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税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销售不动产。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② 如何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房地产商纳税意识薄弱的情况,将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可以不局限于税收宣传月,而定期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法规政策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在有关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提高有关部门的协税意识和施工企业的纳税意识。同时积极对那些诚信纳税的企业进行宣传并予以奖励,起到为其他企业树立榜样的作用,对纳税不积极和偷逃税款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社会效应,全面净化税收执法环境。
(二)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一是密切部门配合。健全内外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与发改委、房管、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房产交易租赁信息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的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实行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加强房开项目的源泉控管。二是加强信息的有效利用。通过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信息的监控。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房开企业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及相关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泉控管。并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动态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信息真实、准确。四是加强关联方信息的监控。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从而达到有效监控税收的目的。
(三)优化税源管理手段。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结合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建立模拟商品房模型,按照存量房销售状况分户录入房屋销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积、销售价格、购房者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税收管理员调阅核实,并实行动态化管理,随时根据实地巡查等掌握的信息进行更新,对整个房地产税源实施动态的税源监控。二是充分利用联动机制。通过对税源信息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与纳税评估等管理手段相结合,与房地产税收预测和统计分析相结合,全面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推动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上新台阶。三是实行房地产业、建筑业协同管理。由地域管理转变为专业管理,即由一个科室统一管理房地产、建筑行业,充分利用两个行业的相关性,对房地产建筑业上、下游产业实行一体化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首先,在开发初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项目立项书、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建筑承包合同、销售方式、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工程总造价、土地出让信息、拆迁补偿协议等涉税资料,并将企业上报的情况与实地核查的情况相比对,总体掌握工程的开发情况,为日后的监管打下基础。其次,依托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在定期对房开企业申报纳税和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分析比对的基础上,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根据巡查的结果记录房开企业日常监控管理动态台账,同时更新商品房模型内的分户信息,通过台账和模型软件反映其商品房销售明细、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进行检查调整,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再次,根据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的分户销售信息,逐一与购房者核实其购买价格,对经确认与销售方提供的销售价格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并补征税款。最后,在项目竣工后,加强对存量房的监控管理,不定期地对购房户和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掌握存量房销售情况,并及时对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防止企业故意拖欠税款,逃避纳税。
(五)强化重点税种管理。首先,强化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管理。一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建筑业务,虚增建筑工程成本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额征收承建商的建筑业营业税,以此控制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真实性。二是对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企业所得税最低负担率。每一个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按实际收入和实际成本进行项目应缴税款的结算,计算该项目的所得税最低负担率,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可将产生的项目利润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不能按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或项目完工结算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化。三是在存量房出租营业税管理上重点突破。通过采取多方询问、实地察看等措施,确定房地产企业存量房出租价格和收取的租金金额,及时补征税款,并将房地产企业出租存量房纳入日常管理的重点,防止企业逃避纳税义务。
其次,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在合理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基础上区分住宅、商业用房情况随同营业税一同征收。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审查土地转让成本及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强化以票控税。一是严把发票开具关。销售不动产发票专人管理专人开具,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综合税率进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律在开具发票时进行预征。同时管理部门和发票管理人员应分别建立房屋销售台账和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管理台账,定期将代开发票金额与已完税销售收入进行比对,避免出现超出预缴税款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况。二是严把发票索取关。对外来房开企业,要求其必须索取施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不得接受外来发票,以保证其建安成本的真实性。三是严把发票审核关。房开企业代开发票时应先由税收管理员审核房屋销售合同,对同类房屋销售合同标明销售价格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有疑点的进行实地调查并调整其销售价格。四是严把发票处罚关。对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发票的,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体现税法刚性。
(七)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充分发挥稽查的杀手锏作用,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亏损、微利、售价偏低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稽查,同时在稽查中要做到“两个坚持”。一是坚持实地查访。针对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开发产品是不动产,具有不可隐匿性的特点,检查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仅仅“就账查账”,还应坚持到实地进行“三看”,即看实际操作是否按规划进行,有无自行更改规划项目的情况;看住户的入住情况,对销售数量进行估计;看售楼部台账,了解检查项目已售、预售情况和销售价格。二是坚持找准重点。检查人员应在实施账簿检查前,通过询问的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在被检查年度开发、销售项目等情况;调阅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土地转让协议、房产预售证、物价部门的价格批复等;对搜集了解到的被查企业的静态资料信息进行案头分析,比对涉税核算项目的各类指标,对检查重点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制订检查方案,避免盲目的“就账查账”。
③ 浅谈对如何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求答案
【内容提要】:由于现今我国
城市化发展加快,出现了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正向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建筑行业税收贡献日益增大,而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多盲点和薄弱环节,也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现就对我地区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调研。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加大投入,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出现了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正向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建筑业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各地建筑业税收逐年都有大幅度增长,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一个亮点。但是在建筑行业税收对地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的自身特点,也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盲点和薄弱环节,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近期对我市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调研,下面谈一谈如何强化建筑业税收征管的一些建议。一、塔城市建筑业税收收入现状分析
随着建筑行业税收收入比重日渐增大,该行业已成为地税部门作为调控税收收入的一个主要行业,以塔城市为例,通过2012年税收收入相关数据中建筑业税收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可以看出:
塔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辖区内两个镇四个乡四个牧场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2012年共组织税收收入30002万元,其中:建筑业税收收入11012.42万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36.71%。
由此可见,建筑业税收的增长为塔城市地方经济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对一个县市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和规范纳税环境、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市对建筑业主要采取项目跟踪与以票控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通过该办法在建筑业税收征管当中的运用,取得了一些成绩,并在日常的征管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特别是最近几年,塔城市地税局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税收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建筑业存在项目生产周期长、施工企业多而杂、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诸多原因,加之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天时和行业特点的地利,以及部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互相配合的人和,使得建筑业偷逃税收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相得益彰。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征管的难度。如何强化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一)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塔城税务系统各县(市)局均安排专人对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管理,要求对每个项目分别建立台账,但由于建安施工企业较多,建筑工程承包主体多样化、部分施工企业纳税意识差,不主动申报登记、工程项目大小不一等原因,使项目的全面登记管理受到制约。由于管户人员少,对众多大小不一的建安项目跟踪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城区的房屋装修、城郊及农村私人建房、打井、村村道路建设更成为跟踪管理的盲区。(二)建筑业项目信息掌握不够全面、掌握信息比较被动。
建安项目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如建设局、国土局、招标办、发改委、财政等,目前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体系未能形成,部门协作不够到位,加之税务机关对信息的掌握又多处于事后且成本较高,对大量建安项目的信息掌握主要还是取决于纳税人的主动申报,税务机关对建安信息的全面掌握难度较大,对建安项目各类信息掌握不全面现象普遍存在。(三)日常管理存在重大轻小现象。
目前,由于管区内建筑业同时开工的项目较多,而税务部门管理人员少、日常事务多,故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重点税源工程项目的管控,放松了对小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致使房屋装修、城郊及农村私人建房、打井等建安工程项目的税收流失,白条付款、甲方供材料不开票现象时有发生。(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很多施工单位的下属工程队都是私人承包,纳税意识淡薄,帐务处理不规范,对工程收入少列或者不列,存在现金坐支现象,能不入账的绝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上,以工程未结算或未收到工程款而迟迟不转或不做收入。导致少缴税款或者拖延缴纳国家税款(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一些建筑公司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帐凭证,虚增工程成本,千方百计钻税收政策空子,钻征收管理漏洞,造成偷逃税款。(五)建筑工程项目控管难度大。
由于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企业的各主管部门配合不到位,而且税务机关与建设、发改委、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尚未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配合、协调体制,相关信息资源也未共享,对建设工程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等原因,使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不能及时掌握,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加之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造成了税收控管难度大。同时,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个体、私营建筑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经营等不同经营方式挂靠在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而这些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只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放任自流,使县(市)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纳税秩序。(六)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税收管理方式单一,对建筑业目前我区税务部门普遍采取以票管税征管方式,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但是,以票管税征管方式对整个建筑市场并不能全面起到税收源泉控管作用,部分建设方,特别是私人建房、建厂房,打井索要发票的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自制收款收据;很多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及个人,采取单包或自建方式的建设方,工程结算基本上都不用建筑业专用发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或少开票,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建筑业市场及其有关涉税事宜的分析,笔者认为加强该行业税收征管,规范该行业税收秩序需要采取以下途径。(一)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管理机制。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遵循部门配合,源头控管的税收征管思路,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积极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与建设、发改委、国土资源、财政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等一体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及时掌握有关建筑业税源信息,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建筑工程从立项、招标开始就纳入税收监控,实行辅助项目跟踪登记管理方法,有效控制税源,抓住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真正实现源泉控管,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使建筑市场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二)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
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工程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从源头减少偷逃税;另外,抽调业务骨干对施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三)建立严格的建筑业发票检查制度。
实施建设单位与税务机关不定时比对、税收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户检查、稽查部门不定期的抽户检查等形式采取发票检查措施,加强受票单位发票的检查管理。针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发票管理。加强对纳税人工程收付资金的跟踪管理,特别是现金支付和支票背书等事项,为假发票的使用设置障碍,为查处工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开纳税人的发票违章行为及处理结果,以实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的效果。(四)加强辖区巡查,建立辖区内建安工程项目登记责任制。
特别是对私人建房、小绿化、房屋装修、打井等小项目,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积极作用,将城区(郊)、村、居范围内的小项目委托当地社区(居委会)、乡镇经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日常税收检查中,加强对各类企业涉及建安方面的资金支付、发票取得等情况的检查。通过将建安业税收征管融入到各部门、各环节,有效地解决小项目税收征收管理难问题。(五)
对建筑业税收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管理,并且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建立一套与本县(市)特点相适应的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重点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辖区内的所有建筑业工程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跟踪登记》,配合《税收管理台账》按工程项目实施税收管理,实行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整个过程的跟踪监控,全面、真实、连续地反应纳税人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竣工、资金拨付、纳税及发票开具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切实解决税收监控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完善税收管理程序,根据工程项目登记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的施工登记、竣工登记、资金拨付登记、纳税审核等事前、事中、事后等一系列事宜要作严格的规范。同时,还应加强完善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欠税、发票和零星税源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六)针对行业特点组织建筑业专项检查。
加大对做假帐、用假发票、搞假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漏征漏管项目的清理,堵塞征管漏洞,发挥以查促管作用;对重大案件进行通报,准确反馈案件查处情况和稽查信息,及时曝光典型涉税案件,加大以涉税案例宣传税法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对偷税行为处罚、曝光,惩前毖后,进一步加强税法的刚性和严肃性,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七)设置专业化重点税源管理机构。
对建筑业这种特殊行业的税收管理,可以采取设置专业化的重点税源管理机构,将所有大小工程项目纳入到重点税源征管范围,实行专业化管理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这样可以有效堵塞征管上的漏洞,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达到管深管透管细的目的。
④ 建筑业营改增后以前的发票怎么开
1、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3、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⑤ 建筑业的所得税率是多少按什么规定的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3、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4、法定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计税工资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计税工资与工资的概念是不同的。 工资是企业按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有权决定发放工资的标准。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不明晰,职工个人的纳税意识还不高,因此,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有必要在税收上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限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则不得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2006年7月1日改为1600元/人/月。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要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国家将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适时对计税工资限额进行调整。
5、(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3)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方式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所谓“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⑥ 营改增后,代建商品房,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交税
营改增后、代建商品房应该按照建筑服务来缴纳增值税,工程服务,按照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都是属于建筑服务范畴,税率是11%,如果是清包工程,甲供工程 或者是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的建筑服务,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计税,这就和营业税一样了,不能抵扣进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1%的税率可以抵扣进项。
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业营改增后实行什么征收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业营改增后,同时部分项目实行简易办法版、或预征的办法。
⑧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纳税
税种:营业税
税率:营业额的3%
纳税地点: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
详细情况可参考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其他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起征收,各地的税率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与一般企业是一样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⑨ 老师您好!建筑业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3
、以工代赈问题
4
、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
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按照
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
自建行为
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
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
应征税的。
(二)关于疏浚工程
疏浚是以人工或机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畅
水流或改善通航条件等业务。
(三)关于安装有线电视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
的安装费,
也称之为初装费。
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
税范围。
(四)关于燃气初装费
财税
[2003]16
号,
“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
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
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
(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
〈初
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国
税函〔
2002
〕
105
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
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
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
税目
征收营业税
”
。
(五)关于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
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的一个组成部分。
例如,
绿化与平整土地就是紧密相连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
税目
中的
“
其他工程作业
”
,
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注意问题:
承包整个绿化工程,
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
收建筑业营业税。不得扣除购买的绿化树苗、花等原材料。
(六)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
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
筑安装工程业务
,
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
,
均应按
“
建筑业
”
税目征收营业税
.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
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
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
,
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
业务则按
“
服务业
”
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
[1995]156
号)
(七)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税
[2001]187
号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
得的收入,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
2009
〕
520
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
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
其提供建筑物拆除、
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
入应按照
“
建筑业
”
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建筑业务征税问题: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近设置的工厂
.
车间生
产的水泥预制构件
.
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
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凡直接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建筑工程
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
增值税
。
(一)对不动产的修缮与对有形动产的修理的划分问题
按现行流转税制的规定,对不动产的维修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业务,对有
形动产的维修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征税问题
按照细则第七条
“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
规定来处理,
应当分别核
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
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纳税人对建筑、设计等业务实行总承包的,应分别按建筑业与服务业税目征税,(如
将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其分包费支出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减除。
)
分包设计劳务的
纳税人,其从事设计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应按
“
服务业
”
税目
中的
“
设计
”
项目征收营业
税,并由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
·
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1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2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
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
1
)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
2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四
·
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修缮工程
,
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
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
1
)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
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筑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3
)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
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4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
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
5
)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
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
道,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
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
关根据各自税务情况列举。
五
·
税率
1
、
营业税
按照工程收入的
3%
的计算缴纳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
7%
(城区)、
5%
(郊区)、
1%
(农
村)。
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
=
营业税税额
×
税率。
3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
,
附加税率为
3%
。
计算公式
: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
=
营业税税额
×
费率。
4
、
印花税
:
(
1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
2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
为万分之五;
(
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
4
)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
5
)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
“
实收资本
”
和
“
资金公积
”
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
6
)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
、
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
速算扣除
数
1
不超过
1,500
元
不超过
1455
元的
3
0
2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超过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57505
元的部分
45
13,505
6
、企业所得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所得税法,所得税税率为
25%
。
7
、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
1.2%
;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
12%
。
8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1
)大城市
1.5
元至
30
元;
(
2
)中等城市
1.2
元至
24
元;
(
3
)小城市
0.9
元至
18
元;
(
4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
元至
12
元。
六
·
建筑业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营业税额
=
建筑业计税营业额
×
3%
例
1
某建筑队承包工程一项,共使用原材料
60
万元,其他物资和动力
20
万元,并于
2001
年
12
月完工,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收入
280
万元,适用税率为
3%
。
其应纳营业税税额
=[
(
60+20
)
+280]×
3%=10.8
万元
例
2
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
5 500
万元,其中将
2 000
万元土建工程
分包给
B
施工企业。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该工程提前竣工,建设单位付给
A
建筑
公司材料差价款
500
万元,提前竣工奖
200
万元。
A
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材料差价款应
纳
税
100
万元和提前竣工奖
100
万元付给
B
企业。计算
A
建筑公司应缴的营业
税额
和
代扣代
缴
B
企业营业税额。
(1) A
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
=[
(
5 500-2000)+(500-100)+(200
一
100)]×
3%=120
(
万元)
。
(2) A
建筑公司应代扣代缴
B
企业营业税
=(2000+100+100)×
3%=66
(万元)。
七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
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
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
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
、
纳税人自荐建筑物,
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建
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
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
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
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带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八
·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
2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
,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为内提供建筑也应税劳务的,其
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
地。
5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
其建筑业营业税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
劳务发生地。
6
、
纳税提供建筑业劳务,
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得收入缴纳
营业税:
同时自应申报之月
(含当月)
起六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
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否则,
应就其一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
、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收劳务;
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
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1]
⑩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的地税各种税率,有地税的文件文号也提供一下
参看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一和国税总局2016第17(建筑)、18号公告(房地产),文件规定的挺详细。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增值税税率5%,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税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