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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建筑治违工作措施工作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09 05:24:34

Ⅰ 西安如何持续发力整治秦岭北麓违建

整治秦岭北麓违建,西安正在持续发力。8月21日,西安市纪委监察委公布了秦岭北麓违法建设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市民群众投诉举报。接受举报内容包括党员、干部参与秦岭北麓违法建设和其他各类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等违纪违法问题。

拆违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还有蓝田县。根据蓝田县委宣传部8月19日发布的信息,该县排查各类点位53860个,发现疑似违建669个,经县镇两级研判排除疑似违建571个,现剩余疑似违建98个,拆除面积32150平方米。

率先打响秦岭北麓集中拆违行动第一炮的鄠邑区,拆违面积也已达上万平方米。鄠邑区委宣传部发布的信息显示,截止8月18日,全区累计排查点位17792个,发现疑似违建444个,其中疑似别墅类24宗64栋,累计拆除疑似违建48处17378.26平方米,其中,拆除疑似违建别墅37栋15881.26平方米。同时,区委、区政府大力宣传并鼓励业主自行拆除违建别墅,至今,业主已自行拆除23栋9196.26平方米,依法集中拆除3宗14栋6685平方米。

此外,截止8月19日,周至县全县累计排查点位33197个,发现疑似点位72个,依法集中拆除违法建筑8处6812平方米;临潼区于8月20日集中对代王、铁炉、仁宗等6个街道的8处共计2185.3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Ⅱ 如何做好非机动车治理,违法建设整治,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工作论述

做好非机动车的治理,那么肯定每个段都要安排有放机动车的地方,这样才能嗯精细化管理提升工作。

Ⅲ 什么属于违建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违章(法)建筑”的含义,回在学术界目前比较认可的一答种说法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违章建筑拆除有补偿吗,哪些属于违章建筑?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Ⅳ 论述治理违法建设的程序

可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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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43号
[发布时间:1999年11月生效时间:1999年11月有效性:有效]
(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非法批准进行建设的,违法批准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无效,违法批准进行的建设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和处理。
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调查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给予行政处罚。
本市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工商行政、市政、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接到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件。
第六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实行分级负责制,职责权限的分工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七条 除必须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施工暂设工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周转房屋以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因特殊情况需要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必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擅自改变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施工暂设工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周转房屋的使用性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限期拆除。
第八条 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必须限制在2年以内;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2个月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
禁止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临时建设工程通过再次办理规划许可证件变相延长该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
因特殊情况的需要,必须再延长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规划许可证件的复印件置于建设工程的明显位置。
第九条 市或者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市或者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规划许可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成使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只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绿地、居住小区、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地区、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电力设施
保护区、工矿区以及占压地下管线的;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三)影响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严重影响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的决定,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依据本条第一款作出给予罚款、暂不予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决定,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以及违反规定程序,违法批准工程建设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在调查和处理违法建设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必须作出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决定,违反规定只作出罚款决定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非法批准工程建设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强令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工程建设的;
(三)因工作失职,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分管范围内违法建设禁止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跪求拆违、控违总结。 一、开展拆违、控违的相关经验做法 二、好的工作措施及方法 三、存在的不足等

浅析房屋拆迁问题与对策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发展,大批农民的房屋需要被拆迁。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村老百姓而言,房屋是他们的安身立命的地方,是其最重要的财产,也是其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甚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但是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迂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迂法律与补偿标准机构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迂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众性上访事件,如何处理好房屋拆迁 问题 不但是经 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
一、房屋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从法律上看 :1、房屋拆迂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到目前为止 我国没有对房屋拆迂的一 个专 门法律和规章,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迂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农村中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 。对政府有关单位与开发商的13头承诺较易相信,没有签定任 何安置补偿协议,一旦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就将农民的利益置之度外。
(二 )从补偿上看 :1、利、偿范围较窄 (1)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而事实上,被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而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用却未完全纳入补偿范围。 (2),农民在拆迂过程中不仅失了房屋,而且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村民要另寻生存地点,使其生活和就业的成本增加。 2、补偿安置不到位与不合理 (1)政府要对土地实行征用, 房屋,称安置房屋还没有建设好,让农民自行安置到村的地方租房 哲住 ,许诺 安置房屋建设好就马上迁入。但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让农民迁出后就再也不认帐了,使农民失地,失房,失去生活来源,真是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虽然将农民拆迁户安置好房屋,但是没有得到有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障,只是作一次性补偿,没有为农民臼后的生活提供必须的安排,由于农民不能再耕作和搞些农村副业,使农民基本生活得不到提高,反而比前更差。 更有甚的是,由于拆迁单位的资金缺乏有效监督或因资金不 足,使农民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给农 民带来很大的困难, 生活来源中断,连最低生活保障也难以落实。同时农民因房屋拆迁带来许多不便和生活损失,如子女人学问题,生活成本增加 (交通,管理费,就医等),都困扰着农民被拆迂户。 (2)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房屋安置补偿过程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与分析,可从中发现,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上,普遍存 在着一种过分地看重硬性标准的倾向,实际工作中严重脱离 “以人为本”的原则,取而代之的是 “以硬件为本”。如在住房安置 上,根据农民是否拥有本地户籍或家庭中拥有户口的人数来确定安置房屋的面积 ,同时结合原住房面积 的大小来折算,如一户人 有五口人,家中只有3人拥有当地户口,而该家庭居住面积是9O 平方米,而根据相关比例折算只能安置到面积5O平方米的房屋居眭。如果没有当地村民户籍的则可能得不到补偿。至于对拆迂房屋中弱势群体 (老人,残疾等),则只是统一给予安排,领取到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采用一刀切方法,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采旨。 3、补偿费用和标准偏低。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标准,末进行房产评估,不与被拆迂户进行协商,或进行协商没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只向拆迁户作最后的 “通牒”,不容商篷。舅 …方面,拆迂补偿标准是每平方面积补偿200-~,近几年来,大旺区有很多的外商来投资买地建厂,农村房屋拆迂的补偿标准有很大的提高,而给村民的补偿标准没有变。二、农村房屋拆迂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 )加强对农村房屋拆迁法的制定和完善 。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权力的合法性也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之源。面对农村房屋拆迁主体 。补偿安置,处理程序没有具体的法律可适用的情形,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农村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在农村房屋拆迂的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主体应由政府部门及村集体组成。政府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进程中作出规划,而村集体组织进行监督,这样的形式,两者共同合作。在房屋拆迂补偿上,对于补偿对象,所有人不得以是否有房屋产权证为标准 。补偿标准可给权省 ,市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的发展水平 ,结合被拆迂房屋的重置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大旺白沙村经济比较低下,因此,补偿时必须符合实际。同时 ,要经过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补偿费应及时足额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以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拆迁 安置上 ,农村 房屋拆迁应按照有生产用地,生活方便,节约用地的原则 ,选择好安置点。要符合农村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的长远规划,交通便利等。房屋拆迁后,应为拆迁人安排好临时居住点,并发给相应的搬家补助费,新房的建设问题,政府部门可授权村集体组织实施 ,相关费用凭实际支出安置费中列支。现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序状态,完善农村房屋拆迂方面的法规不容迟疑,从而使农民房屋拆迁工作有章可循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农民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安排专业人员为农民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面对补偿资金不到位,拖欠等现象,引导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管理与监督,使发放给拆迁户的资金到位。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保护农民利益,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 )在拆迁补偿上,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几种补偿方式 。
一是货币补偿方式,货币安置补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拆迁一种新的安置方式,通过货币支付形式把被拆迂房屋户的安置房屋推向市场。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外,还应包括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学者茅以轼认为必须提高现行的补偿标准,他建议应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加 1O%比较合适。④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要以原地搬迂实物安置标准作为测算的主要依据。从价格上给房屋使用人一次性购房款额应达到本地段安置房的成本价比为合理。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拆迁人一般应按房屋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补偿,因此拆除自有自用的私有房屋,拆迁人按上述除一次性货币购房款外还应给一笔拆除房屋补偿费。同时对被拆迁房屋户的这种一次性货币补偿的 “买断”方式,要建立相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体制,保障农民拆迂户应享有的权利。因此 ,当地政府应根据情况建立起符合村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体制,使村民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是在住房安置时,要坚持让利于民,最大限度地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一方面要坚持 “以人为本”的原则,想方设法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安置后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要注意照顾村中不同需求对象对住房置换面积的多样性需求。农村房屋拆迂需要取消以户籍及有关条件要求为硬性标准的规定。要根据具体面积和人数来安排,在安置标准上可以这样 : (1)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4o平方米,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2)三人户,原面积不足50-T-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O平 方米;原面积在5O至11O平方米,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为超过1O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1 10平方米。 (3)四人以上户,原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15至35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3S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房的建筑面积这样就可以很好地照顾到不同家庭的情况。例如 ,对单身老人或 老龄夫妇群体来说,原有面积大都在1 0 0平方米左右,还给他原有住房面积,置换成两套住房,一套自己使用,一套出租流转,可以辅助解决养老生计。他们虽然享受医疗和养老保险,但已经完全失去社会工作能力。实践证明,以这种的置换方式,能够有 效化解相当~部分农村老人的生计困难。再比如 ,对身边有婚龄子女同居的农民,也应考虑到他们子女的婚嫁住房需要 ,适当调整和加大置换面积。还有,为了保障农村独生子女国策的长效实施,住房置换也应体现某种优惠等等。另一方面对村中那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被拆迂户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使他们亲身感受到党的政策的温暖,千万不要动不动用法律法规吓唬人,要以一个平常心进行换位思考。在建立被拆迂房屋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规定对被拆迂房屋农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以往历次征地己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要求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可设立住房保障线,对被拆迁的特殊困难户给予照顾,规定被拆迂农民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房总价,拆迁人应当将其拆迁补偿款补足到这~标准,保证每一户被拆迁农民至少都能得到一套最小户 型的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对于土地征用拆迁房屋的补偿,可以采用 “分年补贴” 建立 “以土地换社保”的新机制,建立起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 股份合作制,让农民拆迁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使农民成为集体资产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股民,赋予了农民长久拥有集体资产 股权和分红权利,而不至于有些农民用完补偿费,使日后的生活 失去了经济来源,成为 “贫民”。这种 “分年补贴”的长久保障 方式,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生活。总之,农村房屋拆迂补偿应遵循 公平的原则,公平地补偿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三 )在政府行 为上 ,要做 到如 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必须从商业性的拆迁活动中完全退出,要转变观念,改变直接进行房屋拆迁或者代替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的错误作法。政府专心扮演裁判员的角色,切实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拆迁管 理部门要与拆迂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分离,确保拆迁管理部门独 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即使是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益 事业建设项目,也应当成立项目法人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去承担,主管部门决不能直接充当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总之,村中房屋拆迁时,本地政府都要以正规程序来进行,有相应部门管理。二是对于大旺本地政府转授权行政方面,要严格根据立法法 的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行政机关。按照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从法理上说,拆迁房屋应由宪法等相关的上位法作出规定,并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三是地方得到行政授权行政中,可以建立起法治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把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提高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对于上访的农民要耐心积极对待,使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又能使政府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 ,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占比例较大的中国,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迂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需要政府,社会,人人的共同努力。
你再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加写东西,记得给我送分.

Ⅵ 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依法整治适用那些法律

国家层面的法律有《城乡规划法》,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会制定自己的地方专性法规属。各地在执法是依据的法律一般都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比如某某省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某某市物业管理条例,某某市土地管理条例。各地规定都不尽相同,但总的模式都差不多:责令违法建筑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由区县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城管大队,或规划局,或土地局,或房管局其中的一个部门,具体哪个部门是根据违法建筑所处的区域来定)进行强拆,并处罚款。

Ⅶ 结合当前开展拆除违建,谈谈如何推进法治建设

一、完善立法,加强“三改一拆”的法制保障。以“法治”推进“三改一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于法周延”,即弥补“三改一拆”的法制空白、厘清政策要求、规范执法流程。其次要把好立法的“公平正义”关,确保“三改一拆”制度框架的良法之治。
(1)编制更严密的“三改一拆”法律制度网。依据《浙江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尽快推进《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违法建筑处置和防控的实施意见》的正式出台;结合“三改一拆”实际,推进我市地方创新立法;同时,国土、水利、交通、司法部门也要依据上位法制定出台“三改一拆”具体的法规文件;建立健全各项防违控违有效机制,全面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工作机制。
(2)以政策法治化提升“三改一拆”实效。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对“三改一拆”工作中运行成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要加强总结,通过法定程序以法规、规章形式进行规范;政策的制定执行要依照法治标准理性建构,各县、市“三改一拆”的政策办法和实施细则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要在上级政策授权的范围内施行,不合法律的政策制定出台,不仅浪费政策资源,也有损执法的实效;注重“三改一拆”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遵守公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维护政策权威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3)规范“三改一拆”政策文件制定程序。建立健全“三改一拆”政策制定的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促进改拆决策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学化;完善政策冲突审查机制,加强审查和协调,确保“三改一拆”各项政策在法律范围内和谐共存、避免冲突。建立“三改一拆”政策执行的评估反馈与矫正机制。政策的制定实施当有明确的目标指引,在“三改一拆”推进过程中应对其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并根据执行效果对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加强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对起草的“三改一拆”政策,要加强法制部门和专业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政策的合法化合理化。

二、恪尽职守,提升民众的法律信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确保“三改一拆”的顺利推进,除了日常的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政府部门必须通过自身的诚实守信和真诚践行,进一步夯实活动的民众基础,激起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的信任、对“三改一拆”活动的信赖和支持。
(1)干部带头守法,不搞违建。《论语》有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唯有公平、官不私亲、从我做起,“三改一拆”才能赢得最大多数人的信任和支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成为“三改一拆”法治宣传的实践者、推动者。党员干部要带头拆除违法建筑,不拖“三改一拆”后腿;带头支持“三改一拆”,不准做不利于工作推进的事;带头做好亲戚朋友工作,不准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加强责任追究,对拒绝拆除违法建筑甚至为违法者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2)公平拆违,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是法治的起码要求。“三改一拆”绝对不留法外之地,任何违法建筑,不论后台强硬、财雄势大和积重难返,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检验甄别、公平裁量;要做好源头的违建分类处置,做到分类合理、政策明晰、公开透明,合法的依法得到保护,非法的坚决依法处置;要杜绝选择性执法,不畏强势、不阿权贵,先向硬骨头、恶势力开刀,从而带动其他违建者的自觉拆违,营造百姓拥护、以拆促拆的良好氛围。
(3)重诺守信,言必信行必果。一个政府要树立崇高威信、赢得百姓支持,必须做到为政以德、为政以信。政府政策的制定首先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要求,要加强“改拆”政策和创“无违建”政策的深入宣传和引导,让百姓切实感觉到政府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改善民生的良苦用心和长远考量;政府要体现诚实信用品格,做到有承诺必有践诺,承诺违建什么时候拆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前拆除,承诺的“改拆”补偿、区域整治和“无违建”创建,要按照承诺的政策决策和利益补给严格执行;“拆违天下第一难”,尤其要倡导严谨务实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量力而行,避免拍胸脯、说大话;加强政策稳定性,严防朝令夕改,“三改一拆”推进中,制定政策要严谨,政策一旦形成,就要始终如一贯彻下去,这是政府“言行一致”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百姓信赖利益的需要,如因政策变动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要予以充分补偿。
(4)加强服务,做好“改拆”后的善后保障。在“三改一拆”尤其是违建执法后,不可一折了事而安,加强后续关怀、抚慰和保障。纯粹拆除行为经常会产生很多的负面后果,而善后关怀有缓和矛盾、治愈创伤之功能。在执法中,应将“服务”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在依法拆违的同时,因地制宜,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用好政策规定,加强善后事宜处理,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程序公正,提升“三改一拆”的法治化水平。“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三改一拆”要通过自身的程序正义向公民负责,增强人们对“三改一拆”和创“无违建”决策的信心,提升“三改一拆”的法治水平。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着眼于推进地方依法治理。完善“三改一拆”重大项目和重大拆违事件的合法性审查论证;落实“三改一拆”执法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进了解,消除疑虑;规范执法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同等情况同样处理,做到公正公平,取信于民,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2)加强能力作风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对执法者的信任,既是对执法者道德人格的信任,又与对制度的信任联系在一起的,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关乎整个执法威信。“三改一拆”尤其是拆违执法牵涉利益矛盾复杂,需要执法者兼具优良的法律素养和工作作风,兼具高水平的办案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不仅需深入洞察违建规律,还要谙熟乡土市民社会特征和日常百姓心理。要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作风建设和执法规范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如何运用拆违协商技巧”、“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如何收集思想工作信息”,执法部门领导要身先士卒,带领队员深入一线,对违建当事人进行劝说沟通,培养一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实际执法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拆违执法队伍。

四、创新管理,探索“三改一拆”的现代治理模式。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现代治理思维和模式是“法治建设”的应有内涵,在“三改一拆”和“创无违建”工作中积极探索现代治理模式,对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标本意义。
(1)推进“三改一拆”的教化引导。政府通过引导、建议、激励等非强制手段取得相对方自愿配合,以实现“三改一拆”活动既定目标,是一个以外在引导内化为公民意愿的过程。首先是做好服务引导。政府寓教育、管理于服务,将“三改一拆”的官方政策、流程信息等传递给公众,以引导行为合法性。主要做法有:通过讲座、传媒、绘制简要流程等,向公众传达建筑安全的信息,指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方式建造房屋;针对不同防控对象设计讲解违建管理中的模糊点和易违法情形,降低违法风险;必要时做好协助审批和服务工作。其次是做好教育引导。尤其对新建小区、拆迁区、农居修缮区等违建易发区,开展区域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在执法等具体环节,就特定对象,适时、有的放矢开展教育,使教育更深入人心。再次是做好激励引导。通过激励、奖励等手段调动公众抵制违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例如通过“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防控先进单位评比”等,树立典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形成各区域团体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以“提升改造周边配套”、“获得政府‘三改’政策项目实施”等激励措施,将防控先进区域建设与区域内每个成员利益相挂钩,以调动每个人的防控积极性,形成大家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违建的良好局面;同时,对村(社区)等群众基层组织的考核中,更多地加入激励、奖励等元素,淡化压制色彩。最后是做好规劝引导。即在违建已发生、付诸政府强制力前,对违建者进行劝说告诫,在保证当事人就得在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引导其自行拆除违建。
(2)推进“三改一拆”的基层自治。推动社区、小区、村庄、村民小组等最基层区域组织的拆违自治,能最大程度实行重心下移、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基层防控发现快、制止早等优势,促进社会和谐、减少对抗冲突。首先,充分发挥镇(街)对村(社)等基层组织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和推进区域自治规范违建防控条款的设置和执行。其次,加强基层防控规律研究,政府指导利用经济杠杆、曝光等手段对成员形成有效制约,使自治规范更加科学健全。再次,监督确保违建自治规范的规定合乎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序良俗,畅通民意表达和参与渠道,确保成员自治权利的落实。最后,通过提供资金、人员培训以及违建管理专业技术支持,促进区域违建自治能力的提升,帮助提高成员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激活违建基层自治的内生动力。
(3)推进“三改一拆”的协商民主。首先是推进区域违建整治中的协商民主。在“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推进过程中,往往要对某个区域或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予以一并整治,这时涉及的违建数量常呈一定规模,还有很多是成因复杂的老违建,积极运用协商民主,能在“三改一拆”整治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做法:一是根据受影响程度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范围和优先顺序,对于直接利益相关的个人或团体,政府应该确保他们知悉参与协商的途径和程序;二是根据涉及群众规模,推选代表或直接参与,通过座谈会、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问卷征求意见等形式,引导参与者充分行使表达权,就整治拆违问题和创“无违建”创建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并展开充分平等真诚的协商沟通;三是以平等协商者的身份,宣传政府行为的目的,让群众了解他个人的牺牲是因为什么,以减少民众抵触情绪,提高政府行为的被支持度。其次是针对不同防控群体的协商民主。具体做法:一是要充分了解群众是怎么想的,针对不同违建类型和违建群体,设计群众最关心、最利益相关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意调查;二是要在充分调查民意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有选择地吸纳进政策制定中,反思现行法律政策的缺失,保证政策建立在多数人的共识基础上,避免“法不责众”;三是要通过协商民意调查向公众传递违建治理的理念,宣讲治违的政策法规,使防控工作更加深入民心。
(4)推进“三改一拆”的公众参与。首先是加强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三改一拆”政策如房屋审批修缮、区域规划制定等的决策出台,可邀请各方利益代表听取意见、参与讨论,完善参与的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法。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村、社区干部、普通村(市)民等基层代表,确保参与的有效性;着力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和素质,避免参与的盲目性;对意见采纳情况要作必要地反馈和说明,确保参与的真实性。其次是加强执法中的公众参与。在条件许可的区域,组织志愿者或其他社会力量,直接参与到违建执法中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违建防控工作,能一定程度缓和执法矛盾,增进公众对执法部门的理解和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再次是加强监督中的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市政府“公述民评”等载体,接受公众监督和绩效评估,听取民情、吸收民智,获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信息,积极畅通渠道、扩大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充分沟通与交流,提高治违成效。

Ⅷ 对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措施

对当地人均站房做个规定,政府增收时没有超出的部分假如980员每平方,超过的部分180员每平方,外地户口卖地修的,直接就一个价180员,这样保证了当地人的合理住房,打压大规模搭建危房的人群

Ⅸ 治理违法建设管理办公室 行政管理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部门联动、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强力推进,规范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发势头,健全执法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目标任务 以全面整治、规范管理为目标,以查办案件为主线,调集一切力量,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打击违法占用耕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建房、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活动、暴力抗拒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和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建设市场,净化社会风气,提升公民素质,打造公平、规范、法制的城乡建设环境。 三、组织机构、职责 党委、政府成立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组(名单附后),指挥组下设办公室在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组织成立5个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成员及职责为: (一)办公室(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李国林任主任,负责领导组工作计划安排,研究、制定和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集中整治中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反馈、文件材料起草和印发、档案资料收集管理、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处理指挥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事项。 (二)宣传组 冷冰心同志任组长,杨菊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开辟整治宣传车、专栏、专刊,报道集中整治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镇党委、政府相关规定,宣传报道工作动态,曝光典型案例。 (三)调查认证组

彭俊同志任组长,吴颖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对叙蔺路、蔺荆路进行清理排查,逐户登记,全面摸清查实镇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情况;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 (四)拆除组 聂开政同志任组长,李钢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对违法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五)维稳组 李刚任组长,李宗贵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对拆除现场确定安全警戒范围,强拆工作现场公证,维护强拆现场秩序,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对阻扰执法的人员实行强制管理,依法从严处理;做好整治期间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落实好有关帮扶救助措施。 (六)案件查处组 马银任组长。负责受理有关“两违”案件的信访举报,组织专案组调查核实,严厉打击“两违”中违纪违法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查调查阶段 制定查处“两违”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镇召开动员会,层层动员部署。发布开展集中打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告。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媒体开展高密度宣传,突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印发《致全镇人民的公开信》,宣传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讲清说透违法建设的严重性、危害性,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积极拥护和支持查处“打违”工作。 (二)违法建设认定阶段 违法建设的认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 (三)自纠自拆阶段 对认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 (四)集中强拆阶段 对认定的违法建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强拆组实施强行拆除。重点是:非法占地建设、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

(五)总结巩固阶段 镇“两违”整治领导组对开展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两违”整治工作中先进个人进行总结表彰;“打违”整治办公室建立“两违”档案;建立健全整治“两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打好这场专项整治行动的攻坚战。要加强领导,做到层层抓落实。要抽调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保证“打违”工作顺利开展,不折不扣地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严明纪律。将工作任务、工作责任认真分解、落实到位。镇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党员干部在“打违”工作中要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要带头支持查处“打违”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查处“打违”工作的话和事;要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不为违法者说情、打招呼;要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建设,不准拖全县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后腿。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消极应付,甚至阻挠或抗拒查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对于“打违”行为做到既要态度明确,旗帜鲜明进行整治或拆除,又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发生恶性事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有效化解,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要通过媒体宣传,及时公开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要广泛发动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线索;要强化舆论监督,对整治工作中典型的人和事,通过有关媒体,公开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五)长效管理,常抓不懈。加强城乡建设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联合查违控违机制,做到齐抓共管。实行集中整治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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