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筑工程停工吗
停工建筑施工是抄露天作业,存在袭风险是很大的。因此,停工的情况是不可预计的,也是多元的。比如天气,像地震、洪水等;还有甲方的原因,比如资金不足、或者甲方手续不合法等;还有就是施工方自身的原因,比如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以上简单列举其实施工方的原因如果严加防范的话一边可以避免。复工复工呢就是各方面条件具备,达到正常施工条件。比如人员、技术、资金、手续齐全,自然就可开始复工。
② 建筑施工现场在什么情况下叫停工,什么情况下叫暂停施工
(一)建筑施工现场叫停工的原因:
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2、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3、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4、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二)建筑施工现场叫暂停施工的原因:
1、自然因素;台风、地震、特大暴雨,沙尘等,施工日期顺延;
2、甲方原因:工程款不到位、材料不到位(如有甲供材料),施工日期顺延;
3、设计方原因:设计重大改动(需做签证)施工日期顺延;
4、施工方原因:施工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工地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现场有重大安全隐患,施工日期不顺延;
5、政府行为:开发商审批手续不完善、项目某一方有严重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等。
③ 建筑工程停工分哪几种
停工建筑施工是露天作业,存在风险是很大的。因此,停工的情况是不可预计的,也是多元的。比如天气,像地震、洪水等;还有甲方的原因,比如资金不足、或者甲方手续不合法等;还有就是施工方自身的原因,比如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以上简单列举其实施工方的原因如果严加防范的话一边可以避免。复工复工呢就是各方面条件具备,达到正常施工条件。比如人员、技术、资金、手续齐全,自然就可开始复工。
④ 听说到十月份,所有建筑工程都要停工半年,是真的吗
不是抄真的。
⑤ 北方的建筑工程气温在多少度以下必须停工
当气温持续多天低于5℃时,大部分主体施工砼以及抹灰砌体等都不能进行了,只有少数的装修安装可以施工。,高温天气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措施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加班作业。
主要原因是气温低于5℃,会使让水泥的水化反应过程中几乎产生不出水化热而使水化反应终止,严重破坏砼凝结,致使砼强度受到严重且显著的影响,几乎就没什么强度。
像青岛部分地区就会规定,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11时至15时不得在阳光直射下施工作业。当气温高于36℃时,要立即停止露天施工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工作。
(5)建筑工程停工扩展阅读:
北方工地一般是11月15日停工,由于冬季施工会增加很多费用,一般都会选择停工 具体还是要根据天气和土壤冻层,来决定具体时间。
施工周期的长短对一建筑项目效益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受自然气候的影响,加之工程建设的进度需要,有时不可避免的要进行冬期施工,按《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规范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
若采取的措施不当,会给施工的工程带来不利的影响,极易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或出现质量事故,所以房屋建筑工程应尽可能在高于5℃的气温条件下施工。
因为其强度增长主要靠水化作用,水结冰时,水化作用停止,而且水结冰时,体积会膨胀,促使混凝士结构松散破坏,因此,当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时,应停止施工。当昼夜平均气温在5℃至-5℃之间,则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方能施工。
⑥ 建筑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赔偿问题
停工索赔,应该参照你们那里的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赔偿。
但必须有监理签过的版停工,
因发包权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
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管理费几个方面人工费:
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
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
(6)建筑工程停工扩展阅读:
赔偿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péi cháng,指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
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语出《元典章·户部二·分例》。
停工,是指由于自然条件、工作设备障碍、雇主单位关闭、破产和法律限制等外来原因所造尽的海上运输相关工作的暂时性停止。
除非由承运人过错造成停工。
否则停工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根据中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等法规,承运人可以免责。
赔偿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péi cháng,指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
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语出《元典章·户部二·分例》。
⑦ 建筑工程暂时停工涵义
规范规定: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内令容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可以简单的记忆工程暂时停工的原因有:1、业主的要求;2、质量问题;3、安全隐患;4、紧急事件;5、承包单位管理问题。这些问题都到了必须停工的临界点。一旦消除了暂时停工的原因并具备复工条件是应指令复工。
⑧ 建筑工程停工的手续
一、可以停工法律理由和依据
1.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此条停工应注意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发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证据:
(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
(2)身负巨额债务,官司缠身,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诉;
(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著减少,难为对等给付;
(4)多次承诺付款却又多次未履行。
3.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二、合同约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
(一)发包人原因
1.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无法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5.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6.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或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有误;
7.发包人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8.发包人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9.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0.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或存在缺陷;
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13.发包人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施工;
14.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而该分包工程不完成总包工程就无法继续施工的;
1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6.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发包人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天气原因
1.连续降水天以上。
2.高温度以上;
3.风力级以上。
(三)其他原因
1.连续停水天以上;
2.连续停电小时以上;
3.施工申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
三、法律、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停工情形
1.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2.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达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当发包人拖延付款未达30日但承包人己无力垫资施工;
3.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己对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4.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承包人继续按原包干价施工工程项目将会亏损。
我们认为在上述第1、2、3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应提前书面发函催告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28天)仍拒绝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第4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除非是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价施工将会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否则,承包人不能停工。
四、哪些情形应采取停工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误,如按图施工将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按原图施工或拖延答复的;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如使用将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使用的;
3.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强令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4.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协助义务,发包人拖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5.发包人拖欠大量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支付的。
五、停工应注意的问题
1.停工的经济性,是否在施工阶段点上。应注意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责任自负。如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体前停工或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因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绝对,如高层建筑在十层以上时,拖欠款比较严重,并不一味要追求封顶。
2.停工手续的证据化。停工应当是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包括拖欠工程款,则应有付款不足的证据,一般进度款相差1-2个月则不宜停工,一般应考虑在3个月以上,当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施工单位应视具体施工情况而定,停工前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停工应报经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如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不肯确认甚至不肯签收则应采用邮寄的方式再向监理或发包人邮寄一份停工报告,注意保留好邮寄凭证。
3.停工的安全性。停工应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发生安全事故。因停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均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4.停工过程中应连续致函“发包人”,引起其重视。建议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5.停工之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如经双方协议,承包方退场则应先办好工程交接手续,首先,应对己完工程量及质量与发包人进行确认;其次,应签订工程移交单,将移交项目列明。
6.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7.停工后也可分散或小规模施工。分包可以施工,也可作一些复工前准备工作。
8.停工应与索赔相呼应。施工单位有权停工,但要有足够理由及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之下建设单位就应当给予赔偿。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建设单位。不要在最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或再编资料,以免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纷争。
⑨ 关于建筑工程停工一年后,现需要复工的问题
建筑工程恢复抄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因故暂停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建设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应包括停工时间、停工原因、施工现场、维护管理措施等内容,并按规定做好施工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报告;停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9)建筑工程停工扩展阅读: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合同双方和合同双方都违反了招标程序。部分开发商在建筑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采用应当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方式,排除潜在投标人;一些施工企业为了应对业主的强大实力和压力,在工程投标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投标活动。
(二)合同签订不平等: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雇主往往要求承包商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