让全体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参与进来,让员工感到自己参与了公司管理,从而营造出问责文化。具体做法:可以运用各种方法和工具,让单位领导和大家一起认真地思考和研讨:我们为什么要问责,我们为谁问责,我们问责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如何达到目的?我们以什么样的态度和观念来对待问责?我们的公司应该提倡什么?不提倡什么?……
误区与影响
事故型问责现象比较普遍,安全管理绩效体系建设尚不到位。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要是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追究,问责时忽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难有效控制性”等因素,往往是出了事故就归咎于国有企业领导监督不力,就要被追究责任。加上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容易产生“无法控制的被动指标突破必须承担责任,能够控制的主动指标做好了也无法减免责任”的现象,造成一些工作责任心强、安全管理绩效突出的人员也同样受到处理,无法真正实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促使各级履行相应责任”的目的,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工作。
对号入座型问责现象常常出现,问责标准体系建设显得滞后。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直接问责,问责制过分简单化、扩大化,往往是将发生的事故严重程度与处理相应职级的干部相联系,不管具体情况,一味追究责任。加上国有企业管理层级较多、业务复杂,内部又缺乏明确而规范的标准范围和责任边界,容易造成被问责人员范围扩大,救济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挫伤了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容易产生“出了事故是不走运造成的,只能自认倒霉”等不正确思想,使问责制背离实施的初衷。
责任推托现象明显存在,安全管理标准要求日趋提高。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等规定的出台,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问责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道路,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安全生产“调子过高、门槛过高”等现象。如有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出台规范性制度时,为了减少自身的责任,不考虑国情、企情,一味就高不就低;在出台文件、布置工作时一味高标准严要求,使企业难以落实,甚至将本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企业,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表面上十分重视,形式上轰轰烈烈,但实际效果不佳。
建立规范的问责与安全管理体系
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树立“权责统一”理念。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加大内部问责力度,改变部分领导人员存在的“权力意识强、责任意识弱”等现象,强化“权力与责任两者对等、不可分割和成正比”的观念,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树立“依法生产经营”理念。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树立“奖优罚劣”理念。通过将安全生产管理与生产经营绩效一起考核,与日常考核、年终奖惩兑现挂钩,与职务晋升挂钩,切实增强各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创新工作方法,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问责“防火墙”。明确各级权责,细化问责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问责的责任体系。一方面,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边界,通过开展安全管理现状评估和风险分析,清除职能重叠、交叉、模糊不清之处,科学划分企业各部门、母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采用列举式的方法对各单位职责作出具体、明确、详实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母子(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等责任。另一方面,要实现问责对象明晰化,在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细化到每个具体从业人员,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同时明确问责内容和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科学性。
实施绩效管理,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筑牢企业安全生产问责的免责基础。一是引入安全管理绩效评估,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危害控制程度、安全素质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入手,研究主动考核指标体系。深化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科学确定安全管理绩效目标,实行企业内部考核与群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二是通过评估企业内部各单位安全生产执行标准、执行程序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从“事故型问责”向“日常型问责”转变作出有益探索,真正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到位。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修订工作,督促各子(分)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和有关行业安全标准、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装备、安全环境和安全操作标准,同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本着“不走过场、不搞形式、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坚持不懈地抓好班组、车间等一线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同时,严格控制安全生产准入条件,通过编制《承包承租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指引》,落实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严把安全生产源头,有效预防和减少协作单位安全生产事故。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要坚决避免承担过度责任,对工作中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存在的分歧,通过认真研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结合企业的法定职责,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行使职权,有理有节地反映企业的诉求,争取理解与支持,努力减小被问责的风险。要努力保障被问责人员的救济权利,对当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重事后”、“轻过程”问题,从推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本质出发,大力呼吁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
转变,从“被动指标问责”向“主动指标问责”转变,完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监督机制,在本质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安全生产中引入行政问责制,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化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促进和谐企业的建设。只要企业上下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同时规范建设内部问责体系,加快实施以绩效为导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必将推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良好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