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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人均收入

发布时间:2020-12-13 09:18:54

1. 建筑业总产值和工程结算收入有什么区别

1.建筑业总产值
建筑学术语。建筑业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以价值表现的生产回总量,是反映建筑业答生产成果的综合指标。通过它可以了解建筑业的生产规模、发展速度、经营成果,并为国家制订经济建设计划提供依据。
2.工程结算收入
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2. 建筑业产值如何计算

建筑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单价法”计算,即按照一定时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再加上一定比例的费用计算。计算公式为:

建筑工程产值=∑[预算单价×实际完成的实物量×(1+间接费率)]

×(1+计划利润率)×(1+税率)

建筑安装产值=∑[安装预算价格×实际完成的实物量+已完工程的基本工资

×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1+税率)

为了简化施工产值的计算方法,也可按“部位进度法”计算。即把一个工程的价值分为若干部分,如一幢房子可以分为基础部分、结构部分、装饰部分,按实际工程进度分别计算各部分的施工产值。

也可以先按扩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价值,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价值占单位工程总价值的比重,然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价值,估算出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

(2)建筑业人均收入扩展阅读:

建筑行业里完成产值就是说一个工程从开工之日开始到竣工验收,经过很多部门都签字认可可以完工,就是最后的《工程竣工验收单》还要质检部门的备案.施工产值计算。

一般与编制施工图预算所用的方法相同,即以实物工程量乘预算单价,加上施工管理费、独立费(指施工管理费以外单独计算的费用)、利润和税金. 建筑业总产值的价值构成有两部分:

①建筑生产活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即材料、燃料、结构件、固定资产折旧等转移价值.

②在建筑生产活动中新创造的价值,如税金、利润、工资、利息支出等.

从建筑业总产值中扣除转移价值即为建筑业净产值,是国民收入的组成部分.由于它不受转移价值的影响,能较确切地反映企业贡献的大小,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可据以全面考核企业经营的经济效果,所以在核算指标体系中,已日益受到重视.

计算方法原则上按“工厂法”计算,即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对象,按其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产值,企业内部不重复计算。计算总产值的价格,施工产值按施工图预算价格或按合同规定的包干价格计算;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产值和其他产值,均按现行价格计算。

3. 建筑业的利润率是多少

从上市公司的年报来看,中国中铁、中国铁建这类交通基建类施工企业的产值净利润率基本在1%左右,毛利润能够达到7-8%,利润很少。

4. 建筑业产值与建筑业工程结算收入有什么关系收入大于产值是否正确。

一、建筑业产值的价值构成有两部分:①建筑生产活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即材版料、燃料、结权构件、固定资产折旧等转移价值。②在建筑生产活动中新创造的价值,如税金、利润、工资、利息支出等。二、所以,从上述定义和内容可以看出:工程结算收入只是其中的一部份,而收入大于产值是不正确的。

5. 建筑业总产值与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区别它们之间关系急。

【1】建筑业总产值=已结算工程款及未结算工程款之和
【2】企业总收入=各种收入之和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建筑企业已收到工程款
【1】》【2】>[3]

国际会计师提供

6. 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插收入与成本

一、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是在工程完工结算后确认收入和版成本的。 二、帐务权处理 1、收入的确认结转 (1)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2)工程完结算后,结转收入 借:预收帐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3)同时,将收入结转到利润中 借:工程结算收入 贷:本年利润 2、成本的确认及结转 (1)工程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它直接费支出时 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2)工程完工结算后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3)同时,将成本结转到利润中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 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周期长,与其他行业不同,实际工作中,收入和成本的结转都是在完工结算后。

7. 建筑业总产值和工程结算收入有什么区别

【1】建筑业总产值=已结算工程款及未结算工程款之和
【2】企业总收入=各种收入之和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建筑企业已收到工程款
【1】》【2】>[3]

8. 建筑业总产值与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区别它们之间关系急。

【1】建筑业总产值=已结算工程款及未结算工程款之和
【2】企业总收入=各种收入之和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建筑企业已收到工程款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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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请问现在的建筑企业的薪资是怎么分配的拜托各位大神

1、建立投资者对企业工资分配增长指导线的宏观调控机制。目前国家虽然对建筑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还维持着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两低于”办法,采用动态的弹性工资计划确定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而企业如何增加工资总额和提高职工收入呢?企业应根据效益的情况增加或减少职工的收入水平。根据建筑行业的状况笔者认为其办法是依据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企业职工人均收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50%以内的,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增长控制在13%;高于50%~100%的控制在10%以内;高于100%~200%的控制在6%以内;高200%,年度内不能增加工资。由此控制个别企业工资增长过快和企业随意分配、自由分配的现象。 2、完善企业领导年薪制。企业的领导是最高决策层,在决策中要承担企业风险。一个正确的决策可使企业盈利,而一个错误的决策也会给企业带来灾难。决策本身就是风险,就是效益。因此,领导者应该“拿风险工资”--年薪工资。企业领导者的年薪由投资者或上级主管部门来确定,并承担监督检查的责任。年薪制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项组成。基薪应依据企业规模、资产保值增值和核定实现利润来确定。风险收入将根据超额完成利税多少的一定比例,年终核算后一次性发给。在确定基薪的按其40%分12个月平均发放,年终核算后其年薪收入总额的30%由企业保存,另立账户。以承担下年度未完成资产保值增值和实现的利润的责任,并视其多少按一定比例扣减,以此逐年类推,待经营者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者或到期解任后,剩余部分一次返还。 3、实行项目经理效益奖励工资制。项目经理要承担承包工程后组织施工的风险。一个好的项目经理可使所承包的工程达到优质和盈利;而在组织施工中不善于经营也会使整个工程造成亏损。所以项目经理要执行工程承包制,根据所承包的工程大小,在完成核定各项指标的前提下,按一、二、三级核定项目工程承包工资。其工资由管理层确定,每月由劳动人事部门按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费,待工程项目竣工后核算完成各项指标的,一次性付给承包工资,对盈利者搞一定的比例奖励效益工资。所创造的效益计入个人业绩,对造成亏损的也要按亏损额度扣减其工资。其剩余的亏损额度,待承担下一个工程盈利后先冲减上一个工程亏损部分,再进行分配。 4、实行管理人员效益工资制。管理人员工资,应执行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的模式。管理人员是辅助决策的管理层,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效益的高低,向管理要效益的道理就在其中,以施工企业看,企业的制造成本在下边,由各工程项目经理部和分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企业成本在公司,各种费用开支在公司,节约各种不必要的支出和创收同样是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因此,管理人员应根据责任的大小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在企业盈利后享受企业的效益工资分配。 5、实行工人计件或合同工资制。工人是具体操作人员,付出的是劳动和辛苦,不管企业赔赚他的付出已成现实,而且也创造了价值。这种价值是实实在在的,企业即使赔了钱也不是他们生产的产品不值钱,而是决策层和管理层的问题。作为工人是不能负这个责任的,他们只对产品的生产时间、数量和质量负责。换言之,只要工人干了活,符合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就应付给合理的报酬。因此工人的工资可采取以项目经理提出条件,包括每个岗位 的工资水平,在劳务人才市场招聘时经双方协商确定收入水平,并签订上岗合同,工资由劳务人才市场发放。公司管理层可规定每个岗位的最低收入标准,来达到制衡机制的建立。 6、实行按资分红和按劳分配工资制。目前,税后利益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另一种是实行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按劳分红相结合的办法。笔者认为后者更能体现对企业职工按劳动贡献和出资多少的分配机制。但是企业应根据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确定不同的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的比例。企业要健康发展和调动职工为企业多创效益。从国家而言,要使建设单位规范投资法制化,要调整建筑业预算,使施工企业在建筑行业中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产业,加上施工企业按常规的生产模式完成工程任务后,形成利润最大化,才能调动出资者的积极性,才能利于于施工企业的发展。 总之,领导者和项目经理是风险的承包者,收入应与承包挂钩,承包盈利则年终或项目结束按比例享受收入,承包亏损则赔偿罚金;管理人员每年按企业效益的情况,岗位工资是浮动的,年底视利润多少享受效益工资;工人按劳分配,不承担风险,该给多少与承包的项目经理双方协商。 综上所述,一个符合实际的现代企业的分配模式,它可以推动企业内部机制的转换,调节好组织机构,极大地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步入市场的活力,在更高层次上形成新的生产力。

10. 建筑行业收入怎样确认

两种方法:
第一种,收到钱就做收入,没有收的钱就不做收入。
第二种,开发票就做收入,不开发票就不做收入。

对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咨询员答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该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企业所得税上一律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对不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具体确认标准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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