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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收款

发布时间:2020-12-07 07:40:43

Ⅰ 建筑企业预收款开具发票有什么财税风险

您好,财税风险有:

一、预收款的纳税义务

在2016年财税36号文中规定的建筑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2017年财税58号文中做了修改,规定收到预收款当期只要预交增值税即可,而且可以差额预交。

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工程于2018年5月收到1100万预收款,当期支付了900万分包款,预收款的预交义务不是1100/1.10*2%,而是(1100-900)/1.10*2%。然而这种预收款的差额预交可能只是理论上的,在实际上往往不太可能。因为预收款一般是开工前,或者刚开工收到的款项,很少有过程中还一直存在有预收款的情况。既然是开工前或者刚开工,基本是临时设施投入、场地平整的阶段,基本没有什么分包,即便有分包也没有什么产值,因此不太可能出现先支付分包款。因此这个规定,对于一般的建筑企业来说可能只能停留在理论上了。

二、预收款的认定

那么如何界定是预收账款,不是工程进度款?看合同!首先先看合同签订的开工时间和相关预收条款。一般税务机关判定收款是否属于预收款,通过合同开工时间和工程进度相结合。

单从合同开工时间可能不够准确,比如某个工程项目签订的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但是实际开工时间为2018年5月,且开工证上的时间也是5月,总包合同中约定乙方进场施工一各星期内甲方支付项目启动资金1000万元,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那么这笔款项可以认定为预收款。首先,虽然实际开工时间已经超过合同开工时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实际开工日期,那么税务机关也是讲理的,不会死扣合同时间,确凿的证据就是开工证标明的时间、发包方和监理方发送的开工函等。其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预收款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时间和扣除事项,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立迅财税认为就可以认定是预收款,按照规定预交增值税,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如果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则产生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收到了1100万元预收款,当期如果没有进项,却向甲方开具了销项发票,则当期资金流入1110万元,资金流出为税金1100/1.10*10%=1100万。如果为了少交销项税额而签订供货合同,向对方支付696万,其中进项96万,则当期资金流入1100万元,资金流出696万元,其中税金流出4万。虽然税金支出从100万变成4万,但是为了达成这个目的却付出了696万。我只能说提出这周筹划建议的,确实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

说到这可能有专家会说,不给供应商付那么多钱,只是给其部分税金,要求对方开票。还没有供应任何内容要求对方开票,虽然披着预付款的外衣,因为这个做法听起来像“买票”。能掏的了进项,甚至是16%的进项,为何不能掏10%的进项?这种方式只会增加资金流出,不会对资金管理有任何帮助。

希望能帮助到您。有什么不懂的可以联系或者给我留言。

望采纳。

Ⅱ 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Ⅲ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回的余额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建筑施工企业预收账款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

你好!
预收账款科目挂的金额时间越长和越大,都要引起税务稽查的注意回。应按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答的实现。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如满意请采纳!

Ⅳ 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执行口径一致。

Ⅵ 建筑施工企业的预收账款处理

税法对建筑业有许多特殊的规定,由此也带来了一些涉税会计方面的特殊处理。
预收账款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应在一个营业周期或一年内转为收入,不允许长期挂账,否则将面临税法的惩罚。在一般工商企业中,预收账款在转为收入时才会涉及有关税费,而建筑业则会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案例:大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09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0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账,2009年合同约定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设至2009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09年预收账款涉税处理如下:
一、营业税(附加税费略、营业税税率3%)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款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
账务处理以对预收账款所涉及的税费是否即时计人税金及附加,可分为三种:
(一)缴纳法
1.收到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预收账款 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万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
3.登记发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 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万
工程施工——毛利 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万
5.提取收入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0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90万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 300万
应收账款 1500万
贷:工程结算 1800万

Ⅶ 建筑业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怎么处理会计与税收申报

营改抄增试点纳税人收到预袭收款时,根据行业或经营业务不同,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不同,主要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规则,其中:
(一)一般情况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Ⅷ 税收分类编码中建筑服务预收款是什么意思

根据《财政部复 税务总制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请参考。

Ⅸ 建筑服务预收账款需要全额预交增值税吗

需要全额交纳

(一)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对施工企业而言叫"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分为两个阶段处理:一是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的会计核算;二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具体介绍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的会计核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此税收政策规定,当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预收账款的当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收款/(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11%) ×11%]

(2)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收款/(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3%) ×3%]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银行存款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Ⅹ 建筑企业预收款要怎么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回纳税人提答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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