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最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规划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公用基础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不得建设小城镇;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小城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要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生态环境和高起点、高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
编制小城镇规划,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旗县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并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小城镇规划包括建制镇规划和集镇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
编制集镇规划,应当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
第九条小城镇规划期限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近期为五年至十年,远期为十五年至二十年。
第十条建制镇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工矿区、林区建制镇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镇区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苏木乡域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苏木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小城镇规划批准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小城镇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小城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小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在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十九条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禁止在批准临时建筑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并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一)跨度、跨径6米以上的建筑;
(二)高度4.5米以上的单层建筑及二层以上的楼房;
(三)混合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承担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登记验证。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确保工程质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二十五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要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定位验线。
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准开工,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居民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开工前,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开工,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准建证,派员到实地定位验线。准建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建设项目,由旗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其他小型建设工程,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建制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镇的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产权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时,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产权变更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规划建设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妥善安置。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小城镇规划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章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城乡各行业应当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投资兴建公用基础设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苏木乡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足额返回苏木乡镇,专项用于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小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和占用道路;
(二)在公用基础设施管线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取土、作业及堆放物资;
(三)向泄洪渠、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占用、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六)损坏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输变电、通讯、测绘标志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小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好小城镇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生产环境。严禁污染项目向小城镇转移。
第四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必须拆除、清理、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家畜家禽实行圈养,严禁散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三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未按照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小城镇规划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小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建住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未按照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四)未办理开工手续的;
(五)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并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一)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
(二)未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在小城镇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❷ 内蒙古哪里能办理房屋建筑施工资质
没有合适的中介,建议直接 给找当地建委。建立关系自己 慢慢办理
❸ 内蒙古为何要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由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18年8月起实施,有望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这一顽疾。
《办法》明确了预防和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监管责任。各有关成员单位能够通过各自的实名制管理用户端,及时掌握施工项目的情况、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和工资发放等相关信息,既能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又能为及时处理工资纠纷,同时也为信访部门提供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依据。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及工资保证金管理,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建筑业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与实名制信息平台对接的银行设立建筑工人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并为建筑工人办理工资卡。内蒙古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应当在企业工商注册地开设。外埠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应当在承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开设。(
❹ 如何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办理外地企业资质准入手续
要领申请表,然后填写。
具体资料: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八)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申报资料附件
1、HSE承诺;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
6、有效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资质)证书及其它资格(资质)证书;
7、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资料;
8、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已核发的HSE准入证;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9、单位近三年工程服务的质量、安全与环保业绩证明资料;
10、年审单位应提交用户对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安全与环保业绩考评资料及其它证明文件;
11、附录1 中提及的相关资料;
12、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除提交复印件外,在申报时还应提供证件(书)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
(一)油气田建设工程施工类
(二)建筑工程施工类
(三)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类
(四)检测、检验类
(五)防腐保温工程施工类
(六)安防工程施工类
(七)环保工程施工类
(八)防雷工程施工类
(九)自动化控制工程服务类
(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治理施工类
(十一)货物运输服务类
(十二)其他需实行准入管理的专业工程技术服务类别
目 录
1、HSE承诺
2、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资格审查表
3、承包商基本情况表
4、承包商单位简介
5、承包商主要设备、设施明细表
6、承包商主要岗位人员明细表
7、承担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履历表
8、承担工程(项目)主要安全人员履历表
9、代表工程(项目)HSE业绩自评表
10、承包商HSE准入推荐表
11、对承包商HSE监督检查记录
12、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
13、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资料
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证书及其他行政许可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等
14、企业主要人员资格证书
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资质)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资质)证书等
15、员工及外聘工工伤保险交费证明资料
16、其它工程服务质量、安全与环保业绩证明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用户反馈意见等
17、企业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岗位责任制
质量安全与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等
上述可能有相差,但估计都是差不多的,具体要领表格填写。
❺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资质备案怎么办理 需要材料、多长时间
外进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内容 A4 备注
1 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由机构负责人本人持四个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3
2 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3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需带身份证原件。 3
4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5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期为3个月以上。未满的需先年检。 3
6 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7 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8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下所有社保需提供个人对账簿或个人社保本。并需提供缴费大发票。 3
9 企业对进驻自治区办事机构负责人 任职文件、工程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原件及复印件 3
10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11 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家复印件(近三年) 3
12 企业对进驻自治区办事机构技术负责人 任职文件、高级工程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原件及复印件 3
13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14 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家复印件(近三年) 3
15 企业对进驻自治区办事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任职文件、工程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原件及复印件 3
16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17 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家复印件(近三年) 3
18 企业对进驻自治区办事机构经营负责人 任职文件、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19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20 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家复印件(近三年) 3
21 驻自治区机构办公场所 1、企业自有房屋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2、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出租房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1、外进建筑业企业年度(延续)备案是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请各相关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前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年度(延续)备案手续。
2、必须由外进建筑业企业驻自治区办事机构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前来办理。
3、《内蒙古外进建筑业企业年度(延续)备案申请提交资料表》是外进建筑业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性唯一依据,请妥善保存,遗失不补,每次申请年度(延续)备案必须携带,直至核发年度备案证书或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后收回。
❻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组织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社区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团体在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区(县)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市各社区档案管理。
第五条社区档案工作应同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在社区评级活动中,档案工作应同步达到相应等级。晋升甲级社区,档案工作应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晋升乙级、丙级社区,档案工作应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档案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社区应注意日常工作中形成文件的收集,具体收集范围见附件(《呼和浩特市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社区档案的整理应区分门类进行。社区档案可分为文书、科技、声像、电子、实物、会计等6大门类:
(一)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包括党建工作类、精神文明类、综合治理类、社区管理服务类、计划生育工作类、劳动民政工作类、环保卫生工作类、社区科普活动类等)或问题─年度分类,按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范》进行整理,按年度─问题或问题─年度排列编号;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设备档案按设备型号分类整理;
(三)会计档案按类别-年度分类整理编号;
(四)声像档案整理时应将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分别整理:
1、照片档案可按拍摄的时间先后顺序装册立卷,照片较多也可按类别立卷,并按卷编流水号,底片要与照片相符,每组照片要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
2、录音带、录像带按盒组成保管单位,并分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流水编制案卷号,盒上填写录音、录像说明。
(五)电子文件材料按年度归档,以盘为单位管理。
第九条社区文书档案一般在次年的6月底前归档;声像档案随时归档;基建档案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设备档案在开箱安装调试完毕归档;声像、电子材料、实物等随时归档。
第十条社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人员管理,有专柜保存。有条件的社区应建立档案室。
第十一条社区应配备适应需要的档案装具保管档案。要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虫、防光、防尘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二条社区档案工作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保密、立卷归档、借阅利用、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档案人员要根据需要编制必备的归档文件目录、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借阅利用手续。借阅档案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拆散、抽取、勾划、涂改、损坏和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档案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各类档案数量和利用情况的登记和综合统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呼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呼和浩特市城市社区居委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范围 期限
一、文书档案
1、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永久
2、党支部书记、委员任免批复长期
3、党支部工作目标考核材料长期
4、党支部会议、扩大会议记录长期
5、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短期
6、党员大会会议材料短期
7、在职、退休党员名册永久
8、党支部基本情况统计永久
9、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材料 (登记表、先进事迹等)长期
10、流动党员档案短期
11、精神文明协议书(责任书)长期
12、创建文明小区、文明楼组材料(申报表、 创建过程材料)长期
13、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材料短期
14、社区居委会与居民签订的文明公约短期
15、社区概况、沿革、大事记、自治章程等永久
16、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材料、居民公约短期
17、社区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议长期
18、社区例会会议的记录短期
19、社区换届选举材料长期
20、社区的规章制度、组织网络图长期
21、领导视察工作的讲话、题词长期
22、社区调解、处理各种矛盾的记录短期
23、社区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和实施材料长期
24、社区向上级的请示及上级的批复长期
25、有关评比表彰材料长期
26、社区居民调查登记表、户籍登记、健康登记等材料长期
27、社区服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长期
28、社区服务工作职责、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设置、活动记录长期
29、社区服务队伍(含志愿者)名册、活动记录长期
30、社区养老保险、优抚、特困户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名册、登记表、统计报表永久
31、社区下岗职工名册、劳动技能情况登记表长期
32、社区开展再就业培训及安置登记、就业情况统计报表长期
33、社区开展敬老、优抚、扶贫助残工作形成的材料及统计报表长期
34、社区服务工作目标责任状、签订的合同、工作规则及管理办法长期
35、政府部门关于发展社区服务的政策、规定、规划等短期
36、社区居民的健康登记卡等健康档案长期
37、社区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小结长期
38、治保网络、帮教对象、在押人员名册长期
39、治安事件记录长期
40、创建安全小区材料情况短期
41、群防群治工作材料短期
42、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民事纠纷调节 工作材料短期
43、有关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的人员名册、登记表、情况记录等方面的材料短期
44、房屋出租档案短期
45、调解记录及回访记录短期
46、卫生工作计划、总结短期
47、爱国卫生工作记录短期
48、精神病人看护人员名册长期
49、关于红十字会工作材料短期
50、居民健康档案材料长期
51、计划生育名册、育龄妇女体检、节育、奖罚等文件材料长期
52、上级机关颁发的社会双拥助残、扶贫、救灾 工作的规定、意见、通知短期
53、社区关于社区优抚、救灾工作的计划、总结、会议
❼ 跪求:外地施工企业进入内蒙古办理备案登记需要携带那些资料,最好有网站能说明
1、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
2、施工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施工合同等。
❽ 内蒙古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的开工审批
A6-1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A6-2_工程质量监督书
A6-3_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审查书
A6-4_施工许可证
A6-5_规划验线合格资料
管理资料
B1_建筑与结构
B1-1_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B1-2_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B1-3_分包方资质与分包合同
B1-4_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B1-5_计量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B1-6_施工日志
B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B2-1_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B2-2_分包单位招标、中标通知文件
B2-3_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
B2-4_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B2-5_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审批
B2-6_测试仪表的计量检定证书
B2-7_施工日志
B3_建筑电气
B3-1_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B3-2_分包单位招标、中标通知文件
B3-3_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
B3-4_建筑电气工程分包合同
B3-5_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审批
B3-6_计量仪表的计量检定证书
B3-7_施工日志
B3-8_系统试运行方案及审批
B4_智能建筑
B4-1_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B4-2_分包单位招标、中标通知文件
B4-3_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
B4-4_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B4-5_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审批
B4-6_测试仪表的计量检定证书
B4-7_施工日志
B5_通风与空调
B5-1_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B5-2_分包单位招标、中标通知文件
B5-3_企业资质证书、焊工的操作资格证书和相应类别管道焊接考核合格证书、系统调试检测人员证书
B5-4_通风空调施工分包合同
B5-5_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审批
B5-6_测试仪表的计量检定证书
B5-7_施工日志
B5-8_系统调试方案及审批
B6_电梯
B6-1_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B6-2_分包单位招标、中标通知文件
B6-3_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
B6-4_电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B6-5_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审批
B6-6_测试仪表的计量检定证书
B6-7_施工日志
B7_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7-1_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B7-2_分包单位招标、中标通知文件
B7-3_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
B7-4_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B7-5_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审批
B7-6_测试仪表的计量检定证书
B7-7_施工日志
B7-8_试压冲洗方案及审批
❾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容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 将原自治区建设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
(二) 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 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区交通厅。
(四) 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
人民政府确定其管理体制。
(五) 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
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六)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
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 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办法;提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
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
实施。
(三)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
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全区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 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
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 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 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
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村镇规划编制、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
(十)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
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全区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 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
和安全;会同有若部门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金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 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新闻宣传、机关财务、文书档案、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拟订行业培
训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指导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 理、职业技能培训、从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承办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法规与稽查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稽查工作;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活动;负责建设事业统计信息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处
拟订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施工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区外建筑企业的入区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建筑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评审报批;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装工程安全生产许可并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监管。
(七)工程建设管理处
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审查和人员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查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城市规划处
拟订城市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及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城市规划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雕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勘察设计处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监管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入区备案管理,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十)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
度、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道路、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初步审查及有关工作;参与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定全区村庄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指导实1;指
导旗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建设;提出农牧民转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议。
(十二)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及住宅品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屋权属、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经纪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房地产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十三)住房保障处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
监督实施;研究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中央和自治区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承担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
(十四)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负责建设并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其中:厅
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
33名(16正(含机关党委号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
各1名)、17副)。
五、其他事项
(一) 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自治区
交通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 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会同自治区标准化管理部门联合发布。
(三)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除安装、使用之外的监督管理。
(四)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❿ 内蒙古钻井业技术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出台钻井业技术资质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钻井业技术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DB15/T116—93)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申请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实施对钻井技术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钻井业是指从事钻凿供水井取用地下水资源,排水井及灌柱桩基础工程施工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钻井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技术资质认证,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钻凿井活动.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DB15/T116—93)自治区钻井业施工资质分三个等级(壹,贰,叁级).
第五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全区钻井业技术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资质认证
第六条 技术资质分三级,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工程范围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DB15/T116—93)执行.
第七条 新设立的钻井业施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申报表》,由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资质.
申报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其他需要出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及年检工作实行行业自律形式,由自治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
第九条 钻井业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负本;
(二)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钻井业技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钻井业技术资质的企业,必须按所取得的等级规定范围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未取得技术资质等级的钻井单位一律不允许承揽钻井施工.
第十四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具体办理资质年检工作,自治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已取得钻井技术资质的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管理机构提交《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表》,《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负责年检的部门在收到年检资料后15日内对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六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大的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的;
6,按照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不合格,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其技术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技术资质.
第十八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升级,由钻井单位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钻井业技术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条 降级的钻井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自治区资质管理机构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三)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技术资质年检的钻井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技术资质.
第二十二条 持有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钻井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钻井企业,需跨省区外出承揽生产任务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合同,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承担经济技术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钻井企业必须随机台携带《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外省,市,区进入我区承揽钻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所在地省级核发的《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到施工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认证手续,并遵守我区有关钻井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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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2
本站8月22日讯 (记者 李建国)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管理自治区钻井市场,加强对全区钻井单位的行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给全区从事钻凿供水井取用地下水资源、排水井及灌柱桩基础工程施工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平等、有序地进入打井市场的基本条件。
该“办法”明确要求钻井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技术资质认证,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钻凿井活动。
新设立的钻井业施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申报表》,由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资质。未取得技术资质等级的钻井单位一律不允许承揽钻井施工。同时,还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对全区各类钻井单位实行新的技术资质认证工作。
为将此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自治区近年来经济发展和打井市场发展的具体实际,本着方便企业、减少报批环节的精神,自治区水利厅将原《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业单位技术资质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印发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施工技校资质管理办法》。对申报钻井技术资质等级认证的单位进行技术资质等级评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全区钻井业施工技术资质认证工作,实行行业技术组织具体实施的方式,委托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业单位技术等级标准》DB15/T116-93,对申报钻井技术资质等级认证的单位进行技术资质等级评审,并具体协助地方水利部门对井队资质的日常管理和钻井技术工人的技术培训等工作。钻井技术资质评审结果,经自治区水行政主部门管认定后,发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