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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缴所得税分录

发布时间:2020-12-12 13:30:37

㈠ 对建筑安装企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何规定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专程指挥部、属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省内(含宁波)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注:此条为浙江省规定,其余省份应按照当地省规定执行。

㈡ 建筑企业开发票,税务征收2%预缴企业所得税,怎样做完整的分录,十分感谢。

借:应缴税费——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意思是预缴税款

建筑业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建筑业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1〕156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㈤ 建筑业所得税怎么算的,怎么缴纳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缴纳分两种情况:
1、查账征收。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利专润总额为整数时,按属季预缴,年末汇缴,多退少补。
计算如下:
季度应纳所得税=(1季度利润+2季度利润+3季度利润+4季度利润)*所得税税率(25%)
2、核定征收。一般按照开发票额度计算,目前我们是按照收入额乘以9%,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5%)
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开发票金额*9%*25%

㈥ 建筑企业预缴营业税,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㈦ 建筑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可以税前扣除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可以扣除预交金额.

㈧ 请问工程单位已经预缴了百分之二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请问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会计分源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借: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库存现金

㈨ 异地施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227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㈩ 建筑企业收入,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关键问题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内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容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BR>扣除的费用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的,因此,建议向税务机关咨询具体的操作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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