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有关环境保护的论文一篇,2000字左右,有摘要,有参考文献的,谢谢了
保护地球,从我做起 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类环境的构成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话,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带领我们初一(6)中队的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写下了自己对环保的决心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发布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积极动员身边的人一起来依法保护和建设人类共有的同样也是仅有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据我收集到的一份报告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 “真正检验我们对环境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
B. 环境保护法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哪些 谢谢
[1] 李德生,孙旭红,宋文华等. 经济林木在北方城市中的运用. 现代城市研究,2004,(7):51~53
[2] 朱玉强.天津市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及对策. 天津科技,2001,(5):10~11
[3] 张蔚. 浅析天津的城市绿化与发展.大众科技,2005,(9):130~131
[4] 蒋展鹏. 环境工程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2.272
[5] 董希文,崔强,王丽敏等. 园林绿化树种枝叶滞尘效果分类研究. 防护林科技, 2005,(1):28~29
[6] 张秀梅,李景平等. 城市污染环境中适生树种滞尘能力研究. 环境科学动态, 2001, (2):27~30
[7] 张新献,古润泽,陈自新等. 北京城市居住区绿地的滞尘效益.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1997,19(4) :12~17
[8] 吴中能,于一苏,边艳霞.合肥主要绿化树种滞尘效应研究初报.安擞农业科学,2001,29(6):780~783
[9] 李顺,唐建华,雍枫.城市绿化抗污染树种的选择.黑龙江环境通报,2005,29(1):25、68
[10] 王焕校.污染生态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1)
[11] 张永生,房靖华. 森林与大气污染.环境科学与技术,2003,26(4):61~63
C. 我要写一篇环境保护法方面的法律论文
01 环境与人类共存,开发与保护同步。
02 落实环保责任,完善环保制度。
03 生产绿色产品,节约地球资源。
04 全员参与改善,持续环保社区。
05 全员参与改善,持续环保社区。
06 贯彻环境教育,宣导环保资讯。
简单的生活,环保的生活
废气,stop!废水,stop!染污,goaway!
地球清洁一点,我们生活舒适一点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2.保护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3.实施科教兴国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4.保护蓝天碧水
5.靠你、靠我、靠我们大家来营造地球的未来
6.建设美丽的边疆,爱护我们的家园
7.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8.保护环境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9.环境保护从我身边做起
10.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11.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2.破坏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3.土壤不能再生,防治土壤污染和沙化,减少水土流失
14.环境与人类共存,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
15.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
16.保护戈壁植被,防治沙尘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17.树立大环境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18.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20.控制全球变暖刻不容缓
21.西部大开发环保要先行
22.家园只有一个 地球不能克隆
23.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命
24.地球是万物生灵共同的家园,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25.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26.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27.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28.拯救地球,从生活中的细节做起
29.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30.美好的环境来自我们每个人的珍惜和维护
31.改善环境,创建美好未来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32.改善环境,创建美好未来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33.水是生命的源泉,珍惜水源也就是珍惜人类的未来
34.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35.人类若不能与其它物种共存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36.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37.保护自然平衡,拯救绿色环境
38.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39.搞好水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40.森林是地球的肺,我们要保护森林
41.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42.为了地球上的生命,清除白色污染
43.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44.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45.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46.环保工作要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
47.污染环境 害人害己
48.保护环境 持续发展
49.破坏环境就是自掘坟墓
50.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51.保护野生动物,人与自然共存
D.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首先,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关于环境安全全过程监管的条例,作为《中华人内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容对法》的补充法规。细化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为环保部门科学制定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奠定法律基础;确保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问题进行全过程监管,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及时预警、有效处置,对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灾害影响进行科学的后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
其次,应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引入关于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和项目风险环评的章节,通过项目审批环节,从项目建设选址之初就开始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明确对没有环境安全设施的企业,应强制其建设相关设施;加强在建项目的环境安全设施建设;强化对运营企业的环境安全设施监管;除因不可抗力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外,要对责任企业给予高额处罚。
再次,由环保部门根据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定或健全相应的环境安全监管制度。确定企业环境安全风险分级办法,对高风险等级的企业强制其修订合乎实际、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时开展应急处置演习,并准备好充足的应急物资。
E. 2017年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求重点大概,写论文参考 谢谢
2016环境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 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F. 求助 论文《论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如何防范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
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
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市政工程
主要以道路、桥梁、管线工程为主,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
分,分为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容
和环境卫生等几方面,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与市政工程打着交道,它
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造福于社会。
一、市政工程施工阶段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1.1 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是市政工程施工中造成大气污染的主
要原因。它是指施工现场因各种作业、车辆运行、裸露地面风蚀等
原因扩散到空气中的各种粉尘。这些施工扬尘的产生往往对施工现
场及附近区域造成一定程度的大气污染,在市区居民集中的区域施
工时甚至还会出现污染纠纷。
1.2 施工噪声:施工噪声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
活环境的声音,其特点是:噪声源相对稳定,噪声的产生时间有较
大的波动性。施工噪声污染主要发生在施工现场及构件加工场,主
要噪声源来自各类施工机械。
1.3 施工水污染: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污染主要是由
于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排放和由于施工场地的地面冲洗
水、降雨所造成的地表径流和流失的浆料进入水体等所造成的。这
些影响会使施工场所附近的水质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环境的管理
2.1 政府的环境管理
政府的环境管理是指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限制施工活动带
来的环境损害。通过全面规划使项目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达到既
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又要保护环境的目的。就我国在工程项目建设
中环境保护的现状来看,必须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正确处理
好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和制度
建设。
2.2 监理的环境管理
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从实施到现在,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和完
善。但由于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目前工程监理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监
督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仅限于一些文明施工方面的要求,缺乏对
施工现场系统的环境管理。由于市政项目的一次性特点,施工现场
的施工管理和环境管理应该是一个综合过程,所以有关部门应加快
健全制度,扩大监理权限,使监理对施工现场的环境问题也能进行
全面而系统的管理。
2.3 承包商的环境管理
承包商也就是施工单位,它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具体建设的主
体,所以承包商对项目的管理将对项目产生直接的作用。承包商的
环境管理是指承包商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其组织机构中辅以环境管
理职能,将环境管理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中,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市政工程项目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
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
护工作。
三、市政工程施工具体环境保护措施
3.1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
使用新型环保材料,对施工现场土方用绿网进行覆盖,硬化临
时道路,随时洒水防止扬尘,对水泥等细颗粒建筑散体材料密闭保
存,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土方和垃圾,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
设置冲洗台,专人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洗,严格控制使用尾气排放不
合格车辆,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
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2 施工噪声防治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离不开机械操作,噪声伴随着施工的开展而产
生,噪声污染不但影响周围居民的学习、工作和正常生活,它对健
康的威胁也是不可忽视的。根据法律法规,当地环境保护标准和体
系文件要求,对于噪声污染可采取:搅拌机等噪声设备加设隔音
棚;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白天限制值75Db夜间55dB,混凝
土、搅拌机、震捣棒、电锯白天限制值70Db夜间55dB,注意机械
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尽量不采用强噪声机械,夜间运输
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要轻拿轻放。
3.3 施工水污染防治措施
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搅拌
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
后循环使用于洒水降尘或排入市政管网;油料处设专门库房,对地
面硬化做防渗漏处理等。
四、结语
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经验,找出不足,摸索更合理有效的
环保措施,再对新生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整改、发现,在
此循环中不断改进,不断提高施工环境与周围环境质量,环境与发
展相互依靠,相互促进,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发展
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环境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与发
展,要认真贯彻有关环境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将环境与施
工生产协调发展作为市政工程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1]李永聪.浅淡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J].科协论坛(下半
月),2009,(2)
[2]刘翠霞,李会霞,于春玲.市政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浅析[J].科技信
息,2008,(27)
如何防范市政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吴仲明 东莞市洪梅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523160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政工程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市政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带来的环境影响日益严重。施工扬尘、施工噪
声、施工水污染等环境问题往往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市政工程施工的特点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就显得非
常必要。
关键词:市政工程 全过程控制 环境保护
G. 论述环境法保护优先原则的利弊论文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4.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
H. 写论文时用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怎么把它写进参考文献中去
一般而言,引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不用写入参考文献,但是严格地说,论文中应当版在脚注中对该法律、权法规的颁布时间、颁布主体、生效时间、修订情况、废止时间加以说明。
一个较为全面的例子:文中引用了《行政复议条例》①的话,脚注中应加上
①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70号令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自1999年10月1日起废止。
注意:脚注中就不用出现法律条文的名称了
这是我们老师指导学年论文时的要求,感觉挺严格,希望能帮上你
I. 2017年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求重点大概,写论文参考 谢谢
2016环境保护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 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求重点大概,写论文参考
谢谢
J. 劳驾给我一篇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
浅谈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如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工业革命在推动人类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问题。如大气、水、海洋污染、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物种的大量灭绝,资源耗竭、温室效应等等。谈到这里,我又勾起了童年的记忆:儿时的家乡郁郁葱葱的杨树林一片一片,林间清澈的泉水静静流淌着,林周的田野上,杂草丛生,鲜花锦簇,蝴蝶纷飞,鸟儿雀跃。而今天却是一片荒芜,风沙肆虐。过去我们对生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才酿下今天这罪恶的苦果。年轻的我们经受过了生态恶化带来的灾难,改善生态,扭转生态恶化的重任已落到我们的肩上。
在新形势下,改革的春风已吹遍大江南北,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经济发展的同时,怎样保护环境,使二者能和谐共存呢?从金光集团谈起吧!谈到金光集团APP,我感慨万千。金光集团APP纸业的发展时时处处贯穿着环保的理念。
APP中国秉承“植树造林,造福社会;制浆造纸,造福人类”的原则。高度重视企业与环境的持续发展关系,致力于环境保护,形成林、浆、纸一体化永续经营。在“实业报国”理念的驱动下,金光集团在兴建现代化纸厂同时,投巨资营造的桉树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基地,且将荒山、荒地、弃耕地等没有生态价值的灌木林重新造林,绿化了荒山,保持水土,改善了土壤。APP也十分重视原始森林,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的保护,真正做到了生态营林,环保制浆,绿色造纸。截止2006年6月,APP在中国广西、广东、海南、云南等8个省及自治区营林454万余亩,使8个省区乡镇、村庄带来了绿的生机,其造纸不伐一根天然林木。众所周知,我国是耗纸大国,APP纸业改变了过去进口纸的传统观念,在满足人民生活用纸的同时,重视环保建设,具备完整的“三废”处理设施,其排放的废水能够养鱼,就足以证明这点。在今天,APP在发展中,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我们知道环保也是新农村中建设中重要的一部分。通过营林,在农民合作,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营林的积极性。在各县、村大面积生态营林,使过去的穷山重现绿意。APP在生态营林同时,通过捐资助学、修路架桥、提供就业等等,为贫困地区打开了致富之路。这样既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做到了环境的保护。金光集团APP对环境的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植树造林不仅绿化荒山,改善人民生活。而且大大减轻了“温室效应”。APP纸业植树造林真正做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存。
一个人的价值,不是因为你想做什么,而是你能够做什么。我是从山村里走出的孩子,目睹家乡这几年的变化,选择林学,从事林业工作,是我无悔的选择。我在金光集团APP的日子,让我长了见识,开拓了视野,受益匪浅。在这里,我认真学习每一天的课程,就像在学校里学习一样。这里有造林方面的专家,也有开拓青年思想的导师,我不断学习、思考,我更坚定对林业工作的信心。植树造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难。林业这行是环保的行业,其工作经常与自然打交道,吃苦是必然的。但我想只要自己喜欢,那么再苦也是快乐的。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恢复生态环境应以人为本,需要全社会提高环保意识。环境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节约能源,恢复植被,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少污染,减轻“温室效应”是刻不容缓的任务。能够学林业,干林业这一行,我很光荣!
人生总是充满了坎坷,面对今天的就业形势,学林的人也不一定能走上林业的工作岗位。但我想这并不是重要的,只要有一颗热心,用自己的行动,尽最大努力去支持环保事业,只要付出了汗水,就能收获希望。人生如戏,儿时的我对海南岛充满着无数的遐想,今天终于梦想成真了,看到了大海,椰林,一切是那么美好。明白这些后,我会有一个良好的心态,积极准备迎接社会的考验,相信苦心人,天不负。只要尽力,就是成功的。
人与自然是生命的共同体,每一株小树都是一条生命,都在默默地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大自然选择了我们,我们不能与之对抗。因为历史的教训告诫了我们:人类的生活离不开自然,我们要爱惜它、保护它。
朋友们,我们肩负环保的重担。在今天的大好形势下,我们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吃苦耐劳,乐于敬业的情操,以良好的心态,脚踏实地,为环境保护、经济繁荣发展做贡献吧!
浅谈生态环境保护与围场旅游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来的,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发展”。依此定义,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可持续旅游是:“旅游资源和吸引物的开发、使用,不以牺牲我们子孙后代对其利用为代价”,要求旅游设施的规划、开发和运营,都应以环境、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在确保从旅游中获得收益的同时,旅游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结构不会由于游客的到来而受到破坏。换句话说,为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处理好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关键。这也是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一个前沿问题。
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位于河北省最北部,地处内蒙古高原和冀北山地的过渡地带,是阴山山脉、大兴安岭山脉的尾部向西南延伸和燕山山脉余脉的结合部,是辽河、滦河的主要发源地。在西北地区有一道自西南向东北蜿延的塞罕坝,坝上高原地势开阔,丘陵起伏,气候寒冷,水草丰盛;坝下地区层峦叠嶂,沟谷纵横。全县地域辽阔,地形条件复杂,东西差和南北跨度大,森林覆盖率46.01%,草地覆盖率18.91%,动植物资源丰富,形成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独特的自然景观,建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和2个省级森林公园,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类型齐全,构成了绚丽多彩的自然世界,被誉为“京津绿色屏障”,为生态旅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作为一个民族自治县,围场是清代有名的皇家猎苑,中国具有众多珍贵的历史遗迹、人文景观和特有的风俗民情,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但是,这一切都必须以蓝天、碧水和青山为依托,都离不开环境保护的保障。
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推动了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
首先,旅游业的发展向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得到精心保护、处在良性循环状态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才能更好地激发人们的旅游愿望并转化为现实的旅游需求,由此必然加大旅游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同时,旅游收入又可以为环境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从而为区域环境的改善注入新的动力。二是通过发展旅游,可以把一些对自然资源的直接开发转换成间接利用,减少资源直接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促进了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特别是坝上地区,实行禁牧、减牧、育林养草和实施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以后,旅游业代替畜牧业正在成为当地的重要产业。三是通过旅游,可以把人们带进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寓教于乐,让人们在欣赏秀美山川和绮丽景色的同时,充分认识保护自然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增强人们保护自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三、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矛盾对立的关系。
一是不合理的开发建设。现代的旅游景点景观,己经不是以完全原始的形态使消费者无偿地直接享用了,它要经过旅游企业一定程序的开发与建设,将众多的潜在资源变成经济资源,从而使自然资源变成商品,或是使已经商品化的天然资源更易于交易,再通过商品的形式以经营的方式与消费者相交换。这种以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所进行的掠夺式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破坏和影响。有些旅游开发规划是由投资者自己制定的,他们往往从本部门或区域的经济利益出发,以能够获取批准权为出发点,以能够获取经济效益为最高目标,而没有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通盘规划,肆意地破坏旅游景区的自然环境。于是,旅游景区内:想侧耳聆听无奈噪音越来越杂,想抬头望天无奈大厦越盖越高,想举目远眺无奈宾馆越建越多……一系列的开发建设严重地破坏了自然景区的和谐和美观,游人欲至此修身养性,摆脱掉日常工作所带来的烦躁和紧张,但目之所见耳之所闻却常常使他们苦不堪言。究其实质而言,开发的本身就意味着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它们都是以环境的损坏为代价的。所以,我们必须把开发性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才能保护可贵的旅游资源;二是旅游者本身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在旅游热点季节,大量游客涌入造成的拥挤和混乱。某些素质低下的游客有意无意的破坏行为造成的环境恶化。此外,大量游客的践踏使土质发生变化,众多的人口停留使当地的能源消耗失去常态以及旅游者和旅游交通工具带来的水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视觉污染等等,都使旅游区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四、建立旅游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是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以保护优先,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加强旅游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提高旅游管理和环境管理的能力。
二是合理规划,综合决策,协调发展。在发展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时,应统筹考虑全县人口、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对旅游业发展的承载能力,防止因短期行为而过度开发资源,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为此,应制订包含环境保护在内的旅游可持续发展规划,使旅游设施的布局和旅客流量的设计建立在环境和资源可承受的能力之内;加强旅游景点建设的环境评价论证,促进人工设施与自然环境、区内环境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在旅游开发的决策过程中,应保证相关各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公众特别是当地居民有正常的参与渠道。与此同时,在制订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把旅游区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充分考虑旅游区的特殊功能,保证旅游区的环境质量;应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强有力手段,消除外部因素对旅游区环境与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从而保障旅游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关系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子孙后代福祉的大事。《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是: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及各类旅游景点水、气、垃圾和噪声污染防治,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创建风景名胜示范区;合理控制旅游规模,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全县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抓紧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的建设,规范旅游开发行为。在进一步完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旅游资源开发有序进行,是搞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和保证。
2、抓好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准确把握旅游资源开发的合理度。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规划,是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旅游区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3、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坚决制止新的生态环境破坏。要加大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努力防止和减少旅游区新的人为生态环境破坏。
4、开展典型示范,引导生态旅游健康发展。近几年,全国涌现出一大批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相当不错的典型。要吸取他们的成功经验,探索、总结各种典型模式,推动围场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素质。全县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从业人员和游客是实施可持续旅游的主体,其环境意识与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可持续旅游的成效。因此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不断提升旅游区宣传教育的科学性、趣味性、参与性,在潜移默化中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入耳入脑。
6、加强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进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方面、多领域,需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旅游、建设、林业、文物以及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争取计划、财政等综合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7、建立环境与旅游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一个投资大、周期长、短期内难以见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把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同时逐步建立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参与监督机制,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当前围场正处于建设发展加速期,县委、县政府确定了“农业立县、工业强县、旅游兴县、开放活县、民营富县” 的发展战略,旅游业成为全县一大特色产业,发展思路越来越清晰,发展举措越来越有力,发展后劲越来越充足。我们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保证旅游这一特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