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消防工程的相关规范有哪些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5年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书主要介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的相关规范与要求。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规范》修订深入总结近年来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科研成果和应用经验,认真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标准与文献资料,充分考虑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工程应用现状和消防工作实际需求,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施工、消防监督等方面的意见。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2005年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1999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本社。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等。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2006年4月1日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书籍。本书主要总结了我国气体灭火系统研究、生产、设计和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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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建筑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哪些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建筑内部装修,建筑灭火器配置等。
消防工程验收是在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通过整个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梯、防火卷帘等的调试和观感质量检查,将质量合格的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的验收过程
将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保证在竣工就位时启动验收程序,并且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消防工程验收分解为事前(施工价格和施工过程)、事中(过程控制及过程检验)、事后(分项调试、综合调试及内检、外检和验收等)三大步骤。对此每步骤再从专业特点分解为若干工序。针对以上分解和组合,我公司将采用全程消防工程计算机和辅助设计及管理,明确其验收合格的措施及要求。
验收管理控制要点
检查竣工验收资料: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竣工图;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各种试验记录;调试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观感质量检查:管道和设备安装应位置正确,排列合理整齐,坡度、坡向、减震、伸缩等符合要求。支架、吊架、托架(含设备基础)的构造型式、规格尺寸、间距、位置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平整、与支承物或垫层接触紧密、平稳,不得与管道直接焊接,防腐处理良好。
其中消防喷淋系统管理检查控制要点为:供水水源、管网、喷头布置以及功能等进行检查和试验。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理检查控制要点为: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试验结果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④ 建筑工程施工用临时房有那些消防要求
一、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至少设置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超过50m2时,房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二、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 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m2。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三、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 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四、凡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自即日起1日内撤离人员,10日内整改拆除完毕。
五、凡未落实到位的将上报省厅,作出本地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外来队伍限制进皖备案、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等处罚。
⑤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⑥ 消防工程施工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
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上面咱复制来的..懂的也不多..咱是做弱电的..
⑦ 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要求
一、施工现场防火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
3.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人内业档案中。
5.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6.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7.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
8.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指定专人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更新,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10.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12.开工前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等。
13.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14.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15.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6.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配备灭火器材,指定防火负责人,确保施工安全。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17.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8.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9.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20.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21.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22.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时,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23.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24.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1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⑧ 消防相关的规范有哪些GB的,包括设计,施工及验收
参照下施工图纸的“设计说明”或者“参照国家标准图集”,民用建筑里常见的消防系统有关的规范
大致如下: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2005年10月1日)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
《建筑灭火器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消防所有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干粉灭火等。
"消防"即消除防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扑灭)火灾的意思。
Fire control;Fire fighting;Fire protection灭火与防火。亦指灭火、防火人员。郭孝成《浙江光复记》:"卫队及巡警消防,见势已烈,均袖缀白布,以表输诚。"如:必须抓好消防工作。例如:消防车、消防技术。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消防历史,"消防"一词是二十世纪从日本引进的,是一个外来语。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现代意义的消防可以更深层的理解为消除危险和防止灾难。