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铁路上统计 有调辆数怎么计算出来的
车辆里程表被调了之后是不能检测出来的。
车辆里程表盘上的数字是循环转动的,没有什么标记,所以无法检测。
❷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最新版是哪一年颁布的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1990年9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运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煤、油、电)消耗情况,为制定运输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了保障全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要加强统计监督、咨询和预警工作。
第4条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 为了适应运输生产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铁路机车统计信息的搜集,要达到直接从源点进网,实现从数据搜集、存贮、处理和传输四个环节紧密衔接的机车统计信息系统。
❸ 2015年铁路统计公报
要到5月份才发布2014年铁道统计公报
2014年5月,『国家铁路局』发布2013年铁道统计公报
公报反映了2013年全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建设、科技创新、劳动效率和节能减排等情况。其中,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21.06亿人,较2012年增长10.8%。
2013年,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21.06亿人,比2012年增加2.04亿人、增长10.8%,全国铁路旅客周转量完成10595.62亿人公里,比2012年增加783.29亿人公里、增长8.0%。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完成39.61亿吨,比2012年增加0.66亿吨、增长1.7%,全国铁路货物周转量完成29031.61亿吨公里,比2012年增加63.61亿吨公里、增长0.2%。
2013年全年未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和旅客列车较大铁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路外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7%。
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657.45亿元。其中,全国铁路共完成投资5327.70亿元,其中国家铁路和合资铁路完成投资5308.88亿元。路网大中型项目332个(含23个台帐管理项目),完成投资5308.05亿元。全年共投产新线5586公里,其中高速铁路1672公里,津秦、西宝、宁杭、盘营、杭甬等高铁开通运营;投产复线4180公里、电气化铁路4810公里。完成新线铺轨7025公里、复线铺轨5954公里。
报告还披露,2013年,国家铁路机车车辆购置完成投资1038亿元。全国铁路机车拥有量为2.08万台,比2012年增加38台,其中和谐型大功率机车7017台,比2012年增加972台。内燃机车占47.8%,电力机车占52.1%。全国铁路客车拥有量为5.88万辆,比2012年增加0.11万辆;其中空调车4.86万辆,占82.6%,比2012年提高4.8个百分点。“和谐号”动车组1308组、10464辆,比2012年增加225组、1800辆。全国铁路货车拥有量为68.8万辆,比2012年增加1.74万辆,增长2.6%。
此外,节能减排数据显示,国家铁路能源消耗折算标准煤1743.0万吨,比2012年减少9.9万吨、降低0.56%。单位运输工作量主营综合能耗3.88吨标准煤/百万换算吨公里,比2012年减少0.02吨标准煤/百万换算吨公里、降低0.5%。国家铁路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103.3吨,比2012年减排40.1吨、降低1.9%。二氧化硫排放量3.55万吨,比2012年减排0.23万吨、降低6.1%。
❹ 求铁路客车统计规则
《铁路客车统计规则》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和产品结构发展变化的需要,收集、整理、分析铁路客车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组织、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等提供依据。为规范开展客车统计工作,铁道部统计中心自2010年3月份开始,专门组成了客车统计规则专家编写小组,广泛征求了各铁路局和铁道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充分调研、反复完善完成了《铁路客车统计规则》的制订工作。
2 C2 U+ E0 S5 K3 J6 o+ I+ m《铁路客车统计规则》的特点是:规范了统计口径,通过规范分类标准,使得各项客车相关统计指标口径实现在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等环节的统一;丰富了统计报表和指标,将有关统计规则以及近年来铁道部发文电中有关客车统计的规定整体优化后纳入新规则;统一了相关原始记录,将分散在客运站、客车车辆段、动车段、客运段的原始记录进行了统一规范;规范了报表结算时间,为适应新形势,充分体现客运工作的特点,便于与财务结算制度、客票系统、客运精密统计系统对接,规范了统计结算时间。该规则的建立填补了铁路运输统计的空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铁路统计指标体系。2 K6 {3 H8 J1 X7 k% ^% J
为保证客车统计规则顺利实施,铁道部统计中心制订了具体推进方案,并会同铁道部运输局、劳动和卫生司、人才服务中心、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组织做好人员配备、规章培训、客车统计系统开发和报表传输格式制订等准备工作。
❺ 铁路部门的统计员属于什么部门的
统计员大概有以下几类:
生产统计员、财务统计员、仓库统计员、销售统计员、综合统计员、车间统计员
他们对应所在的部门就清楚了。
❻ 中国铁路的统计数据
2013年,铁路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有序推进,铁路部门以改革为动力,深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运输组织改革、铁路基本建设,维护铁路安全稳定,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成绩 。
一、运输生产
旅客运输。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21.06亿人,比上年增加2.04亿人、增长10.8%。其中,国家铁路20.75亿人,增长10.7%;非控股合资铁路0.24亿人,增长15.0%;地方铁路0.07亿人,增长18.4%。全国铁路旅客周转量完成10595.62亿人公里,比上年增加783.29亿人公里、增长8.0%。其中,国家铁路10550.32亿人公里,增长8.0%;非控股合资铁路38.02亿人公里,增长17.7%;地方铁路7.28亿人公里,增长5.9%。
货物运输。全国铁路货运(含行包)总发送量完成39.67亿吨,比上年增加0.63亿吨、增长1.6%。其中,国家铁路32.22亿吨,下降0.4%;非控股合资铁路4.95亿吨,增长12.6%;地方铁路2.50亿吨,增长9.1%。全国铁路货运(含行包)总周转量完成29173.89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13.20亿吨公里、下降0.05%。其中,国家铁路26845.01亿吨公里,下降1.4%;非控股合资铁路2173.94亿吨公里,增长18.8%;地方铁路154.94亿吨公里,增长13.8%。
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完成39.61亿吨,比上年增加0.66亿吨、增长1.7%。其中,国家铁路32.16亿吨,下降0.3%;非控股合资铁路4.95亿吨,增长12.6%;地方铁路2.50亿吨,增长9.1%。全国铁路货物周转量完成29031.61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63.61亿吨公里、增长0.2%。其中,国家铁路26702.85亿吨公里,下降1.1%;非控股合资铁路2173.82亿吨公里,增长18.8%;地方铁路154.93亿吨公里,增长13.8%。
全国铁路行包发送量完成598万吨,比上年减少340万吨、下降36.2%。其中,国家铁路593万吨,下降36.3%;非控股合资铁路5万吨,下降23.1%;地方铁路0.2万吨,下降8.9%。全国铁路行包周转量完成142.28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76.81亿吨公里、下降35.1%。其中,国家铁路142.16亿吨公里,下降35.1%;非控股合资铁路0.12亿吨公里,下降22.9%;地方铁路0.01亿吨公里,下降12.4%。
重点运输。全国铁路煤炭运量完成23.22亿吨,比上年增长2.7%。冶炼物资运量完成8.51亿吨,下降0.8%。石油运量完成1.39亿吨,增长0.8%。粮食运量完成1.10亿吨,增长5.4%。化肥及农药运量完成0.87亿吨,下降6.0%。集装箱运量完成0.88亿吨,下降4.5%。全国铁路口岸共完成进出口货物运量0.58亿吨,增长7.3%。其中:满洲里、绥芬河、二连、阿拉山口四大口岸站共完成进出口货物运量0.56亿吨,增长4.5%。
换算周转量。全国铁路总换算周转量完成39769.51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770.10亿吨公里、增长2.0%。其中,国家铁路37395.33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1.1%;非控股合资铁路2211.96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18.8%;地方铁路162.22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13.4%。
运输收入。国家铁路完成运输总收入6050.35亿元,比上年增加741.45亿元、增长14.0%。
运输效率。国家铁路货运机车日车公里493公里,比上年延长2公里、增长0.4%;货运列车平均总重3548吨,提高18吨、增长0.5%;货运机车日产量139.7万吨公里,增加1.4万吨公里、增长1.0%。全国铁路日均装车完成168482车,增加2410车、增长1.5%;国家铁路货车平均静载重完成64.4吨,提高0.4吨、增长0.6%;货车周转时间完成4.72天,延长0.04天。
运输安全。全年未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和旅客列车较大铁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路外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7%。
服务质量。客运方面:继续深化客运改革,完善售票组织方式,强化站车服务措施。实现12306网站技术升级,推出手机购票业务,推广自动售取设备。210个车站实现二代证刷卡进站功能。货运方面:大力实施货运组织改革,实货制运输取得成效,货改以来铁路发运客户增长8%,零散白货当日受理率达99%以上。全路门到门运输办理站数量达到1909个。全路零担办理站从货改前的29个增加至181个。
二、铁路建设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机车车辆购置)完成6657.45亿元。
基本建设。全国铁路共完成投资5327.70亿元,其中国家铁路和合资铁路完成投资5308.88亿元。路网大中型项目332个(含23个台帐管理项目),完成投资5308.05亿元。其中,新建铁路完成投资4291.0亿元,既有线扩能改造完成投资1017.05亿元,分别占80.8%和19.2%。地方铁路完成投资18.82亿元。
全年共投产新线5586公里,其中高速铁路1672公里,津秦、西宝、宁杭、盘营、杭甬等高铁开通运营;投产复线4180公里、电气化铁路4810公里。完成新线铺轨7025公里、复线铺轨5954公里。
更新改造。国家铁路更新改造完成投资291.75亿元,比上年增加23.10亿元、增长8.6%。
路网规模。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0.3万公里,比上年增长5.7%。其中,高铁营业里程达到1.1万公里;合资铁路营业里程达到3.2万公里,地方铁路营业里程达到0.4万公里。路网密度106.9公里/万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5.7公里/万平方公里。其中,复线里程4.8万公里,比上年增长10.4%,复线率46.8%,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电气化里程5.6万公里,比上年增长9.4%,电化率54.1%,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西部地区铁路营业里程达到4万公里,比上年增加2245公里、增长6.0%。
移动装备。国家铁路机车车辆购置完成投资1038亿元。全国铁路机车拥有量为2.08万台,比上年增加38台,其中和谐型大功率机车7017台,比上年增加972台。内燃机车占47.8%,电力机车占52.1%。全国铁路客车拥有量为5.88万辆,比上年增加0.11万辆;其中空调车4.86万辆,占82.6%,比上年提高4.8个百分点。“和谐号”动车组1308组、10464辆,比上年增加225组、1800辆。全国铁路货车拥有量为68.8万辆,比上年增加1.74万辆,增长2.6%。
合资建路。2013年,新组建合资铁路公司9家,铁路建设规模约1600公里,投资总额约1800亿元,项目资本金约880亿元,吸引社会资本协议出资约340亿元。
三、科技创新
铁路安全技术创新。研发了高速列车追踪接近预警系统、动车组防脱线技术装备等安全技术装备,并逐步推广应用机车安全防护系统(6A)。会同国家电网公司开展高铁雷电防护技术研发,与中国地震局共同开展高铁地震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及试验,取得重要进展。
重点技术攻关。大力推进中国标准动车组研制工作,推进30吨轴重机车车辆关键技术深化研究和样车研制。深入推进高速铁路CRTSⅢ型板式无砟轨道、长大复杂桥梁、列控系统、牵引供电、30吨轴重重载铁路道岔、轨枕、扣件、无砟轨道技术及评估监测、新一代客票系统、货运电子商务系统、运营维护等关键技术研究。
重大综合试验。组织开展了既有线27吨轴重综合试验、75米长钢轨普通平车运输装载加固运行试验、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运输试验、接触网防融冰、京广高铁坪土隧道空气动力学效应试验、浮置板道床试验、福厦地震监测试验等试验工作。开展大西客专、沪昆客专高速综合试验和山西中南部通道重载综合试验相关准备工作。
重要技术标准制定。继续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发布了五批共73项行业标准,发布了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151个。推进标准国际化工作,主持和参加修订了国际铁路联盟(UIC)标准、国际电工组织牵引电器标委会(IEC/TC9)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共11项。
知识产权及获奖成果。铁路行业5项科技成果荣获2013年度科学技术奖,其中《三索面三主桁公铁两用斜拉桥建造技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高速铁路供电综合监控技术与装备》、《桥建合一及功能可视化立体疏解客流铁路车站设计建造技术》、《湿陷性黄土地区高速铁路修建关键技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新型自密实混凝土设计与制备技术及应用》荣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铁路6项专利荣获第十六届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分别为“纵连板式无砟轨道水泥乳化沥青砂浆”、“机车用四轴高速转向架”、“既有线三维约束测量方法”、“无砟轨道系统”、“蓄电池充电控制方法”、“货车及其底门装置”。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2013年结题项目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及论文1249项,其中,专利340项,软件著作权40项,论文或专著869项。
四、劳动效率
劳动用工。国家铁路从业人员为218.44万人,比上年增加3.91万人。其中,运输业从业人员为175.41万人,比上年增加6.77万人。
劳动生产率。国家铁路多元化经营劳动生产率完成48.26万元/人,比上年增长5.6%。运输业劳动生产率价值量完成35.94万元/人,比上年增长9.9%;实物量完成221.9万换算吨公里/人,比上年下降2.6%。 中国铁路总公司最新发布的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全年收入9948.53亿元,全年实现利润6.36亿元。虽然收入同比下降4.65%,但是相比2013年2.57亿元净利润,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47%。在收入当中,运输收入为5920.36亿元,占总收入59.5%;其他收入为4028.17亿元。在运输收入中,客运收入保持微涨态势,全年完成2127.24亿元,较上一年增长1.95%,占总收入比重的21.4%。货运收入则出现下滑,全年共完成收入2578.85亿元,较上年下降3.1%。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铁路总公司负债达到3.675万亿元,创下新高,同比增长13.94%,负债率为65.52%。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2015年前四月国家铁路主要指标完成情况。2015年1至4月,我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321亿元,同比增长22%。其中,铁路建设投资完成1172亿元,同比增长20%;国家铁路机车车辆购置149亿元,同比增长45%。此外,2015年第一季度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全国铁路货运发送量完成8.7亿吨,同比下降约9%。但大量新线的开通推动了铁路客运量增长,2015年第一季度,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59077万人次,同比增长8.8%。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负债增至3.747万亿元,较去年底再增717亿元,负债率为66.2%。
❼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第六章 事故统计、分析
第七十七条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及基层单位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健全统计分析资料,并按规定及时报送。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七十八条事故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事故的统计应按照事故类别、等级、性质、原因、部门、责任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第八十条每日事故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八十一条责任事故件数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非责任事故和待定责事故件数统计在发生单位,相撞事故统计在发生单位。
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
第八十二条 一起事故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事故等级的,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第八十三条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应按以下规定统计:
(一)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统计。
(二)事故受伤人员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按手术后的伤害程度统计。
(三)事故受伤人员经救治无效,在7日内死亡,按死亡统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或7日后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统计。
(四)事故受伤人员在7日内由轻伤发展成重伤的,按重伤统计。
(五)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
(六)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认为自杀、他杀的,不在伤亡人数中统计。
第八十四条铁路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铁路交通事故统计簿》(安监统2)、《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天数登记簿》(安监统3)、《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登记簿》(安监统4)和《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铁路运输企业专业部门、各基层站段应分别填记《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并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以上台账长期保存。
第八十五条有关部门、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填写、传送、管理各种事故表报。
(一)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须建立《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和《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的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分析、总结、报送及保管工作。要及时补充填记“安监报3”各项内容,事故结案后,必须准确填写。
铁路运输企业调度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建立登记簿,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的专业部门应当建立“安监报1”登记簿,认真统计分析。
(二)安全监管办须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管理制度。基层单位按要求做好填记上报。“安监报2”保管3年。
(三)安全监管办于月、半年、年度后次月5日前填写《铁路交通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报铁道部。“安监报4”长期保存。
(四)安全监管办于月、半年、年度后次月5日前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统计分析表》(安监报5),报铁道部。“安监报5”长期保存。
(五)有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填写《铁路作业人员伤亡概况表》(安监报6-1),上报安全监管办;一般B类以上事故,安全监管办填写《铁路作业人员伤亡概况表》(安监报6-1),上报铁道部。
安全监管办于次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填写《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统计报表》(安监报6-2),报铁道部。
第八十六条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每月27日前将本月安全分析总结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须按月、半年、年度,对本系统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须按月、半年、年度,对本单位事故进行分析,并报安全监管办。
❽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第六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6.0.1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详细记载各种行车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定期分析总结,认真填写“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6.0.2条 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无分局的由站段安全室)应将发生事故情况每日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分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5日内,铁路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10日内做成“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逐级上报。
第6.0.3条 铁路局、分局各业务部门应于月、季、年度末,对本系统行车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室。
第6.0.4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行车事故定性定责。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现 下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全路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安全监察部门的记载为依据。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列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
所发生的事故即使确定为他局责任,仍由发生局统计件数。
铁路所属机车、车辆、人员,在本规则第1.0.2条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铁路线路上作业,及在铁路所属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入路外线路,造成行车事故,责任属于铁路的,由铁路统计件数,责任不属于铁路的,不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的机车、车辆、人员在铁路所属线路上作业及在路外线路上作业的机车、车辆溜入铁路线路,造成行车事故,无论责任属于何方,均由铁路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租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借调的人员发生行车事故时,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办理。
第6.0.5条 每日行车事故件数的统计,由前一日18时0分起至当日18时止计算。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6.0.6条 凡企业自备车(包括外国车)、路内专用车、检修车、淘汰型车等(包括已批准淘汰转入非运用但还在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应按路内运用的机车、车辆发生事故统计。
第6.0.7条 未交付运营的工程临管线路发生的行车事故,由铁路局、工程局制定补充规则自行统计和掌握,但须报部核备。
凡经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发生事故后均应统计铁路局事故件数。
在运营线上施工封锁区间内发生行车事故,一律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定性、统计和处理。
❾ 求一个铁路统计路基工程量的EXCEl表格
每条线都有不同的工程数量计算方法,汇总的表头每条线的数量表头也不同。
本人编制过很懂数量计算表,客专施工图的,专用线的等
❿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的第五章 事故统计、责任判定与考核
第十九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伤亡事故性质、责任的判定(包括生产性事故和非生产性伤害)。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的定性、定责不准或处理不当,有权纠正;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并有权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等提出结论性意见。
下级单位对调查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复议或越级向上反映。
第二十条铁路企业从业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执行公务(含上下工等)中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不论从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但其行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或由于企业设备设施、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伤亡事故,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在自然灾害后参加由企业组织的抢修复旧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乘务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发生与生产活动、设备有关的责任事故造成伤亡,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四条因旅客列车责任事故造成值乘人员伤亡,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因列车上抛掷物体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人员伤亡的,列值乘该列车客运单位责任。
因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机车车辆配件脱落等,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货物装载加固不良或篷布苫盖捆绑不良的,列装车站责任;货检站未按规定检查处理的,列货检站责任。机车、客车车辆配件脱落的,列值乘作业人员所属单位责任;货车配件脱落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确定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铁路当班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作业人员、间休人员等伤亡的,列行车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企业设备、设施、工具导致伤亡事故的,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铁路公检法人员在参加生产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的,列责任事故。
第三十条企业在承包的工程中发生伤亡,若事故责任单位为实行单独核算的单位,则由其所属的独立法人企业承担事故责任。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承发包工程的,列发包企业责任。
第三十一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分包技术简单的小型及小型临时工程,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若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没有按规定年检,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不规范,无证或越级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与实际不符等,均视为无效,此类承包单位在所承包的工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列发包企业责任。
第三十二条小型建设、改造、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因施工质量等问题造成人员伤亡,列验收单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铁路局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列该铁路局责任。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外出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水运安全管理部门)的认定,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若肇事各方所负责任均等,列伤亡人员所属企业责任事故。
第三十五条企业从业人员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文体活动等发生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系因司机处置不当、车辆失火、爆炸或状态不良等造成的,列责任事故。
第三十六条铁路企业机动车辆在企业内通道、施工便道、站场内通道、公路便道等肇事,造成司乘人员及铁路企业搭乘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并按全部伤亡人数考核。
第三十七条无证驾驶或擅自动用企业机动车辆肇事导致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的,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均属安全管理不善,列责任事故;肇事者与车辆不属同一企业的,列车辆配属企业责任。
第三十八条铁路企业将机动车辆连同司机一并借与或租与外单位临时使用,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列租人、借出方责任;没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列出租、借出方责任。
第三十九条铁路企业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铁路道口与铁路机车车辆相撞,造成铁路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第四十条因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存在缺陷造成伤亡,经事故调查组技术鉴定予以确认,并排除使用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制造、安装单位责任事故;若使用单位也有责任的,列使用单位责任事故。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列责任事故。
第四十二条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列责任事故。暂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待定期间影响伤亡人员所属企业安全成绩(即中断安全天数累计),若最终确定为非责任事故,安全成绩予以恢复。若跨年度仍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3个月的,列伤亡人员所属企业责任事故。在年度考核截止前,该事故已查清并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
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请假离开或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在其作业场所内,发生与企业生产活动有关的伤亡,列责任事故。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事故统计。
第四十五条在事故中除有本企业、非本企业当班人员伤亡外,还造成其他人员伤亡的,在事故报告和确定事故等级时,应一并计入伤亡人员总数,但其他人员伤亡不列入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伤亡人数考核。
第四十六条两个及以上铁路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经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定,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列伤亡人员所属单位责任。
第四十七条铁路企业与合资铁路企业、地方铁路企业、路外企业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且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列责任事故并各自承担所属伤亡人员统计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事故发生时,本企业从业人员在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再次发生伤亡,应与原伤亡人数按同一件事故合并考核;若该事故过程已终止,抢险、救援人员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考核。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事故中负伤,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按手术后的伤害程度考核。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在事故中负伤,救治无效,在30天内(第30天24时之前)死亡,按死亡事故考核,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按原伤害程度考核;30天后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考核。从业人员在事故中负轻伤,30天内发展成重伤的,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或经法医检验或解剖,证明系因脑溢血、心肌梗塞、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处理权限得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的,不列责任事故。
第五十二条集体企业人员、与路外单位合资联营企业中的国家铁路派遣人员在该企业组织、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合资铁路企业、地方铁路企业人员因本企业责任在国家铁路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另行统计,不计人相关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
第五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另行统计,不按责任事故考核:
1.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包括乘坐本企业交通车船肇事)导致伤亡的。
2.因列车遇有非正常情况而采取紧急制动,造成乘务人员等伤亡的。
3.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包括维持站车秩序)被不法分子伤害的。
4.铁路公检法人员在执行本职公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
5.从业人员因公乘坐(不含值乘)公共交通工具(含通勤列车)、包乘出租车船时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
6.在行车事故中非当班人员伤亡的。
7.从业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发生伤亡的。
8.从业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办理私人事务发生伤亡的。
9、职工外出劳务,在自谋职业中发生伤亡的。
10.按国家规定不属于责任事故的其他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