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建筑工地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有哪些
“筑讯中国”网为复你解答:
规定中所称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各类特种设备。
2. 建筑工地那些算特种设备,请写在下方。谢谢!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有:施工电梯又叫施工升降机,门座式起重机,自行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载人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用机动车辆等。
3. 建筑施工工地载人升降机是特种设备吗
只要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就属于特种设备。
依据:《特种设回备目录》(2014年第答114号)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4. 建筑工程特种设备有哪些
建筑工程中的特种设备有: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版式提升脚手架、门权式脚手架、起重吊装设备。
特种设备都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特别注意加强特种施工设备在建筑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而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5. 特种设备报装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各有哪些义务
建设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备案,施工单位办理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和监检手续
6. 建筑工程特种工有哪些
特种工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工 -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电作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7. 特种设备进行作业时,甲方建设单位有哪些职责
甲方代表应该身具“协调管理”兼“技术管理”的角色,代表业主对版整个工程项权目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实行管理和监督,所以实际上也是一个总体协调和管理者。
在协调方面,又分对外协调和对内协调,对外负责协调部门、业主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对内综合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实现整个项目按期投入使用。
2.在施工方面
甲方代表不可能代替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检员来管理工程质量,他的工作重心应该以协调为主,但也不能放松施工管理,所以要充分利用和管理好监理和施工管理人员,对整个工程进行宏观和微观方面的管理。
8.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回特殊种类作业的答从业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规定的特 种作业人员中,机电安装企业有焊工、起重工、电工、场内运输工(叉车工)、架子工等。
管理要求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要求 :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年 7 月 1 号起施行)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机电安装企业中,主要指的是从事上述设备制造和安装的生产人员,如焊工、探伤工、司炉工、水处理工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焊工、探伤工、司炉工、水处理工等的培训、考试、发证及上岗的管理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
9. 桥梁建设中特种设备有哪些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专瓶,属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