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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地施工规范要

发布时间:2020-12-09 08:05:49

1. 上海市文明工地标准及一些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
数据编号:K7-F32470

颁布日期:19940524 实施日期:19940524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改,修改内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建设工程工地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予以处分。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 (对工地排水的要求)
建设工程工地应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条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
(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 (对施工人员的要求)
施工人员应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第八条 (对运输车辆的要求)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九条 (施工标牌的设置)
建设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安全和管线保护方面重大事故的统计表;
(四)工地总平面图。
第十条 (围栏的设置)
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围栏的设置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
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
第十一条 (其他临时设施的设置)
建设工程工地内还应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二)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建筑材料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
(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第十二条 (临时占地管理)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
前款所指的临时占用区域四周,须按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设置高于1米的围栏。
第十三条 (设置文明施工设施费用的处理)
因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交通保障措施)
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
第十五条 (工地环境卫生)
建设工程工地内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有条件设置食堂的,须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十六条 (竣工后工地的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须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七条 (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处罚)
各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工地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可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具体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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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装修施工规范有哪些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2. 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内国建设部建标标[2000]36号文《关容于同意编制(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的函》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同有关科研、设计、施工单位和地方装饰协会共同编制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作废了吗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已经废㐀(到2016-12-01废止)。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
标准类别:工程行标
标准编号:JGJ80-2016
标准名称: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working at height of building constrution
备案号:J2227-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批准日期:2016-07-09
被替标准号:JGJ80-91
施行日期:2016-12-01
归口单位:其他
主编部门:其他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广东裕华兴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谦成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栗 新 何 晔 史立平 刘宗仁 李永奎 秦春芳 赵敖齐 钱 进 陈建兰 马 军 高明敏 张嘉洁 许月根 蒲宇锋 景绍宗 戚耀奇 龚耀华 袁福安 李 玮 马宏良 沈俊伦 严 训 傅 虹 茹国和 杨开生 王德国 王振

5.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农民工业余学校教学台帐拜托各位大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 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信息》专刊上予以登载。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要求的,由企业申请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挂牌工程个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要加强过程监管,进行随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市场行为;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状况; (四)文明施工状况; (五)其他情况。 对挂牌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随机抽查三次。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的主要依据。申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 (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三次以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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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来设和管理委员会在自2015年有一个23号文件《关于推进建筑工地安装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起,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郊区城区和新城、大型居住区、虹桥商务区及拓展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等建设工地,全部安装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文件很明确,该在线监测系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是安装该系统的直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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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有的 高空作业肯定有规范的 去相关部门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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