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队伍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所属矿山外包队伍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包队伍安全管理办法原则是: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以达到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外包队伍是指承包公司所属矿山井下采出矿、掘进、充填、运输、探矿等工程的施工队伍。
第四条公司在外包队伍的选择上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施工队伍。
第五条 在外包工程招投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以下材料并严格审查把关。
1、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采掘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2、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或采矿作业三年以上经验,或在有色金属矿山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二年以上;
3、具有三名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一名以上技术人员,并具有采掘技术、管理经验;
4、从事特殊工种(爆破工、电焊工、电工、钳工、安全工等)的人员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其它作业人员须有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经验并接受过井下安全生产教育。
第六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外包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否则,公司有权进行处罚。
第七条 公司同一矿山单位使用外包队伍的数量应控制在3家以内。如果2家以上外包队伍在同一矿井内作业,矿山单位要主持签订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矿山单位作为协议的协调管理方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落实。
第八条 公司所属矿山单位应将外包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根据外包工程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选派责任心强、懂技术、懂业务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外包队伍负责人应出席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的各种会议,参加日常的调度例会,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议。
第十条 外包队伍招聘的员工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并要求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外包队伍应与员工签订好劳动合同,对员工承担用工方的所有法律责任。不得聘请有职业禁忌症的职业病人及可能对本公司利益有损害的人员。
第十一条 外包队伍在招聘员工时,应将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安全培训时间、拟安排工种、持证情况等信息的花名册报所在矿山单位人力资源科备案,人力资源科每季度组织一次外包队伍员工合规性检查。外包队伍作业人数应与月作业计划相匹配,不得少于定额人数的95%。外包队伍应在每月初将本月的劳动力安排表送交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十二条 外包队伍应配备一名以上施工安全员和足够数量的安全工,为员工配置齐全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员工安全学习每周不少于一次。新上岗员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在岗员工每年培训一次以上。普通工种接受矿山安全知识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特殊工种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三条 外包队伍应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技能,教育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文明员工。外包队伍员工培训纳入公司培训计划,所在矿山单位人力资源科、安环科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外包队伍进行员工培训。
第十四条 外包队伍应制定员工招聘、培训、薪酬、奖惩、辞退、福利等方面的制度和标准,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管理,人力资源科应予协助并督促实施。外包队伍应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和补贴,为员工办理必要的保险,不得拖欠和无故克扣员工工资、补贴。
第十五条 外包队伍必须规范内部用工和管理,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足额安置本公司指定人员。未经在本公司施工的其他外包队伍项目经理的允许,严禁聘用其他外包队伍员工。
第十六条 矿山单位对外包队伍应负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切实履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2、负责和外包队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必须对外包队伍进行生产、技术、计划、安全和现场管理。
3、要按国家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在外包工程合同中要明确列入安全专项经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4、制定对外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施工人员变动管理办法,并建立施工技术、管理、安全等资料档案。对由外包队伍自行设计的单体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图),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5、负责对施工单位职工进行矿级安全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并落实施工单位进行的车间和班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工作情况。
6、掌握施工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审查认可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主要生产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8、定期组织对外包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
9、负责组织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片帮、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10、建立健全施工单位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爆破物品流失。
11、外包工程必须认真执行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执行。
第十七条 外包工程的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同中应包括以下条款:
1、明确外包队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明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工种人员和其他员工执行公司的安全风险金抵押管理制度。
2、明确外包队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3、明确外包全体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合同必须明确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包队伍,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
(1)外包队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2)全年累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连续3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3)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的;
(4)外包队伍将承包的工程或采矿生产任务进行分包或转包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本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或一年累计六个月未完成本公司生产计划,且未完成全年生产计划的;
(6)与本公司单位或职工私自进行材料、矿石交易或串通本公司单位、职工弄虚作假的,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
(7)严重违反承包合同的;
(8)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5、明确外包队伍应接受甲方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矿级安全培训教育,并将人员变动情况在事前告知甲方。
6、外包队伍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作业区及相关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7、外包队伍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照爆破物品管理办法向甲方足量领取爆破物品,并按照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办法保管和使用。严禁非法采购、保管、使用爆破物品。
8、外包队伍要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严禁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除及时上报外,应及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迅速进行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外包队伍必须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第二十条 当外包队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所在矿山单位应负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矿山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要求分包队伍提供哪些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抄(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2、建筑施工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3、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4、建筑施工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5、建筑施工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3. 急需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124号令)、《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定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规定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是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各区域公司人事部依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工作。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督导。各区域公司经营部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闻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域公司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做好:
1.监管辖区内注册的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和劳务企业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
2.监管本辖区在施项目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
3.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4.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5.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总承包项目部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同时网络审核(点击)项目部的填报信息;
6.做好日常检查和纠纷调解工作。
第六条 总承包项目部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农民工管理水平;
3.验证分包企业的施工资格,将“五证一书”(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企业进入当地备案通知书、分包交易服务卡、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整理归档;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总承包项目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域公司进行备案。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及时掌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30日前按工程项目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上月《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
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做出统计分析;
7.作好分包企业及其派驻现场的施工队伍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每年两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
8.留存各类监督、检查记录。
9.委派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评定、施工实物量结算等管理工作;
(2)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公司调剂分包企业所属施工队伍的流向;
(3)做好培训分包企业劳资员的工作;
(4)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
(5)指导、监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
(6)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上报预储账户工资支付明细;
(7)监督《从业手册》的使用,确保出勤记录完整、核对清晰;
(8)汇总各分包企业的出勤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
(10)协助解决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
(11)按期检查、核实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
(12)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安全、质量教育,尤其做好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过程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名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应留有记录;
(13)核查《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
(14)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终止后,负责该工程所有分包企业的《提示书》(附件1)、《授权委托书》(附件2)、《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 分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2.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并履行分包合同;
3.施工现场劳资员均须有分包企业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
4.委派劳务队长、劳资员,主要工作内容有:
(1) 负责收集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制《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
(2) 组织本队伍农民工参加进场培训工作,配合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完成《提示书》(附件1)的签订工作;
(3) 负责每天核对农民工变化情况,记录施工人员出勤、工资,填制《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
(4) 负责本企业劳动力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并随时更改《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撤场人员填写《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经总承包企业认可后方可离场;
(5) 配合分包企业及其劳务队长解决队伍内部的争议;
(6) 配合项目部进行在册人数的确认和检查工作;
(7) 负责监控和审核农民工进场后分包企业填制的农民工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以及配合项目部做好进场后培训工作;
(8) 配合项目经理或农民工管理员,依据分包合同(大清包协议),每月结算分包企业完成工程量(产值),收集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单,并据此计算出农民工工资总额,审核后上报公司;
(9)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终止后,负责该工程的《提示书》(附件1)、《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等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八条 所有总承包工程都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严格禁止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禁止同一工程以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总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再以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违法行为。超出劳务承包范围的合同按专业分包的要求进行评审和管理。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报区域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工期、劳务费用、拨款和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自合同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域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区域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按要求及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严禁使用没有资质、资质等级不够、在江苏建工有不良记录以及集团公司年审不合格的劳务队伍。
第十二条 各劳务队伍的队伍管理档案每年三月份进行核实,对档案中变化了的情况予以调整。公司每年年终按照集团〈队伍考核办法〉对劳务队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并分别作出保留使用、限制经营、清理清退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没有签订合同的队伍进场施工。
第十四条 各劳务队伍按照公司“三位一体”贯标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定期进行内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人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劳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所有单位使用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务工手续,才能上岗作业。
各区域公司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施工活动。
第十六条 各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指导劳务队伍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项目。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七条 根据各地政府的要求,尽可能为农民工办理相关综合保险,主要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推行劳务用工信息化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总承包项目部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视机、DVD机、电脑微机、数码摄像头、数码相机、玻璃橱窗式公告牌(尺寸为2米宽,1.5米高)。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区域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数量,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的日常管理。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三千人以上,必须设置劳务管理机构;三千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在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中,应当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人员。
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五百人以上,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五百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第五章 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工资支付。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工程项目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款,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各总承包项目部可以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三条 各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公布,并接受劳动者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总承包项目部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劳动者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各总承包项目部每季度末或施工任务结束时或春节前必须足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各总承包项目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并将支付劳动者工资凭证报分公司一级财务部门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总承包项目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分包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及时付清分包工程款。
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情况和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按月如实填报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由公司定期公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外部劳务队伍纠纷报告制度。劳务队伍与各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不论事情大小,各单位必须在发生纠纷24小时内将纠纷原因,时间、拟解决方案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法律事务部,对因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事态扩大或发生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建立外部劳务队伍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制(见附件三)。
第六章 组织建设与企业文化
第三十条 各劳务队伍中凡有三名以上党员的,都应成立正式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各劳务队伍中凡有25人以上员工的,都应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向工会拨解经费,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开展活动,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劳务队伍中凡有3名团员以上的都应建立共青团组织,并组织35岁以下青年参加青年中心,按照团章和青年中心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其突击助手作用。
第三十三条 各总包单位和劳务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部、中央文明委员会、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在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上,依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按照工程进度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进行安全知识、企业文化、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劳务队伍的综合素质。
总承包工程项目部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时,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具备适当的、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内容的场地或场所,其面积不应小于30平米。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提供农民工基本的、适宜居住的生活场所,居住条件应符合《关于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建筑[2007]241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利用橱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
第三十七条。各劳务施工单位都应当明确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政工人员,抓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总承包工程项目部违反本规定,由各区域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或未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填报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视同零散民工,由各区域公司按照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对有关单位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总承包工程项目部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由各区域公司按照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第四十条 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限制承接项目,并记入信用系统。
第四十一条 各区域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分包和拖欠劳务分包款、劳动者工资举报制度。各区域公司接到举报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协调处理或立案处罚。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结果告之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外承接工程和劳务的需要,组织集团有关施工队伍外出承包劳务。有关外派劳务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提示书
2、授权委托书
3、分包人员花名册
4、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
5、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
6、劳务队伍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7、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参考文本)
8、《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4. 分包方资质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什么意思
就是关于安全生产分包单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 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 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3. 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2、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9、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4.11.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1.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5. 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2008-09-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免费法律咨询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为了加强各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工程的统一管理,统一口径,加强内部核算,降低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分包管理
1、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选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
2、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将分包合同送交计划部审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计划部存档。
3、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分包工程。
二、分包商的选定
1、分包商必须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各种证件齐全。在确定合格分包商时,分包商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等证书原件,项目经理部保留复印件一套;特殊工种必须提供特殊工种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部保留复印件一套。分包商应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选定。
2、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手续,由分包商自行到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
3、分包商的选择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的办法,鼓励与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分包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三、分包工程的确定
1、项目经理部内部各工程处(工地)无能力施工的项目可以分包。需要分包的项目由工程处(工地)提出申请,交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在项目经理部内部平衡后,确认必须分包的,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可进行分包。
2、特殊工程由项目经理部直接确定进行分包。
3、分包程序
⑴分包项目确认后,由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质量、安全、经管等部门共同参加,确定合格分包商。
⑵需要招标的分包工程应事先通知公司计划部,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招标日常工作,编写、发放招标文件,编制标底。一般项目由项目部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重大项目公司计划部、工程部参加开标、评标工作。
⑶经过评标后,确定分包商优选顺序,报项目经理批准。
⑷经营管理部与中标分包商签订合同。由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施工。
⑸分包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会签手续,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发放并登记台帐。
4、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企业优先。
5、各工程处(工地)不允许自行确定分包商,更不允许私自分包。
四、承包方式
1、建筑工程。对比较完整的土建工程,可采用甲供主材的承包方式,主材范围可适当扩大(如:木材、钢材、水泥、沙石骨料、玻璃、防水材料、涂料等),具体承包方式有以下两种:
⑴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
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工期能满足要求,在短期内可比较准确计算出工程造价的工程,宜采用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的办法,由经营管理部编制标书、确定标底,由评标小组评标。
⑵对一些专业分包工程,可采用完全清包的方式(如:砌砖、抹灰、涂料等),也即单价包干。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工期较紧,没有足够时间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可采用费率招标。
2、安装工程。可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承包或完全清包的方式。主要材料原则上应由甲方提供,有条件、分包工程量比较大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队伍。
3、分包工程原则上由项目经理部统一管理。
五、材料供应
1、甲供材料应严格履行工料审批制度,由预算员审批材料量,物资供应部应严格按经营管理部审批的材料计划供应材料。材料价格原则上不计入分包工程价款。
2、对分包工程的节余材料严禁出厂,对一些变更减少的材料,要及时冲减甲供材料数量。
3、包工包料工程,不论分包方是否领用甲供材料,工程结算时均按审批的材料计划数量及金额由财务在结算中全部扣回。
4、分包方领用的材料数量超过审批的材料量,结算时应按市场价格计取相应的采保费后扣减乙方工程款。
六、进度结算及决算
1、分包工程的进度结算及决算,由经营管理部及工程、质量、安全、供应部门共同负责,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实际形象、工程量的核定,质量部门负责工程质量鉴定、供应部门负责材料实际供应量的核定,经营管理部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经营管理部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工程情况,认真核对工程量,发现问题有权予以纠正。
2、分包工程工作量由项目经理部直接报外包完成。
3、结算程序
⑴分包商按照项目经理部规定的结算日期办理结算。
⑵分包商工程结算书编制完毕,首先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管理部、质量保证部、安全保卫部、物资供应部等部门审批,然后报经营管理部审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最后送达财务部门。
⑶工程决算。工程竣工,经甲乙双方及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分包方将竣工资料移交给项目经理部后,编制工程决算书,送达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审批后报项目经理审核,然后报送公司审计,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
4、拨款和质量保证金
⑴分包商不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或决算手续,财务一律不予付款;
⑵工程在没有办理竣工手续前,工程款最多拨付工程总造价的85%;
⑶质量保证金原则上按工程造价的5%扣留,工程竣工一年后,无顾客质量投诉,一次结清质量保证金(公司与建设单位承包合同有单独规定的,按合同规定)。
七、分包工程签证管理
1、 分包商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当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提出变更申请,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2、对于没有图纸的现场签证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必须报项目部经营管理部备案、经经营管理部与工程管理部门共同核定工程量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经营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审批工程预算和进行工程结算。
八、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部是项目经理部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 进行分包工程的日常施工管理。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安排分包商施工,解决分包商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为分包商提供生产设施用地及临时水电源的一次接点。
3、对分包商结算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进行审核和确认。
4、负责对分包商工期、形象进度进行管理,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分包商有否决及建议清退出厂的权力。
5、组织对分包工程的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接收存档工作。
6、定期组织对合格分包商进行考评。
九、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1、安全保卫部是分包工程的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分包商的安全资格,对分包商在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批。
2、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分包方有处分权。
3、对分包商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在工程结算时,预留结算价款的2%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返还考核执行公司安监《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考核内容,工程结束无任何伤亡事故,安全保证金应全额返还分包商。
4、协助处理分包商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部是分包工程的质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商施工方案、措施中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论证、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分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
2、对分包商竣工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组织竣工资料的编制、指导等。
3、对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分包商有否决权。
十一、分包工作中的纪律约束
1、对分包商的纪律约束
⑴所有分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业主、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规定。
⑵在工程施工中,不准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不准送礼行贿。
⑶在施工中发现分包商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公司将对其清退出现场,并永不再与其合作。
2、对公司人员的纪律约束
⑴各级外包工程管理人员要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尽职尽责。
⑵各级人员要廉洁自律,严禁对分包商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如有违犯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⑶对在工程管理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个人,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十二、其他
1、本管理制度为公司范围内通用办法,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各自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2、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3、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计划部。
6.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法律
《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