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在异地缴1%个人所得税(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0.2%的企业所得税回来怎么做分录
可以计入:借:所得来税费用 0.2%
其他应付款源——个人所得税 1%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金——个税
就可以
『贰』 建筑工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个交法啊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一)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情况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不同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例如,A建筑企业将抹灰工程承包给非本单位的包工头,即属于此种类型。如果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则属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为简化管理,在为上述单位或个人代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一般按照核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1、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法规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法规,购领、填开和保管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许可使用的其他发票。
4、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7、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三)国税函[2001]505号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
1、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尽管对于从事异地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体单位或个人在代开具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相对简单。但是还要注意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A建筑施工企业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属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在A还是B市缴纳?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似乎两地均有管辖权,按照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税不能重征。但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纳税管理。难免存在两地在纳税管理中争抢税源的现象。
2、对于个体户或个人挂靠建筑企业施工,以建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对于内部承包个体户或者个人实施有效管理。
3、营业税政策变化后,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按照差额纳税。这样分包工程将会变相改为内部承包,内部施工不需要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松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费,但一般都没有考虑内部承包应该收取的个人所得税。
『叁』 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工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地上农民工的工资,包括在开票金额里面,且开票内容不是劳务费,就不用再次核定个人所得税。
2、工地上农民工的工资,包括在开票金额里面,但开票内容不是劳务费,就需要按照个人劳务核定个人所得税。原来按1~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算做预交金额,还需要按个人劳务清算个人所得税。付款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保的工人,建议不要按照工资方式发放钱款,否则将面临劳动纠纷诉讼
『肆』 建筑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入哪个科目
承包承租经抄营所得袭税的个人所得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企业应当设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会计分录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贷:银行存款
(3)印花税缴纳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伍』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在异地缴个人所得税(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回来怎么做分录
这个个人抄所得税属于项目承包人缴纳的:
借:其他应收款-项目承包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建筑业企事业承包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其他应收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下,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经批准作为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陆』 建筑企业外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一、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建筑业企事业承包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柒』 建筑业预交个税承包经营所得
一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后会不会重复征税;二是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下面分别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二、个人所得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原因如下: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企业只是行使扣缴义务,并没有承担税款,因此不能扣除。
2、企业如果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款,这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第(八)项,即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同样不能在税前扣除。
『捌』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可以吗个人是否应按承包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工程不可以分包,只能专业分包
『玖』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拾』 建筑业中带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建筑业中的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其他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都是一样的,税率根据收入不同所规定的税率也不同,从3%到45%不等,即收入越高,税率也就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0)建筑业企事业承包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