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工程设计 >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7 14:03:52

① 工程招标的管理办法

1.招投标工抄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1.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得进行投标;
2.工程招标包括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等;
3.工程招标应由市工程交易中心或学校采购中心组织进行,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必须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不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可以实行校内招标;
4.招标方式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有工程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
5.凡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招标规定执行。

②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
第十五条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国家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国家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部门)工法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获得国家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③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_全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9日,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9日,建设部第...
继续拜读查
拜读网络

④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哪些

一般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安全性能:地基沉降:主要表现为房子的四周墙体出现45度裂缝,阳台悬挑梁、悬挑板因钢筋设计不合理或表面钢筋下沉; 建筑工程电气系统不合格,电线接触不良引起火灾,接地不良好存在安全隐患;高层排水管未安装防火圈,一旦楼下起火存在安全隐患。栏杆安装不合格,栏杆玻璃、窗户玻璃质量不合格使用功能:电器不能正常使用,如设计不合理,材料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给水管水压不足,排水不畅通,给排水管渗水、漏水。屋面、窗户、卫生间、厨房、外墙渗水、漏水。房间大面积空鼓开裂,门窗开启不灵活。外观质量:阴阳角不顺直,墙面不平整,地面不平整、起沙,垂直度偏差,墙地面细微裂缝。开关插座排列不整齐,给排水管未横平竖直。卫生清理不干净。

⑤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法规信息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市[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⑥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认真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方针,在总工领导下,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质量工作,贯彻、执行工程质量的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有关规章制度。

2、在总工领导下,制订和完善工程质量奖罚方法,并组织实施,对分公司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宣传,贯彻质量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总工程师。

4、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对职工做好质量教育,并经常对质量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组织质量员定期活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高质量员业务水平。

7、做好工程质量报表,做好分项工程质量月检查评定工作,并将分项工程月检查评定情况汇集上报下发。

8、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拟订目标管理项目,开展优质工程活动,做好组织评定及资料复查工作。

9、 组织工程的基础、主体及竣工的验收工作,听取有关单位意见,提高工程质量 。

10、收集顾客投诉意见,明确责任部门,按要求落实整改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

四、质量检查和评定

质量检查工作,应以自检为主,自检、互检与专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1、自检:队组在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自检,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后,由兼职质量员会同项目工程师、作业班长进行自检工作。

2、互检:工序搭接,不同工种交接时,应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互检以促进队组之间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并弄清各自的责任

阅读全文

与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