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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法规

发布时间:2020-12-10 07:21:55

建筑业营改增税务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建筑业营改增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的,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❷ 财政税政可以查建筑企业税收吗

财政税政?是财政部门内设的税政机构吗?如果是,则其不具有征管回法第四章所规答定的税务检查权(因为该章所规定具有税务检查权的为“税务机关”,而关于“税务机关”,则为《征管法》第十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明确的主体,且该主体不包含财政部门)。

❸ 建筑业税收

按您了所述。

您了不应该缴税,您了现在缴税了,到时候总包方再扣税。

您了就等于上重了。

❹ 2016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问题有哪些不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3日发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全面告别营业税,开始缴纳增值税。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非常关注“营改增”过渡期间建筑业的税收政策,特别是税负问题以及与过去缴纳营业税时有哪些不同要求。现针对过渡期间政策中的重难点问题为您一一解读。
老项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可简易征收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率确定为11%,较之前3%的营业税率高出了8个百分点。坐落在某园区的一家大型建筑施工公司的财务经理近日前往地税部门办理税户迁移相关手续,并就“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税负问题向辖区地税局的税务人员诉苦:“我们是大型建筑企业,被国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恐怕企业的整体税负会上升。作为工程项目的总包商,我们很多在建项目的分包商都是些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5月1日之前的工程,很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我们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造成了困难,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抵扣,那企业面临的增值税负一定会上升很多。”
对于企业的疑惑,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对于老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确实比缴纳营业税时还略低。税务人员特别提醒: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果遇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情形,则还是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税务人员还向该企业的财务介绍,为了确保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不增加,此次的过渡政策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及甲供工程也给予了大力的税收政策优惠。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同样可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工程分包款: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某区一家小型建筑企业的财务部张总在“营改增”过渡政策正式落地之前一直愁眉不展。他对辖区税务局的干部说:“我们建筑公司的经营规模不大,‘营改增’之后我们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了,但是我们承接的建筑工程也会根据经营的需要再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和零散工程队。过去我们缴纳营业税,分包的工程是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我们只对实际取得的工程款按3%营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往后我们缴纳增值税了,小规模纳税人是没有进项抵扣的。这些分包的工程怎么办?如果全额缴纳增值税,我们企业可负担不起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公布后,地税局的管理员第一时间打电话告诉他小规模建筑企业政策利好的消息。根据该文件的过渡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3%增值税征收率与3%的营业税率持平,分包工程款依然可以差额扣除,而增值税又是价外税,对小规模建筑企业而言,实际税负只有2.91%。张总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他高兴地说:“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盘大棋,我们小规模建筑企业也分享到了改革的红利。”
异地项目:服务发生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近日,某区地税局建筑业代开票窗口的工作压力较往日有所增加。在窗口办理代开票业务的财务人员表示,一些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过去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并代开建筑业劳务的流程和所需资料都比较熟悉,担心“营改增”之后税务机关在征管上出现一些新变化新要求,不如赶在5月1日之前把能在地税代开的票都代开好,这样企业财务人员也省心。
税务干部表示:原营业税税制下,当建筑业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时,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个人除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但需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❺ 请教建筑企业税收问题

1、《建筑法》不允许挂靠。税务局不会按照挂靠的方式来处理,而看成是自营。挂靠双方之间税金的承担是双方协议处理,与税务局无关。
2、按照综合税率缴纳的所得税,目前没有规定明确是不是预缴。有的税务局认可,有的不认。看企业自己和税务局的沟通。但是由于各地税务局均有任务,且所得税在两地缴纳,沟通很难。没有开具外经证的是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具了外经证后,还被项目所在地征收所得税的,属于“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税法要求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但也很难。
3、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差异极大。建安企业预缴所得税不是正常现象。
4、内部往来科目本身就是可以抵消的。你的处理是对的。
5、项目部的核算汇总在哪一级,是看贵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会计核算和税务管辖是有差异的。在税法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应该是均可。
6、可以开具外经证明。根据上述文件,开具后,所得税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到总机构。
个人浅见,希望能帮到你。

❻ 建筑业的税点是多少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版纳税人按照权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建筑行业具体需要交以下税费:

a、增值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d、印花税;

e、企业所得税;

f、房产税;

g、个人所得税;

h、土地使用税等。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建筑业税收法规扩展阅读:

适用税率: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b、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适用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适用费率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2%。

❼ 建筑业税收分类编码

建筑业分为5类,

❽ 建筑业开票有哪些税收

建筑业统一发票税率为3%
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
因此,建筑业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其税率为3%。
在建筑企业没有自主开票权限的情况下,需要到税局申请代开,则需要先缴纳各项税款才能代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需征收以下税款:
1、营业税 3%
2、附加(城建、教附、地方教附)约为0.3%
3、附征个税(或企业所得税)约为2%
4、其他一些附征的地方规费
一般情况下,到税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综合税率约为5.4%左右。

❾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要缴哪些税

营改增后税收情况: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施工服务,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大都称为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公司、工程局 (处) 等;后者是附属于现有生产企业、事业内部或行政单位的,为建造和修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而自行组织的。

(9)建筑业税收法规扩展阅读

建筑业的特殊义务又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2.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不施工扰民,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环境;

3.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另外,企业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负企业盈亏责任,承担社会必须的其它义务。

❿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归属地如何

营改增只收建筑业税收具体办法: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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