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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建筑业房地产营改增税率

发布时间:2020-12-11 17:50:05

A. “营改增”后企业应重视哪些税收风险

一是重视未分别核算各类营业收入,被税务机关从严征收带来的税收风险。部分“营改增”企业没有按照纳税需求分别核算各类收入,在申报纳税时临时拆分各类收入,此举难免会造成申报数据的混乱和不准确,税务机关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严征税,由此使部分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比如部分涉及“营改增”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核算方法,没有将改征为增值税的有关涉税收入从原属于营业税范围的收入中准确划分出来单独核算,在申报纳税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并重新核定了增值税的有关收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很可能会给企业税负造成不利影响,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是重视发票使用不当产生的税收风险。面对税制改革,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目前,“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纳税人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三是重视违规操作抵扣被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税收风险。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获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由于企业没有完全适应“营改增”带来的涉税变化,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或违规操作抵扣,从而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四是重视财务核算不健全带来的税收风险。增值税纳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纳税企业更为复杂,要求也更加严格,营业税依据各项收入和对应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而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和“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下的各个明细账,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必然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五是重视因分不清“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造成无法享受优惠的税收风险。在增值税的制度安排中,减免税安排一般非常慎重,因为减免税容易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的完整性。但是,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减轻试点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目前,“营改增”税收优惠很多,但当事企业必须看清楚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营改增”对特殊服务收入分别施行了免征、零税率、退税等税收优惠,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支持、鼓励某些特殊行业或对象的发展。但是,部分“营改增”企业习惯于沿用以往缴纳营业税时期的核算方法,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各项服务收入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结果被税务机关取消了免税、减税的优惠。

B. 营改增后,销售代金券缴增值税吗

代金券类似于销售预付卡,税总(2016)53号专门对销售预付卡业务作出了相关规定,销售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和您分享一个中国税务报看到的涉及代金券业务的案例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

某商场为推动消费者下载使用其客户端,对首次下载并安装其客户端的注册客户可以50元购入100元代金券。客户取得该代金券到该商场购物,可直接抵减价款但不能退款。商场销售该代金券及客户凭该代金券购物应如何缴税,开票及做账?

税收政策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销售代金券

客户以50元购入100元代金券时,商场取得预收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该代金券性质与预付卡相同,即以50元购入100元预付卡,到购物结算时以该代金券所注金额100元抵减部分价款。商场销售代金券时,不能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虽然代金券金额为100元,由于商场收款金额为50元,应按5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50元不征税增值税发票,不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中。

商场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客户购物

客户拿代金券到商场购买商品时,由于代金券所注金额与原销售代金券的实收金额不一致,该差额属于商场对客户的销售折扣,商场需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商场不能按商品销售金额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使用代金券时,代金券部分商场不能向客户开票,仅对客户补付货款部分开具发票,如果客户不需补付价款,商场不应向客户开具发票。

比如,客户到商场购入234元的杯子,使用1张50抵100的代金券,实际支付134元。商场应按134元金额向客户开具发票,发票备注栏可注明"使用50抵100代金券一张"。增值税申报时,含税销售额134元作为已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含税销售额50元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如果实收134元未向客户开具发票,则按含税销售额184元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34

其他应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4

那么,原本卖234元的杯子,实际只卖184元,是否会被税务机关界定为没有正当理由的价格明显偏低情况而被核定销售额呢?对此情况,商家有发售代金券的计划和文件,属于正常的市场推广活动,虽价格偏低但不应界定为无正当理由情况,通常不存在调整销售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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