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工程设计 > 建筑业资质讨论

建筑业资质讨论

发布时间:2020-12-10 16:25:45

Ⅰ 建筑企业资质审批越来越严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目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还不是很严格,建筑业中还是存在很多乱象,从去年开始,国家你选哪个管部门就开始出台很多政策来规范建筑业市场,维持建筑市场政策有序发展,于是对企业资质审批越来越严,即使获取了资质后也要面对各种核查。
一、一级建造师人像现场采集
众所周知,建筑企业在提出资质申报时必须在所属建委网站上传所有人员资料,尤其是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的资料更不能缺失。
为了杜绝企业滥用挂靠证书充当项目人员,以后建造师等人员的资料不仅要在网站上传,还要本人到建委做人像采集,并接受现场约谈和资料审查。这个政策安徽、北京等地已经试运行了。
以人像采集和现场约谈等方式来进行实名制认证,是为了堵死建造师挂靠,也是为了进一步保证“人证合一”。
二、初次申办资质时对企业业绩审查改为对项目负责人业绩审查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很容易看出,每个种类的资质标准中等级最低的标准都明确指出,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而且所有业绩都必须在建委备案。当然,建筑施工企业想要做资质升级的时候,企业的业绩仍然会被着重考察。
三、资质年审改为“动态核查”
对已经取得资质的企业来说,每年进行一次的年度考核改为建筑施工资质“动态核查”。“动态核查”最大的特点就是由定期核查改为不定期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下面几方面:
(1)企业净资产的金额是否达标;
(2)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核查;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是否在有效期内;
(4)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缴纳情况;
(5)企业注册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6)上一年度的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除此之外,还有资质证书五年到期定期审核的检查,某些地区的相关部门还要求建筑企业提交季报。
四、全国社保联网堵死挂靠
社保一旦实现全国社保联网,人才证书挂靠的历史问题将不复存在。建筑企业想要获取资质并承接工程就必须长期拥有自己的施工团队。这样一来,没有自己的人才团队的企业就会被拦在资质门槛之外,没有办法获取资质。
每年都有大量的建筑企业申请各种建筑资质,真正成功拿到证的很少,以后资质审批变得越来越严格,会导致资质证书更难获取,建筑企业应该多多关注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

Ⅱ 关于建筑企业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的问题

有三种办法:1、技术负责人原任职单位能借到业绩证明材料;
2、如果技术负责人业绩(比如竣工验收备案)能在网上查到,你只提供网上截图就可以了。3、提供技术负责人完成业绩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Ⅲ 建筑资质对建筑企业意味着什么呢

建筑资质代表着建筑业企业可以承揽的工程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的实力。资质越高可以承揽的工程规模越大,可以承揽的工程范围也就越广。

Ⅳ 建筑企业资质真的越多越好吗

一般意来义上来说,当然是越源多越好。

因为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多一个资质就是多一条通往成功的道路。
所以说,建筑企业资质是越多越好。

但是同时要提醒注意,对自己的主项资质要越高越好,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拳头产品的竞争力。

Ⅳ 建筑资质对于建筑企业有一定的影响吗

很多人在朋友圈转发住建部发的红头文件,说要取消资质标准中要考核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考核指标,大家讨论的非常激烈,360建筑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几点相关看法。
以上文件究竟是传闻还是住建部尚未成型的意见,360建筑网小编认为,就目前而言取消注册建造师、职称等人员的考核指标是不现实的。
取消注册建造师将带来的利弊?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实施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新《标准》要求如下:
一级建筑——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一级市政——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一级机电——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这还仅仅是对一级建造师的要求。
假设按“征求意见函”内容执行,这将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至少如下六方面重大影响:
一、资质门槛降低,资质在市场中作用大大减小,将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
二、维护资质的成本降低,企业资质挂靠将减少,有一定实力的项目经理将自己申请资质,走自营之路;
三、通过出借资质生存的建筑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这类企业有必要快速提高自营能力;
四、用于企业资质申请和升级的个人证书挂靠(如: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将消失;

Ⅵ 建筑资质对建筑企业意味着什么

建筑资质是建筑企业实力的一种证明,是承接相应工程的一个前提,即使你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如果没有证书的话,也是无法接到相应的工程的,因此建筑资质证书是每一个建筑企业必须拥有的一个证件,除了这些之外,建筑资质证书还有什么重要的作用呢?
第一、建筑公司在承接工程时,国家对于工程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检查施工企业的资质,这是对企业是否具备施工的能力做的一个简单观查,因为具有资质的企业在施工方面基本有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即使在施工过程中产生问题,有地方追责。如果企业没有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即使拥有再多的注册资金和雄厚的实力,也不能进行施工,所以获得资质证书是企业生存与运转的前提。
第二、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跨入这一行业,但是,有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充斥着这个市场。这时候资质证书就相当于是增强客户信任的催化剂,它能给客户带来安全感,资质证书是企业能力的肯定,它和法律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从而使客户更加放心和满意。
第三、建筑资质证书的有无关系到了施工企业能不能拿到工程款,《司法解释》统一将欠缺资质的施工合同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又注意到了“现实中在一定地区普遍存在的超越资质签订合同的现象”,对其效力的处理做出了变通,允许当事人在事后取得资质或者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依据合同主张权利。从而可见建筑资质证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取得资质证书,那么我们就会有干了工程却拿不到钱的风险。
第四、建筑企业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之前,就等于没有取得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所签订合同之合法性也无从谈起,如果施工时企业没有相应资质,即使之后取得了资质或建筑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此时仍不能认定合同有效。欠缺资质的施工合同无效原因在于违反了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但是根据《建筑资质管理规定》承认例外情形的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在审判实务中也有体现,同样是施工企业欠缺资质的施工合同,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时候却会截然相反。

Ⅶ 建筑业资质发展的趋势有哪些

1、取消各项资质分级指标,意在向取消建筑企业分级资质迈进一步,实行“建筑施回工许可证”管理,企业数量会大幅答增加,中小企业有望参与竞争,从资质竞争变为人才的竞争。
2、注重资质转变为注重工程项目本身的监管,注重企业资质转变为注重个人从业资质。特别是全面实行动态资质核查后,更是强调了事中事后个人资质在项目中的作用。
总之,目前看来,未来10年内或将取消分级资质,企业应该充分把握住这次机会,充分参与到市场中,多接项目,发展壮大自己。另外,企业还应该加大对人才培养的重视,人证合一是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有能力的企业可以培养一批自己的建筑人才。

Ⅷ 建筑企业资质办理难点有哪些

1、关于人员难找
对于新成立的建筑企业,一般都没有什么人员,而又迫于现实压力,不得不通过中介或者其他特殊渠道去聘证,但聘证地耗时耗力,并且有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社保不能转、注册不成功等。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导致资质申请失败,对中介或者人才来说,可以不赚那点中介费和挂靠费,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却是损失惨重!
大多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失败都是在人员上,资质申办所需人员少则几十,多则几百人,不同资质,人员配置完全不同,要想成功办理资质,那么每一个人员就都不能出现纰漏。
那么人员难题要怎么解决呢?其实现在已经很简单了,很多建筑资质代办公司都有自己合作的建筑人才培训机构或在线人才简历库,如果找专业的资质代办公司代办资质的话,不仅能省时省力,还能省费用。
2、关于社保应缴纳时长
解决完人员问题,社保问题就是接下来必须解决的问题,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提供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并且只需提供近一个月的社保明细证明就可以。
可有些企业为了节省开销,只在临近申报时才给人员购买社保,这样不但当地社保局很容易查询到,而且后期动态稽查时也会检查人员的社保,主要人员的社保,资质办理下来之后都还不能停。
有些建筑企业还有一些小心理,社保费用这点小便宜能不能贪?这个肯定是不能的!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企业切勿因小失大,不要在这些小问题上出错。同时,社保明细一定要打印详细,盖上当地社保局的章,不盖章是无效的。
3、关于业绩瑕疵
建筑企业在进行资质升级时,除了人员有要求外对于企业的业绩也是有一定的要求。可能大多数企业接工程最主要的目的是赚钱,并没有为日后资质升级做打算,所以压根没有考虑建筑工程资质标准,导致资质升级时业绩不达标。
每个专业不同,建筑企业在资质升级时,需要准备的业绩也不同,一般企业提供的业绩很少能满足条件,不是没有业绩,而是有一些小错误没有注意,如图纸不全,或施工图与所提供业绩不符,有些明显有瑕疵。
企业业绩不全或没有业绩是不是就不能进行资质升级了?当然不是,有些资质代办公司提供业绩补全业务,但这项服务一般比较贵,这要看企业升级资质的需求是不是很强烈,如果不是必须升级资质的话,可以不必急于花那个钱去补,慢慢自己积累业绩也是可以的。
4、关于注册资金
每个专业要求的注册资金都不一样,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在临近申报前一个月或两个月去注册资金,这样很有可能申报时被退回。最好的办法就是至少提前半年注资,这样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了。不太懂的可以问问那个九天鲲鹏,办理的还是可以的。

Ⅸ 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是如何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折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1]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折叠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1]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折叠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1]
第四章监督管理折叠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1]
第五章法律责任折叠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折叠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1]
办理程序折叠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7)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9)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2.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档案迁移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名称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企业申请资质每增加一类专业的,需相应增加一套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北京建设网上核查人员资格和工程业绩,同时将申报资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建委。其中:涉及消防、供电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同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查程序。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Ⅹ 建筑企业在办理资质时会遇到哪些问题

  1. 人员问题
    每个建筑资质标准对办理所需人员都有明确的规定,符合标准要求的人员才能被认定为有效人员。简单来说,需要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等条件符合岗位要求,即使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不一致,其他方面如从业资历、个人业绩等条件符合要求也可以。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资质,要求建造师为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在办理过程中,人员需要满足相应的专业、执业资格、工作经验等要求,才能算有效人员。

  2. 社保问题

    资质标准规定建筑企业办理建筑资质时,要为相关人员缴纳社保,人员社保不全将无法通过资质审核。社保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建筑资质单位一致,且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3. 工程业绩问题

    工程业绩是指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积累的工程项目证明材料,比如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单、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申报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作为企业工程业绩申报。

阅读全文

与建筑业资质讨论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