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劳务分包公司,建筑业营改增后,提供开发票服务,该如何盈利如何操作如何纳税
一、专业分包管理
(一)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影响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如果分包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不仅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而且分包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加总包方的税负。
此外,分包范围内如包含大量材料,因材料进项税抵扣率为17%,高于分包抵扣率11%。营改增后,总包应考虑此类分包价格的确定,双方可分享分包中材料进项税抵扣带来的税收红利。
(二)管理建议
营改增后,专业分包商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针对此类专业分包商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1、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
建筑企业规范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要求,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分包商应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以及发票提供时间等,如:分包商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的一定时期内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工程款项。
2、合理对专业分包进行拆分
专业分包包含材料、机械设备,如果专业分包的主要材料由总包方提供,总包方可以增加进项税、降低附加税而增加利润,但加大了总包对材料用量的管控难度。
因此,是否对专业分包中的材料进行拆分,材料是否由总包自行采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和权衡。对于一些大型设备可以考虑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可以加大总包方进项税抵扣,并且管理难度相对较小。
?案例说明:
①分包方采购材料款不含税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17%增值税专票,与总包方签订合同不含税金额2000万元,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税费为12%。
总包方综合成本:2000-2000*11%*12%=1973.6(万元)
②接上例,总包方采购材料设备不含税成本1000万元(与分包方采购的不含税成本相同),取得17%增值税专票;与分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税费为12%。
总包方综合成本:(1000-1000*17%*12%)+(1000-1000*11%*12%)=1966.4(万元)
两种方案对利润的影响差额为7.2万元(1973.6万元-1966.4万元),即不含税价格*(17%-11%)*12%。因此,总包方是否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可综合考虑管理难度并通过测算与权衡后再行选择。
3、专业分包无法拆分
如分包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含量很高,总包方不能采用控制主要材料的形式进行分包,建议总包方考虑将材料抵扣税率17%与分包成本抵扣率11%的差额对利润的影响,在分包定价中考虑,适度降低专业分包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二、劳务分包管理
(一)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影响总包方的分包成本。
营改增后,按净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商仍不开具发票给总包方,总包方的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且不能实现差额计税,增加总包方增值税税负。并且,因劳务分包成本没有发票,分包成本不得在总包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要求分包商开具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方可能要求总包方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补偿,此种方式与营业税方式下相比,对总包方利润没有影响,只是由原来的税费负担变为分包成本的增加。
(二)管理建议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加强劳务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1、修改劳务分包合同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价格条款部分是净价(即不含税价),且无提供发票类型合同条款。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议总包方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列明分包价款和增值税,增加要求劳务分包商提供增值税发票条款。
2、与劳务分包商谈判
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但劳务分包方因提供发票而多增加的税收成本,会要求总包方为其承担。建议总包方制定劳务分包谈判策略,在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时,控制不含税价格,在总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时,控制含税价格。
3、总包充分抵扣
如果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通过以下原则充分抵扣进项税:
(1)加强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在分包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
(2)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与其协调,尽量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劳务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机具及设备租赁服务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4、分包方清包工方式的选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即劳务分包在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选择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分包,总包方需考虑分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于总包进项税抵扣及相关附加税的影响。可要求劳务分包方分不同计税方法进行明细报价,总包方分别测算对应的影响,综合考虑并与劳务分包方谈判确定劳务分包方的计税方法。
② “营改增”后建筑业总包与分包工程要如何开票缴税
(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2)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
(4)如果分包人是被挂靠的一般纳税人, 则总包应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靠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
③ 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分包发票怎么开
建筑业营改增后来总分包发票开自法: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④ 营改增后总包分包开发票抵税问题。
总包仍要交100万剩下的8%税。总包只能抵扣%,但在分包小规模纳税人时分包价所含的税是3%,总包把8%的税钱留下来了,所以再交8%时并没有增加成本。
⑤ 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工程总包,分包怎样抵扣
建筑行业营改来增后分包人如果自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建筑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建筑业税制转换平稳,国家出台了多项过渡性政策。但受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及历史做法等影响,建筑行业在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建筑行业就是一个围绕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管理而展开的行业。城市建筑是构成城市的一个重要部分,而建筑不仅仅只是一个供人们住宿休息,娱乐消遣的人工作品,它从很大的方面上与我们的经济、文化和生活相关联。
⑥ 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分包发票怎么开
建筑业营改增来后总分包发票开自法: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⑦ 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工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地上农民工的工资,包括在开票金额里面,且开票内容不是劳务费,就不用再次核定个人所得税。
2、工地上农民工的工资,包括在开票金额里面,但开票内容不是劳务费,就需要按照个人劳务核定个人所得税。原来按1~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算做预交金额,还需要按个人劳务清算个人所得税。付款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保的工人,建议不要按照工资方式发放钱款,否则将面临劳动纠纷诉讼
⑧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分包款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可以开据
1、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票还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并预缴税款。
2、具体参见管理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 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 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 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 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⑨ 营改增后建筑业劳务分包怎么抵扣
这个要分情况:
1、如果是适应简易征收办法的,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2、如果是适应一般征收办法,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11%。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

(9)营改增建筑业分包开票扩展阅读:
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
⑩ 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抵扣税款后,总包差额纳税,然后收到分包方的发
分包人从总承包人出支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合法的发票并按规定税率完税,总承包人将分包人的开票情况报到地税管理所报验,凭此按减除分包工程款后申报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